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按:10月18日,文件指出深圳将开展特殊工时管理改革试点,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认定华为与其员工签订的《奋斗者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自愿加班、放弃加班费、放弃带薪休假、接受公司淘汰”等等)生效,身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广东有意挣开《劳动合同法》的束缚,为用尽员工创造新的法律依据。本文作者为我们梳理《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历史,说明从一开始《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是经过劳方和资方的多轮博弈,才实现相对“亲劳工、对工人进行单保护和强保护”的法律框架。虽然在执行中《合同法》没有被严格执行,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其劳动权益至少算是有法可依,现在深圳绕过《合同法》实行“特殊工时”自治,又意味着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被架空后,劳动者还能自救吗?-激流网

2020年10月18日,随着深圳成立的周年庆祝仪式,一份文件出台,尤其引人瞩目的是,这份文件指出,深圳将开展特殊工时管理改革试点,允许修订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经济特区法规,扩大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行业和工种岗位范围,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这份方案赋予深圳特区政府突破现有劳动法体系的立法权。

消息一出,一时引起网友的诸多讨论:996会合法化吗?要求支付加班费是否再也没有法律依据?日后其他劳动法条款是否也面临逐渐受到冲击的情况?目前劳动法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是否面临彻底的架空破产?作为改革的先行示范区,深圳的变动是否意味着日后其它城市和省份也会有样学样,跟进破坏劳动法?

实际上,如果我们关注到更早些时候广东省司法厅的另一份文件,就会对上述的调整有一个更清晰的判断。

广东省司法厅在《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848号提案答复的函》(粤司函〔2020〕535号)中有如下答复:

指导深圳市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指导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作变通规定或调整适用事宜。指导深圳市立足于构建更契合深圳实际、更具操作性和前瞻性、全国最优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做好《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修订工作。

由此基本可以断定,深圳市当下获得的特权是争取来的结果,且深圳的目标也不仅仅局限于一个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而是形成可以长期“变通”劳动法规定的特定机制。如此一来,两部劳动法在深圳还能起到多大作用,就的确是一个未知数了。

然而也应该认识到,法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等)向来是社会多方利益进行博弈的结果。当劳方的势力远远弱于资方势力时,法律的形势就会朝着资方偏斜。而这样的趋势已经持续多年,如今终于以架空劳动法的形式浮出了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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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激烈博弈

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劳动法》虽然被视为填补了劳动法领域的空白,却由于对资方的倾向性而屡屡受到诟病。到了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生效,劳工终于有了一部被认为是亲劳工、对工人进行单保护和强保护的劳动法。

正由于《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具有强烈亲劳工倾向的劳动法,关涉到工人和企业家等各方的切身利益,因而在起草和向社会征询意见阶段激起了很大的讨论。从2006年3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到它正式生效,此法前后经历了四审,多次易稿,内容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此期间,不仅一些经济学家和企业家明确反对这部劳动法正式出台,对法案表达了强烈的不满,连参与过《劳动法》起草的法律学者内部也出现了分裂,在同为《劳动合同法》课题组成员的董保华和常凯之间形成了长期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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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次对草案的审议当中,尽管民间企业家没有像全国总工会那样的代表组织强力参与到直接立法当中去,但通过舆论造势、政治游说、参与座谈会和意见反馈等方式,民间企业家的声音仍然极大地影响了草案修订的进程,使得草案在一些关键条款上不断向资方的利益倾斜。

实际上,一些重要的企业家本就先于全社会接触到劳动合同法的一审草案,并有更直接的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早在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布前的2006年1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在多次三委座谈会(即法律委、财经委、法工委座谈会)中邀请工商联、企联、美国商会参会,讨论草案条文。

根据当时的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的说法,2006年3月前,他本人桌子上领导批复的函件100%是反映企业意见的。相比于后来通过公开渠道征求到的劳动者的十几万条意见,企业的意见数量虽然不居多数,但他们有话语权、有渠道,他们能直接把报告递到首长的手里,普通劳动者比如农民工就完全没有这样的资源。

而在二审的过程中,全国工商联召开了征集《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座谈会,来自叶氏企业集团、新华联集团、物美集团、干坤律师事务所等10余家民营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从下表中我们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到从一审稿到二审稿的显著变化。

而根据《南风窗》所刊载的《<劳动合同法>进入三审博弈》一文,在一审稿征求意见的环节,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甚至一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暗示撤资威胁。他们在建议书中称,他们之所以离开欧美来中国投资,就是因为欧美的人力成本太高。如果中国通过新的劳动法规对工人过度保护,中国将面临和欧美一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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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劳动合同法》在整体上保留了对劳动者的单保护倾向,但相比最开始的草案,最终出台的法规已经对资方做出了诸多让步,是一个弱化的版本。而对劳务派遣的合法化,则直接导致了非正式员工在国企和民企中的飞速泛滥。这直接导致了劳动合同法不得不在2012年修法,以加强对劳务派遣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