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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2019-12-9 10:22|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6210| 评论: 0|原作者: 铁流|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早在2015年,人民法院报就有“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的结论和文章。某司与劳动者之间因离职补偿、赔偿项目及数额引发的纠纷,其2N的补偿并没有超出劳动法的规定,即便超出劳动法的规定,也只应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诸劳动仲裁、诉讼等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2N补偿金。

  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早在2015年,人民法院报就有“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的结论和文章。

  某司与劳动者之间因离职补偿、赔偿项目及数额引发的纠纷,其2N的补偿并没有超出劳动法的规定,即便超出劳动法的规定,也只应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诸劳动仲裁、诉讼等民事法律途径解决。刑事手段、刑事案件应保持谦抑性原则,不应过度干预民事纠纷,不能动辄以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对人施加刑事措施。

  另外,深圳一家科技媒体工作者王昊,因揭露某品牌手机绿屏,被关押 252 天。实事求是的说,绿屏事件确有其事,主要来自LGD的屏幕,而京东方的屏幕反而没问题,当时这个事件反而给京东方刷了一次免费广告。然而,王昊却“因言获罪”,被关押252天,这个事情,其实比因敲诈勒索被关押250+1天更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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