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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之主观性与真理之质的规定性

2012-7-8 12:04| 发布者: 热风冷眼| 查看: 1852| 评论: 2|原作者: 高寒|来自: 民主社会主义论坛

摘要: 本文认为,真理是一种认识,它的质的规定性是:内容客观性与形式主观性的矛盾。文中借助信息论,发生认识论等现代科研成果,强调了真理作为认识对主体的依 赖。指出:主体也是一种存在,并与客体在基于实践的相互作用中一道决定意识;真理的存在方式是有别于客体之自在必然性方式的意识、思维形式;真理之有或无 阶级性的根据不在于客体,而在于主体;处于特定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人的自然、社会二重属性之矛盾主、次地位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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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之主观性与真理之质的规定性

——从真理有无阶级性的论战谈起
(1986年2月27日完稿)


高 寒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真理是一种认识,它的质的规定性是:内容客观性与形式主观性的矛盾。文中借助信息论,发生认识论等现代科研成果,强调了真理作为认识对主体的依 赖。指出:主体也是一种存在,并与客体在基于实践的相互作用中一道决定意识;真理的存在方式是有别于客体之自在必然性方式的意识、思维形式;真理之有或无 阶级性的根据不在于客体,而在于主体;处于特定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人的自然、社会二重属性之矛盾主、次地位的变化,致使意识分别呈现为自然性意识或社会 性意识,从而导致自然科学真理无阶级性而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必然性要以真理方式存在,便只有通过那么一种思维,即其利益与此必然性相符,从而可在对它的正确反映中实现自身利益之特定阶级的意识形态,才成其为可能;承认这点必然导致承认在不同历史阶段处于上升时期的各阶级均有着表现为 本阶级意识形态的真理,这便是社会科学真理阶级性的绝对意义。而随着历史的发展,此一阶级的真理必将会被作为人类认识社会之总体成果发展地继承于彼一上升 阶级的真理之中,或更高历史阶段超脱于利益机制的人类意识之内,并最终实现自然科学真理与社会科学真理的合一,这便是社会科学真理阶级性的相对意义。


小标题

序言

引子

一、真理的质的规定性

二、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不在于客体

三、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处于特定主客体关系中的人之自然社会二重性的矛盾主次地位变化

四、真理阶级性的绝对意义

五、真理阶级性的相对意义

简短的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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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此文系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写于四川省第三、第四监狱,是应当时中国哲学界的一个热门论战题而作。那时我作为政治犯正在服那漫长的十八年徒刑。

中国监狱内的严酷,除了那超强度的奴隶般体力劳动外,更有那对犯人之一切非官方精神支柱的摧毁,不论这些“精神支柱”是来自对宗教的虔诚,对理念的执着,还 是来自对江湖义气的笃信。甚至,即使它是非官方版的马克思主义,乃至非中共当权派的另类中共派别的主张,总之凡不符官方之当时价值标准者,均概属扫荡之 列。

狱中之摧毁“精神”,既是通过一波接一波的“认罪服法”运动,通过年终评审,通过严管队,禁闭室、酷刑、加刑(期)之类来实现的,也 是通过倡导交心、鼓励检举,通过赛诗会、黑板报、《新生报》,以及通过记功评奖,评劳改积极分子,乃至减刑、假释之类来实现的。这是犯人们每天的必备功 课,它会伴随你五年、十年、二十年、乃至终生。在这种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炼狱般煎熬中,人性中的美与丑、人性与兽性,均获得充分、甚至极致的体现。这中 间,变节、出卖、告密、尤其是当上奴才的沾沾自得与充作鹰犬的穷凶残忍,几成家常便饭。在这方面,所谓政治犯,包括文革造反派这样的政治犯,并不见得就可 骄傲于所谓刑事犯,尤其是,一些懂点文墨的政治犯,竟大大地逊色于刑事犯中许多质朴的乡野村夫们。那种“抓屎敷脸”的动情,那种感恩“新生”的肉麻,那种 反戈同案的冷酷,那种为获得减刑不惜出卖一切践踏一切亵渎一切毁灭一切的无耻,都在在让人叹为观止、触目惊心。

坐落于大竹县城关边沿的四 川省第三监狱,是专门关押重刑犯的地方,著名的胡风即长期关押于此。过去此监只收“无期”以上的犯人,七七年因抓人实在太多,才放宽到接收十五年有期徒刑 以上者。我当知青时恰好就下乡在该县,我的十三岁到二十一岁这段时光,就是在大竹县渡过的。过去每次进县城,省三监的那一长排电网高墙是必经之地。我时常 好奇地边走边望着那些身着一色囚服的犯人们被押解着在高墙下的田野里干活。我那时是万没想到自己日后竟要与他们成为“同犯”的。七二年我被招工到了达县专 区罐头厂,故这次到大竹县,也算是重返(第二)故乡。只不过没有“锦衣”而只有绑绳一条。

在狱中,政治犯与刑事犯,或这类政治犯与那类政 治犯,此类刑事犯与彼类刑事犯的界限其实只是表面的。而真正的界限则是“顺改造”与反改造的对峙。反改造分子,是狱中的首要打击对象,在监狱中的日子是最 不好过的。“顺改造”则是我在三监时送给那些立功心切犯们的一个雅号,用狱警的的话语则是“靠拢政府的有立功表现的犯人”。四川省第三监狱是一个特重精神 摧毁的监狱。它的一个著名的口号即“不认罪就是最大的反改造!”而我正好被归类于此。

我之曾被三监列为头号反改造分子,不仅是我一般地不 认罪,而且是我的“反改造气焰特别嚣张”。我曾在监狱长神气活现地向全狱犯人训话点我名时递条子上去请他讲话注意法制观念;曾在“认罪服法”学习班上当着 众犯人让三中队主管管教下不来台:如果我曾在国家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文章就是犯罪,那么你本人曾在监狱犯人的“批邓”会上宣读过邓小平的十大罪状就该杀头; 曾对一帮奉令前来“帮助”我认罪的前军队的师长、团长这些奸污知青的“军犯”们拍案喝道:你们这帮当代黄世仁有什么资格来“帮助”我;曾对“顺改造”们宣 称:评上劳改积极分子,是你们的光荣,但对我则是耻辱,因为我无罪,相反,“反改造”则是我的光荣,因为作为无罪的公民,我在维护法律的尊严。更有甚者, 年终评审时,我竟然坚持要将上述被视为三监创监以来闻所未闻的“反改造”、“反政府”言行,将自己不停地写申诉书等等,当作自己坚持事实求是,坚持法制观 念之“一年的收获和成绩”来填写。

