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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70年 ——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下)

2019-9-27 22:2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1787| 评论: 0|原作者: 夏小林 |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国有企业历经70年风风雨雨,砥砺前行,成绩斐然。沧海横流,中流砥柱。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前景就拥有无量光明。“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永远在路上。“70年后再出发”。路不是平的。唯有 “踏平坎坷成大道”。

五、“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戳断私有化脊梁骨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是新中国70年间浩浩荡荡的社会主义潮流。在中国社会主义的70年历程中,虽然存在这样那样的变化,但于纵向延伸的时间轴上,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既是基本事实,也是基本发展趋势,更是没有被逆转的历史日程。黄河九曲十八弯,终将入海流。在改革开放中,重要领域的一批大型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已经达到世界一流企业水平。进入西方标准的“世界500强”“全球系统重要银行”国有企业不断增加,且在追求“再上一层楼”的目标,举世瞩目。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国有企业不择手段展开的阻击战,也从反面证实了这一点。

  改革开放40年来,在国民经济结构,如在GDP和经营性资产结构中,公有制部门,尤其是国有部门占比明显下降和带来的一些问题,及这些问题可能的发展趋势,是需要高度重视,有切实的对策。现在,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已发生积极的变化。对这个大问题,我们还应从国有经济更长远的改革发展趋势来看。如到新中国建国100周年时,之前存在的“后40年”,也不过是改革开放历史长河中的“弹指一挥间”。这期间新30年之改革发展,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下,是值得人们去奋斗和期待的。

  如今天,在国内外激烈竞争中,国有经济已迈入“今非昔比”新变局的门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实践已将提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比重任务提上日程。依宪稳定,并进而酌情提高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比重,以利于增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和国家竞争力,并进一步改善分配关系,推进“共同富裕”,已是难以回避的选择。这样做,本来也早在党中央战略筹划之中。时移势异情变,则法不同。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中已初显这种新气象。至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那是经济运行的常态,具体内容日新月异,永远需要顺势而为。今天和未来,它都同提高国有经济比重不矛盾。

  斯蒂格利茨教授说的不错,理论分析和广泛的国际比较研究都证明,“傻瓜式的经济理论暗示,私有制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私有制毕竟俱足效率,而公有制却做不到。好多年前,诺贝尔奖得主西蒙(Her-bert Simon)曾对这个逻辑谬在何处做过解释:大型现代企业都不是由所有者来管理的。用现代术语来说,都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但这与政府激励受委托经营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们所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别无二致。”古典经济学等关于私有化正确的理论假设,即“满足私有化的假想状态是极其脆弱的,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有人幻想在公共领域服务为私营企业“设计一套适度的激励来服务于社会利益,是很困难的……费用极其高昂”。美国有前车之鉴。至于有限分析表明“私有企业盈利能力强于国有企业。这是事实。但这并非绝对地意味着私有企业就更有效率。例如,国有企业也许要面对某些约束”。[72]事实上,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和竞争性领域(包括国际竞争)都可以经营得非常好。斯蒂格利茨教授及研究团队的调查分析结果,再次戳断了私有化理论的脊梁骨。

  而中国作为世界上国有企业最多、国有资产规模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还以“多数国有企业有效率,不亏损,给政府增收减负”的中国模式,打破了国际上曾流行的“多数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给政府增加负担”[73]的惯性观念。尽管在这一老观念背后的部分事实,即相对少数的国有企业表现出的高效率,早就足以证明“国有企业无效率”和“私有化”非公理。

  另外,英国有两位经济学家在分析撒切尔针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运动时,也早就批判性地指出,(1)“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强弱和监管政策效力的大小一般比所有制问题本身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更大”;(2)“公有制和竞争完全可以相互兼容”。[74]显然,这更是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发生着的普遍现象,且具有全球性。

