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激流网

形象的来讲,资产阶级法权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社会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法权就是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过程中,在生产资料基本实现公有制以后,仍然保留着脱胎而来的旧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消除这种痕迹要有一个过程,不是立刻就能实现的。例如商品交易、货币制度、按劳分配,甚至文官制度、专家治厂,都会在一定时期存在,如果在不成熟的条件下宣布取消这些制度,还会产生相反的效果。例如刘少奇在大跃进时期带着康有为的《大同书》要求基层干部取消商品制度,搞平均主义、刮共产风,甚至取消家庭[i],最后都以失败告终。在农村集体经济还不发达的时候,是需要通过按劳分配去促进社员的生产积极性的,不能搞一平二调。

但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应不断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创造资产阶级法权消亡的历史条件,促进资产阶级法权逐渐消亡,而不是相反,加强资产阶级法权并培植新的特权阶层出来。那么应该如何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呢?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大力发展按需分配因素,降低按劳分配对社会生产调节的地位;

第二,严格控制价格体系,限制货币积聚的领域,降低货币变为资本的可能性;

第三,适时推进公有制发展,不断将集体所有制上升为全民所有制,扩大公有制的范围和领域,缩小市场发生作用的范围和领域;

第四,贯彻鞍钢宪法,推行两参一改三结合,防止领导干部精英化;

第五,大力发展群众组织和群众运动,逐步缩小行政组织的职能和权限,对官僚特权现象开展斗争。

01、大力发展按需分配因素

“低工资、高福利”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工资标准相对较低,可以降低货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减少资本产生的可能性。实际上,现在就有这样的制度——南街村的干部直到现在仍然只拿每月250元的工资。南街村现在收入已经达到每年几十亿元了,但村领导仍然拿低工资,作为南街村党委书记的王宏斌也坚持每个月只拿250元的工资,低于南街村工人的工资(村民职工每月一千多,外村工人每月四五千)。常见的消费品,如手机、电脑、话费都是免费的。如果村里有谁要结婚,那么结婚需要的东西一切都是集体包干了。还有子女教育,高考之前都是免费的,上大学以后即便不回村里工作南街村也给出学杂费。王宏斌更是提出了要让村民富到“一分钱存款都没有”,这确实是共产主义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时期,工资制度应是大体平均、略有差别。在毛时代工人之间的差距约为3-4倍(八级工资制中,八级工为每月108元,一二级工为二三十块),这个差距不一定比其他国家工人之间的差距小(如意大利为2.5倍)。在一定阶段内,仍然可以采取类似差距水平,并视生产发展情况逐步缩小这一差距。平均主义的办法是行不通的,在工资领域强调绝对的平均主义,事实上加强了工资形式。文革的时候,就有极“左”分子在人民公社成员工资标准问题上要求实行平均主义,结果使大多数人的注意力集中于如何分配、自己的贡献如何同酬劳匹配等问题上,事实上反而没有降低按劳分配的作用,从反面加深了这一制度的影响。

很多人认为按需分配是很遥远的事情。事实上,按需分配在现在就已经部分实现,在家庭中的分配方式就是按需分配。在家庭中,子女不需要跟父母做交易、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父母也不会根据子女做多少家务才给其分配食品、衣物、玩具;同时,子女会向父母提出很多需求,小孩子的欲望是无穷的,但父母不会每一样都满足,而要根据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经济开支情况,来满足孩子们的需求。

按需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福利保障制度与消费品分配制度。首先需要持续扩大福利保障,无偿满足居民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养老等方面的需要。在不影响工业化进程的情况下,逐步提高用于生活的消费基金比重,集中建设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居民区,住房分配给居民使用,稳步改善居住条件,并配备各类餐饮供给、托儿所、医疗、保健、娱乐设施。其次,重视消费品的分配。有人可能认为每个人的消费都不一样,无法纳入计划,事实上现代物流体系已经实现了这一点。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已经可以直接给企业下订单订购产品,企业只需要汇集订单组织生产即可。福利化分配消费品也是一样,由居民汇集消费品的需求,不一定是单一品种产品直接分配,而是按照居民的需要进行生产和分配。逐步扩大必需品的分配比例,货币交易、工资制度的影响就会越来越小,最后直至所有的产品都不通过市场,而通过计划体系生产、流转。

02严格控制价格体系

如果放任市场交易的范围无限扩展,例如国企自主经营,结果必然导致货币交易、市场原则占据主导地位,也不可避免的出现少数人占有越来越多的商品和货币,并将其转化为资本,成为新的资产阶级分子。因此,对于商品交换和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并逐步创造最终消灭商品制度的条件。

首先,国企之间不实行商品交易,全部纳入计划范围。国企和集体企业之间是商品交易,是要算账的,但要通过国家财政扶持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之间也不能实行完全的市场政策,否则仍然会有亏损、破产,破产集体的职工还是会变成雇佣劳动力。

其次,商品交易必须纳入国家计划范围。由于社会主义时期不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不同的所有制之间、企业同居民之间必然存在市场。对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生产的商品,也要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范围,规定最高价格,维持消费市场稳定,限制投机利润。

再次,要通过国家价格体系,限制商品价格的自由上涨,随着社会生产率的稳步提高,要建立“稳中有降”的物价体系。根据贝特兰在70年代的调查[ii],毛时代价格体系着眼于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益,而不是每种商品都必须盈利,部分商品的物价可以低于成本。粮食、食用油等重要必需品没有利润,对农民的实际收购价就等于零售价,国家对物资局的亏损进行补贴,终端零售价格不断下降,但对公社的收购价不降;与人民健康有关的实物以成本价出售,例如药品的价格,随着成本的减少而降低,此外还有节育设施等免费发放;日常必需品价格高于成本,维持一定利润,但价格逐步调低,随成本下降而下降;次要必需品(如半导体收音机,照相机等)价格通常是保持不变的。所以总体上,物价是稳中有降的,不会出现资本主义那样显著的通货膨胀趋势。上述原则是比较合理的,应予以坚持。

原标题:如何理解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五)——如何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注释:

[i] 毛泽东力纠"五风"[N]. 毛泽东博览网.

http://www.mzdbl.cn/gushi/gushi4/lijiu5feng.html

[ii] 夏尔·贝特兰. 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与工业组织——管理以及劳动分工的变革[M]. 中国工人研究网编译. 中国文化传播出版社,2009:31-35.

参见该书“二、工业计划”中的(四)生产单位之间的联系 1.价格制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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