后来,由于外面形势的变化,不认罪,写申诉已经不被列入“反改造行为”了,狱中的日子也就稍微轻松了 些。但即使如此,我还是不得不作将十八年刑期坐满,即要到一九九五年才能出狱的思想准备。面对险恶丛生的生存环境和如此漫长的牢狱岁月,我开始尝试着钻进 哲学的殿堂去寻求片刻的内心宁静和现实“逃避”。此文便是那个岁月自己在繁重的苦役和枯燥的申诉缝隙中独自躲进一爿精神家园转悠流连之断断续续的结果。当 然,为了争取到这种“内心宁静”的权利,我与三监当局也免不了一场“法”的较量。狱方以“犯人服刑的要务是认罪服法、悔过自新”为由,多次干扰我的写作。 我则以“犯人可以从事于国家于社会有益的科研活动”之劳改条例为据,坚称我的写作就是“于国家于社会有益的科研活动”,而此是否系科研活动,不能以你们狱 警看得懂否为准,直弄得狱方左右为难,哭笑不得。于是此官司打到四川省劳改局。我倒万万没有想到,该局竟然真将此文初稿送往中国社科院去“鉴定”,而中国 社科院又将其踢皮球到了四川大学哲学系。一天晚上“学习”时,我的老对头,三中队主管管教蒋云贤来到铁栏紧锁的监舍前,用念法院驳回裁定书的语调,放声高 念中国社科院与川大哲学系的两封信件。此两信均不过是那种中国学术官僚的官场八股,当然不会去说我的文章有何学术价值。其大意是:此课题确属哲学界正在研 究探讨的课题,但犯人在狱中首要的还是应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云云。蒋念完后,用他那阴柔的娘娘腔哼着鼻子丢下一句“一个劳改犯,还要研究什么哲学,没见 过!”。话虽如此,但自那以后,对我的写作,他们也就睁只眼闭只眼了。

自打知青年代练笔时起,多年来我就一直奉行“没有独立见解不提笔” 的为文信条,故此文之基本立论是否有其独创性,尽可由读者去品评。在四监时,我曾将此文中所涉及的几个与官方教科书解释迥异的基本哲学概念,写成几个词 条,寄去了《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编辑委员会,当然无下文。一九八二年,在地、省及最高法院复出右派们的联手强力干预下,在达县地委第一书记李香山被作 为抵制平反冤假错案之典型调离后,我案被全案推翻,我终于获得“撤销原判、宣告无罪”之法律意义上的彻底平反。出狱后,我曾将此文的主要论点缩写成一篇争 鸣稿,发表在四川社科院的《社会科学研究》八三年第四期上,题为:“不应求‘爱’ 于被反映者--与黄楠森、陈志尚先生商榷”。黄时任北大哲学系主任;陈则任该系教授。

一九八六年,此文曾入选“全国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最新成果研讨会”。

此 文今天是第一次公开发表。细心的读者不难看到,文中的若干思想与我现在的理念或许并不一致。是的,我无意去掩饰自己当年的认识局限,也无意去修饰自己的爬 涉轨迹。尤其是,此文曾倾注了我持续数年的劳作,无论就其内容还是形式,都标志着我这个当年因家庭出身而被撵出校门、至今只有高小文凭可以出示、只有初小 高小可作校园生涯回忆、且几乎是在农村长大(13-21岁)的重庆崽儿,在十五年前所能达到的认识和文字的高度。更何况,它还是我之炼狱生涯交出的一份答 卷。高处不胜寒,夫欲何求?

“灾难具永恒的价值,不幸即力量的源泉。”

高 寒 2000年5月20日 于纽约




引 子


现在人们都在谈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言而喻,精神文明是脱离不开物质文明的,但同样不言而喻的是,今天的精神文明也脱离不开昨天的精神文明。正象今天 的物质文明是昨天、乃至前天的物质文明的一个发展一样,今天的精神文明也是昨天、乃至前天的精神文明的一个发展。列宁说得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 级精神文明“绝不是离开世界文明大道而产生的固步自封、僵化不变的”东西。(1)因此,我们今天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不能不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而 要在建设这样一个体系的过程中减少盲目性,就不能不正视作为历代精神文明成果的真理之是否有阶级性的问题。

真理之是否有阶级性,是围绕我 国哲学界三十多年未解的一道哲学难题。此课题当然只有在承认唯物史观的人们中才可能发生。当代西方资产阶级基于其阶级利益根本否定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阶 级斗争--尽管阶级和阶级斗争理论甚至是他们的先辈基于同一个阶级利益而率先提出来的--因而怎么会对这类课题感兴趣呢?这个五十年代提出、六十年代前期 一度活跃、七十年代后期又颇为热烈了一阵子的课题,其讨论目前仍处于低落状态。此僵局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理论界对该命题的反思,一方面也意味着争鸣双方实际 都陷入了某种困境。

就所谓任何真理均无阶级性论来说,鉴于其根本宗旨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故该论当然不会否定包括这个认识论在内 的整个马克思主义科学是真理,同时也并不否认马克思主义科学具有强烈的无产阶级性,这么一来,他们那想否定对方依上述两个前提而必然推出的“部分真理有阶 级性”之结论的一切企图,便统统陷入了无法摆脱的自相矛盾。

然而,所谓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论的情形也不更妙,它除了那个著名的三段论式 即“马克思主义是真理,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外,几乎所有论据都败在了对手脚下。尤其是那甚至迄今还在反复地作为其基本论据产生出来 的“社会科学真理在阶级社会中所反映对象是阶级关系”的各式论证,更是不堪一击。对方的驳斥有力而深刻:你要证明那些对有着阶级属性的客体作了正确反映的 真理具有阶级性,那你就还得证明那些对有着生命的客体作出正确反映的真理具有生物性;那些对物质结构做出正确反映的真理具有物理性或化学性,等等。勿庸否 认,如同己方的那个三段式论证迄今未被驳倒一样,对方的这个归缪法论证也迄今未被驳倒。

依我看,这两个论证都是无法被驳倒的。这便是眼下争鸣陷入僵局的症结所在。本文的论证与结论,则是在同时承认以上两个互为驳论之论证的基础上而另劈蹊迳作出的。


一、真理的质的规定性


要弄清真理之是否有阶级性,首当其冲遇到的问题便是: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看来,真理究竟是什么?它有何质的规定性?

