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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制结构量化评估方法 —— 兼与裴长洪研究员商榷

2018-12-3 23:3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2142| 评论: 0|原作者: 李济广|来自: 《当代经济研究》

摘要: 所有制结构量化评估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界定所有制的范围。所有制包含全部社会财产所有权,其中包括耐用消费品、住房、借贷资本等,但直接经营性资本起主导作用。所有权的性质要根据生产关系即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的状况来判定,其中分配关系及其剩余归属最重要,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状态是最本质体现。 ...

3.特定收益权是特定经济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和最重要表现

所有权各项权能之间不是简单相加的关系,一般也不会孤立使用,而人们获取或使用某种组合的所有权权能,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分配收益。所有制的内涵,就是通过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的综合运用能够为事实上的占有者——不一定是法律上的所有者——带来财产的收入。

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私有制是……产品生产和占有的……的表现”,[9]45 “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23]674 “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4]714 恩格斯对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分析,也强调产品的分配问题,“社会的产品被个别资本家所占有。这就是产生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的基本矛盾,”[16]565因此,收入分配状况及其剩余归属作为所有制性质的判定标准,不仅高于名义所有权,也高于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权。如,必须根据地租的归属判定土地的性质,必须根据国民收入的分配流向和贫富差距观察社会财产所有权结构。国有企业如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不是完整的国家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苏东斌曾经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妨碍所有制实现的经济现象是广泛存在着的。如“权力”掠夺“公产”,“经营”侵占“所有”。[24]研究所有制结构时,这种状况应予考虑,当然准确量化比较困难,尤其是权力掠夺公产的现象不易量化。

行政性资产、军事性资产以及公用设施和未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不是经济主体所能占有使用、支配处置的,不能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不是生产关系的直接载体。这些财产在任何社会都属于国家政权所有,体现不了不同性质社会的区别。所以我们讨论财产所有权结构的经济问题不应予以统计。

(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是所有制和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内容

经济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分配关系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状态中得到最本质的体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过程,也是所有制实现的过程,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性质制约和反映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25]44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也就是不同的就业形式,具有不同的劳动性质。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人类社会主体劳动性质大体过程是合作劳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或依附劳动、雇佣劳动、联合劳动或自主联合劳动。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性质大体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及其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

马克思指出:“庭中……的奴隶制,是最初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所有制也完全符合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7]536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卖给资本家,劳动成为雇佣劳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决定着这种生产方式的全部性质”。[14]996 “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形式对整个过程的面貌和生产本身的特殊方式有决定的作用。”[39]998 资本主义的本质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的剥削关系,也就是资本家以利息、利润和地租的形式剥削雇佣工人剩余价值的社会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本质上也是资本的一种形式。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集中表现为资本和雇佣劳动关系。从劳动性质看,“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表现为外在的强制劳动。”[18]174 但是,“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16]12在新的公有制社会,“社会的每一成员”都“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16]459“在无产者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 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7]581马克思肯定巴黎公社“想要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16]158 总之,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区别,是财产共有基础上联合劳动取代雇佣劳动。20实际70年代,南斯拉夫还通过宪法明确确立联合劳动自治模式。

如果在同一社会具有不同性质的劳动,则劳动性质的就业结构反应了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何干强认为,资本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用从业人员结构判断所有制结构,能抓住本质,所以从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比重统计的表征中,可以清晰地透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5]

综上,公有制要求自主联合劳动者在共同拥有财产的前提下实现劳动就业权、劳动控制权以及最终实现按劳分配权和按需分配权。

因之,辨别各种经济成分的所有制性质,必须分析各种经济成分,尤其是法律上公有的经济单位的管理权状态、就业状态、特别是分配状态及剩余流向;把握全社会所有制结构,必须把财产的经济所有权结构、就业的所有制结构、宏观社会收入分配结构以及居民财产分布综合起来分析。

三、《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估算》一文存在的问题

裴长洪研究员《量化估算》一文得出2012年公有制资产占比达55.78%以上的结论,与多数研究结论不一致且与人们的日常经验不符,原因在于所有制性质界定、统计范围和计量方法等方面不正确。

(一)把资产而不是资本或所有者权益作为计量所有权结构的标准是不科学的

《量化估算》一文以资产作为衡量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主要指标,有四个理由,我们认为都不合适。

其一,十五大报告论述公有制主体地位时提出“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对此,我们且不说公有制经济计量是否必须以文件表述为标准,就是文件也没有具体说明公有资产的范围和资产的含义;资产在会计方面的意思是“所有者权益+负债”,在其他场合却不一定。英文assets汉译是:资产;[经]财产。中文“资产”英译先用property和capital来释义,然后才是assets和means。《新华词典》解释资产的含义是:①财产;②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的经济资源。所以,资产可做财产甚至资本解,而财产当然可以解释为“所有”而不包括负债,资本更不包括负债。当我们说谁家有多少财产或资产的时候,不可能包括负债。“资产”一词与“财产”的区别主要体现经营性。

