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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的“异”“同”辩识

2019-4-13 00:13|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42716| 评论: 1|原作者: 贺汉魂|来自: 海派经济学

摘要: “价值”在马克思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中有着不同的概念界定、意义指向和功能定位,造成了人们理解上的障碍和误读。以学科知识体系不同来解答马克思两种价值之“异”并不科学,也没有真正解决人们心中的疑问。

“价值”在马克思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中有着不同的概念界定、意义指向和功能定位,造成了人们理解上的障碍和误读。以学科知识体系不同来解答马克思两种价值之“异”并不科学,也没有真正解决人们心中的疑问。“回到马克思”对马克思两种“价值”的“异”“同”作进一步的辩识,可以发现马克思两种“价值”的内涵虽然明显不同,实质却并无差异,思维逻辑一致,由此可以体悟到马克思提出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的良苦用心与科学性所在。

马克思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的“异”“同”辩识

“价值”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指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或意义,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一般劳动。两种不同的“价值”存在于同一个思想家那里且内涵殊异,学界有义务科学分析和解答之。一种较为流行的解答是:经济学与哲学话语系统不同,“价值”理应有不同的表述;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本来就有两个实质根本不同,逻辑也不一致的“价值”,不必大惊小怪。问题是,此论断即便成立,严谨的科学研究也要求我们进一步追问如果两种“价值”是同一范畴在不同学科的不同表述,那就得分析两种表述的差异为何如此之大,如果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本来就有不同的“价值”,那就得进而分析这种情况何以不会损害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整体性、严密性。可见,“革命尚未成功”,对马克思两种“价值”的“异”“同”还得作进一步的辩识,由此才能体悟马克思提出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的良苦用心与科学性所在。

一、马克思两种“价值”的内涵的确不同

理解马克思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范畴,“回到马克思”,从马克思“实际的表述”发现马克思“表述的实质”是重要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回到马克思”却可以发现马克思两种“价值”的具体内涵的确有重大且明显的区别。作为马克思哲学的范畴,价值一般理解为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体的性质、状况,这是价值的客观性;二是主体的需要,这是价值的主观性(陈先达,1995)。所以价值不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是一个关系范畴,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或有用关系。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符合马克思哲学价值范畴本义的。马克思在《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的博士论文中写道:“这个世界虽然是主观的假象,但正因为如此,它才脱离原则而保持着自己的独立的现实性;同时作为唯一实在的客体,它本身具有价值和意义。”马克思、恩格斯,199523,全集第1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中,马克思提出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1963406,全集19这就更明确地将价值范畴界定为表征主客体间需要与满足的效用关系了。[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何指?价值范畴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1844),经典和系统的表述是在马克思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中最后完成的。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从商品这个资本主义最简单的经济细胞开始进行分析,系统阐发了商品二因素理论。马克思指出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大因素。使用价值是商品能够满足人需要的属性,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现在我们来考察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马克思,2004a),“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马克思,2004a)显然,从“实际表述”看,价值范畴在马克思哲学与政治经济学中的确有重大且明显的区别。

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到底对谁有用呢?首先,对商品生产者而言,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意味劳动者为生产商品付出了体力与脑力,牺牲了生命力,“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马克思,2004b)实际体现的是劳动对劳动者的有害性,这就是商品交换者关心商品价值的真正原因,“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马克思,2004c)其次,对商品交换者来说,交易双方事实上真正关心的是“用自己的产品能取多少别人的产品,就是说,产品按什么样比例交换。”(马克思,2004d)若单从马克思“实际的表述”看,似乎可以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确存在两个并列的价值范畴,一个是哲学的,意指客体对主体的效用;一个是经济学的,意指商品的价值不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而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

理解马克思两种“价值”还得明了“理解”的真实所指,也就是要明白真正需要理解的到底是什么,因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实际上包括了三个价值概念,即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与价值,按理说,对政治经济学与哲学价值的理解不能仅限于与商品的价值之间,但是人们在谈到理解马克思两种“价值”时,其实很少论及理解哲学价值与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似乎这不是问题。何谓使用价值?马克思指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物品也有使用价值,但它们不是商品因而没有价值,“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不是以劳动为中介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马克思,2004e);劳动产品有使用价值,若没有经过交换成为商品便没有价值,如劳动者自给自足的产品,向地主交租的粮食。交换价值则指商品交换比例的数值,“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马克思,2004f)人们为何很少提出应理解哲学价值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呢?究其主要原因可能有二:一是从哲学视角理解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难度不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使用价值可以简单理解为满足人们使用需要的价值,“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马克思,2004f)交换价值可以简单理解为满足交换需要的价值大小;二是使用价值是具体的,交换价值也是具体的,具体的事物当然容易理解。