我们知道,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又分两个方面:(一)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何为世界本源;(二)思维能否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那么,真理究竟是属于那个方面的问题呢?很显然,属于第二方面,即认识论领域的问题。

整个认识的基本矛盾,是主体与客体的矛盾,作为认识的主、客体,尽管双方共处于一个矛盾同一体中,互以对方作为自己在认识领域之存在的前提,但这并不排斥双 方各自有着自己独特的存在方式。正是这各自具有的不同的存在方式,才使得认识的主、客体互相区别,彼此对立,从而形成、推动主客体矛盾的发生、发展。那 么,真理究竟是以认识主体存在的方式存在呢,还是以认识客体存在的方式存在?人们常说,真理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然而,难道整个认识领域不都是主、 客体彼此交换信息的相互作用“场”?难道有资格进入认识论领域的范畴不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可见,这实际不过是道出了认识论领域诸范畴的共性而 已。我们知道,构成现实认识客体的,无非三大类:自然、社会、精神成果。鉴于精神成果归根到底是对前两大类的认识结晶,故从根源上说,认识客体就只是指自 然和社会了。自然的存在方式,有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等等运动,就其特征而言,归根结底无非是物质和能;而社会的存在方式则有经济的、政治的、 宗教的、民族的等等运动,就其特征而言,归根结底无非是人们的相互交往。而两者在本质上均是以一种自在必然性的形式存在着。构成认识主体的,当然是指人。 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存在方式则有感觉、知觉、表象、直观、想象、抽象等等,这些在本质上均是以大脑的特定功能即意识、思维的形式存在着。由此便不难判断: 真理在主、客体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系统中,其存在方式不是依附于认识客体、不是以自在必然性的形式,而是依附于认识主体、是以意识、思维的形式存在着, 故真理范畴从属于认识范畴,真理是一种认识,便是题中应有之义了。对此,黑格尔是很明确的,他把对真理的阐述安排在《逻辑学》中题为“观念”的第三篇。正 是对该篇,列宁誉之为“差不多是对辩证法的最好阐述”。(2),黑格尔指出:“一切现实的东西,只要它们是真理的东西,就是观念。”(3)列宁旁批到: “‘观念'这一用语在普通意义上被使用着。”(4)“观念(要读作:人的认识)”。(5)

诚然,凡真理均是认识。而认识则并不都是真理。 真理仅属于认识中其内容与客体的本质、规律相符的部分。真理的直接对立物是谬误,谬误也是一种认识。真理与谬误的质别,不在于双方何者依赖于主体;不在于 何者隶属于认识,而在于,也只在于其内容何者与客体相符,即何者含有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可见,就其存在形式而言,真理与谬误并无原则区别,二者 均取意识、思维形式。然而,就意识、思维中的内容而言,它们则大相径庭了。真理之为真理,“真理作为同客体想符合的知识”,(6)要受制于客体,凡是不符 合客体本质及规律的认识,一律无资格进入真理的殿堂;而谬误,虽然作为认识归根结底也能在存在中找到其产生的根源,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是有关并非自在自 为地存在的东西的一种意见”,(7)因而总是带有对客体歪曲的主观随意性。可见,形式的主观性不是真理区别于谬误的规定性,相反则是二者联结的规定性。因 而它只是真理的非本质规定性。而只有内容的客观性,才是真理有别于谬误、才是同一中显现出差别的规定性,才是真理的本质规定性。

然而,真 理的本质规定性离不开相对于它的非本质规定性,否则它自身便失去了真理本质规定性的意义。同理,真理的客观内容,也离不开相对于它的主观形式,否则它也便 失去了真理客观内容的意义。由此可见,真理之为真理,其自身蕴含有一对基本矛盾,即客观的内容与主观的形式,或曰内容的客观性与形式的主观性的矛盾。正是 这对基本矛盾,使真理在一个更高层次的矛盾系统中又作为特殊矛盾或矛盾特殊性与它物——如谬误这类认识;自然、社会这类客体——区别了开来,从而构成了真 理的质的规定性。

根据辩证逻辑,规定不是定义,定义是着眼于对象的外部特征;规定则着眼于事物的内在联系。质的规定性是指那种在事物的诸 多规定中从根本上制约着其他一切规定的规定。它是整个规定的网络之纲,没有它,由各种规定编织成的有机网络便会倾刻解体,特定的某物也便不复存在了。可 见,这质的规定性就是某物之为某物的存在根据。然而“如果任何事物都和自身同一,那么,它就没有差别,就没有对立,也就没有根据”,(8)因而“矛盾是某 种更深刻、更本质的东西。…… 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9)故,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就只能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而不能以单方面的规定存在了。对于真理来说,正是基于那客观内容与 主观形式的基本矛盾之质的规定性,才产生出诸如真理的具体性与抽象性;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等次一级的规定性来。

那么,作为真理之质的规定性的“内容客观性与形式主观性的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既然真理同一切认识一样只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那么,真理的基本矛盾当然也就产生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了。

