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自建国到19世纪末,实现了从原英属殖民地到世界第一工业强国的飞跃。在此巨变过程中,美国奉行贸易保护主义,高关税政策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大萧条时期,美国试图以关税壁垒转嫁危机,招致其他国家的疯狂报复,不但没有扭转经济衰退的困局,反而加剧了大萧条的严重程度,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二战结束后,美国经济独步世界,有利于美国的自由贸易成为美国贸易政策的旗帜,并对关税政策做出根本调整。进入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开始受到西欧和日本的挑战,美国重新调整贸易政策,出现了自由贸易旗帜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回潮,各种非关税壁垒被大量应用。美国贸易政策的历史表明,贸易作为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何时应用何种贸易政策,均是以服务美国经济这一终极目标为导向的。

美国贸易政策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特别是从1789年联邦宪法赋予国会征税权之后至1933年,主要采取保护性质的高关税政策。第二阶段从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实施后至1973年,在自由贸易主义指导下,美国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走上了低关税政策之路。这两个阶段,关税是贸易政策的重点。第三阶段从1974年开始,美国自由贸易转向“公平贸易”,实际上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回潮,通过诉诸非关税壁垒,以达到促进贸易、保护国内经济的目的。


一、贸易保护主义指导下的高关税政策时期(1789年~1933年)

美国1776年建国时,13个原英属殖民地结成了松散的联邦,根据第一部宪法,联邦政府没有征收关税的权利,导致国家财政匮乏,只能靠举债度日。邦联内部各州各行其是,在贸易和关税问题上,各州都有自己的标准,甚至各州之间互设壁垒,严重影响了国家统一市场的形成和经济的发展,同时给外部商品可乘之机,例如,英国大肆向美国倾销商品,将政治殖民变成了经济殖民。

为了应对这种危机,1787年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会议形成了一部全新的宪法,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在1789年获得2/3的州表决通过。该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前三项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他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他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征收;以合众国的信用举债;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从此,国会获得了之前属于各州的贸易和关税管辖权,为扫除各州之间的贸易障碍、发展统一的国内市场奠定了基础。在此之后的1789年7月4日,美国颁布了第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关税法案,开始了有迹可循的利用关税服务国家经济的时代。

从1789年到1933年,这一阶段又可以分成三个小的时间段:1789年~1815年,高关税政策的萌芽形成期;1816年~1860年,高关税政策的争论摇摆期;1861年~1933年,高关税政策的确立发展期。

1.高关税政策萌芽形成期:1789年~1815年

1789年《关税法》第一节开宗明义地宣布:“为了支持美国政府解决债务问题,鼓励及保护制造业的需要,对进口商品、制成品和货物征税”。由此可见,该关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联邦政府提供财政收入,并同时鼓励和保护本国制造业。但由于其关税水平比较低,对制造业的保护力很弱,依然抵挡不住英国廉价优质商品的大批涌入。

1791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发表了《关于制造业的报告》,系统阐述了利用关税“保护幼稚产业”(Protection to Young Industries)的思想。汉密尔顿认为美国应大力发展处于劣势的工业制造业,因而主张实行高关税政策。但当时以托马斯·杰弗逊为代表的美国大部分精英人士的思想还偏重农业立国,认为美国应发展农业,大力向欧洲出口农产品和初级原材料来换取廉价的工业制成品,因而主张实行低关税政策。最终汉密尔顿的报告在国会没有通过。

1801年主张农业立国的杰弗逊当选美国总统,1805年获得连任,这使得其农业立国的思想得到持续贯彻。但1806年6月美舰“切萨比克号”遭英国海军袭击的事件,使杰弗逊在发展民族工业制造业方面的思想发生了转变。此事件触发国会在1807年通过了《禁运法案》。杰弗逊原本认为,工商业国在贸易中必然依赖农业国,英国需要美国的粮食和原材料,《禁运法案》的实施必将给英国以沉重的打击,从而迫使英国放弃对美国的敌对政策。但事与愿违,禁运非但没有对英国造成影响,却对美国的经济造成了致命的打击。意外的是禁运期间美国的制造业由于没有外部竞争并得到了来自对外贸易和航运业的资金支持而得到发展。鉴于此,杰弗逊逐渐意识到美国经济的脆弱和发展民族制造业对于民族独立和国家强盛的重要作用。杰弗逊经济思想的转变为下一步关税政策的转向奠定了基础。

