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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论》与马克思的国家学说

2018-11-7 23:1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5590| 评论: 0|原作者: 屈炳祥|来自: 察网激流网

摘要: 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即《(1857-1858年手稿)》中确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首要的经济规律”,甚至是“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

二、国家的经济职能

国家的经济角色,必然赋予它相应的经济功能。国家的经济职能,有一个由萌发到形成、再到发展的过程。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它只是国家或准国家社会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没有独立形成一种专门的职能。当经济职能真正成为一种独立职能那是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以后事情。以下,笔者就以现代国家为例,看马克思对国家经济职能所作的精辟阐述。

1.国家作为“理想的总资本家”为诞生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提供扶持与帮助

马克思指出:“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榨取足够的剩余劳动的权利,它在那时提出的要求,同它在成年时期不得不忍痛做出的让步比较起来,诚然是很有限的。”[6]300 这说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诞生的初期,国家政权的帮助确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里,如果国家政权的帮助指的是暴力干预,那么,就自不在我们的研究范围之内,我们所关心的则是国家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所发生的作用。那么,它的这种作用又表现在哪里?

首先,对工商企业给予资金补助,使一大批货币所有者化蛹为蝶,或者对某些工商企业授予特许权,实行垄断经营,使之做大做强。

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指出:“单个的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要蛹化为资本家而必须握有的最低限度价值额,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是不同的。……还在资本主义生产初期,某些生产部门所需要的最低限额的资本就不是在单个人手中所能找到的。这种情况一方面引起国家对私人的补助,如柯尔培尔时代的法国和直到目前的德意志若干邦就是这样。另一方面,促使对某些工商业部门的经营享有合法垄断权的公司的形成”。[6]343 这里,除了马克思已经指出的这些之外,还有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南海公司等一大批公司也都如此。它们都是凭借国家的资金补助与特许垄断权,特别是后者,而迅速发展起来,使之能够称雄世界几百年的。马克思指出:“大家知道,英国东印度公司除了在东印度拥有政治统治权外,还拥有茶叶贸易、同中国的贸易和对欧洲往来的货运的垄断权。……对盐、鸦片、槟榔和其他商品的垄断权成了财富的取之不尽的矿藏。……巨额财产象雨后春笋般地增长起来,原始积累在不预付一个先令的情况下进行。”[6]820-821其次,推行国债制度、现代税收制度、保护关税制度等,推动资本主义顺利完成了原始积累,最终取代了漫长的封建统治。

在扶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与发展过程中,资产阶级的国家还使用了另外一些手段来加速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与发展进程。马克思以英国为例,指出:如果对原始积累在以往所使用手段不说,仅在十七世纪末至少可“综合为殖民制度、国债制度、现代税收制度和保护关税制度”等因素。这里,关于殖民制度我们暂且不论,因为它是以“最残酷的暴力为基础的,”[6]819 自然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因而,我们只看看资本主义国家是怎样使用国债制度、现代税收制度和保护关税制度这些方式来推动资本原始积累的。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国债制度、现代税收制度和保护关税制度等等,就其制度而言,它们是一种上层建筑的东西,但是,它们所使用的工具,如国债、税收、关税及其与之相联系的一些参数等,却都是经济的因素。所以,推行国债制度、现代税收制度、保护关税制等,仍然是国家的一种经济职能。

关于国债制度,马克思指出:“公共信用制度,即国债制度,在中世纪的热那亚和威尼斯就已产生,到工场手工业时期流行于整个欧洲。”“它象挥动魔杖一样,使不生产的货币具有了生殖力,这样就使它转化为资本,而又用不着承担投资于工业,甚至投资于高利贷时所不可避免的劳苦和风险。”因而“公债成了原始积累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6]822-823

随着国债制度而来的就是现代税收制度。对此,马克思指出:“由于国债是依靠国家收入来支付年利息等等开支,所以现代税收制度就成为国债制度的必要补充。借债使政府可以抵补额外的开支,而纳税人又不会立即感到负担,但借债最终还是要求提高税收。”资本主义的“现代财政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税收自行增加的萌芽。过重的课税并不是一件偶然的事情,倒不如说是一个原则。”它矛头所向,不仅对准了所有雇佣工人,而且也对准了农民、手工业者,一句话,对准了一切中下层民众,加重了对全社会劳动者的经济剥夺。“关于这一点,甚至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中间也没有异议。”[6]824-825

至于保护关税制度,它不过是“通过保护关税和直接通过出口补助金等来掠夺本国人民,而且还要强制地摧毁其附属邻国的一切工业,”“强行缩短从旧生产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的过渡的一种人为手段。”[6]824-825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就是国家作为“理想的总资本家”为襁褓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给予的扶持与帮助。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就是在其国家这样的溺爱与保护下,顺利度过了它艰难的创业期,并且不断强大起来,最终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的。