不 言而喻,真理的客观性是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导源于客体。倘若没有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也就无所谓真理的客观性,当然也就无所谓真理了。从信息论的角度 看,人的各类认识活动不外是对外界信息的某种接收和解码,因而客体总是作为信源制约着主体获取信息,主体要从客体那里得到信息,就必须将来自客体的特定刺 激还原为与客体相符的特定内容。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反映(歪曲反映从广义上讲当然也不能说其中毫无信息,但严格从信息本意即接收点对发出点在信息内容上不 致有本质的歪曲上讲,只能算获取了负信息,故只可算作负反映)。这便是真理的客观性对于客体的依赖性。然而既然真理的客观性从根本上讲离不开主、客体的相 互作用,那么,其题中应有之义就是它除了有依赖于客体的一面,还得有依赖于主体的一面。这表现在:真理的客观性不能脱离开意识,思维而独立,它本身只能以 认识主体所特有的机能即意识,思维的方式而存在。依照信息论,没有信源固然无所谓信息,但没有信宿也同样无所谓现实的信息。信源制约着主体获取信息,但主 体作为信宿也同样制约着信源实现信息。没有认识的主体接收客体发来的刺激,没有这种刺激以服从特定机制的特定方式之转换、解码,要实现与客体相符的内容也 是不可能的。基于这种意义我们同样可以说,倘若没有认识的主体,也就无所谓真理的客观性,当然也就无所谓真理了。可见,真理的客观性,是纳入主体框架,是 存在于主观形式中的客观性。它与客体那以自身特有方式存在的客观性在存在方式上是有着质别的,故对二者是不应“一视同仁”的。因此,我们决不能简单地把作 为真理内容而存在,即被正确地反映在人们意识中之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等同于独立于我们意识之外而自在地存在着之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马克思有句名言: “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们的头脑并在人们的头脑中被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0)人们通常在引述马克思的这句话时强调了物质之被“移入”的意义, 而却往往忽略了物质之被“改造”的内涵。被谁改造?被主体所改造;改造为啥了?改造成意识、思维系统了。用黑格尔的语言就是“真理的本身实质上又包含在认 识中……既然谈到认识,那就应该谈到生命”,而“生命把自己作为个别的主体而和客观性分隔开来”;(11)“真理,作为同客体相符的知识……扬弃了客体所 构成的那个否定”。(12)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列宁指出:“人的意识、科学(‘概念’)反映自然界的本质、实体,但同时这个意识对于自然界是外在的。” (13)

正象真理的客观性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既受制于主体又受制于客体一样,真理的主观性也同样在这种相互作用中既依赖于主体又依赖 于客体。真理的主观性,是指真理的存在方式要取意识、思维形式。而意识、思维又是依附于特定的生命的。列宁称赞黑格尔“把生命包括在逻辑中的思想是可以理 解的--并且是天才的。” (14)并归纳道:“具体的主体=人的生命”。(15)我们知道,任何信息的产生都离不开特定结构和特定能量的载体。而作为真理这类信息,除了具有一切信 息都具有的再现它物的共性外,当然还具有自己的个性。真理,它所再现的并非是有关事物的混沌的表象,而是“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 系。”(16)而要获得这类高级信息,就得靠载体的特定高级功能,因而真理这类信息的实现,是离不开认识主体的一系列能动性的。这就是我们通常知道的通过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功夫,由感性认识经知性进到理性认识,从而将对象的完整的表象蒸馏为抽象的规定,又将这些抽象的规定综合为思维 的具体等等。因而真理之得以产生,得以存在,均是借助人类特有的精神抽象力来完成的,而这种抽象力又只能依附于特定的生命构造--人脑--而存在。由此可 见,没有主体,就谈不上真理的主观性,当然也就无所谓真理了。这便是真理的主观性对主体的依赖性。至于真理的主观性对于客体的依赖,当然也只能从主、客体 的相互作用中去寻找了。我们知道,作为构成真理主观形式的人的意识、思维能力,是人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别开来,从动物中提升出来的一个标志。无论从系统发生 还是个体发生来看,倘若没有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思维的产生是不可思议的。正是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产生了能思维的大脑(或毋宁说,生命、大脑这类物质在 与其它物质的相互作用中彼此才分别具有了主体与客体的意义),才发生、发展了可以把自己同周围环境区别开来的主观世界。正象人类的胚胎发育缩微了整个生命 的发展史一样,个体思维的发生也浓缩了整个思维的发展史。今天,对于任何个人来说,倘若一直没有接触到来自客体的信号刺激,即使他有着可以产生思维的大 脑,但这个大脑还是不会发生思维这种特定的机能运动的。这便是真理的主观性对于客体的依赖性。

如此看来,无论是真理的客观内容还是真理的 主观形式,都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既依赖于客体,又依赖于主体。然而,双方在其依赖于主、客体的具体方式上则又分别有着自己的特点。真理的客观内容对客 体的依赖,是作为反映物对被反映物的依赖,是实现在人脑中并转换为思维的信息对信源的依赖。而真理的主观形式对客体的依赖,则是通过客观内容,以客观内容 为中介的依赖。真理的主观形式对主体的依赖,是功能对结构,机制对机体的依赖;而真理的客观内容对主体的依赖,则是通过主观形式、以主观形式为中介的依 赖。由此可见,真理的客观内容之于主体;真理的主观形式之于客体,均属于间接性依赖。换言之,客体对于真理的主观形式的制约是通过真理的客观内容来传达 的;主体对于真理的客观内容的制约则是通过真理的主观形式来传达的。前者便是真理的特定内容只能具有特定的形式的原因;后者则是真理的特定形式只能表现特 定内容的根据。


二、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不在于客体


当我们考察了真理的质的规定性,以及其中所蕴含着的作为真理之基本矛盾的两个矛盾方面各自对主、客体的依赖关系后,现在我们可以进而考察真理之有无阶级性的问题了。

我 们知道,作为认识的客体,基本上无非就分为自然和社会。而人的认识也相应地基本分为两大类:凡以自然作为认识对象的理论思维构成了自然科学,而其中符合于 自然界的本质及规律的部分便是自然真理或自然科学真理;凡以社会作为认识对象的理论思维构成了社会科学,而其中符合于社会的本质及规律的部分便是社会真理 或社会科学真理。对于自然科学真理,现在认为它含有阶级性的意见已经很少了。关于真理之有无阶级性的争论之焦点实际是集中在社会科学真理上。那么若问,自 然科学真理为什么不含有阶级性呢?对此,三十多年来争鸣各方几乎均众口一词,认为:其源盖出于自然界本身无阶级性。