  “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新中国70年历来如此。各个时期其表现形态有所不同,都对国家和人民“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今天它们也完全符合宪法及反垄断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且是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党中央明确规定的大政方针。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之间相互制约、促进的客观辩证法是始终存在的。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在国有资本方面,党中央都要求坚持“做强做优做大三者相统一的原则”。在这种正确原则引领下,进一步说,国有经济“有进有退”,凭什么就不可以在新发展阶段上,通过市场决定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组合机制,在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中进而“做强做优做大”,并在解决 “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中也发挥“主导力量”作用呢?体制内个别人反对 “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大政方针,并要国有企业从包括所谓“一般竞争性行业”的竞争性领域退出,毫无道理,脱离实际,注定是“水中捞月一场空”。

六、政策性建议

  (一)在“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重大决策上,要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维护总书记、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及时回应、处理来自各方面,尤其是来自党内个别高、中级领导干部接二连三的妄议。党政商媒体也要讲规矩,承担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有关方面不能够任由各路媒体不断地宣传这类错误观点。

  另外,这里结合扩大开放的新情况,依据宪法第六条“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第七条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规定等,重申几条具体的政策性建议:

  ——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2017年10月28日年十九大报告规定“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这两部体现宪法、党章相关规定的“上位法”和总书记、党中央相关系列重要指示,应规范2018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主要涉及非金融业、金融业国有企业“取消外资股比限制”规定。不得出现“以下犯上”现象。

  ——201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全面体现了在金融业贯彻落实宪法、党章相关规定和“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大政方针。这部“上位法”和总书记、党中央相关系列重要指示,应规范一行两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专门针对金融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允许对其“取消外资股比限制”规定。严防“太阿倒持”。严防西方国家借此对华策划新的“金融战”。对央行公开宣传金融业私有化(含外资化),并反对这份文件的个别领导干部,应批评。[75]

  当然,在新一轮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中,坚持“对等原则”,即WTO的“互惠原则”也很重要。另外,习近平在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曾要求,扩大对外开放,“我们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在实践中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等机制”。在此,其他行业扩大开放需“触类旁通”,借镜自观,有关人员不要“装傻充愣”,漠然置之。目前,按照欧美的法律、政治等标准来衡量,尤其是按照他们近些年在实践上针对我国不断花样翻新的具体做法来看,这些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空白的现象不容再继续下去。[76]并且,在扩大开放中,既要注意区分经济、政治问题,也要重视两者的紧密关系,注意平衡机制。国与国之间没有单纯的经济问题。对“吃饭砸锅”者要针锋相对。

  简言之,新一轮扩大对外开放,要害是三个坚持,即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宪法规定,坚持互惠性的“对等开放”国际准则,坚持在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等机制上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

  (二)要在“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中,争取稳定,或提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比重。而不是将这两个“做强做优做大”仅局限于企业层面的政策目标。实际上,企业和国民经济这两个层面的目标,是相融相通、相辅相成,可以结合共荣的。真正这样两结合去做了,在逻辑上也完全契合总书记说的国有企业自我完善是“凤凰涅磐浴火重生”之义。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在这方面已先行一步,有所变化。有关领导机关要善于自觉地抓住战机。相关政策性研究,包括相关国家数据分析,要尽快组织展开。国家统计局应该在这方面提供方便,推进相关信息公开化。

  为此,今天的关键可能在于依宪、依党中央既定政策,在着力引导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发展壮大时,在其他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也要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实力。如在包括所谓“一般竞争性行业”的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国有企业,要采取包括股权多元化在内的多种方式加快发展等。这些基本的政策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大以来党的相关重要文件等也都早有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取得成效。在新形势下,它们也具有了新的内涵和目标。有关方面要解放思想,坚决打破那些不合适的条条框框。不同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在设计股权多元化或混改方案时,也应普遍采取国有控股方式,并注意多吸收公有资本。其中,国有绝对控股方式应该得到更多重视和应用。 在国有控股前提下,根据产业链上的实际需要等,适当吸收非国有资本。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国际经验表明,在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和新加坡,至今不少国有企业仍是国有独资的,也有国有控股的,它们的运行情况并不差。其中一些企业就是在包括充分竞争行业在内的竞争性行业生存和发展。

