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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对传统农业的评述看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2018-11-23 23:3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4056| 评论: 0|原作者: 屈炳祥|来自: 察网

摘要: 不论是劳动者的小农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的大农业,其生产组织形式都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极力主张当无产阶级获得政权以后,要不失时机地将农民和农业引导到社会主义的集体化道路上来。采取这样的生产组织形式,可以避免已往农业的所有弊端,吸收其所有优点,采用科学的经营方式与管理方式,实现农业的合理化,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尤其重要的是还可以避免已往存在的两极分化,实现劳动者的平等 ...

马克思在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资本主义大农业巨大历史功绩的同时,也看到了它的种种弊端,并对之进行了深入剖析与批判,全景式地向我们展示了它的真实面貌与本质。农业,作为资本主义经营的一个有机部分,也同它经营的其他方面一样,具有其完全一样的本质属性与一般特征,同样,也一样地给社会带来了灾难,如对工人劳动的无偿掠夺和对剩余价值的狂热追求、残酷的市场竞争与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农业工人的大量失业与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等等。另外,农业又是资本主义经营的一个特殊领域,因而,它除了具有上述资本主义经营基本属性与一般特征外,还有其特殊的个性,所以它对社会的影响还有些特殊的表现。

1.资本主义大农业以经济与非经济的手段使小农经济归于消失,使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最后领地。

首先,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确立是以剥夺直接劳动者为前提的,它“用血和火”方式造就了一部血腥的历史。资本主义大农业生产方式的确立虽说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变革,但是“同它所有其他历史进步一样,首先也是以直接生产者的赤贫为代价而取得的。”[22][2]697并且是用一种惨无人寰的血腥方式铸成的。另外,资本主义大农业还利用自己特有的生产方式和强大的市场竞争武器使小农经济归于消失。马克思指出:过去,“这些资本家一项置身在农村范围之外,现在却把他们在城市中获得的资本和城市中已经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带到农村和农业中来。”“一旦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一切从农村旧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关系就会解体。”[23][2]901 这样一来,那些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的小农便彻底地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最后领地,统统变成了被人剥削的“雇佣工人。”

2.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确立,既造就了一个新的产业资本家——大农场主阶层,又培育了一个新的纯粹食利者阶层——大土地所有者,使农业工人陷入了双重剥削的境地。

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确立,不仅造就了一个新的产业资本家——大农场主或农业资本家阶层,而且又培育了一个新的不折不扣的食利者阶层——大土地所有者。这个新的农场主或农业资本家,也同其他部门的资本家一样,都是那种“人格化的资本”,赚钱或生产剩余价值一样是他们所追求的唯一目的。他们一样要从农业工人那里获得一份丝毫不比别的资本家少的平均利润。这个大土地所有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其身份虽说取得了新的社会形式,不是原来的封建领主了,但是,他们仍然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剥削者。如前所说,他们是一批“在苏格兰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可以在杜伊斯堡度过其一身”的那种纯粹的食利者。较之其他的剥削阶级,他们具有更大的寄生性与腐朽性。马克思指出:“任何一个社会阶级也不像他们那样浪费;任何一个社会阶级也不像他们那样有权要求过一种传统的‘适合身份’的奢侈生活,而不管挥霍的钱是从哪里来的;任何一个社会阶级也不像他们那样可以放心大胆地负债累累。他们总会站得住脚,因为别人在土地上的投资为他们提供地租,并且这种地租远远超过资本家从土地获得的利润。”[24][2]817这样,农业工人不仅要承受直接雇用他们的那些农业资本家的剥削,还要承受那个处于生产经营之外的大土地所有者的剥削。所以,较之城市里的工厂工人,他们的生活状况一点也不显得强多少,甚至更惨、更糟糕。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过详尽的阐述。

3.资本主义农场主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使土地肥力减退,生产力下降。

由于对剩余价值肆无忌惮与毫无止境地追求,以及竞争规律的强制作用,使农业资本家对任何一块土地都会想尽一切办法去榨取它的肥力,以求获得更多的农产品或利润,即使是利用科学也不例外,如大量化肥与农药的应用等等。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25][1]553 这是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特有的怪现象,即异化。

另外,又由于资本主义大农业特殊的经营方式,使农业资本家不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以改善地力,从而也就使地力不断减退,生产力下降。马克思指出:“一块已耕土地,和一块具有同样自然性质的未耕土地相比,具有较大的价值。投入土地的经过较长时间才耗费尽的较长期的固定资本,也大部分是,而在某些领域往往完全是由租地农场主投入的。但是,契约规定的租期一满,在土地上实行的各种改良,就要作为和实体即土地不可分离的偶性,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这就是为什么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土地所有者力图尽可能地缩短租期的原因之一。” [26][2]699 同时,这“也是合理农业的最大障碍之一,因为租地农场主避免进行一切不能期望在自己的租期内完全收回的改良和支出。”[27][2]699-700 既然如此,那么,租地农场主为挣得最大利益,就不得不尽最大努力去挖掘土地的潜力了。天长日久,地力也自然就会日渐减退乃至衰竭。

