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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本意”从来不是把“阶级性”看做法的本性吗? ...

2018-10-31 23:32| 发布者: 井冈山卫士| 查看: 145350| 评论: 0|原作者: 巩献田|来自: 投稿

摘要: 为了解和掌握法(法律)的本质属性(本性)就是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批驳背离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谬误,从而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廓清资产阶级法学散布的迷雾和提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支持。

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过程的时候写道:

工业资本家不是通过像租地农场主那样的渐进方式产生的。毫无疑问,有些小行会师傅和更多的独立小手工业者,甚至雇佣工人,转化成了小资本家,并且由于逐渐扩大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和相应的积累,成为不折不扣的资本家。在中世纪城市的幼年时期,逃跑的农奴中谁成为主人,谁成为仆人的问题,多半取决于他们逃出来的日期的先后,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幼年时期,情形往往也是这样。但是这种方法的蜗牛爬行的进度,无论如何也不能适应十五世纪末各种大发现所造成的新的世界市场的贸易需求。而中世纪已经留下两种不同形式的资本,它们是在极不相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成熟的,而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期到来以前,就被当作资本了,这就是高利贷资本和商人资本。
  现在,社会的一切财富首先落入资本家手中……他对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对工人支付工资,对赋税和什一税的征收者支付他们要求的东西,而留给自己的是年劳动产品的很大一部分,其实是最大的而且日益增长的一部分。现在,资本家可以看作是全部社会财富的最先所有者,虽然没有任何一项法律给予他这种所有权…… 所有权方面的这种变化是由于资本的取息而产生的……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整个欧洲的立法者都想用取缔高利贷的法律来阻止这件事…… 资本家支配国家的全部财富的权力是所有权上的一种彻底的革命;然而这个革命是靠哪一项法律或者哪一套法律来实行的呢?(注释239:《财产的自然权利和人为权利的比较》1832年伦敦版第9899页。这一匿名著作作者是托·霍吉斯金。)

作者(此处是指托·霍吉斯金。——笔者注。)应该知道,革命不是靠法律来实行的。

高利贷和商业所形成的货币资本在转化为工业资本时,曾受到农村封建制度和城市行会制度的阻碍。这些限制随着封建家臣的解散,农村居民的被剥夺和一部分被驱逐而消失。新的工场手工业建立在通海港口或不受旧城市及其行会制度控制的内陆地区。因此,在英国,享有公会特权的城市对这些新的工业培养所进行了激烈的斗争。
  美洲金银产地的发现,土著居民的被剿灭、被奴役和被埋葬于矿井,对东印度开始进行的征服和掠夺,非洲变成商业性地猎获黑人的场所:这一切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时代的曙光。这些田园诗式的过程是原始积累的主要因素。跟踵而来的是欧洲各国以地球为战场而进行的商业战争。这场战争以尼德兰脱离西班牙开始,在英国的反雅各宾战争中具有巨大的规模,并且在对中国的鸦片战争中继续进行下去,等等。
  原始积累的不同因素,多少是按时间顺序特别分配在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和英国。在英国,这些因素在十七世纪末系统地综合为殖民制度、国债制度、现代税收制度和保护关税制度。这些方法一部分是以最残酷的暴力为基础,例如殖民制度就是这样。但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来大力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缩短过渡时间。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同上,第859—861页)

要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永恒的自然规律充分表现出来,要完成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分离过程,要在一极使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转化为资本,在另一极使人民群众转化为雇佣工人,转化为自由的劳动贫民这一现代历史的杰作,就需要经受这种苦难。如果按照奥日埃的说法,货币来到世间,在一边脸上带着天生的血斑,那么,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注释250:《评论家季刊》说: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原文出自英国经济评论家托··邓宁《工联和罢工》,1860年伦敦版第3536页。)(同上,第870—871页。) 


现在让我们再看看恩格斯是如何谈法的吧!

恩格斯在184310月撰写的《大陆上社会改革的进展》一文中指出:英国的宪法差不多一百五十年来就一直是国家法律,在英国任何一种变革都要通过法律手续,通过合乎宪法的形式进行;可见英国人对他们的法律是非常尊重的。而在法国,最近五十年来,接二连三地发生暴力变革;形形色色的宪法从激进民主主义的到赤裸裸的专制主义的,各式各样的法律实行很短一个时期以后,就被抛到一边,而为新的宪法和法律所代替。既然这样,人民对法律还有什么尊重可言呢?而所有这些动荡的结果就是用法国宪法和法律固定下来的富人对穷人的压迫,以暴力为后盾的压迫 。既然这样,那我们又怎能指望被压迫者热爱他们的社会法规,不再采取1792年的老办法呢?他们知道,如果说他们还有所作为,那就只是因为他们以暴力来回答暴力;既然他们目前没有别的办法,那他们为什么还要有所犹疑而不采取这种手段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12月第1版,第581—582.