马克思两种“价值”如此不同,如何正确理解呢?有论者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范畴,不仅界定角度及概念的功能定位不同,而且各自具有不同的学科内涵和话语系统。因此,不能由于担心对二者的界分会破坏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而硬把这两个不同学科领域中的价值范畴关联起来,甚至等同视之,这恰恰妨碍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统一性和完整性的理解。”(王晓广,2016)此论断显然忽视了马克思哲学与政治经济学本就相互联系,岂能不把这两个不同学科领域的价值范畴关联起来,哲学价值范畴是对各种具体的、特殊的价值现象和价值关系的概括与总结,具有最大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如果不分清二者的实质所在,岂不会破坏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整体性和完整性?持此论者还指出在西方语言中,如英语中,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概念内涵来看属于并列关系,从词语的构词形式来看却是属种关系,在汉语语词中习惯于将“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看作属种关系(王晓广,2016)。此种解答忽视了在汉语中与使用价值对应又对称的概念是交换价值,交换价值却只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商品的基本属性,所以当需要用价值这个范畴来表示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人类劳动时,更得明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的实质所在以说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并列的。总之,以学科知识体系不同来解答马克思两种价值之“异”并不科学,也没有真正解决人们心中的疑问。

二、马克思两种“价值”的实质并不相异

本文作者认为马克思两种“价值”的内涵虽有重大且明显的不同,二者在实质上却并不相异。理解此论断需要“重回”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形成的大致思路。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马克思,2004g)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于物品的使用价值主要在于:其一,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对它人的使用价值,对社会的使用价值,“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马克思,2004e)其二,必须通过交换才能成为别人的使用价值,“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的手里。”(马克思,2004e)显然,商品在使用价值上的差别是商品交换的必要前提,道理很简单,商品A和商品B的使用价值相同,交换就不会或没有必要发生。

那么,不同商品何以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交换比例呢?不同商品之间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换,说明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的质。这种共同的质,马克思指出不会是商品的物体属性,因为“商品的物体属性只是就它们使商品有用从而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来说,才加以考虑”,(马克思,2004c)也不会是使用价值,因为“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马克思,2004c)而只能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即商品的价值。可见马克思是通过分析交换价值的决定因素进一步深入到商品内在的、最本质的要素—价值的分析,最终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确定为商品的两个因素的,“我分析商品,并且最先是在它所表现的形式上加以分析。在这里我发现,一方面,商品按其自然形式是使用物,或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这个观点来看,它本身就是‘交换价值’。对后者的进一步分析向我表明,交换价值只是包含在商品中的价值的‘表现形式’,独立的表达方式,而后我就来分析价值。”(马克思、恩格斯,1963,全集19卷,第412页

从马克思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定义之得出的思维逻辑可以看出商品价值是商品仅仅作为商品而不是作为物品对人的效用,是商品满足人们交换需要的效用性,商品使用价值则是商品对消费者、使用者的效用,是满足人们的非交换需要的属性(王海明,2001)。既然都是商品对人的效用,因而也就都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可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实质都是价值。人们之所以认为马克思哲学与政治经济学有两个并列的“价值”,显然是未能区分商品价值与物品价值之不同:物品对人的效用就是物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价值则是商品对人的效用,既包括商品的使用效用,也包括商品的交换效用,前者是商品对使用者的效用,后者是商品对交换者效用。总之,使用价值是表征商品差别性的范畴,解释了商品交换的必要性,这就是马克思强调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交换量的比例的原因;价值是表征商品同一性的范畴,为商品交换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因而解释了商品交换的可能性。

事实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价值范畴不仅解释了商品交换的可能性,而且对交换提出了一条基本要求,那就是以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长期以来,总有人认为这种价值解释不了商品交换的可能性,更无法保障等价交换,主要理由大概有:其一,商品交换者真正关心的是对方商品的使用价值,双方并不关心,也无义务关心对方的商品究竟包含了多少人类劳动;其二,商品生产的私人性—不同商品生产者进行的私人劳动,与私密性—商品生产者对生产技术进行保密使得交换者只知自己如何劳动却难知对方如何劳动,自然无法确知对方商品所包含的具体劳动量,也无从确定对方商品包含的抽象劳动量;其三,即使无需技术保密,交换者也未必会认真考察对方付出的劳动量,因为这样做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这些疑虑,马克思早有觉察和说明,如马克思明确提出商品生产者是为他人生产使用价值,价值是一种抽象,“价值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人们互相把他们的劳动看作是相同的、一般劳动,在这个形式上就是社会的劳动。如同所有的人的思维一样,为是一种抽象,而只有在人们思维着,并且具有这种对可感觉的个别性和偶然性进行抽象的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1998)“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变化着。”(马克思、恩格斯,2004d)同时批判指出“有些经济学家,他们反对由劳动时间确定价值,理由是两个人(即使是做同一工作)在同一时间内的劳动不是绝对一样的,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人的社会关系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有什么区别。他们本身就是动物,而作为动物,这些家伙很容易忽视这种情况:两种使用价值不会绝对一样。同样,他们更容易把互相之间毫无共同尺度的使用价值,按照它们的有用程度作为交换价值来估价。”(马克思、恩格斯,1998)

