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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面准确把握“基本经济制度”

2019-1-24 23:0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002| 评论: 0|原作者: 高为学|来自: 察网

摘要: 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他在“讲话”中,反复强调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而这里讲的“基本经济制度”则不同,它的特定内容是指“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它的特定条件是指“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区别开来,不能把具有特定限制的“基本经济制度”,混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使“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社会,成为贯穿社会主义社会始终的“经济制度”。

【本文为作者向察网的投稿,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转载请注明来自察网(www.cwzg.cn)】

 要全面准确把握“基本经济制度” ——学习《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的一点体会

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他在“讲话”中,反复强调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他明确指出: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从来没有动摇。”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
“总之,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在一次讲话中,接连七次出现“基本经济制度”,而且特别强调“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从来没有动摇”,可见其分量之重!

对此概念之内涵,究竟应该作何解释呢?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这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党的十五大是怎样“确立”的呢?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讲到“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时说: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习总书记在这里讲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指“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其他什么阶段的“制度”。可是,有的媒体却认为,习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强调坚定不移贯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x报2018年11月16日第一版《坚决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这就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任意地改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上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不符合“全面准确把握”习近平思想的要求的。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这个媒体的任意改动,就不只是“毫厘”之“差”,“失”之又何止“千里”啊?!为了探究这个问题,正确理解习总书记讲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必须弄清以下三个问题。

一、弄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区别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宪法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六条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款,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就清楚地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而这里讲的“基本经济制度”则不同,它的特定内容是指“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它的特定条件是指“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区别开来,不能把具有特定限制的“基本经济制度”,混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使“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社会,成为贯穿社会主义社会始终的“经济制度”。按照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度”,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当然是不能混淆的。如果混淆了,就会误认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全过程,直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实际上等于承认“私有制万岁”了!

《讲话》指出: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

这里讲的“写入了宪法、党章”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当然是指“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前面引用的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而且党章也是如此,在“总纲”讲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清楚地表明,写入宪法、党章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都是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某些主流媒体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当然是不会变的。因此,“任何否定、怀疑、动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之后,它就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讲话》又接着指出:

【“总之,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对于习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我们也必须根据宪法精神,全面准确地予以把握。这里讲的“长期”,根据宪法规定,当然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而不是指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这里讲的“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当然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而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民营经济当然不可能成其为“内在要素”。关于“自己人”,也应根据宪法精神来理解。宪法序言写道: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私营企业主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爱国统一战线中的“团结的力量”,当然是“自己人”。但x报在2018年12月3日发表的《怎样认识自己人》一文中宣称“自己人相当于依靠力量这个政治概念”,把“团结力量”变成了“依靠力量”。这个问题涉及国体,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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