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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对法国环境决定论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

2019-3-26 22:1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9948| 评论: 0|原作者: 郝贵生|来自: 昆仑策网【原创】

摘要: 马克思1845年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深入解剖和批判了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的环境决定论的思想,阐述了环境正是由人改变的,教育者也是受教育的,人民群众是改变社会环境的主体等群众史观的思想。马克思的这些思想对于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对法国环境决定论的批判已经过去150多年了。今天社会生活中,直接宣扬和鼓吹法国哲学家的言论不存在了。但是法国环境决定论中所包含的片面夸大社会环境和个人作用的思想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却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

 

一是片面夸大社会环境对自身的制约和支配作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包括我们每一个人的周围不同程度地确实还存在着许多腐败丑恶现象和错误倾向,生活中的许多人对这些现象虽然有时也予以谴责,但也常常表现出无可奈何的状态,还有的人甚至片面地引用黑格尔的“凡是现实的也是合理的”的思想为依据,把这些丑恶现象和错误倾向当作“正当”、“合理”的因素,以“适应”社会为由,盲目地迎合、迁就、照办、模仿,甚至包括相当多的学者和领导者。

 

二是片面夸大制度建设的社会作用,导致制度万能论。人们在认识和分析社会生活中许多丑恶和腐败现象的社会原因时,常常从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分析。所以常听到一些人说,关键在制度建设。似乎有了一定的规章制度,一切社会腐败和不正当行为都可以得到彻底的根治。制度健全与否成为制约和治理社会问题的万能药方。

 

三是片面夸大权力者的社会作用。握有一定社会权力的人在其行使权力的社会范围内对改变社会环境确实起着较大的社会作用。但这种较大作用并不是最终决定作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权力者完全漠视下级和群众的作用,把权力和权利划等号,自觉不自觉地削弱和剥夺群众应当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对权力拥有者的批评和监督权利。他们听不得下级和群众的批评意见,更容不得对自己的监督行为。他们常常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敢于批评和揭露他们错误和腐败行为的群众打击报复。一些领导决策者在反腐败斗争中,也常常把自己打扮成“救世主”,不敢发动和依靠群众。

 

四是片面夸大学者、媒体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作用。面临着社会生活中种种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学者、知识分子、宣传媒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也确实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种错误倾向,就是过分夸大这些学者、宣传教育工作者、媒体的社会作用,以为依靠媒体的揭露、学者的研究、教育者的教育,一切社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五是贬低和完全否定群众和多数人对社会的作用。现实生活中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权力拥有者、学者、教育者在看到自身社会作用的同时,却看不到甚至有意贬低和完全否定其地位低于自己的下级和普通群众的社会作用。他们看到更多的是群众身上的落后、消极因素,甚至指责群众这也不是那也不是,认为群众只有被动地接受权力者、教育者教育的权利,而没有主动批评、教育、监督权力者和教育者的权利。而下级和普通群众也看不到自身的社会作用,特别是普通群众在遭到权力者的打击报复之后,更不敢行使自身的正当权利。在生活中常常听到人们这样说:“你说了有什么用,最后还落得自己这不是,那不是。”有些群众也极端愤恨腐败和丑恶现象,但是他们自己不愿付出努力,付出代价,总是盼望和寄托在新的“清官”、“皇帝”、“救世主”身上。

 

产生上述现象和问题的最主要的社会根源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官文化”的影响,特别是以剥夺和扼杀人的主体性,把人变为“奴才”为主要特征的被鲁迅称为“吃人”的文化在今天中国的土地上仍然根深蒂固。同时思想文化领域中有些人自觉不自觉地也还会以各种形式变相地宣扬这种文化如一些影视作品。这种观念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的严重的思想桎梏。马克思主义学说从历史观特别是从人的角度认识其精髓,实质上是使大多数人真正成为社会主人的学说。马克思当年对法国环境决定论的批判,正是阐发了这样的内容。因此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讲,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既要看到社会环境对人的制约作用,更要看到人对社会的改造作用。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正视社会环境的客观性及其对人的影响。但我们是实践唯物主义者。任何人在受到社会环境对自身的制约和支配的同时,也能够作用和改造社会环境。人在社会环境面前不是奴隶,不是让外界环境牵着自己走,而是在承认其客观性的同时,对其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区别其正确与错误,在最大限度地吸取社会生活中的积极因素和抵制其消极因素的同时,力所能及地最大限度地改变周边的社会环境。黑格尔的“现实即合理”并不是“存在即合理”。黑格尔这一思想的方法论意义不是盲从现存,而是强调要对现存进行分析,强调适应符合必然性的进步的向上的事物。我们今天强调的“适应”社会,也决不是“适应”一切存在的现象和事实,而是要对其分析,去适应合乎规律的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事物和现象,同时还要主动去改造那些腐败丑恶现象和错误倾向。