是的,阶级只是一种特 定的社会现象,阶级性也无疑只能算一种社会属性了。它与自然科学所反映的自然界之各类物质具有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等,可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 事。但是,如果说自然科学真理之无阶级性,是由于其所反映的对象无阶级性所致,那么,依照此推论的逻辑,社会科学真理就应该具有阶级性了。因为争鸣各方几 乎谁也没否认阶级及含有阶级属性的事物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社会客体,是社会科学的认识对象。既然如此,对这类社会客体的本质及规律作出正确反映的社会 科学真理应当含有阶级性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如此一来,作为持任何真理均无阶级性论的一方,怎么可以一方面承认“凡对非阶级性事物作出正确反映的真理不含 阶级性”;而另一方面却又否认“凡对阶级性事物作出正确反映的真理含有阶级性”呢?怎么可以对根据同一前提所逻辑地作出的两个判断,采取肯定一个、否定一 个的自相矛盾的态度呢?对于持任何真理均无阶级性论的同志,要坚持自己的论点,便二者必居其一:要么就得放弃那从客体中去寻找真理之无阶级性根据的企图; 要么就只能否认社会客体有任何阶级性了。否则就必然要陷入其无法摆脱的悖论:自然科学真理之无阶级性源于无阶级性的自然客体;而社会科学真理之无阶级性则 源于有阶级性的社会客体了。

然而,持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的一方,三十多年来且至今也是沿着这条到客体中去寻找论据的途径探索的。因为咋 一看来,这样既轻而易举地暴露了论敌的自相矛盾,又符合逻辑地引出自己的结论。然而事与愿违,求证于客体的结果也必不可免地使自己陷入了无法摆脱的自相矛 盾:既然作为特定物质之具体特性的阶级性可以使反映它的真理含有阶级性,那么作为特定物质之具体特性的物理、化学、生物……性却并不使反映它们的真理含有 物理、化学、生物……性。

应该说,各种摆脱困境的努力都尝试过了。然而,逻辑无情,收效甚微。难怪有人要认为这简直是一种“各方都有道理 却又相互冲突的奇怪局面”,(17)是一场 “长期的混乱和争论不休”(18)了。其实,这种致使争论双方均陷入各自自相矛盾的困境足以表明:企图从认识的客体中去寻找、论证,从而欲从真理的内容上 来揭示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此路不通罢了。

何以见得?

因为既然真理是以一种不同于客体的意识、思维方式存在着,那 么,不管它所反映的客体怎样千差万别,但当他们一旦被正确反映在意识中即作为真理的内容而存在时,它们也就改变了原来的存在方式,由自在的客体必然性转化 为自觉的观念形态了。作为认识对象,它们或者是作为物质及能,或者是作为人们的交往关系存在着;而作为观念形态,它们均只能作为概念系统而存在着。作为客 观世界,他们是实存的具体;而作为主观世界,它们则是思维的具体。对于客体的各种现象、本质、规律及其相应的属性等等,思维均会通过自己无限序列的发展逐 渐予以把握而并不存有任何不可跨越的不可知界限,但是,思维能否把握它们并将其转换为真理内容是一回事,而客体的各种性能是否会在这种把握、转换中也随之 转换为真理内容本身的属性则是另一回事。作为认识客体,尽管社会无疑“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则激情行动的、追求着某种目的的人”(19)而相互交 往的场所,因而社会必然性与自然必然性有着极不同的存在方式,但是从物质一元论上说,社会与自然的界限并不是无限的、绝对的。二者作为认识对象,作为独立 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存在则是统一的。因而当二者被分别正确地反映在人们的思维中,转变为真理的内容时,决不可能会是某一部分的具 体物质属性不会变为真理内容的性能,而另一部分具体物质属性则会变为真理的性能的。既然,作为认识客体,无论是社会领域的阶级性、民族性等,还是自然领域 的化学性、生物性等,说到底不过是以依存于特定物质之自在必然性方式而存在;而思维即使能够准确地反映、深刻地把握它们,其还是不能因此而使真理也取它们 那种存在方式;真理的内容在任何时候都只能以自己所特有的意识思维形式即抽象的概念系统存在着;它无论在结构、形态、属性、运动形式诸方面均只能依赖、并 通过真理的主观形式而存在,那么,欲从真理反映的客体之具体特性的有或无入手,进而在真理的内容中找寻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根据的企图,又怎能不把人引入一 条死胡同呢?

既然寻找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走“客体→客观内容”这条路不通,剩下的,就只有“主体→主观形式”这条路了。

我 们已知,认识主体是人。然而正是人,迄今为止又是唯一可以在认识的舞台上既扮演主体,又扮演客体的角色。作为客体,人与世上一切事物一样是许多规定的综 合。作为一个现实的人,它既有着化学的、生物的属性,也有着民族的,阶级的属性。尽管这各种各样的规定性均聚合在一个具体的人身上,但思维却可以对其作分 门别类的考察,并在不同的层次上予以抽象和综合。不过,如前所述,同一切认识的客体一样,当人的各种规定性被思维反映、把握、转换成真理的内容时,这些以 客体所特有的存在方式而存在的规定性,是并不会随之而转换成真理存在的规定性的。极而言之,哪怕是一个人作为客体被同一个他作为主体的自我反映也是如此。 一个医生,决不会因为给自己看病而致使自己有关的诊断内容随之带上相应的病理性;一个经济学家,绝不会因为考察自己所处的或商人或金融家的地位而使自己的 有关考察内容含有商业性或金融性;同理,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亦决不会因为研究自己所处的阶级地位,就使得这项研究内容随之带上了相应的阶级性,换言之,即 使这项研究算得上真理,即使其含有阶级性,但此阶级性亦绝非作为客体的他所提供,而是作为主体的他所给予的。

我们知道,真理具有既依赖于 客体、又依赖于主体的属性,故特定真理得以存在就不仅依赖于特定客体,也依赖于特定的主体。而所谓真理对主体的依赖,不外是指真理须以人所特有的意识、思 维为其存在的方式而已。我们还知道,人所具有的多方面规定性概而言之无非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于是,现在全部问题便集中在认识主体所含有的自然、社会属 性,会不会在认识过程中转化为作为真理主观形式的意识、思维之属性了。

一些持社会科学真理阶级性论的同志否认其阶级性是依赖于真理的主观 形式,据说是这么一来,阶级性岂不就只是外在地附着于,而不是内在地蕴含于社会科学真理了。其实,这至少是对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作了形而上学的理解。固然, 内容是指事物的实质性规定,是事物诸特性的基础,但形式恰恰是使这诸种规定得以结合在一起的内在结构,是事物得以存在的方式。因而怎能把社会科学真理的阶 级性蕴含于其主观形式中视为“外在”呢?

