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短的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在马克思看来,国家自古以来就不仅是一个实现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关和从事公共管理的行政机构,而且还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经济实体。它是社会财富(包括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分配者、社会的投资者与生产经营者、社会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提供者、社会生产的领导与调节者,如此等等。它投资实业、进行生产经营或管理,实施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领导与调节,以及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等,皆逻辑使然,自在情理之中。因而国家,从本质上讲也是经济的,特别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
较之以往,社会主义的国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自己存在的基础,它是真正全民所有制的主体,其经济行为一方面是出于履行上层建筑国家的职能,另一方面则更是出于它的经济本性与本能。因此,无论出于何者,它干预社会经济活动,领导和管理经济全局,都是其本性所致,有其铁的必然性与天然合理性。今天,我们研究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对之进行经济学思考,更有利于我们加深对国家的本质、本性与作用的理解和认识。
当然,对马克思的国家理论进行经济学思考,加深对国家的本质、本性与作用的理解和认识,并不是要求国家包揽一切、代替一切,而忽视市场与企业自身的作用,而是旨在一方面,厘清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各自该做的事,共同调节好经济的运行与发展。这其中,国家领导与管理社会经济,主要以经济主体的资格,用经济手段的方式来实现。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也要尊重科学、尊重规律、把握分寸,力戒绝对与片面。另一方面,也旨在厘清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这其中,要注意把握好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国家与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的国家,以及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的国家与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国家在职能上的差别。此外,还要把握好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区别,即使是国有企业也要注意其内部的差别,如是独资还是合资,是控股还是不控股;若是独资,其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处于分离状态还是统一状态,如此等等。这些二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不可同日而语,力戒过去曾经有过的历史性错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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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炳祥,察网专栏学者,武汉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系《资本论》与市场经济。本文原载《当代经济研究》2015年第1期,作者授权察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