其二,证明公有资产占优势是“政策需要”。《量化估算》一文认为不按资产标准划分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势必高估非公有制经济,甚至会造成公有制“消失”或“萎缩”的假象。证明公有资产占有“量的优势”,公有制经济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维持在50%以上,意味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在资产的相对比重上仍然有一定空间。对此,首先,现行政策没有要求让国有经济比重进一步下降的规定。当前,习近平关于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还要加强的讲话,应该是国企改革发展的主要政策导向。其次,根据(作者认为的)政策需要想办法论证一种结论,是不妥的。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就是客观地反映现实。最后,50%以上并不符合“主体”的要求,“大部分”、三分之二、80%,才合乎汉语“主体”的语义。

其三,以资产作为衡量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主要指标有深厚的理论依据。《量化估算》一文认为,在当代,非物质手段愈来愈成为资本生产关系依以建立的重要因素。因此,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都更加丰富了。企业可以仅凭借品牌和供应链来组织国际化生产,较少依赖甚至不依赖资本金投入的股权控制,更无需建立具有物理外观的物质生产设施。马克思有时没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概念而使用“生产条件”乃至“生产的要素”这一外延更宽泛的概念。对此,需要指出,资本和资产的区别与物质手段和非物质手段的区别,完全是两个不同系列的问题。一定量资本,原先全部购买物质设施,现在有一部分购买无形资产,并不能使负债变成所有权。即使承认生产条件包括无形资产(实际上马克思讲的生产条件、生产要素就是生产的物质条件),那品牌等无形资产或者是通过资本投入进行创建并记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或花费真金白银购买与租用。

其四,净资产不能完全反映公有制经济能够掌控支配的所有资源,总资产可以确切反映不同所有制经济控制的经济资源总量。对此要澄清,“所有”、“所有权”、“所有物”和“所有制”与“掌控支配”、“控制”并不是同义语,仅仅依据“掌控支配”并不能确定“所有权”和“所有制”的性质,不足以确定资产比借贷资本更能代表所有权。况且,放贷者跟你要利息也是在利用你的资源,并且掌握着比控制权更重要的收益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

以资产作为衡量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主要指标,把负债也作为所有物,高估了公有财产总量;由于企业负债多为个人债权投资转化而来,导致巨额私人资本被少计。

(二)缩小了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范围

1.未计私人借贷资本。

商业银行资产90%左右来源于私人储蓄和公私企业存款。说国有企业资金是国有资产,是国有企业资金全额财政拨款时代的产物,今天,说它们是国有资产,也只是管理意义和法人财产权意义上的。贷款是存款者的投资,投资的价值就是存款者的资本。单独考察一个企业,这个企业有所有者权益、负债和资产。当我们考察社会经济整体的时候,一个经济主体的负债形成的资产,就是另一个经济主体的所有者权益。正像合成谬误原理告诉我们的,宏观不等于微观之和——宏观社会总财富只有作为资本的资产,而没有负债组成的资产,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总量就是资本之和。就微观财产性质而言,某个人出资一个亿另一个人出资8千万组建企业,人们就会说某个人有1亿元财产,另一个人有8千万财产;如果一个人自己出资1个亿,再发行债券或借款8千万建立一个企业,我们也不能说第一个人有1亿8千万的财产。为了清晰,粗略地说,如果企业公有资本:私有资本=10:10,资本:负债=10:10,负债来源中公:私=3:7,则社会总资本中公:私=16:24,如按《量化估算》一文做法不讲借贷资本,而把国有企业负债形成的资产按公私资本比例统计为国有财产,则社会总资本中公私比例变为20:20。

当然,考虑到多数年份社会平均利润率大于借贷资本利息率,可以对借贷资本加权打点折。但是需注意,股票的净资产利润率是原始股股东的实际收益率,而诸多数据表明,在历史和现实中,非原始股东的股票收益率一般与利息率总体相仿甚至低于利息率,有计算认为美国是唯一历史上股票收益率存在风险溢价的国家,但其计算方法也不一定非常科学。有风险的所有者权益计算其现值时,分母折现率等于无风险利率加风险溢价,结果其价值与同面值债权投资差不多。