詹姆斯·麦迪逊上台执政后,美英矛盾不断加深,第二次美英战争在1812年爆发。战争期间陆续出台的四个贸易法案使得美英之间的商品交流中断,同时美国所有进口商品的关税增加了一倍。这样关税增加财政收入的职能客观上转变成了保护幼稚工业的职能。美国高关税保护贸易主义思想初步形成。

2.高关税政策争论摇摆期:1816年~1860年

美国就关税政策的争论从第一部《关税法案》颁布以来就没有停止,起初主要体现在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工业立国思想派和以杰弗逊为代表的农业立国思想派之间。到1816~1860年,就关税政策的争论大致形成了南北两派。南方传统种植园农业经济主张发展自由贸易,实行低关税政策,便于农产品的出口;北方工业制造业经济主张贸易保护主义,实行高关税政策,鼓励和发展仍然处于弱势的民族工业。在双方的争论博弈中,短短40余年美国就出台了七部关税法案。关税政策摇摆变动,关税税率忽高忽低。以1833年为界,前期连续出台了三部提高关税的法案,后期四部法案对关税既有提高也有降低。

1816年《关税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开始通过关税政策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真正尝试。该法案的制定秉承了汉密尔顿《关于制造业的报告》的思想主张。将进口商品分成三类,分别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第一类是美国国内有足够供应的工业产品,征收高关税来保护国内此类产品的制造业,以免受外国商品的冲击;第二类是美国国内只能部分供应的产品,征收相对较低的进口关税;第三类是美国不能生产的产品,只征收更低的财政性关税。但刚刚经过第二次美英战争的英国,不甘心放弃美国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向美国倾销商品,使得这部《关税法案》的保护作用收效甚微。

1818年美国第五任总统詹姆斯·门罗在国会咨文中提出,“关税尤其应该为襁褓中的制造业和与国家独立密切相关的行业提供保护”。此言一出立即引起许多争论。支持者认为,美国经济低迷是由于对制造业的保护力度不够,应当提高关税;反对者认为,高关税会限制美国进口,降低财政收入,影响国家财政。支持者当中,参议员亨利·克莱(Henry Clay)最为知名,他提出了著名的“美国体系”(American System)之说。克莱认为“美国体系”是:“保护制度加国内改进,即征收保护性关税以利于制造业者,建立国内市场和改善交通运输以利于农民。”1824年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新的关税法,大幅提高了钢铁、铅、羊毛、大麻等商品的进口关税。

但随着英国降低进口羊毛的关税,毛纺织成品的价格大幅降低,销往美国的毛纺织品相较美国本国产品仍然有较大的价格优势,对美国的毛纺织工业造成了很大冲击。在以毛纺织工业为代表的各利益集团压力之下,美国于1828年通过了内战前税率最高的一部关税法案。由于该法案损害了南部奴隶主集团的利益,被他们称为“厌恶关税法”(Tariff of Abomination)。在南方的竭力反对之下,国会于1830年和1832年两次降低关税税率,使之大致降到1824年的水平。但南部各州仍然持反对立场,僵持中南卡罗莱纳州废除了1828年和1832年关税法案并扬言要退出联邦。在亨利·克莱的调解下,国会于1833年通过了一个关税妥协法案。规定从1834年至1842年逐步降低关税,直至将所有关税降到20%。该法案的出台暂时平息了南北双方就关税的争论。

1837年经济危机袭来,政府财政逐渐吃紧,国内经济陷入困难。在此背景下辉格党人于1842年推出了新的关税法案,再次提高了关税税率。经济危机过后,南方民主党人于1846年推出了《沃克关税法案》(Walker Tariff Act),关税税率重又降低。在此期间,西部各州纷纷加入联邦,增加了美国的进出口总量和政府财政收入,加利福尼亚州发现了金矿,欧洲各国局势动荡以及爱尔兰发生大饥荒,美国的农产品出口量大增,使得美国经济出现了繁荣的景象。于是在1857年,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新的关税法案,进一步降低了关税。该法案规定的税率一直持续到1861年南北战争的爆发。

