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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蒙古强推汉语教学违反宪法、法律和民族平等

2020-9-10 07:45|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5703| 评论: 0|原作者: 高新|来自: 自由亚洲电台

摘要: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语言、多文种是基本国情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语言是一个民族重要而显著的特征,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对本民族语言文字有着特殊的感情,往往把对自己语言文字的尊重看成是对自己民族的尊重。

目前整个内蒙古地区一浪高过一浪的保护母语运动的导火索,内蒙古教育厅印发的《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实施方案》中所体现中的“党和国家意志”,不但是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而且也是公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也好,教育主管部门也好,理应是依法拒绝执行旨在最终灭绝蒙古族母语的“上级要求”而不是相反。

但是,截止目前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公开对外解释是:遵照习近平2014年9月28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要求“少数民族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对就业、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都有利”,和2019年9月27日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指示“要搞好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国家推行统编教材是国家事权,由中央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决定。中央决定的事项,自治区应当执行,这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冲突……“

果不其然,中共当局目前这项招致整个蒙古民族强烈反叛的强推汉语教学政策,都在奉习近平本人的诏令行事。

我们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中也已经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更是有“法律责任“专章规定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该条例所有条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作出处理“。

该“法律责任“章节中还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或者妨碍公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都特别规定了“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行政等)诉讼的权利……。“

当年由习近平的父亲习仲勋在政治局里分管立法工作,第六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一纸《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其中特别规定了“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所以说,任何一位蒙古族民众,不但是具有宪法和各项相关子法赋予的要求自己的后代接受自己民族母语教育的权利,更具有依法追究所有力图限制甚至灭绝民族母语的所有官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的专家李旭练曾为光明日报撰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是“国语”》,文中强调“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语言、多文种是基本国情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语言是一个民族重要而显著的特征,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宪法》的这一规定,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确立了我国各民族语言的平等地位……。语言是一个民族的象征,少数民族对本民族语言文字有着特殊的感情,往往把对自己语言文字的尊重看成是对自己民族的尊重。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把学习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交到公民的手里,让他们自由选择学习使用或者不学习使用何种语言文字。”

2000年10月,中共当局发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其中确实有规定说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但同时也明文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是“国语”》文章作者分析说:“有人可能会认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地方通用语言文字,因此,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政治地位要高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其实,这是由于混淆了语言的使用功能和政治地位这两个概念,从而得出的错误判断。

“从语言使用功能的角度看,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广度深度超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全国人民通用的语言文字,甚至是全世界华人通用的语言文字,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只是局部区域通用的语言文字,影响力和通行范围都相对狭小。 从语言政治地位的角度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位一样,完全平等。因此,《宪法》中不仅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而且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两条根本性的原则规定,是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根本指针,体现了我国语言文字主体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还有几条特殊的规定,一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是“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规定,为民族地区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变通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简而言之,就是国家在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还得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以及各地立法机构制定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变通执行,不能搞“一刀切”。

与如上观点相反,今年两会期间,与会的民进中央代表团提出的“关于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提案”,认为现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但第四条仅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同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作了除外条款。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 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样的政策指引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认识不到位,没有处理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性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多样性的关系……。

该提案特别批判了笔者本文和上篇文章所引用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自治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认为该地方法规“过于强调优先使用和保护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甚至超越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规定。”

所以,有理由相信,既然在少数 民族地区强推汉语教学是习皇诏令,那么强调“依法治国”的中共当局很快就会修改相关法律甚至宪法中的相关条文,把在少数民族地区强推汉语教学,限制民族语言这一“党的意志”体现在“国家法律”上。

现如今,面对内蒙自治区各地都有不同程度暴发的抗议运动,该自治区教育厅对外解释说,把汉语教学提前到小学和中学一年级开始,并非是要取消蒙古语教学,但是,正如 内蒙古大学的蒙古学专家央·特古斯巴雅尔教授从宪法关于多民族国家和民族平等规定的角度指出,加强汉语教学会削弱蒙语母语教育,违背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规定。

外界已有报道说,该蒙古族教授曾在《蒙古文化周刊》上发表文章,从语言学习的角度分析说,在小学一年级加强汉语教育时间,弱化蒙语母语教育,培养出来的会是有缺陷的“单语者”,或者两种语言都不合格的“半语者”。这篇原本是公开发表的文章现在已经被中共当局屏蔽。

另外 ,笔者曾在网络上找到过一篇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学者照日格图两年前的文章《改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使用状况的对策建议》。完成本文时再上网搜索,文章已经显示 不出来 了。好在数日前笔者已经把它存了下来。

该文作者说:对大部分人而言,最先接触到的语言是自己的母语。 在学会说话的时候就开始无意识地从父母等家庭成员那里学习掌握自己的母语,牢牢地记住和掌握母语的每个语音、词汇以及语法。 人们使用最经济的手段学习掌握的母语往往最能准确、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 所以以最熟悉的母语接受教育有很大的优越性。 老师能够准确解释名词术语、充分表述课程内容,学生也能够准确理解名词术语、牢固地掌握课程内容。 在孩子们的思维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从小学很低的年级开始讲授另一种语言,特别是属于另一个语系的语言往往是事与愿违、得不偿失的。 这种从小学很低的年级开始的蒙古语(属于阿尔泰语系)和汉语(属于汉藏语系)两种不同语系语言的教学,很可能导致孩子们的思维混乱,教学效果很差。 接受这种语言教育的大多数孩子既没有很好地掌握蒙古语言文字,也没有很好地掌握汉语言文字。 所以,在孩子们较充分地掌握了母语,他们的思维也比较成熟的前提下,从初中开始讲授汉语言文字是比较合乎学习掌握语言规律的、是可行的。 其教学效果也一定很理想的。

这篇文章作者本来是意图强调要尊重孩子们学习掌握语言的规律,承认母语教育的优越性,积极宣传母语教育的优越性,增强母语意识,希望“在适当的年龄段、适合的年级层次(从初中再)开始讲授汉语言文字”,意思是蒙古语学校过去实行的从小学三年级开始汉语教学时间太早,会影响蒙古族孩子对其母语的“充分掌握“,现如今中共当局变本加厉,把原本规定的从小三年级开始的对蒙古族学校的汉语《语文》再强制提前到一年级就开始,这位蒙古族教授的建议文章当然会被屏蔽。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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