那么,马克思为何坚持以劳动价值来解释交换的可能性呢?回答此问题需要再次回到马克思关于劳动与价值“实际的表述”。马克思指出,劳动同时也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两者都是人的脑、肌肉人、神经,手等的生产耗费。”(马克思,2004b)也就是说,价值表征着劳动者的生命力付出,按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自然是使劳动者生命力付出得到对等弥补的根本方式,“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相等,也就是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彼此相等。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马克思,2004j)由此可见马克思提出价值规律的重要意图之一在于确保商品交换不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此律虽是经济规律却内涵了重要的道德意图,“劳动价值论是关于商品经济一般矛盾的抽象,但劳动价值论所概括的却是具体的、现实的劳动者的经济意识,劳动决定价值,价值取决于劳动量,劳动者应当占有其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刘永佶,2001)由此也可看出,马克思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研究等价交换的。可以设想,如果站在资本的立场上,或站在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立场上,以马克思过人的才智、高深的理论功底完全可能创立非常精致的资本价值论、土地价值论、管理价值论、效用价值论。

至此,可以解释马克思何以坚持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了:其一,商品必须先是劳动产品,“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马克思,2004c)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这一推论在逻辑上当然没有问题。由此还可以读出马克思商品概念定义的另一深意,那就是,非劳动产品不应成为商品,因为它们没有付出人类的劳动;其二,资本等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形成中的贡献不等于资本等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贡献。如果不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不把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明确区分,容易使人弄不清或不注意劳动贡献与生产资料贡献的区别,这就不是“回到马克思”,而是回到马克思曾批判过的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了。

长期以来,总有人认为劳动可以抽象地理解为一般劳动,使用价值也可以抽象地理解为一般使用价值,商品交换者真正关心的恰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生产者才真正关心商品的价值,因为他想补偿他的生命力付出,所以使用价值才是商品的根本属性,应以一般使用价值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马克思对此明确批判指出,“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它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马克思、恩格斯,1974)结合马克思的批判,本文认为那种视使用价值为商品的根本属性,以一般使用价值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的观点有两大根本错误:其一,没有认识到商品不同于物品在于商品必须先是劳动产品;其二,忽视了价值实体是一般劳动,价值量当然由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量来计量,劳动量是可以由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一般使用价值则无法找到计量标准和单位的,总不能认为使用或消费时间长的商品,其使用价值一定大吧,难道一块极其坚硬,因而可以长久使用的普通石头会比一种可以迅速攻克人类顽症的药品更有一般使用价值。可见,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归根到底仍然是经济规律。

三、马克思两种“价值”的逻辑实际一致

人们难以理解马克思两种“价值”还在于似乎二者遵循着不同的思维逻辑:哲学的价值指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而从马克思价值是无差别人类劳动凝结的经济学定义是看不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的。更严重的似乎还在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所谓的价值指无差别劳动,即抽象劳动,对此,人们容易产生这样的疑问:现实世界有抽象的劳动吗,到底是抽象劳动还是对劳动的抽象,也就是从抽象的视角来理解劳动。显然,对劳动可以从抽象的视角来理解,那就是,任何劳动都是人的体力与脑力付出,可是任何劳动都是具体的人使用具体的工具作用于具体的对象生产出具体的产品的过程,现实世界哪有什么抽象的劳动?如此看来,不理解好马克思两种“价值”的后果真的很严重,这会从根本上动摇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石:既然现实生活中没有抽象劳动而只有对劳动的抽象,那么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本身就有问题,甚至可以认为根本没有必要把它提出来。事实上,总有人不断质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其一,从科学抽象的角度来看,抽象掉使用价值后,商品剩下的属性不只是劳动力耗费这一属性,还有自然力的耗费和资本力的耗费属性以及一般使用价值的属性,使用价值岂不还是决定交换价值的重要基础?马克思却坚持说,“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本身中,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马克思,2004a)其二,效用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以商品的效用为评价商品价值的根据,这是与哲学价值最接近的一种经济学价值定义,也是最合乎商品经济实际情况的定义,因为交换者真正关心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能否满足自己的需要,岂不是商品的效用,实际是消费者的需要决定着价值的大小。