2.未计私人耐用消费品和个人住房。

生活资料并不是非得个人所有。日本的山岸会组织的“实显地”,蔓延到多个国家,人数达十万人之多,生活资料全部公有,村民共有“一只钱包”。在以色列,过去全部、现在大部分吉布兹的产品完全公有,全村共用免费大食堂。朝鲜的住房、医疗、教育等等消费更是由国家来提供。我国也有一些乡村以及古巴,甚至资本主义国家也由财政免费提供不同数量的消费品。不统计一个国家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状态就不能充分反应一个国家的生产关系状态。

作为财产的生活资料主要是居民商品房和耐用消费品。调查统计证明,家庭财产的主体是住房;家庭住房投资和住房拥有的差异是个人财产差距扩大的首要因素。住房不仅是消费品,也是重要的投资品。《量化估算》一文未进行个人住房的所有权统计,大大缩小了私人资本的比重。当然,将住房价值与企业资本价值相加时应注意到,房价统计数字反映了住房的市场价值,而企业账面资本数字不一定反应其市场价值,不过,中国股价也不是企业价值的正确反应,股价往往高过股权的价值。

3.基本未计农业存货和农业流动资金。《量化估算》一文对种植业、林业、渔业的存货都没计入,畜牧业的存只作为固定资产计入一部分,而过去本人估算的农业存货价值远大于农业固定资产价值;另外,《量化估算》一文对农业流动资金未计入。农业存货和农业流动资基本为个人所有。

4.未计居民手持现金、外逃资金、个人证券交易保证金、民间手持黄金和金融衍生品本金等等。

(三)扩大了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范围

1.把农业土地法律上的集体所有制等同于经济上的公有制

《量化估算》一文认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只能记为公有资产。有两方面理由:

其一,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如前所述,法律上的所有权不等于经济上的所有权。法律上的公有权在多大程度上成为经济上的公有权,取决于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和收益分配等状况。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古代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而实行土地国有制和公社的土地占有制。中国皇帝一般都是所有土地的最终法律所有者,当时的国家政权经常宣布土地国有乃至平分土地,限制土地转让。夏商西周实行井田制,土地限制转让,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平均分配。战国时代按人授田。秦商鞅推行国家授田制,汉初继续实行授田制或限田制。王莽宣布将全国土地收归国有,按井田制重新分配,禁止买卖,规定占有限额。晋代实行占地制度,根据性别年龄分配土地,限制王公官吏的占有额。魏孝文帝开始推行均田制,断续达三百年之久。隋唐尤其是唐前期、中期推行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赋役制度。宋仁宗颁布过限田政策。金朝女真族田地为国家所有,金熙宗时期开始实行“计口授田”。但不能就简单认定这些法律国有制就是公有制。因为国家并没有征收地租用于社会福利或发展国有经济,国家并不因为是“国有土地”就征收地租+税收,是私人土地就只征税收。在中世纪欧洲,帝王也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各层封臣只有使用权,规则上死后土地要归还,封臣还要尽义务。我们只能说欧洲中世纪有国有制的成分,但总体上是封建地主所有制。英国自1066年以来,规定全部土地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但完全拥有土地权益的人可以是该土地的永久占有者,这就不能说这种国有是公有制。当然是否规定国有不一样,国家分配土地、限制土地转让可以抑制土地占有的分化,抑制大地主阶级的发展,多少维护一下小土地所(私)有制,这和土地法律公有基础上的“分田单干”道理相同。套用马克思的话就是:集体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土地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土地。

其二,农村集体组织(或村委会)不向农民征收“地租”,不能说明前者已经放弃所有权。《量化估算》一文认为,以往村组织向农民征收的钱款,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因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地租的分析有两个前提:地租是剩余价值分配的一个形式;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市场交换是土地租金的实现机制。现在农民平均使用土地的权利不是通过市场交换来配置的,因此也难以产生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农村土地承包制家庭向集体或村组织交纳的钱款,在集体经营还有生产服务功能和其他社区服务功能的情况下,是一种劳动交换;村组织只是代行政府管理向农民摊派的钱款,更像是“税收”。其实,持续放弃地租虽然没有放弃法律上的所有权,恰恰是放弃了经济上的所有权;过去也没有收地租不等于没有地租那部分价值;封建社会的地租也不是剩余价值,农奴缴纳的地租也没有通过市场交换;今天,村组织恰恰通常没有用地租来提供服务。

2.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集体资产记为公有资产。

《量化估算》一文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股份合作企业相似,应该是公有经济,2012年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1.1万亿元。关于合作社的性质,马克思未认为合作社具有公有制的性质,恩格斯和列宁认为合作社可以是公有经济性质的,指的是“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统一经营的生产合作社。中国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生产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的生产合作社,才属于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分散占有、生产分散经营,只在流通和服务某一环节联合,盈余按社员交易量分配,更像是个体户的“辛迪加”。符合定义的股份合作企业是均衡持股、劳动联合、按劳分配与按股份配相结合的共同生产劳动的经济组织,与专业合作社截然不同。而且,中国目前绝大多数专业合作社都名不副实,往往是股份制企业甚至是私营企业或极为松散。

