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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资本论》(十五)

2012-7-3 00:16|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1139| 评论: 0|原作者: 余斌

摘要: 恩格斯指出,无论资产者做什么,警察对他总是客客气气,并且严格地依法办事;而对无产者来说,法律的保护作用是不存在的,警察可以随便闯进他家里,随便逮捕他,随便殴打他。这是因为,“官吏们对付穷人时不是按照法律的条文而是按照法律的精神。”

三权分立和英美法系

在工人阶级争取缩短工作日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斗争中,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和压迫工人阶级的强力工具。

1802年起,英国工人就不断地为争取从法律上限制工厂工作日而斗争,直到1847年,在土地贵族报复资产阶级废除谷物法的帮助下,终于迫使英国议会通过了十小时工作日法案。1849年,资本家向高等控诉院提出控诉,法官的判决是:实行童工两班轮流工作而成年工人在机器转动的全部时间内不停地工作的轮班制是完全合法的。于是,资产阶级就通过司法权取回了议会立法使他们丧失的东西。一年后,由于地主对资本家妥协,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又变成了十小时半工作日法案。[1]

恩格斯曾经提到法国鲁贝城的一次罢工,当地工人占多数的地方议会不仅承认罢工者的行为合理,而且决定拨款50000法郎支援罢工者。但是由于省长反对,这笔款项没有支付。因为根据当时法国的法律,只要省长认为市议会超出了它的权限,他就有权停止市议会的任何决定的执行。[2]

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鼓吹三权分立,即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其实,三权分立的思想只是反映了资本主义前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和分享统治的情况,[3]而在资本主义时期,分权制只是方便资产阶级通过相互制约的权力,把一个权力对工人阶级的让步,通过另一个权力夺回来。恩格斯在谈到对工人住房实行卫生方面和建筑方面的警察监督时指出,英国每届自由主义政府所奉行的原则,都只是迫于极端必要才提出社会改良法案,至于已经存在的法律则尽可能完全不去执行。[4]更为严重的是,所谓的三权分立,在推翻一个国王的同时,在司法独立的名义下,使终身制的法官成为千百个独裁者。[5]这一点在英美法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实行判例法。也就是说,行使司法权的法官可以通过自己的判决来取消立法权,从而成为独裁者。于是,我们在《资本论》中就看到了这样的实例:1844年法令禁止在十五小时工厂日内用任意分小段时间的换班制度来使用少年和妇女,因为这种换班制度实际上逃避了对少年和妇女的工作日时间的法律限制,延长了他们的工作时间,但资本家们却用最冷静的态度向工厂视察员宣称,他们将不理睬法律的条文,他们打算自行恢复旧的制度。工厂视察员向法庭提出诉讼,但由各郡资产阶级分子组成的不领薪水的治安法官宣判资本家们无罪。其中,一家纺纱厂的资本家,一个叫埃斯克里格的人,曾把他的工厂准备实施换班制度的计划提交本区的工厂视察员。在他的计划被拒绝以后,他起初没有采取什么行动。几个月以后,另一个纺纱厂的资本家,一个叫鲁宾逊的人,由于实行一种与埃斯克里格想出的换班制度相同的制度而受到控告。庭上坐着4位法官,其中3位是纺纱厂的资本家,而以那位必不可少的埃斯克里格为首。埃斯克里格宣判鲁宾逊无罪,并且说,对鲁宾逊来说是合法的事,对埃斯克里格也是合理的。于是,他根据他自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马上就在自己的工厂里实行这种制度。[6]

或许有人会说,在现在的法庭上执法的是职业法官。但是,这些法官并不是圣人,按照主流经济学的说法,他们同样是自私自利的理性经济人,那么,他们偏袒与他们利益有关的纳税大户和诉讼费大户的资本家也就是很正常的了。要知道,法律不是上帝制定的,不是什么至高无上的东西,它只是现实中的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马克思指出,兰盖只用“法的精神就是所有权”这样一句话,就把孟德斯鸠幻想的“法的精神”推翻了[7]。这也是当今中国在市场经济中让物权优于人权,先为物权立法,使人权屈从于物权的原因。恩格斯还曾指出,无论资产者做什么,警察对他总是客客气气,并且严格地依法办事;而对无产者来说,法律的保护作用是不存在的,警察可以随便闯进他家里,随便逮捕他,随便殴打他。这是因为,“官吏们对付穷人时不是按照法律的条文而是按照法律的精神。”[8]

从逻辑上讲,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是不存在的。三权分立的结果不是互相监督,而是互不买帐或妥协分赃。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历史上遭受弹劾提案的总统还没有遭受刺杀的总统多。

事实上,三权分立只是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的一种手段。在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它就只是资产阶级玩弄“民主、自由”的一个把戏,是资产阶级对付国内沸腾着的激烈情绪和把人民的要求像蒸汽那样放出去的安全阀[9]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61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292页至第29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5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287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48页。

[6] 《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4页。

[7] 同上,第711页脚注。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577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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