 

第二,在重视社会制度建设的同时,更要重视人自身的发展和人对制度建设的作用,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制度建设和改造社会环境的作用。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史时期,加强制度建设包括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包括党内的各种制度和监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也确实与我们的各种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但是任何制度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和遵守的。如果没有更多的人提出和要求改革旧的和制定新的制度,没有人来遵守和执行制度,再完善的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并不是完全出在制度上,而是出在一些执法人员在私利驱动下,知法犯法,出在一些人的规范制度意识淡泊。这样的事例生活中比比皆是。

 

因此,我们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更要重视人自身的建设和发展。而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根本动力和源泉是大多数的人民群众。2003年,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对《收容法》的改革和刘涌案件的改判再次证明了人民群众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决定作用。

 

第三,权力的实质不是单向关系,而是双向关系。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分析,人类的领导活动实质上也是一种实践活动,是以人为对象的实践活动。实践是物质性和主体性的统一,体现了主客体的相互关系。领导者行使权力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同样既有领导者对群众的支配关系,也有群众对领导者的制约关系。

 

固然在权力关系中,直接行使权力的少数领导者的社会作用要大于作为个人的被领导者。但任何权力都是受制约的权力,不受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制约权力的主体就是被领导者,就是群众。从领导者角度,群众在领导活动中处在客体地位,但从群众的角度,群众也是主体。离开群众在领导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领导活动。

 

特别对于当前的各级领导者来讲,更需要自我教育和接受群众的再教育。江泽民同志1996年在一次重要讲话中,指出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干部。

 

第四,任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必须立足于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中。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固然也是社会生活中发挥社会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个新的思想理论的提出和社会舆论的宣传教育活动在一定意义上说,往往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但这种关键重大作用,决不能归结为唯一作用。马克思认为,任何教育者也是受教育的。理论研究的源泉和动力是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任何理论研究工作者、媒体工作者、宣传教育工作者都必须自觉主动向群众学习,自觉地接受群众的教育。毛泽东说,只有首先做群众的学生,才能做群众的先生。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

 

第五,群众作为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极其微小的,但群众作为整体作用则是极其巨大的。社会生活中群众的社会作用作为个体来讲确实不如权力者、思想家、教育者。他们的作用微乎其微。但微乎其微的作用并不等于零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并不是讲群众的某一个成员创造了历史,而是由许许多多的个体的群众所组成的合力、集体力量创造了历史。正是一个个的微乎其微的作用,才会有巨大的合力和集体力量。反之,离开了一个个的微乎其微的作用,也就没有群众的集合力。即使杰出人物的历史作用是巨大的,他只不过是同作为个体的群众比较而言,他对于作为集合意义上的群众的历史作用而言,也是微乎其微的。

 

而现实生活中,不仅权力者把群众的个体的微乎其微的作用看作零作用,因而把群众的集体作用也看作零作用或微乎其微的作用,甚至许多群众自身也这样认为。所以才会出现“群众个人说了有什么用?”的疑问。每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有可能扮演强者和弱者的地位。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其处世原则就应该是:对上是主人,对下是仆人。相对处于弱者地位的人都有权利教育强者,他们对于强者的教育、监督、制约正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巨大的历史作用。如果更多的弱者都能够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职责,并都在努力发挥自身的微乎其微的作用,并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鼓励、相互合作,群众作为一个集合的力量才能真正体现。

 

当一个群众的个人作用较比其它群众个体大一些的话,他就会成为杰出人物,但对于更大的人物来讲,他的社会作用仍然体现了群众创造历史的作用。而相对处于强者地位的人更应该看到弱者的社会作用,自觉地向弱者学习,自觉地接受弱者的监督,自觉地为弱者发挥社会作用创造更多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十八世纪法国哲学》[M],商务印书馆,196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第2版,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第1版,1956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第1版,1957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第1版,1960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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