实际上,马克思两种“价值”的思维逻辑是一致的。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可以被人们直观的自然形式存在物,商品价值则是不可直观的,“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因此,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马克思,2004a)但是商品价值虽不可直观却是客观存在于商品体中的人类物化劳动而非虚无缥缈之存在,而且抽象劳动突出的是劳动的同质性,正是因为同质,商品在数量上才可以进行具体的比较,那就是,商品价值量不以个别劳动时间来计量,只能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用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生产一个使用价值所支出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至于价值量实现多少则取决于付出的劳动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性质与程度。社会需要决定着价值量实现,体现的是价值的主体性与主观性,商品成为满足人的需要的客体是因为经过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所费的劳动时间也是客观的,这一点体现了价值的客体性。可见,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价值大小由主体与客体共同决定,真正做到了价值的主体与客体性、主观与客观性统一。

不过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在思维逻辑上的确有自己的特殊性:在马克思劳动价值中,主体与客体均是人,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使用价值中,主体是人,客体才是物,即商品。以此分析为基础,可以认为一些人难以理解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却是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没有看到商品价值范畴的提出本身就因为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马克思,2004h);二是不明白在商品价值关系中主体与客体均是人,实质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与物的关系,“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经济上的质”马克思、恩格斯,199589,全集第30,在商品使用价值关系中,主体是人,客体才是物,这是人与物的关系,“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马克思,2004i)

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提出的思维逻辑看,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既不道德也不科学。西方经济学之所以高度关注消费者(不同于劳动者)的消费行为,分析的重点是消费者的需要,实际是有货币能力的需要与商品对消费者需要满足的程度,即商品的功能或效用。在此种理论中,商品价值实际是有钱人说了算—这是主观的,生产商品的劳动者的生命力付出—这是客观的—实际上被忽略了。可见效用价值论体现的是交换者与交换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不关心劳动与劳动者的社会关系,是有钱便可任性的资本世界在经济学理论上的反映。站在劳动者的立场讲,这是一种不讲道德的“价值”。实际上,这种观点也是不“经济”的,即无法进行经济学的比较与计算,因为效用是主观的。相反,马克思视价值为一般劳动的凝结虽然是抽象的理解,在具体交换中却可以付出多少劳动时间来比较与计算,这是可行的。马克思明确批判效用价值论,“这种交换不是物品作自然物互相保持的关系。它也不是物品作为自然物同人的需要的关系,因为不是物品的效用程度决定物品互相交换的量。”(马克思、恩格斯,1962115,全集第13这种批判无疑非常精准。

但是视效用为交换的基础似乎是有充分事实依据的,因为劳动产品一旦成为商品,价值的比较与衡量便是在交换者之间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商品交换者的确并不关心商品生产者付出的劳动,而只关心商品满足自己需要的程度。其实,在人人都是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之所以要交换无非是因为“我”(自己)无法生产出或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力(生命力)才能生产这些产品。所以即使是等价(平等)的交换,劳动者也为“他”(对方)节约了劳动力(生命力)付出。若“我”的生命力付出得不到合理补偿—主要表现为获取“他”的合理数量的产品,对“我”而言,便为不公正,便是不等价。另一方面,既然交换双方是因为“他”能够节约“我”的劳动付出才同意交换,商品生产者自然不应强迫“他”按自己付出的劳动来等价交换,而最多只应要求“他”以“我”节约了“他”的劳动为标准来等价交换,也就是说,不能节约“他”的劳动的“我”的劳动不应实现为社会劳动。马克思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实际上内涵了此种解释。由此看来,交换的实质即交换双方作为生产者与购买者彼此提出等价的要求:作为生产者的“我”要求作为购买者的“他”等量补偿“我”的劳动付出,否则不愿卖;作为购买者的“我”要求出卖商品的“他”实现节约“我”的劳动付出的愿望,否则不愿意买。二者实际上仍围绕着劳动付出在讨价还价,因而不但没有违背,反而真正符合劳动价值论的本质。由于交换双方的利己性—满足“我”获取财富的欲望才交换,因而彼此冷漠“他”的“劳动付出”与节约“我”的劳动付出,与无能性—即便想关心也无从真正了解“他”的劳动付出与节约“我”的劳动付出,价格自然经常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里所谓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既指围绕“劳动的付出”意义的价值,也指围绕“劳动的节约”意义的价值波动。之所以大多时候价格不会离价值太远,主要是因为交换者彼此依可见的社会生产条件换位思考对方的劳动付出,若不成交,则会继续寻找可以交换的“他”或者放弃交换转为“我”自己来消费。至于价格有时的确偏离价值很远,主要因为交换者无法成为生产者却又必须得到“他”的产品,由是不得不接受不等价的交换。由此更可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价值范畴的“劳动人民性”:若必须实行商品经济,交换主体均是劳动者更有利于实现真正的等价交换,因为只有劳动者才真正知道“我”的劳动付出从而大体上忖度出“他”的劳动力付出,而且心同此理,劳动者更愿意等价地交换,“在一切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马克思、恩格斯,1995:89)总之,价值的确是社会关系,坚持实践劳动价值论才能形成良好的商品交换关系。