2.国家作为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为其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首先,利用立法与司法,为社会经济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服务。这里所说的立法与司法,不完全是法学意义上的法,除此之外,它还包括政府的方针、政策、决定、决议,以及其他形式上的规则、规定、条例等等。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12]309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立法与司法,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有产阶级的财产和利益,另一方面还是为了给社会经济活动提供规则,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曾涉及过资产阶级国家的工厂法、银行法、土地法、谷物法、公共工程法、移民法、济贫法等许多法律文献。

其次,通过加强公共基础工程建设,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公共基础工程建设,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的应尽的职责。除了如修筑铁路、疏浚河道、生态治理与保护等公共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外,还为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与发展在其他方面提供更多的服务,如财政、金融以及组织移民等。在《资本论》手稿及其它经济文献中,马克思就曾考察过法国路易十四统治时期,怎样推行财税制度改革,建立统一关税等措施来促进国内、外贸易,发展国内实业等方面的情况。

再次,开拓市场,为社会再生产的不断更新提供市场服务。市场,既是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环节,又是社会再生产不断更新的根本所在,它既决定微观,又影响宏观。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不繁荣、景气不景气,就看生产出来的产品有没有市场。所以,开拓市场,始终是令资本主义生命攸关的大事。马克思指出:“由于需要不断扩大产品的销路,资产阶级就不得不奔走全球各地。它不得不到处钻营,到处落户,到处建立联系”,[13]469 它“一方面要力求摧毁交往即交换的一切地方限制,夺得整个地球作为它的市场,另一方面,它又力求用时间去消灭空间,就是说,把商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所花费的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力求在空间上更加扩大市场,力求用时间去更多地消灭空间。”[14]33 当资产阶级的这种努力遇到困难或障碍时,立马就会动用国家的权威或影响力来予以排除。资产阶级国家在开拓国外市场的同时,还通过“实行保护关税制度”[6]618来抵御国外商品的进入,巩固自己的国内市场,确保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3.国家作为现代社会一个真实的经济实体直接进入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经济运行

首先,以资本所有者身份直接投资兴业,控制社会经济的关键部门。国家既然是社会财富的所有者,直接投资创办企业乃是必然的逻辑。尤其现代社会,国家不仅是一般社会财富的所有者,而且还是资本的所有者,投资兴业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它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如当年的英国,其英格兰银行、熔铝公司、制铜公司、玻璃公司等,就是英国政府直接或委托下兴办得的实业。此外,如法国船舶修造厂和舰船制造体系等一大批企业,普鲁士的皇家海外贸易公司、皇家陶瓷厂以及铁路、烟草公司等等,都由当时的政府直接创办或经营的。资本主义国家兴办这些企业,就是为了控制社会经济的关键行业,同时也是为了开拓殖民地,为国内经济发展提供财源与资源,弥补国内市场的不足。

其次,利用社会财富分配者的身份,直接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干预经济经济运行与发展。资产阶级的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主要是以国家预算的方式实现的。一方面,它通过收入预算,将社会的一部分国民收入以课税的形式集中起来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分配于社会经济各部门,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及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马克思曾在自己的一系列文献中,尤其是在他的50年代的文献中,详细考察过资本主义如何利用国家预算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与发展的一些具体情况。

4.作为整个社会生产的领导者与调节者,利用其他经济手段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与调节

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社会生产的领导者与调节者,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节,还通过利用其他的经济与法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首先,利用财政手段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时,资本主义国家还特别重视财政手段的作用,因为这是被长期实践证明是确实有效的好办法。当时的英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调节社会经济运行,曾设立了各种各样,甚至是数不胜数的税种。其中,资本税要求凡数量相等的资本,不管其利润率是多少或者有无,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同样的税赋。对此,马克思指出:这样,就会使闲置资本投入流通,从而增加生产资本,而已经投入流通的资本则会加速周转,从而生产更多的产品。[15]340 另外,它还能“使资本从利润低的农业流入利润较高的工业,使土地价格降低,使土地的占有集中,使农业采取英国那种大规模耕作方式,从而使十分发达的英国工业转移到法国来。”[15]340

其次,国家还通过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与资本市场的控制,增加或减少对货币与资本的供给,或影响其流向,来调节社会的经济结构及社会供给与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内容,马克思在早期的一些经济文献中有过具体考察,后来又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作过详细的理论阐述。

此外,通过立法与司法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使之不越轨、不逾矩。这一点,笔者已在前文有过说明,故可从略。

