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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公司“被敲诈勒索”,我们在警惕什么?

2019-12-4 22:3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6202| 评论: 3|原作者: “呦呦鹿鸣”|来自: 激流网

摘要: 当大公司“被敲诈勒索”,我们在警惕的是什么?我们警惕的,是华为这样我们本来满怀希望的公司走上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那条路;我们警惕的,是陈曙光、叶剑这样的故事不断复制;我们警惕的,是韭菜名单不断更新。我们关心的不是离职员工李某人,而是我们自己。

2008年4月3日,一审宣判后,因为判的是缓刑,陈曙光终于获释,离开看守所,见到了阔别近七个月的儿子。随后,他的手机又接到一条诱惑性的SP短信:“收到李妹妹视频,点击播放。”

  两个月后,他接到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敲诈勒索。“在里面,他们讯我:‘你第一次投诉后,你知道是欺诈短信,为什么第二次还要投诉呢?’我回答说:正如一个女孩第一次被强奸了,她报案。但是随后她又被一次次地强奸,她只能一次又一次地报案。我因‘报案’太多被判刑,那些一次又一次‘强奸’我的人怎么一点事都没有?”

  二审并未开庭,而叶剑告诉我说,他直接放弃了上诉:“我心里绝对不想承认,可看守所磨去了我的意志力。”

  当时,我专程去了陈曙光、叶剑所在的村,并没有发现这个村与其他村有什么不同之处。

  好了,我的朋友,这个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

  如今,微信壮大,移动式微,SP商们渐渐离开了我们的视线,但这些年来,我听到的“敲诈勒索”似乎越来越多了。

  刑法上,它的规定很简洁,第二百七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看得越多,我越觉得有必要强调一点: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是自己的正当权利,且并未超越普遍认知中应予容忍的程度,那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不构成任何违法。我也很惊喜地发现,这个想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致: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在我访问完陈曙光、叶剑之后,我又听说了“结石宝宝”父亲郭利的遭遇。这位38岁的父亲,发现自己的三岁女儿肾脏功能受损,又发现她吃的奶粉三聚氰胺严重超标,遂向奶粉公司索赔300万元,随后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逮捕、判决,有期徒刑5年。郭利拒不认罪,有司再审,还是维持原判。刑满释放后,广东高院提审此案,2017年4月7日,改判郭利无罪。

  昨天,有一些文章(大家可以稍微分析下是不是有组织的)反驳呦呦鹿鸣说:李某人也不是什么好人,为了贪图2N的离职赔偿,采取录音这样的手段,人品低劣,不值信任。亲爱的读者老爷,我与李某素不相识,无法判断他是个什么人,但是,且不说离职赔偿2N是完全合法的、已经协商一致的,也且不说攻击人品是很不符合逻辑的辩护,即便李某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动机”,只要所作所为并非法律所禁止,那就属于“私人自治”的领域,我们不能去否定人家,更不能去用涉嫌敲诈勒索罪把人关起来,一关就是251天。这种离职员工,对社会有什么危害性要关这么久?

  深圳司法机关已经承认了错误,而且给予了国家赔偿,这就是正式的、积极的态度。大家可以去查询《刑事赔偿决定书》。 

  社会在进步,但每一步都是很艰难的,代价很大的。华为在正式回应中大谈法治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支持你也来告我”,这很好,但是,我想,太阳底下无新事,一个真正关心中国法治进程的人,最应该思考的是:为什么陈曙光、叶剑这样的人,会沦落到犯敲诈勒索罪的下场?接受一个真实的世界,并重塑认知,并不轻松,也不岁月静好。但如果多了解一些背景,就可以判断:华为的正式回应是不是在装外宾。

  当大公司“被敲诈勒索”,我们在警惕的是什么?我们警惕的,是华为这样我们本来满怀希望的公司走上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那条路;我们警惕的,是陈曙光、叶剑这样的故事不断复制;我们警惕的,是韭菜名单不断更新。我们关心的不是离职员工李某人,而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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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No.24601 2019-12-5 03:54
井冈山卫士: 靠敲诈自己员工和欺骗消费者成长起来的“民族企业”,有个X的民族精神
我都能想到一帮华为“海军”的辩解。他们会说,英国工业革命的时候也是坑蒙拐骗,华为是个民族企业凭什么不能?所以你没资格黑华为。老弟你看看怎么反驳?
引用 林林 2019-12-5 03:52
谣言止于智者。
引用 井冈山卫士 2019-12-5 03:37
靠敲诈自己员工和欺骗消费者成长起来的“民族企业”,有个X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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