接着写道:德国还在宗教改革时代就曾有人主张实行社会改革。在路德开始鼓吹教会改革、鼓动人民起来反对教会权力以后不久,德国南部和中部的农民就掀起了反对他们的世俗统治者的总起义。路德经常说,他的目的是在学说上和做法上都要恢复基督教的本来面目;农民也希望这样,因此,他们要求不仅在教会生活中,而且在社会生活中,都要恢复基督教的最初做法。他们认为,他们所处的受压迫受奴役的境遇是和圣经学说不相容的。他们天天受着一帮傲慢的男爵和伯爵的压迫和搜刮,这些人把他们当做牲畜看待,连一项保护他们的法律也没有,即使有,也没有人去贯彻执行。这种情况和最早的基督徒的公社原则以及圣经上阐述基督学说,是截然对立的。(同上,第584—585页。)

 

恩格斯在1843年底至18441月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这样写道:这样,竞争就使资本同资本、劳动同劳动、土地同土地对立起来,同样又使其中的每一个因素同其他的两个因素对立起来。实力最雄厚的在斗争中取得胜利,为了预卜这个斗争的结局, 我们就得研究一下参加斗争的各方面的力量。首先,土地或资本都比劳动强,因为工人要生活就得工作,而土地所有者可以靠地租过活,资本家可以靠利息过活,万不得已时,也可以靠资本或资本化了的土地来生活。因此,工人所得的仅仅是最必需的东西,仅仅是一些生活资料,而大部分产品则为资本和土地所瓜分。 此外,在市场上较强的工人排挤较弱的工人,较大的资本排挤较小的资本,大土地排挤小土地。实践证实这个结论。大家都知道,大厂主和大商人比小厂主和小商人占优势,大土地占有者比只有一摩尔根土地的人占优势。其结果就是,在普通情况下,按照弱肉强食的道理,大资本和大土地并吞小资本和小土地,就是说,产生了财产的集中,在商业危机和农业危机时期,这种集中就进行得更快。一般说来,大的财产比小的财产增长得更快,因为前者的占有费用只占收入的很小的一部分。这种财产的集中是一个规律,它同所有其他的规律一样,都是私有制所固有的,中等阶级必然愈来愈多地被消灭直到世界分裂为百万富翁和穷光蛋、大土地占有者和贫穷的短工为止。任何法律,任何地产的分割,任何偶然的资本的分裂,都无济于事。要是不采取全面改革社会关系,使对立的利益融合起来以及消灭私有制的办法来预防这个结果,那末这个结果就必然会产生,而且就会产生。(同上,第622—623页。)

接着写道:竞争贯串了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造成了人们今日所处的相互奴役的状况。竞争是一部强大的机器,它一再促使我们的日益衰朽的社会秩序或者更正确地说,无秩序的状况活动起来,但是它每紧张一次,同时就吞噬掉一部分日益衰弱的力量。竞争不但支配着人类在数量上的增长,而且也支配着人类在道德上的发展。凡是稍微熟悉犯罪统计的人都会看出,犯罪按照特殊的规律性在年年增长着,一定的原因按照特殊的规律性在产生一定的犯罪行为。工厂制度流行的结果就是犯罪数量到处都在增加。我们能够相当精确地预计一个大城市或者整个地区每年会发生的逮捕、刑事犯罪,以至凶杀、抢劫、偷窃等事件的数字,在英国就常常是这样。这种规律性证明犯罪也受竞争支配,证明社会产生了犯罪的需求(原文是粗体字,下同。——笔者注),这个需求要由相应的供给来满足,它证明由于一些人被逮捕、放逐或处死所形成的空隙,立刻就会有其他的人来补充,正如人口一减少立刻就会有新来的人来补充一样;换句话说,它证明了犯罪威胁着惩罚手段,正如人口威胁着就业手段一样。别的且不谈,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对罪犯的惩罚究竟公正到什么程度 我想请读者们判断一下。我认为这里只有一点是重要的,那就是证明竞争已经扩展到了道德的领域,并表明私有制使人堕落到多么严重的地步。(同上,第623—624页。)


