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经 济 查看内容

警惕妖魔化公有制经济的“理论”

2018-6-12 23:0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8583| 评论: 0|原作者: 周新城|来自: 察网

摘要: 应该指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制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还应该反映社会主义的特点和要求。 ...

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论

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个完整的思路,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对于“产权清晰”的含义,我国报刊上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有的经济学家按照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来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清晰”的要求,认为全民所有制是“产权虚置”,是“人人所有,人人皆无”,说是大家都有,实际上谁都没有直接占有。他们用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观察和分析我国公有制的产权,怎么看产权都不清晰。他们认为,只要是公有的,不是私有的,产权就是不明晰的。因此,要明晰产权,就必须把国家的财产落实到每一个人,也就是所谓“量化到个人”。按照这一理论,产权明晰的结果必然是私有化。这恰恰是西方资产阶级新自由主义的产权经济学的核心理论。

必须正确理解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的含义。

首先要明确,产权即财产的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产权是有关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决定产权,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产权状况、不同的产权理论,因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抽象的,脱离经济关系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理论。公有制有公有制产权的界定、公有制产权的理论,私有制有私有制产权的界定、私有制产权的理论。决不能用反映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权界定来规范公有制的产权,也不能用西方私有制的产权理论来指导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的改革。这是理解“产权清晰”的前提。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明晰的经济学家,恰恰是把私有制的产权界定、私有制的产权理论当作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并把它作为判断公有制产权是否明晰的标准了。按照私有制的产权界定原则来看公有制的产权,那么公有制的产权始终是不明晰的,只有落实到个人,产权才能够明晰。他们对“产权清晰”的要求就是这样提出来的。

其次要指出,产权(即财产权利)是一个内容复杂的概念,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两组权利: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一是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10]

从财产所有权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清晰的。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工人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有人说这种所有权是不清晰的,其实他想说的是,凡是全民所有制产权总是不清晰的,因为个人并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只有私有化,产权才能清晰。囿于私有产权理论的人,怎么也理解不了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权这种产权。这样解释“产权清晰”,实际上就是要求取消全民所有制。

从法律角度说,我国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指出: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这怎么能说“不清晰”呢?规定得清清楚楚的嘛。你可以不赞成,但不能说“不清晰”。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不仅要从数量上清产核资,界定产权,例如,要把国有资产与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等的集体资产分清,在实行租赁、承包时要把国有资产与个人资产分清,当时这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要建立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管理体制,即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讲,所有权需要进一步明晰化。但不能由此笼统地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不明晰的,更不能由此把“产权清晰”理解为取消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把生产资料“量化到个人”。

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来考察,当时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够清晰的,需要明晰化。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同经营权要适当分开,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的。这一改革思路,既坚持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又符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然而直到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时候,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没有完全落实,因而这方面的财产权利仍不够明晰。这表明,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产权清晰”的重点是明确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各项经营权利和责任落到实处。

可见,“产权清晰”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措施,把“产权清晰”理解为私有化,是与中央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南辕北辙的。

应该指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还应该反映社会主义的特点和要求。因此,有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曾经指出,在这“四句话”的前面还要加上三条原则,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在这三条原则的前提下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制度。对于“产权明晰”也应该作这样理解。离开三条原则抽象地讲“产权明晰”是不妥当的。

公有制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

在讨论市场经济问题时,经常听到一种说法:市场经济同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必须实行私有化。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形象地表达这一思想:“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建成之日,就是国有经济消亡之时。”这是某些经济学家反对公有制、鼓吹私有化的一个重要论据。在中央召开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前夕,《中国改革》杂志接连发表了三篇评论员文章,宣传“国有企业不能构成市场经济的主体”,把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称之为“悖论”,提出改革必须走出“悖论”,结论是:“按照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只能是非国有化。”所谓“非国有化”,就是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实行私有化。这几篇评论员文章理所当然遭到中央领导人的批评。遗憾的是,我国实际负责经济改革工作的领导干部,也持有这样的观点。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司司长就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企业只能在市场之外的领域存在和发展。他说,近期“讨论国有企业、央企的边界,其实多年前已经形成共识,只有市场做不了或者不经济的领域,国有企业才可以参与,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本经济是基础和主体。”[11]