4.资本主义大农业破坏了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打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与和谐。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不是那种索取与被索取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的物资变换关系,并且这也是一种永恒的自然、经济与社会的规律。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大农业的发展,“使它汇集在各大中心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占优势,这样一来,它一方面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另一方面又破坏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就是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到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自然条件。”[28][1]552实际上,以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远不只限于人与土地之间这样一种最简单的关系,而是广泛地存在于整个大自然之间。因而,人不仅要向大自然索取衣食,还要向大自然索取水、阳光、矿产、林木,乃至空气和适宜的气候,等等。当人从自然中获取的远远大于自己所给予自然的时候,就会在人与自然之间形成一道“无法弥补的裂缝”,那时,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关系就会遭到破坏,最终不可避免地也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就曾用在美索不达比亚、希腊、阿尔卑斯山等地发生过的干旱、荒漠化、洪水泛滥等历史事件来告诫人们。这就是最好的说明。

综上所述,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确立,在推动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促进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为自己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这些弊端的出现表明,资本主义大农业生产方式走到了自己的尽头,以建立一种新的或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社会革命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历史趋势和惟一选择。

我国农业传统悠久,历来以农业大国著称。其实,所谓农业大国,只能从农业经营的国土面积和从业人口的规模来理解,而不能从我国农业的经营制度、生产方式、发展模式、技术水平、劳动生产率等方面来认识。因为我们在这些方面还比较落后,有的甚至还相当落后。所以,一直到今天,农业发展问题,仍然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解决好这一重大问题呢?这里的办法很多,但是,笔者认为,不妨领悟一下马克思的思想和理论也是十分必要的。上述可见,马克思对传统农业的分析与研究全面系统,且科学严谨、精辟独到,对于我们今天如何发展社会主义农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启示性作用。

第一,规范土地所有制,明确土地权属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权属关系,是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因而也是解决一切经济问题的关键。土地问题也是如此。马克思指出:“一切对小土地所有制的批判,最后都归结为对私有权这个农业的限制和障碍。一切对大土地所有制的相反的批判也是这样。……一切土地所有权对农业生产和对土地本身的合理经营、维护和改良所设置的这种限制和障碍,在这两种场合,只是按不同的形式发展罢了”。[29][2]916因此,要真正解决好我国的农业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土地是谁的,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来解决其中的有关权属问题。

笔者曾经撰文指出,根据马克思对土地所有制问题的研究,土地所有权可分为所有权I和所有权II两种形式,或两层含义。其土地所有权I,就是土地的原始所有权,它是因自然秉赋而发生的一种权属关系;而土地所有权II,则是因对土地的使用或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本(如道路通信系统、水源及灌溉系统、生态与植保系统、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系统等各种基础设施),包括土地肥力等而发生的权属关系。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土地所有权I必须由国家所有,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有,而不是各级地方政府,乃至某一具体单位或集团,如农村村组或企业(含城市的工矿企业与商业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所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土地是大自然的赋予,而不是人的行为所致。尤其是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们所奉行的是平等占有、平等劳动和公平分配的原则。因此,凡是生活在我国版图上的中国公民,其每一个人对土地的占有都具有平等的权力,不应该存在任何个人或集团的排他性,因而只能为全社会公民共同所有,或由它的利益最高代表者国家所有。 这也是马克思所强调的。马克思在批评国际工人协会领导人塞·德·巴普关于“土地要么必须成为农业联合体的财产,要么必须成为整个国家的财产”时曾指出:“相反地,我却认为,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整个社会只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摆布。”[30][8]129当然,土地所有权I为国家所有并不意味着所有土地都由国家直接经营,而是通过有偿转让的办法,交给组织起来的农业劳动者或其他需要者经营或使用。

我们这样来处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可以确保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避免地方政府、单位或集团对土地滥用权力或乱作为行为。如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一些村组无视国家政令滥卖或滥占土地、破坏基本农田或林地从中暴利,就是明显的例证。如果我们按照上述原则予以规范,就可得到纠正。同时,这样来处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还可以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找到一种适合的实现形式,即有偿转让,由具体的经济组织来经营或使用。另外,这样处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否定或排除劳动者个人或集体对土地所有权II的享有,因为这是他们的经营与投资行为所形成的,他们有充分的理由享有其所有、占有、收益与处置的权力。这样处理问题,有利于调动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经营积极性与持久投资,有利于完善土地基础设施,提高土地的肥力或自然生产力。

第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道路,变革现实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