要说人的意识、思维具有社会属性,大概是不会遇到多大非议的,然而要说人的意识、思维具有自然属 性就难以幸免此难了。我们的各类哲学教科书、哲学词典,均有“存在”与“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范畴,但却没有“自然存在”与“自然意识” 这对范畴。尽管我们的许多自然科学如生理学、遗传学、解剖学以及一些边缘科学如心理学、人类学等,都把人当作自然存在物来研究,但要在哲学的高度承认人的 这种自然属性是与人的社会属性属于同一序列的范畴,是一种自然存在,就至少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了。这表明,我国哲学界倘未对“人的自然性质”、尤其是未 对由此引起的“自然存在”、“自然意识”这些范畴给予理论上的认可。

应该承认,这种状况有其哲学史上的原因。我们知道,“社会存在”与 “社会意识”是历史唯物论的范畴。在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论之前,整个哲学界是一直沿用一般“存在”与一般“意识”这对范畴的。诚然,在不同的哲学派别那里 这对范畴有着不同的解释,然而,即使在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义集大成者费尔巴哈那里,这 “存在”、“意识”也实际只是被作为“自然存在”、“自然意识”的意义而使用着。因为在费尔巴哈眼中,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社会领域。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 “我的学说和观点可以用四个词来概括,这就是自然和人。”(20)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他紧紧地抓住自然界和人”,(21)“就形式讲,他是现实的, 他把人作为出发点;但是,关于这个人生活其中的世界却根本没有讲到”。(22)“历史对他来说是一个令人感到不愉快的可怕领域,”(23)所以“当说费尔 巴哈是唯物主义者时,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决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24)了。是马克思把费尔巴哈哲学中只具有自然本质的抽象人 还原为不仅具有自然性质,而且还有着社会本质的具体人。他认为,“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25)为了使一般“存在”与一般“意识”的概念得 以深化,或毋宁说为了与藏于这两个概念中的“自然存在”与“自然意识”相区别,“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这对范畴便应运而生了。马克思庄严地宣告:“不 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6)唯物论的闪电终于破天荒地射入了这块从来都被唯心论的浓云笼罩着的园地。

不过正象马克思当年是辩证的否定费尔巴哈一样,我们今天也只能辩证地理解马克思。否则我们就会犯如同列宁所说把本是无限地近似于一串圆圈之认识中的任何一个片断当作独立完整的直线那样的错误,(27)以至于把马克思本已还原为具体人的人再次给变为抽象人。

列宁指出:“从1844-1845年马克思的观点形成时起,他就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特别是一个拥护路?费尔巴哈的人,就是后来他也认为费尔巴哈的弱点仅仅在 于他的唯物主义不够彻底,不够全面。”(28)“马克思在1844-1847年离开黑格尔,走向费尔巴哈,又进一步从费尔巴哈走向历史(和辩证)唯物主 义。”(29)因此,当马克思1844年提出“社会的人”,(30)1845年提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 的总和”(31)时,他对费尔巴哈那所谓自然本质的“人”是扬弃地保留在自己的概念中的。换言之,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那所谓只有纯粹自然本性的人时,是 决不会走向另一极端,拿一个只有纯粹社会本性的人去与之抗衡的。马克思是在并不否定人的自然本性的基础上,或毋宁说是把人的自然本性视作为既定的历史前提 和逻辑前提来阐述人的社会本性的。恩格斯晚年在回顾马克思当年创立唯物史观这段历史时的论述足以证明这点:“费尔巴哈没有走的一步,终究是有人要走 的。……这个超出费尔巴哈而进一步发展费尔巴哈观点的工作,是由马克思于1845年于《神圣家族》中开始的。”(32)“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 活在人类社会中,……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哲学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但是,这个 任务费尔巴哈是完成不了的。他虽然有‘基础’。”(33)至于马克思本人在他的大量论著中论述人的社会本质的同时,将人的自然本性抽象出来研究之论述就更 是不胜枚举了。这里仅引两例。其一:“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34)其二:“人 用来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一般人类生产活动,它不仅已经摆脱了一切社会形式和性质规定,而且甚至在它的单纯自然的存在上,不以社会为转移,超乎于 一切社会之上,并且作为生命的表现和证实,是还没有社会化的人和已经有某种社会规定的人所共同具有的。”(35)前者引自《1848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后者引自《资本论》。可见,马克思扬弃地把费尔巴哈的自然“人”概念保存于自己的社会“人”概念中是贯彻始终的。

如此看来,正象纯粹自然 人是一个抽象人一样,纯粹社会人也是一个抽象人,因为两者均只是抽象出人的一个单方面的规定性而已,故现实的人应被视为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之具体的历史的 统一。不过,既然人的自然本性表征的是人与自然界的联系、共性,而人的社会本性表征的则是人与自然界的区别、个性;既然个性、也只有个性,才是一事物区别 于它事物的内在根据;既然唯有社会本性才可将人类与那在自然界演化序列中的哪怕最相邻的动物区别开来,那么,人的社会本性才是人之成其为人的根据,才构成 人的本质属性,才真正是人的本质,便是不言而喻的了。

可见,既然“社会存在”、“社会意识”是对“存在”、“意识”的深化,于是那在旧唯 物论中实际只具“自然存在”、“自然意识”之狭窄内涵的“存在”、“意识”这对范畴,就真正被提升到了一般概念之地位,使之同“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的关系具有了属概念与种概念的意义。这么一来,那过去藏身于 “存在”与 “意识”中的“自然存在”、“自然意识”之特定内涵,就再无必要象过去那样借助于一般概念的外套去冒充一般概念,而应以适合自己身份的装束出场了。也就是 说,“社会存在”、“社会意识”依照逻辑理所当然应该有个“自然存在”、“自然意识”与之并列;在这两对分概念之上,则应有一对具有更高的抽象力、更大概 括力、从而更具普遍意义的“存在”与“意识”的总概念。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中则没有“自然存在”与“自然意识”这对概念的位置(尽管其内涵往往 被包含于作为一般概念的“存在”与“意识”中),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哲学体系上的一大缺陷。我们过去曾一度将自然科学纳入社会意识形态;今天竟然又找不到自 然科学无阶级性的根据,追溯起来,不均与这一缺陷不无关联吗?