纵观前两个阶段70余年的历史,随着第一部关税法案的出台,美国改变了建国初期各州各自为政、混乱无序的贸易政策,逐渐采取了适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此期间关税政策多有变动和摇摆,归根结底是美国还没有真正解决国家经济发展道路的问题。四年内战帮助美国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坚定了美国以高关税政策为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决心。

3.高关税政策确立发展期:1861年~1933年

1861年美国南北双方爆发内战,战争期间,联邦政府急需筹措战时经费,国会不断提高美国关税。高关税不仅给联邦政府带来巨额收入,客观上也保护了美国的弱势工业,促进了工业发展。战后美国共和党长期执政,使得战时的高关税政策保留下来,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莫里尔关税法》(Morrill Tariff Act)是这一阶段的第一部关税法案。虽然《莫里尔关税法》比1846年关税法的税率高,但战时急剧增长的军费需求,使得联邦财政仍然不堪重负。随后关税不断提高,1864年通过了新的关税法,根据该法案,几乎所有外国进口商品都必须缴纳关税,平均关税税率达到了49%。

战时关税不仅帮助联邦政府筹措到了急需的经费,同时也保护了美国的工农业,使得美国出现了战时的经济繁荣。战后高关税的继续存在,受到了质疑,但由于共和党人控制了国会和总统职位,才使美国战时的高关税政策得以延续。

民主党在1884年、1886年、1888年分别提出降税议案,但都没有通过。1888年大选,共和党同时控制了白宫和国会两院,为新的税率更高的关税法案出台提供了保证。1890年以威廉·麦金莱为主席的财税委员会推出了《麦金莱关税法》(Mckingley Tariff Act)并获得通过。该法案大幅提高了工业产品的关税,尤其是羊毛、毛纺织品和棉纺织品,加大了对相应工业的保护力度。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附加了一个“互惠”原则的条款。但此种“互惠”原则不是降低贸易壁垒的战略,而只是贸易报复的手段。因为当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征收“不公平”关税时,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可以向此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

《麦金莱关税法》的出台对于当时工业产值已经超过英国并逐渐成为世界头号资本主义工业强国的美国来说具有特殊意义。它不仅保护了美国国内已经存在但尚处于弱势中的幼稚工业,还通过高关税政策催生了国内原本没有的产业,并且将贸易保护的思想发展到保护成熟工业上,这就促进了美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和发展。同时该法案第一次应用“互惠”原则,将贸易保护扩展到国外,为美国商品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了法律基础。

1896年共和党人威廉·麦金莱入主白宫,很快于1897年出台了《丁利关税法》(Dingley Tariff Act),《丁利关税法》是19世纪美国最后一部关税法,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达到历史顶点。

19世纪末的高关税贸易保护政策客观上加剧了美国托拉斯垄断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09年国会通过了《佩恩—埃尔德里奇关税法》(Payne-Aldrich Tariff Act),将关税税率大幅降低,但该法案没有触动高关税贸易保护主义体系。被普遍认为是自由贸易先声的1913年《安德伍德关税法》(Underwood Tariff Act),将美国的关税降低到内战以来最低点,平均税率27%。但实际上该法案仍然是以贸易保护主义为原则的,因为新税法主要减免了美国当时在世界上占领先地位的产品,其他一些产品如化学药品的关税还有所提高。法案提出以“竞争性”关税政策促进国外商品与国内商品竞争,以利于降低国内商品物价,降低垄断。

随后第一次世界大战于1914年爆发,严重影响了新税法的实施。战争结束后欧洲各国财政困难,纷纷诉诸高关税政策,美国只能以高关税政策应对。1922年出台了《福特尼—麦坎伯关税法》(Fordney-McCumber Tariff Act),高关税贸易保护主义重新得势。连续三任共和党政府延续了高关税政策,并于1930年通过了臭名昭著的《斯慕特—霍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在当时世界经济大萧条的背景下,这部法案招致其他国家的疯狂报复,不但没有扭转经济衰退的困局,反而加剧了大萧条的严重程度,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陷入了崩溃的边缘。决策者逐渐认识到,在保护国内经济上,高关税政策第一次失效了,惨痛的代价呼吁政策的彻底转变。

至此,高关税贸易政策走完了近150年的历史,在这150年中,美国从一个积贫积弱的殖民地依附经济体一跃成为雄踞世界之巅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体,经济地位的转变使得高关税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不再适应其发展,美国必须做出改变。历史将这一重任交给了富兰克林·罗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