3.多计了公有非经营性资产。

《量化估算》一文把政府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及储备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国有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2010年30.7万亿,加入国有总资产总额。其不妥之处在于,(1)政府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虽属于政府的财产,但政府还有大量的债务,就全世界而言,政府债务总是大大多于政府存款资产和其它非股权金融资产包括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所以政府没有净资产,中国也不例外。而且,政府存款主要是维持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运转的流动费用,总体上不是经济基础层面的财产。(2)外汇储备和逆差不应计入国有资产。外汇储备是央行的资产,而央行是作为货币发行和货币调节机关持有外汇,不是作为政府持有外汇,外汇储备是整个民族国家的财产,但不是政府(财政)的财产。外汇储备是由央行发行本币兑换的,其功能是随时接受本币兑换,外汇储备与兑换出去的本币是二重的存在,政府、企业和个人要动用外储必须交回等额的本币,多余的本币就要被消灭,所以央行购买、持有外汇不会使国家财产增加分文,外储作为央行准备金与本币资金不应重复计算。虽然可以通过政府渠道金融投资使外储增值或亏损,那也是外储本身的价值变动而非性质变化。相应地,外储的反面逆差亦非国家外债。在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国家金融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并没有外汇储备这一项。(3)国家的行政性资产形式上在任何社会都一样,不属于经济资产,不是生产关系的载体,因而不应纳入财产所有权结构的计量。如果考虑到《量化估算》一文所说的“国家在非经营性领域的资本是经营性领域效率提高的外部化成本”,那也要在经营性领域不同所有制经济中分摊。(4)社会保障基金不仅难抵政府债务,而且主要是为确立个人账户积累制而建立的——现收现付制不需要庞大的社保基金——其本质也不能说是国有资本。相对应,《量化估算》一文对庞大的商业保险私人权益也未计入。

4.关于耕地之外的国有资源性资产。

《量化估算》一文提出,他的估算还未包括耕地之外的国有资源性资产,漏掉了没有数据的行政垄断行业以及基础设施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这里用郑志国教授的相关研究加以讨论。郑教授估算,2010年三项公有资源性资产的估价总和为737.31万亿元。第一,全国农业用地价值为61.4万亿元。第二,按105个城市综合地价的一半估计全国建设用地价值,总额为486.66万亿元。第三,18种矿产资源基础储量的经济价值达189.25万亿元。相对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联营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公有制经济成份,2010年注册资本金仅10.78万亿元。三项公有资源性资产加上公有经营性资产之和为 748.09 万亿元,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注册资本金仅22.12万亿元。公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97.13%。[15]

这一计算的不科学之处在于,(1)农业用地的性质前已说明。(2)关于建设用地。其一,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铁路公路之类的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大多数不在城市之内,其地价与105个主要城市综合地价的一半相距甚远。即使在城市内部,统计的105个主要城市的地价高于《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统计的全国城市地价也不止2倍。问题更在于,建设用地虽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但其资本价值已成为和统计为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资产和个人住房财产,行政垄断行业以及基础设施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价值也成为并计入相应单位资产和设施价值,只是《量化估算》一文没有发现相关数据。已计算的资本不能再重复计算。其二,地价中有成本性支出,笔者曾计算过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等,合计占地价63.1%。其三,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权益是,部分建设用地如企业土地、住宅用地到期收回,再行转让时获得转让金,转让金可视为土地整体年总收入,去掉成本性支出后,以其余额折现可以估算出公有建设用地资本额。但目前的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乃至净资产,都没有完全反映股权的市场价值,如果企业资本价值按市场价进行计算,用市场价值计算的建设用地价值就不会显得比重那么大。(3)关于自然资源。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原理,资产指一定时点上的经济资产,经济资产是指机构单位已确定对它们的所有权,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处置,现在或可以预见的将来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自然资产必须能在资产负债表编制日期或不久的将来,给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实际上相当于所有者权益。谭劲松、王文焕指出自然资源纳入资源性资产的统计范围的条件之一是处于特定主体控制下为特定主体所控制和支配其所得收益受法律保护。[26]矿产资源基础储量不能由机构单位有效使用、持有或处置,不能在当时或不久的将来,给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因而不能纳入估算范围。关键是,没有变成企业资产的自然资源不是现实的被某经济主体利用的经济财产,未来由什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开采利用也不一定,因而不在所有制结构的实际范围。(4)私有制资本并非仅包括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本,私营企业指自然人设立或控股的非公司制企业,而大量的私有公司制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非公有资本,也是非公经济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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