三、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处于特定主客体关系中的人之自然社会二重性的矛盾主次地位变化


我们知道,所谓存在与意识,从而自然存在与自然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均不过是属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而已。这第一方面问题的解决并不能替代 第二方面即思维与存在同一性问题的解决,它至多只能为其奠定一个或唯物或唯心的基础。因而,存在与思维的关系,当然便不能直接等同于认识中的客体与主体的 关系了。因为前者是本源与派生的关系,后者则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况且主体本身也是一种存在,故当我们在认识论领域坚持唯物论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时,就别 忘了除了作为客体的存在决定着意识外,作为主体的存在也照样决定着意识。区别只在于--如前所述--前者决定着意识的内容;后者决定着意识的形式罢了。不 过,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从而认识的发生、发展及其分化,均是离不开实践的。所谓实践,用马克思的话就是:从主体方面理解的事物、现实;被理解为客观活动 的人的感性活动。(36)从广义上说,正是在实践中,才会发生区分主观、客观的问题,才会发生存在与思维的问题,一句话,才会从自然史中分化出个社会史 来。也只有在实践中,人类与外界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才具有主、客体的意义;客体才能在主体面前显露其对象性;主体也才能在客体面前展示其能动性。正象 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只有在实践基础上才可能区分一样,自然主体、社会主体也只有基于实践才可能区分。一块钨矿只有在实践中,当它作用于不同的主体时,才能 暴露出它的价值(社会客体)或使用价值(自然客体);一个人也只有在实践中当其认识了这块钨矿的品位或市场行情时,也才能表明自己或者是矿物学家(自然主 体)或者是矿产商(社会主体)。由此可见,既然认识是基于实践之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那么特定的认识就是基于特定实践之特定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 如自然性意识、思维是变革自然实践中的自然主体与自然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性意识、思维则是变革社会实践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了。

不过,作为认识主体的现实的人,既不是纯粹的自然主体,也不是纯粹的社会主体,或者说是既作为自然主体又作为社会主体而存在着的。那么,它又怎样在不同的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分别呈现为自然主体或社会主体呢?我们知道,世间万事万物种不仅包含着矛盾,而且矛盾着的两方面其地位也不是均衡的,双方均以不同的条 件分别居于矛盾的主次地位,而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这主次矛盾方面的易位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了。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矛盾着的两方面,必有一方面是主 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37)显然,要使 自然的或者社会的意识得以实现,关键就得让认识主体自身所蕴含着的自然、社会本性发生此长彼消,或彼长此消的变化。而致使认识主体之内因发生相应变化的外 部条件,便是认识主、客体基于实践的相互作用的性质了。

信息论告诉我们,任何信息的实现均离不开信源和信宿,从而特定信息的实现便离不开 特定的信源及特定的信宿。一个物体有多少种属性,它就会发出多少种信息。但这些各类信息的实现则要靠各种接收器具有相应的解码、贮存、加工、反馈等功能 了。对于同一个世界,在我们眼中与在螃蟹眼中决不会是一样的,这不过是由于两种眼睛对同一客体信息的不同解码所致。对同一物体,狗会闻到比我们多得多的气 味,这也是两类接收器具有不同的信息功能使然。对于同一件衣服,刑侦员考察的是它与罪犯的关系;服装师考察的则是其制作工艺,可见双方是作为不同的信宿与 同一个对象基于不同属性的两类信源建立信息联系的,或者说是作为不同的认识主体与同一个具体对象的不同规定性建立起主、客体关系的。由此我们便看到,正是 当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与自然客体或客体的自然属性建立认识关系时,它内在地蕴含着的二重属性中的自然属性便会随之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决定它成为自然主 体;正是当它与社会客体或客体的社会属性建立认识关系时,其社会本质便会随之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决定它成为社会主体了。

不过问题还 有另一方面,既然成为我们认识之客观对象的,不少事物既有具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或者说既是自然的、又是社会的,那么,它们之作为自然客体或社会客 体存在、就也得依赖于与自然的或社会的主体建立认识关系了。这表明,这类主体或客体,其自身蕴含着的自然、社会二重属性何者居于矛盾主要方面,便均是在互 为条件、互为因果中实现的。其实这本身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黑格尔所说:“相互作用就是互为前提和相互制约的实体的互为因果。” (38)“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终极原因。”(39)

既然真理的客观内容要栖身其主观形式中,即真理要以意识、思维为其存在的方式;既然人的意识又因其特定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而分别为自然性意识或社会性意识,那么,真理的存在也就因其不同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要分别取自然意识或社会意识的形式了。

被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可以同哥白尼的发现媲美的R?里德尔的进化认识论认为,生命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把世界的规律表现出来的过程。譬如,眼的进化反映着光 学定律,鳍的进化反映着水的物理特性。正是这种进化性的适应活动构成了“认识”周围世界规律性的前提,因而精神应被视为生命长期发展的结果,每个人的思维 中都带有永不磨灭的自然史的痕迹。(40)可见,从人类起初纯粹是为了维持生命而发生的物质生产活动中而产生出的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到人类今天大扩展到 200亿光年之外,小深入到10ˉ13 厘米之内的多层次、多角度对自然界的探索,实际不过都是在继续这个历程而已。

我们知道,长久以 来,人在自然界面前是很被动、很不自由的。自然力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一种盲目的必然性,给人造成的各种灾难有时是很可怕的。这样,人类为了生存、为了发 展,就不得不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于是,便发生了人对自然界的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任何人类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 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41)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自然性关系,人类与自然界的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说到底也是一种自然性的矛盾。自然界产生了人类这样的认识主体;人类又将自然界反映在自己的意识中,并进而将这种 反映物化于自然,这说到底也只是自然界的自我认识、自我改造罢了。