上述可知,不论是劳动者的小农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的大农业,其生产组织形式都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极力主张当无产阶级获得政权以后,要不失时机地将农民和农业引导到社会主义的集体化道路上来。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名义采取措施,“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31][9]695 恩格斯同时也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32][8]500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既说明了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形式的变革问题,即由“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又说明了农业的生产组织形式的实现问题,即由“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就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除了这里所说的之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提出了“股份合作”的形式,即组织起来的农民可以以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进行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社”,[33][8]499  这同样也可以是一种“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

当然,“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有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发展与升华的过程。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执政党的任务,不仅是要将小农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而且还要“逐渐地把农民的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34][8]499  这就是说,在农业方面,“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也会像城市的工业部门一样,变成全民所有与按照社会总的计划进行经营的重要部门。这种转变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采取这样的生产组织形式,可以避免已往农业的所有弊端,吸收其所有优点,采用科学的经营方式与管理方式,实现农业的合理化,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尤其重要的是还可以避免已往存在的两极分化,实现劳动者的平等劳动与公平分配,达成共同富裕的目的。

第三,实施规模经营与企业化管理,创新农业的生产管理方式。

在变革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的前提下,创新农业的生产方式与管理方式,即在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实施规模经营与企业化管理,是我国当前农业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的制约很大,因而特别适用于大协作与规模经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协作的必要性时特别以农业为例予以说明。[35][1]364-365 这是因为,在科学技术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的情况下,人在大自然面前总是弱者,个人的力量更是显得微不足道,尤其是在面对大自然的暴虐时更是如此。对此,人类如果没有大规模的联合与协作就将遭到灭顶之灾。这样严酷的事实,不仅过去有过,而且现在几乎每天都在重演着。另外,农业最讲究农时,误了农时,即使再努力、在拼命也将难以挽回损失。这也是一种严酷的事实。这些都需要大规模的联合与协作,为其如此,没有别的办法。

创新农业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还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搞好企业管理。这里最重要的是要有科学的管理理念。如市场意识,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营销意识,既讲生产,又讲销售与开发;赢利意识,既讲投入,又讲产出,以最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竞争意识,要有居安思危的心理准备和奋力争先的精神状态,等等。当然,这还只是一面,此外还有另外一面,如强调市场意识,又不能盲目为市场所驱使,还要有全局观念与法治意识,服从国家的宏观管理与监督;讲赢利,又不能惟利是图,为富不仁,还要讲公民道德,履行社会责任;讲竞争,又不能搞你死我活,为我独霸,还要讲合作,讲互赢,等等。

此外,搞好企业管理,还要注重采用科学的方法与手段,既要学习引进西方发达国家好的做法与成功经验,又要继存发扬我国过去几千年、几百年、几十年不同历史时期总结和积累起来的好的经验与做法,既不可凡事皆欧美,惟洋是从,也不可盲目排外,惟我独尊,而必须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办好自己的农业,管好自己的企业。

第四,加强对农业的科技投入,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无论在哪一种社会形态下,生产力的发展都离不开自然这样一个因素。社会生产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无不直接或间接来自然界。人类的生产过程,就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把自然界的物质资料并入社会的经济系统,改变其物质形态与性能,以满足其需要的能动过程。因而,如果离开了自然,就不会有人类的生产活动,也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经济。自然界对人类经济活动的这种作用在农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更为突出。其一,农业直接以自然存在物土地(准确地说是耕地)作为自己的经营对象,以耕地以外的博大的生态系统,包括气候作为自己经营的条件,如果没有这些,也就没有农业;其二,生态环境的好坏,也决定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和农业的经济效益。马克思指出:“撇开社会生产的不同发展程度不说,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在一定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具有决定性意义。”[36][1]560 其三,农业的生产、再生产过程与自然或生态系统的生产、再生产过程是交错、乃至融合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的。马克思指出:“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形式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的。”[37] [10]398-399 这充分说明了大自然对农业生产的意义。

上述可见,农业是一个最为特殊的产业,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运行系统,又是一个与大自然联系最为密切、且受制于它的大系统。所以,要发展农业必须从两方面着手,即一方面,遵循农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处理好人与经营对象之间的物资变换关系;另一方面,还要处理好农业与整个大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双双协调与平衡。为此,我们必须首先更新观念,纠正自身以及对大自然相互关系的认识,把自己当作整个大自然的一部分,把大自然当作我们的朋友,乃至衣食父母。当我们同大自然进行物质变换、取得物质财富时,也要遵循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而不能恣意妄为。恩格斯指出:“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似的,——相反,我们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38][8]383-384

在今天,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情况下,我们要解决好上述问题,实现农业的更好更快发展,还必须发挥科学技术的力量,走科学发展之路。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精细农业、生态农业(或农业循环经济)、知识农业和社会化大农业,为农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微观环境;二是转变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提高自然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能力,为农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已有专论,故此不赘言。[11]

此外,政府也要为农业发展承担起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建立完善的农业服务体系,为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由于这一方面的内容不属于农业自身的问题,所以不细述,待以后作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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