  今天,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国资委系统个别人要求“一般性的竞争行业,国资要加大退出力度”,及地方“所有混改项目,不设国有股最低比例”[77]的错误主张。国有企业改革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制定的政治规矩,及相关系统性文件和指示。不能够在改革关键词和政策上“另起炉灶”,“搞多中心”。因所谓股权分散化、不好解决“激励”管理层问题,格力电器就要走向出卖国有“控股权”的“嫁靓女”闹剧,要坚决反对。[78]

  提高国有经济比重,与从源头上治理财富两极分化,“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也是密切相关的。因为,非公经济是以按资分配为主,并不能对工人实行按劳分配。通过“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提高国有经济比重,有利于治理大量资本收入向少数人倾斜的初次分配关系,逐步解决邓小平说的财富、收入两极分化严重的大问题,也有利于重塑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三)高度重视经营性公有资产的决定性作用。在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或“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做政策性评估时,要特别重视经营性公有资产,或说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核心地位,中坚作用。当然,也包括其在全部经营性资产里比重到底如何的数量问题。要加强这方面的政府数据库建设、实况监测和政策性分析。要在社会总资产的经营性资产结构中,遏制已存在的公有资产下降趋势,稳定并提高其比重。其中,提高国有资产比重又是重中之重。这些与“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与提高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比重,都是异曲同工,息息相通的。

  忽视这个问题,有可能导致否定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的私有化。例如,有研究者曾按“三分”法估算过,2010年的注册资本金结构中,公有制成分资本金为10.78万亿元,占比为32.77%,非公经济资本金为22.12万亿元,占比为67.23%。此结果是反映出经营性资产中公有制成分大幅减少了。但从社会总资产结构看,情况则截然不同。仅以公有的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三项资源性资产估价,它们就值748.09万亿元。再合并注册资本金计算,这种非全口径的社会总资产实为770.21万亿元。于是,人们就看到,其中公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97.13%。这说明非公经济“不可能撼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79]这种分析过于注重量的比例关系,忽视了社会总资产不同组成部分在质和功能上的重要差别。借用这种逻辑来进一步推论,如果经营性资产中公有资产接近或归零了,由于公有资源性资产和行政事业性资产估价仍远超非公经济资本金,公有制就仍是主体。不过,这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反映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就该接近或归零了。此时此刻,如果有人想进一步推动大量非经营性资源性资产的私有化,难道还有什么屏障不可逾越吗?如此逻辑,也从一个特殊侧面再次反映出,经营性资产确是社会总资产的“纲”,是“牛鼻子”,是列宁所说的那种需要抓住的“关键环节”,以此可以拎出来整个链条。所以,在经营性资产中实现公有资产占优势很重要。今天,公有资产在“质”上已取得不少优势的前提下,也需要逐步增加“量”的优势,不能够再稀里糊涂地减少下去了。

  另外,忽视这个问题,还有可能进一步恶化我国财富、收入分配关系。必须高度重视提高经营性资产中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公有资产比重和改善我国初次分配状况的密切关系。这是由经营性资产具有盈利性,并在表面上决定分配的功能所决定的。当然,在它的背后,政治经济学理论已指出,实质上是资本在决定生产和分配。补充地说,完善我国分配制度,还应通过改革建立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并完善社会福利制度。这种改革在存在较大非公经济部门的现代社会中,从“二战”以来已发展为常规性的国家动作,对于降低收入基尼系数作用明显。[80]  反对者有之,但却未改大局。

  (四)结语。

  国有企业历经70年风风雨雨,砥砺前行,成绩斐然。沧海横流,中流砥柱。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前景就拥有无量光明。

  “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永远在路上。“70年后再出发”。[81]路不是平的。唯有 “踏平坎坷成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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