18443月撰写的《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一文中,这样写道:我们看到,王权和上院已经失去了作用;我们看到,掌握大权的下院是用什么方法来补充成员的;现在的问题是,实质上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呢?是财产。财产使贵族能左右农业区和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商人和厂主能影响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二者能通过行贿来加强自己的势力。财产的统治已经由改革法案通过财产资格的规定所确认了。既然财产和通过财产而取得的势力构成资产阶级的本质,既然贵族在选举中利用自己财产的势力,因之他不是以贵族的身分出现而是和资产阶级站在同等的地位,可见实际上整个资产阶级的势力要比贵族的势力强大得多,可见真正进行统治的是资产阶级。但资产阶级是怎样来统治和为什么由资产阶级来统治呢?因为人民还没有很清楚地意识到财产的本质,因为人民一般地说来——至少在农业区是这样,—— 还处于精神睡眠状态。 所以还能容忍财产的横行霸道。当然,英国是个民主国家,但只是俄国那样的民主国家,因为在所有的地方人民都是不自觉地统治着,而在所有的国家里,政府不过是人民教养程度的另外一种表现而已。(同上,第687—688页。)

还写道:除上面分析过的这些成文的政治法规以外,还有几个方面也应该列入宪法的范围。直到目前为止几乎还没有谈到公民权利;在英国,个人在宪法本身的范圈内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这些权利之所以存在,或者是由于习惯,或者是由于个别跟宪法没有任何关系的法规。后面我们就会看到这种奇怪的分离现象是怎样产生的,现在我们先来批判这些权利。

第一个权利是,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有人认为,任何地方的出版自由都不如英国的出版自由这样广泛,这种看法一般说来是对的。不过,英国的这种自由也还是很有限的。诽谤法、叛国法和渎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的身上;如果说对出版事业的迫害还不算多, 那末这并不是由于法律(原文是粗体字。——笔者注),而是由于政府害怕因采取压制出版事业的措施而丧失民心。英国各党派的报纸每天都在违反出版法,因为它们既反对政府也反对个别的人,但人们对这一切都假装没有看见,等到时机成熟便来一场政治诉讼,那时再连出版物一起拿来算总账。1842年宪章派的遭遇就是这样,不久以前爱尔兰的合并取消派的遭遇也是这样。正像1842年以后普鲁士的出版自由一样,英国的出版自由一百年来苟延残喘,完全是靠政府当局的恩典。

英国人的第二个天生的权利birth right)是人民集会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欧洲还没有一个民族享受过这种权利。这种权利虽然由来已久,但只到后来才定为一条法规:人民有为讨论自身疾苦和向立法机关请愿减轻疾苦而集会的权利。这里边已经包含了某些限制,如果集会的结果不是请愿,那末这个集会即使不算直接非法,但无论如何也是很值得怀疑的。在奥康奈尔的诉讼案中,检察官特别强调:这些已被认定为非法的集会,当时不是为讨论请愿而召开的。但是主要的限制还是警察性的限制:中央和地方当局可以事先禁止或中断以至解散任何一个集会,他们不仅在克隆塔尔弗,而且在英格兰本土上也常常以这种手段来对付宪章派和社会主义者的集会。但这并不被认为是侵犯英国人的天生权利,因为宪章派和社会主义者都是穷人,所以他们是没有权利的。这一点除北极星报和新道德世界外谁也不过问,因此大陆上对这方面的情形一无所知。

再其次是结社的权利。凡以合法手段追求合法目的的一切结社都是容许的;但是这类会社每次只许成立一个不设地方支部的大机构。会社若划分为一些设有专门机构的地方支部, 则只有为慈善目的和一般金钱目的才允许建立。而且还必须得到当地经管这类事务的官吏的许可。社会主义者之所以得到了组织协会的许可,就因为他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目的;宪章派虽然在自己的章程中逐字逐句地抄下了社会主义协会的章程,但仍未被批准结社。现在他们不得不规避法律,并因而陷入这样一种境况,只消宪章协会任何会员的一个笔误,就足以连累整个团体堕入法律的圈套。但是,即使不管这一点,充分的结社权利也仍然是富人的特权;组织会社首先就需要钱,富有的反谷物法同盟筹措几十万元易如反掌,而贫穷的宪章协会或不列颠矿工工会单是应付经费开支就困难重重。况且没有经费的会社很少有什么作用,同时也不能进行宣传鼓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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