三、国家在未来社会条件下的经济职能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它的一些经济文献中,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还研究了未来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问题,对国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职能作了科学阐述。

1.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剥夺剥夺者”和改造小生产,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

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的经验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存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当无产阶级获得政权后必须对社会进行全面改造。就经济方面而言,必须“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13]489 并且认为这是“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16]305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唯一经济基础。为了建立这一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武力“剥夺剥夺者”与用“合作社”改造小生产的两种途径与方式。这其中,“剥夺剥夺者”可以是武力的,也可以是和平的,即利用经济或“赎买”的方式来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对这两种方式都作了研究,认为都有可能,关键取决于资产阶级老爷们(包括大土地所有者)的态度与行为。恩格斯指出:“我们决不认为,赎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容许的;马克思曾向我讲过(并且讲过好多次!)他的意见:假如我们能用赎买摆脱这整个匪帮,那对于我们是最便宜不过的事情了。”[17]585当胜利了的无产阶级利用经济或“赎买”的方式对资产阶级进行剥夺,正是国家履行其经济功能的表现。

改造小生产就是以合作社的方式把手工业者农民组织起来,将他们的个体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这里,国家除了“提供示范”之外,还要给予他们一定的“社会帮助”(如低息贷款、提供农业机械与技术等), [17]580在他们完全自愿的前提下,逐步将其引导到社会主义集体有制的轨道上来。

2.发挥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其主体的作用,尽快发展社会生产力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要能获得对资本主义的最后胜利,就要创造出比其具有更高或更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以后,国家的第一个乃至始终如一的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尽可能更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13]489 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不是如资本主义那样是为了获取更多财富或剩余价值,而是为了满足全社会劳动者的各方面需要,使之获得“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指出:“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岂不正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岂不正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在这里,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8]486 这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只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才是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

3.组织好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实现全社会劳动者共同富裕

组织好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职能。首先,在个人消费品分配方面,必须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消除以往社会所有过的剥削与被剥削现象。马克思指出: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不过,其“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11]21 这样,也就消除了以往那种一部分人因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可以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不合理现象,真正实现了多少代人为之奋斗的那种平等劳动与平等分配的美好境地。这是人类社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唯一科学合理的分配方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职能更体现在社会经济的宏观领域或再分配方面。在这方面,必须正确处理好一系列复杂关系,如在生产方面,要处理好当前生产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分配方面,要处理好国家与企业及劳动者利益、个人需要与整体需要、当前需要与长远需要的关系,等等。要处理好这诸多关系,就必须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之前,作出一系列扣除:即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和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11]19 除此之外,马克思指出:“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等等。[11]21

只有这样,才能有足够的物力与财力,更好、更多、更快地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业,以满足全社会劳动者整体与长远的发展需要。在这方面,对每一个劳动者都是平等的、一样的。可见,在社会分配的宏观领域也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劳动与平等分配,达到了共同富裕的美好境地。

4.尊重科学,按照计划经济规律的要求领导和调节好社会经济

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而不是有计划的经济。计划经济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直接对立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与规律性表现。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即《<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确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首要的经济规律”,甚至是“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8]120 在《资本论》第一卷,他又把“有计划的分配社会劳动”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按劳分配一并提出,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揭示出来、确定下来。[6]95-96 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甚至把社会主义社会干脆直接称作是“一个自觉的、有计划的联合体”。[7]745 后来,恩格斯则更是把它看作是人从动物界脱离出来,最终实现“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的根本标致。[16]308 可见,有计划地分配社会劳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该是多么的重要!所以,社会主义的国家在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能,调节社会经济时必须老老实实按计划经济规律的要求行事。

在《资本论》及马克思的其他经济文献中,马克思(包括恩格斯)还提出了国家领导和调节社会经济的手段与方式,即是计划。所谓计划,就是客观的经济活动中“有计划的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以人的一种主观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他们认为,以计划的形式领导和调节社会经济,就是直接按社会需要来组织与调节生产。

当年,马克思(包括恩格斯)考虑到社会主义一旦在落后国家得到实现,生产资料及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决定了它必然还需要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提出了要利用价值规律,做好社会宏观经济的计划调节与管理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国家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时还要按照价值规律要求,在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之间建立起直接联系。马克思认为,计划规律与价值规律都不过是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在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在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就是决定价值实体及其量的那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此,这就为计划在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之间建立直接联系提供了现实基础。这就是马克思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7]963

此外,马克思还提出了一系列如何运用市场机制与价值工具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与管理意见,如利用财政税收、银行货币等工具。关于这一点,因篇幅所限,从略,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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