正是从人类起初纯粹是为了维持生命而发生的物质生产活动中,正是在由此 引发的人类对自然界认识的同一瞬间,也引发了人类对自己相互间关系即社会的认识。我们知道,人类为了生存、为了发展而去认识自然界的规律、而去利用和改造 自然力,光靠单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的;由此而进行的物质生产,仅有单个的人也是不会发生的。况且,离开了群体,离开了社会,就根本不可能有人类,当然也就 谈不上有任何人类个体了。随着人类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不断发现新的、以往所不知道的自然对象及其属性,它们自身也便日益增长出新的、在其它任何动物群体中均 不具有的属性。“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他们所 必需的生活资料,同时也就间接生产着他们的物质生活本身。”(42)于是,人与人之间,这一群人与那一群人之间便产生了一种新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长久以来,人们在社会关系面前也是很被动,很不自由的。人类自身的这种关系,也是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甚至以一种更加盲目的必然性统治着人们。它给人类造成 的各种灾难有时也是很可怕的。这样,人类为了生存、为了发展,就不得不去认识社会、改造社会,于是,便发生了人们对社会的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马克思指 出:“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43)人类与所谓“人的自然存在”即社会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社会性关系。既然正是社会,终于使意 识、思维在自然界的演化中得以产生的可能性成为了现实,既然从其直接来源上讲,“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44)那么,人类同社会的认识与被认识的 矛盾,说到底便当然只是一种社会性质的矛盾了。而既然社会一开始就是有意识的人的活动,用马克思的话即“正象一切自然物必须产生一样,人也有自己的产生活 动即历史,但历史是在人的意识中反映出来的,因而它作为产生活动是一种有意识地扬弃自身的产生活动”,(45)那么,人们将社会反映在自己的意识中,并进 而将这种反映物化于社会本身,这说到底也就当然是一种社会的自我认识、自我改造活动了。

人类无论是在认识、改造自然,还是在认识、改造社 会的过程中,均有着大量的失败,也有着辉煌的成功。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那些认识构成了所谓谬误,因为它们歪曲的反映了自然界或社会的本质及规律。正象有关 自然的谬误不含有阶级性一样,对有关自然的真理亦不含有阶级性。原因就在于它们的存在方式即它所依赖的意识、思维形式均是自然性意识;其产生的根源均来自 变革自然实践基础上的自然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正象有关社会的谬误在阶级社会中含有阶级性一样,对有关社会的真理在阶级社会中亦含有阶级性。原因就在于它 们的存在方式即所依赖的意识、思维形式均是社会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中则是阶级的意识形态;其产生的根源均来自变革社会实践基础上的社会主、客体的相互作用罢了。

其实,人类变革自然与变革社会的实践,无论从时间还是从空间上说,均不过是人类变革客观世界之统一实践运动的两个方面而已。从时 间上看,人类变革自然的历史,同时就是人们变革社会的历史,反之亦然。从空间上看,人类变革社会的广狭深浅受制于他们变革自然的广狭深浅,反之亦然。任何 个人来到世间,成为他赖以生存、赖以实践、赖以认识的基础的,既有人类改造自然的生产力总和,又有人类变革社会的生产关系总和。因而无论是人类还是个人, 均不存有离开变革社会的纯粹变革自然的实践以及离开变革自然的纯粹变革社会的实践。这两类实践其实是互为前提、互为因果、互相制约、共同发展的。作为实 践,两者一为生产力,一为生产关系;作为认识,两者便一为自然科学,一为社会科学了。因而在这种意义上,如果说自然科学是精神生产力的话,那么也可以说社 会科学是精神生产关系。从横向上看,如果说变革社会的实践即物质生产关系,要以变革自然的实践即物质生产力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互为因果的话,那么精神生 产关系即社会科学,也要以精神生产力即自然科学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互相制约。从纵向上看,物质生产力之于精神生产力以及精神生产关系;物质生产关系之于 精神生产关系以及精神生产力,也均是在相互交错的作用力中彼此制约着发展演化的。

既然无论从系统发生、还是从个体存在来看,自然史与社会 史、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都是交织在一起,并互相制约的:一方面,宇宙的演化产生了人类社会,并且此后自然界仍在继续发展;另一方面,一俟人类社会得以产 生,自然界便处处打上人化的印记。并且这种印记还在不断的扩大和加深,那么,要区别变革自然的实践还是变革社会的实践;自然性客体还是社会性客体;以及自 然性主体还是社会性主体,从而自然性意识还是社会性意识,便统统得从把握矛盾主要方面去区分了。当然,在作这种基本性质判定时,我们丝毫也不应忘记矛盾主 要方面对其次要方面的依赖以及两者的内在联系。毛泽东所揭示的事物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主要方面所决定这一辩证逻辑,其题中应有之义也含有矛 盾的次要方面也参与决定--只不过是非主要地--事物性质的意思。因而无论是人类还是个人,当其与自然客体发生认识与被认识的矛盾时,其处于矛盾次要方面 的社会属性--在阶级社会中,就人类而言是特定的阶级社会制度及意识形态;就个人而言是特定的阶级地位及世界观等--不是均或明显或隐蔽、或直接或间接、 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制约着其对自然界认识的广狭深浅吗?反之,当其和社会客体发生认识和被认识的矛盾时,其处于矛盾次要方面的自然属性--就人类而言是特定 的生产力状态;就个人而言是特定的生理、心理状态以及有关自然的知识、技术等--不是也均或明显或隐蔽、或直接或间接、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制约着其对社会认 识的广狭深浅吗?但是,只要实践的基本性质不变,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性质不变,作为认识对象的或自然或社会客体的性质便不会变,从而人们同客体的认识与被 认识矛盾之或自然或社会的性质、和受此制约的认识主体之自然、社会二重属性的矛盾主次地位,以及意识相应的或自然或社会的性质也就不会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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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热风冷眼 2012-7-11 13:02
李宪源: 拜托把结语部分写得更为明确行么?  这样的长篇大论,本以为作者专设一个“结语”段落,就为方便读者一目了然把握文章主要观点。  也许是本人阅读理解力太差,竟 ...
你以为写论文就跟你写小说一般呀?不是“也许”,而是的的确确你的“阅读理解力太差”。在抽象思维领域,你可说是毫无悟性。这从你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敲打项观奇,就可以看出来:毫无自知之明!
引用 李宪源 2012-7-10 09:43
拜托把结语部分写得更为明确行么?

这样的长篇大论,本以为作者专设一个“结语”段落,就为方便读者一目了然把握文章主要观点。

也许是本人阅读理解力太差,竟然没能从中看明白,作者核心观点到底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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