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大前提,我们的改革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改成市场经济体制;小前提,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不能相容,两者是对立的;结论自然是,私有化势在必行。非常遗憾的是,这些经济学家从来不从理论上论证,为什么市场经济同公有制不相容?而只是把这一点当作不容争辩的公理来推销。这说明这些经济学家缺乏理论修养,不讲道理,只是固执自己的偏见。

其实,邓小平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明确说,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的方法、手段,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矛盾。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这就等于说公有制基础上是可以运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的,公有制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主张公有制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那些“著名经济学家”,在90年代的时候,总是标榜赞成邓小平理论的,甚至把邓小平理论称为马克思主义的“座标”。然而他们对邓小平理论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有选择地摘取对他们有用的片言只语,不符合口味的就不提邓小平理论了。说市场经济同公有制不相容,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我们从理论上分析一下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对进入市场的行为主体提出的要求是什么,公有制能不能满足这种要求。

在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经济运行无非是两种方式:一是计划经济,一是市场经济。计划经济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听从国家统一安排,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加以规定,企业只是计划执行单位,它既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经济责任,盈亏都由国家负责。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方式则不同。市场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不是由国家规定的,而是由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根据市场上商品供求关系,自主地作出经营决策。各种生产要素(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技术等等)都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在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中发挥作用的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建立市场经济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即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并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够根据本身的利益对市场信号自主地做出反应。私有制是符合这一条件的,而且历史发展的事实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出现以前,市场经济一直是与私有制结合在一起、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人们很容易因此就认为,只有私有制才能搞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革命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以后,在相当长时期内,由于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制约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局限,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一直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在生产上,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加以规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国家按照计划进行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统一包销;在财务上,生产所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企业获得的利润,基本上全部上交国家,而亏损则由国家补贴。这样,企业就成为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与市场无关。公有制这种实现形式显然是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排斥的。由于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了几十年时间,人们习惯了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也容易给人们一种公有制不能搞市场经济的印象。然而这种印象是不正确的。

问题在于,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能不能塑造市场机制运行所需要的行为主体?如果公有制能够塑造这样的主体,它就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如果不能塑造这样的主体,它就同市场经济不相容了。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国有经济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一直实行“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体制。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确实是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它确实不能搞市场经济。但是公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早在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以往的观念往往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管理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决定》要求国有经济进行改革,目标是“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12]这就是说,国有经济的改革是在保持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由“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实行这样的改革,就可以塑造市场机制运行的行为主体,就可以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前提条件。

所以,理解公有制(国家所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从认识上说,关键是要把公有制本身与它的实现形式分开。我国的实践表明,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只要通过改革,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有制(国家所有制)就可以搞市场经济。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已经有一大批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了经营方式、管理方法、组织结构、领导制度、资本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不断壮大、发展,有的还跻身世界500强。这方面的典型很多,例如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就是很好的例子。它们用实践证明了,公有制不仅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而且可以结合得很好。

顺便说一下,公有制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是某些西方经济学家也是承认的。记得199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前夕,中央曾派记者采访西方12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听取他们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意见。在采访中,萨缪尔逊就从理论上论证了公有制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他说:“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其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 连国内主张私有化的经济学家最崇拜的科斯也说:“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也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作出证伪。”他还吹捧说,“如果中国能做到把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

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公有制不能搞市场经济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种观点,从理论上说,它是退回到改革开放前的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基本制度范畴的传统观念上去了,仿佛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只有资本主义才能实行市场经济;从政治上说,它是直接反对十四大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因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那等于说,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经济上说,它是为私有化鸣锣开道的。某些经济学家至今还在使劲鼓吹这个观点,不过是为他们推行私有化制造舆论罢了。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4-20 07:42 , Processed in 0.019581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