四、结论

“价值”在马克思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中有着不同的概念界定、意义指向和功能定位,造成了人们理解上的障碍和误读,但这不是马克思的问题,而是理解马克思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陈先达,1995,《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86页。

[2]刘永佶,2001,《主义.方法.主题》,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第104页。

[3]马克思、恩格斯,199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3页。

[8]马克思、恩格斯,199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89页。

[4]马克思,2004a,《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1页a,第57页b,第50页c,第92页d,第54页e,第49页f,第47页g,第61页h,第89-90页i,第91页j。

[5]马克思、恩格斯,19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412页。

[6]马克思、恩格斯,199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63页。

[7]马克思、恩格斯,197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39页。

[9]马克思、恩格斯,196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15页。

[10]王晓广,2016,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范畴析分—基于<资本论>及有关文本的解读,《中国高校社会科学》,第2期,第40页。

[11]王海明,2001,《新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第31页。

[①]对此,一直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此言的本意是批评瓦格纳把使用价值等同于价值的错误做法,不应视为界定马克思哲学价值范畴的一般依据(转自王晓广,2016,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范畴析分——基于<资本论>及有关文本的解读,《中国高校社会科学》,第1期,第40页)。我们认为从文本的阅读和研究来看,马克思这里批判的只是瓦格纳“人对自然的关系首先并不是实践的···即以活动为基础的关系,而是理论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19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405页)的错误方法,而并未完全否定瓦格纳在人与外物存在着的需要与满足关系上的基本认识。所以这一经典表述就是马克思对哲学价值范畴的界定,这也是多数人的看法。

【贺汉魂,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授,湖南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协同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经济伦理思想研究。本文原载《海派经济学》2018年第四期,作者授权察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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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社会主义 2019-4-13 17:48
''马克思指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物品也有使用价值,但它们不是商品因而没有价值,'
_如果结合紧接的下面的一句话:
“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不是以劳动为中介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那么显而易见,使用价值之所以是使用价值而不具有交换价值并不是因为它不是商品,而是因为其中不包含物化劳动时间。‘不是以劳动为中介’已经对使用价值准确地定义了。‘劳动产品有使用价值,若没有经过交换成为商品便没有价值,如劳动者自给自足的产品,向地主交租的粮食。‘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劳动产品有使用价值,但因为是劳动产品,即使没有经过交换成为商品依然包含价值。劳动产品的价值不是在交换过程中产生的,而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产品在进入交换过程之前其中包含的价值就已经存在,否则,就无法价值交换价值,交换就无法进行。劳动者自给自足的产品,甚至是向地主交租的粮食,虽然没有通过交换行为衡量它的交换价值,但因为是劳动产品,依然包含价值。只是没有发生在资本主义经济的生产关系之中罢了。既然谈论的是马克思理论诞生以来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例举‘劳动者自给自足的产品,向地主交租的粮食。‘来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现象就是不正确的。从中也可以看出,那种劳动者自给自足,或者说‘包产到户’之类的经济政策是连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的先进性也不具备的。作者的这种说法的弊端还在于从中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如果没有加入剥削性质的生产过程,以及作为体现劳动的劳动力不首先作为加入交换过程的商品,并且成为剥削性质的生产过程的条件和结果,劳动就是没有价值的。似乎是剥削的生产内容给予了劳动的价值内涵。这种说法,对于资本家们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并会受到他们的欢迎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加入生产过程,但劳动力并不因此而成为商品,也并不因为劳动力不是商品而劳动就没有价值。只是商品通过按照其内在的劳动时间量相交换来实现剩余价值已经是完全不需要了。在谈论商品经济的时候总是意味着是剥削性质的资本主义经济。如果不能从商品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值的论述中得出结论:应该以社会主义经济代替资本主义经济,应该以非剥削性质的经济关系代替剥削性质的经济关系,这种论述就没有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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