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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沈梦雨被开除我们能够看到什么

2018-7-11 23:3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8035| 评论: 1|原作者: 老田|来自: 红旗网

摘要: 这就说明,在中国特色的资本社会中间,在四十年来新形成的邓朱积累体制内部,法律对工人权利的规定,从未被地方政府认真视为对资方的法律规约和义务,为此需要政府和司法机构行动起来去监督落实。
老田:从沈梦雨被开除我们能够看到什么
老田 · 2018-07-10

一个受到工人信任同时也服务于工人利益的代表被开除,说明了《劳动法》中间关于组织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是否被遵守的选择权,实际上是掌握在资本家手里。

  沈梦雨被开除的事实,说明中T资本社会中间,资本家实际上可以放肆地践踏法律基本上不担心因此受到制裁。这应该视为邓朱积累体制的一个内在条件:资方可以违法违规侵犯劳工权利降低劳动成本,所负法律风险无限接近于零。


  法律可以被资方联手黄色工会去“假装遵守着”,如果出现沈梦雨这样的工人代表,那就意味着资方需要认真遵守劳动法了,这恰好是资方不愿意接受的。由此,工人代表沈梦雨被资方开除了,我们看到,资本家手里的管理权,原本只是一个要受到法律规约的有界私人领域,现在却无限扩张到彻底凌驾于公共领域——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之上了。在这里,我们需要认真检讨的是:公共领域如何对私人领域起作用?资方的违法选择,到底是钻了法律漏洞,还是肇因于“地方政府公司化”趋势下的卸责亦或者是实质授权?


  沈梦雨被资本家开除,一个受到工人信任同时也服务于工人利益的代表被开除,说明了《劳动法》中间关于组织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是否被遵守的选择权,实际上是掌握在资本家手里。从沈梦雨的斗争过程看,资方喜欢那种完全服务于资方利益的黄色工会代表,反对和排斥真正体现立法意图代表工人权利的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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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相关条款,网址:http://www.djrd.gov.cn/html/flfg/fl/18/01/4415.html


  沈梦雨因工人们信任而当选,当选也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进行协商,是完全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权利行为。在沈梦雨代表和工人的互动中间,建立起来的信任和被信任关系,是落实相关法规的主要依托和凭借,在这里,沈梦雨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体现法律权利履行过程的代表,她得到工人信任并且没有辜负工人信任的履责行为,是代表着那个工厂的那群工人的权利的体现。

  沈梦雨与工人之间,艰难确立起来的信任关系,借用社会学概念,是穿越资方打压和黄色工贼破坏的重重难关,艰难积累起来的、真的能够代表工人利益和意愿,符合法律权利规定的一种社会资本——是那种能够维护工人自身利益的稀薄社会资本。沈梦雨被资方开除的事实,说明能够体现工人利益和法律权利规定的稀薄社会资本,资方可以通过自己拒绝法律监督的雇佣权力,随时让其贬值为零,从而使得工人的权力诉求,失去哪怕是最稀薄的社会资本支撑。就这样,资本家可以让工人组织权利和平等协商权利,随时变成一句空话。


  在沈梦雨被开除之后的斗争过程中间,我们看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选择百分之百卸责的作为方式——完全拒绝主动介入并依法履行监督资方的责任,似乎工人组织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与政府主管机构完全无关。更为严重的是,一部涉及到千千万万劳动者的法律被亵渎的结果,最后还需要透过沈梦雨个人的努力去争取改正机会。不言而喻,大多数情况下,弱势个人对强势资方的斗争,总是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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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说明,在中国特色的资本社会中间,在四十年来新形成的邓朱积累体制内部,法律对工人权利的规定,从未被地方政府认真视为对资方的法律规约和义务,为此需要政府和司法机构行动起来去监督落实。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卸责行为,也看到了司法机关对于资方违法的放任,正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资本家对于劳动法的践踏,被极端不合理地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来加以调处,而相关纠纷的协调过程和成本,却要由极端弱势的劳工自己承担。


  海内外很多学者,准确地指出中国存在着实际上的“地方政府公司化”趋势,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不是作为政策和法律的执行人和监督人角色出现在市场上的,而是如同私营公司那样有着自身目标追求——这个被追求的目标通常与快速增加GDP数字或者税负数字有关,准此,地方政府公司化意味着各种降低资本积累成本的冲动——这往往体现在热情的招商引资过程和对资方进行法外保护。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对于企业或者资方拒绝依法支付环保成本和劳工成本,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是说,环保或者劳动法律或者政策,得不到履行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别的,首先在于地方政府公司化的趋势,以及由此激发的保护低成本积累条件的潜在努力方向。


  对于资本家践踏法律侵犯劳工权利的事实,被政府和司法机构极端错误地界定为“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这是透过“地方政府公司化”来对资方进行违法授权——实际上授予资方违法风险为零的条件,还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给劳动者强加极高的法律或者行政救济成本。资方由此获得了两个方面的违法鼓励,一是无限低的违法风险,二是近乎稳赢的纠纷处理结果还往往体现为要由劳工承担的极高救济成本。由于救济成本极高,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利益受损,也不得不理性选择“穷不与富斗”。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看到中特资本社会中间,在邓朱积累体制内部,资方实际上享有把法律变成废纸的各种实质权力。工人联合起来了组织了工会,那又怎么样?资本家一纸解雇通知书,就可以把斗争中间涌现出来的真正工人代表赶出工厂,让工人付出极大斗争成本所取得微薄成果,不再具有可持续性。甚至在斗争过程中间付出了巨大成本却很难有有效成果,下次劳动者要行使法律权利,那也可以,你们去寻找一个愿意代表你们利益的真代表吧,就这样,最大的斗争成果瞬间归零,每一次都得从头开始。


  沈梦雨被开除的事实,说明在中特资本社会中间,资方的管理权是一个没有法律有效规约的私人领域,在邓朱积累体制之下,资本家可以据此把公共领域的影响——不管是政策还是法律规约——贬低为零。沈梦雨和日弘厂工人的斗争过程说明,劳动法得到遵守的条件,工人及其代表的斗争胜利还不够,还需要劳动者自己付出更多时间和金钱方面的高成本,通过漫长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打赢了官司去维护工人代表不被开除,这才能够落实写入法律的权利。要不然,资方就可以任意降低劳动成本而完全无视法律,这不仅体现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长期卸责,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资方侵害劳工权利的“经济纠纷”界定——就好像法律并不存在一样。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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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毛丝丢顿 2018-7-12 04:08
顶老田为工人发声呐喊的文章!!!
毛主席5,60年前就告诉我们,这伙家伙搞的是‘法西斯资本主义’。 我们是在见证毛主席的预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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