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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广东深圳佳士科技公司工人组建工会的正义斗争

2018-8-13 06:01| 发布者: 真言| 查看: 15240| 评论: 2|原作者: 真言|来自: 原创

摘要: 谎言永远不会成为真理。乌云也不会永远遮住太阳的光辉。中国终将会冲破黑暗,迎来黎明的曙光。觉醒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是打不垮的!胜利必定属于工人阶级和一切劳动人民!
何罪之有!

——坚决支持广东深圳佳士科技公司工人组建工会的正义斗争 

真言 08/13/2018

广东深圳佳士科技公司工人为组建工会与资本家的斗争已经进入白热化。7月27日,资方勾结特色当局逮捕了参与斗争的工人30人。至今还有十多人没有被释放。即使被释放的人也是“取保释放”。他们已经成为特色当局眼中的“犯罪嫌疑人”。这些被羁押的人在被羁押期间遭受到了非人的待遇。8月11日,组建工会的发起人之一沈梦雨女士也已经被不明身份的人绑架,至今音信全无。一场恐怖的暴风雨即将来临!

深圳佳士公司的工人要求组建工会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们不妨来了解一下“工会”的职能,以及中外工会组织存在的历史。同时也根据特色当局的法律来看看组织工会到底是不是合法。


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在现代各种社会组织中,工会是由劳动者组成的特殊的
社会组织。工会运动涉及劳动者的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在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变化之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工会的存在,也是以劳动者的代表身份,就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劳动问题与雇主一方进行交涉,诸如劳动工资、劳动工时、劳动待遇等方面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进行活动的。作为劳动者群体的代表,工会成为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劳动力所有者的代表。

工会的英文全称为Trade Union,英文缩写为TU
 [1]  。工会组织的产生源于西方的工业革命,当时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赖以为生的农业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工厂雇主打工,但工资低廉且工作环境极为恶劣,在这种环境下,单个的被雇佣者无能为力对付强有力的雇主,从而诱发工潮的产生,导致工会组织的诞生。1900年美国琼斯夫人所领导的工会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国际组织


世界劳工联合会:世界劳联成立于1921年,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其宗旨是反对旨在把人当成一个工具使用的任何经济制度,全世界人民都有权公平享用全部土地资源和一切人们生产活动的成果,反对任何新老殖民制度,反对任何帝国主义或一国人民剥削另一国人民,一个集团或阶级剥削另一个集团或阶级的剥削形式等。
该组织下设运输工人、农业和食品工人、产业工人等9个国际产业工会联合会,并设有亚洲劳工兄弟会、拉美工人中央工会和非洲工人民主工会组织等地区性组织,目前在10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约2000万名会员。
世界工会联合会:世界工联于1945年10月在巴黎正式成立。中、苏、英、法、美以及亚、非、拉的一些工会组织都参加了它的创建活动。总部设在捷克首都布拉格。1994年,世界工联确定的宗旨是:致力于争取工人的解放,反对一切形式的剥削,争取获得并保障全体劳动者的生活和劳动条件;争取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统治和扩张主义,铲除种族主义及其各种表现,争取建立新的和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等。其主要组织机构包括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会、书记处等。截至1997年4月,该组织共拥有127个国家和地区的1.35亿名会员。
美国的工会组织:美国有两大全国性的工会组织,分别是劳联产联(全称为美国劳工联合会与产业工会联合会)和变则赢(Change to Win),在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和政府谈判方面,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英国劳工联合会议:TUC(Trade Union Congress)是英国全国性的工会组织。

旧中国工会


依据民国广州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工会法的规定,各地各行各业成立了许多工会,有些是产业工会,有些是职业工会。有些基层工会和职业工会还组织起地方性的联合会,如上海市总工会(1931年)、山西省总工会(1937年)等。各种工会的成立,多数出于劳工自发的要求,有些则有着复杂的政治背景,但绝大多数工会都为维护劳工经济利益作出过积极努力和有益贡献,
新中国工会

       新中国建立后,仍然存在着“中华全国总工会”。只是在“改开”后,逐渐失去了它应有的功能。甚至充当了“工贼”的角色,成为打压工人,维护资本家利益的工具。

性质

编辑

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雇主相对人的团体,因此,雇主相对人才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实质性的资格要件,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应具有会员的资格。

职能

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3]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


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法律责任


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企业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以后,这些问题逐渐增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
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间。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另处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历史来看,组建工会都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包括现在的特色政府在内,都是对阻止和反对组建工会采取不能容忍的态度。为什么在白字黑字面前,深圳警方敢于违背宪法对佳士公司工人组建工会进行了前所未有的镇压?他们的胆量从何而来?这难道只是深圳地方政府“独霸一方”,违抗中央的行为吗?当然不是。他们胆子再大也不敢对抗中央。因为他们的乌纱帽是中央政府给的。唯一的解释就是,这本身就是在贯彻特色当局的精神,也是特色当局的行为。他们需要保护的是资方的利益而不是劳动人民的利益。特色在这方面的所谓“法律”同样是挂羊头卖狗肉而已。

一个党旗上仍然存在着“锤子和镰刀”标志的政党,一个仍然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政府,就是这样对待它的主人。

谎言永远不会成为真理。乌云也不会永远遮住太阳的光辉。中国终将会冲破黑暗,迎来黎明的曙光。

觉醒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是打不垮的!胜利必定属于工人阶级和一切劳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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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言 2018-8-13 09:38
1992年出台的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的条款。主要内容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特色当局自己制定的法律条款。现在佳士公司工人要求组建工会完全合理合法,为何受到阻拦和镇压?这只能说明,特色当局完全站在资本家一边,把自己制定的法律当儿戏。换句话说,特色当局与剥削阶级是一丘之貉。 ...
引用 真言 2018-8-13 09:35
1992年出台的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的条款。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另处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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