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年前,丰县法院支持封建婚姻制度,残害女性,被山东法院强力纠正,几十年过去,丰县的法官们好像并没多少长进,依然吃女人不吐骨头。 1951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主标题是:山东省人民法院藤县分院纠正丰县法院对婚姻案件的错误判决,副标题是:朱树人等滥用职权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应做深刻检讨。 这篇文章讲的啥呢,我来概括一下,那个时候丰县归山东藤县代管,有个61岁的陈姓老汉,8年前用一石二斗小麦,买来一个24岁的胡姓女子做妾,陈老汉跟正妻经常虐待胡氏,上一年还把胡氏打到昏死,胡氏觉得在这里生命不安全,就想逃跑。 在陈老汉侄子的帮助下,胡氏拿了些衣物,带着7岁的女儿连夜逃跑,暂住在陈老汉侄子的姨妈家。 日子一长,胡氏跟当地一个村干部杨作营好上了,以夫妻关系同居,因为不懂婚姻法,也就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然后陈老汉发现了胡氏跟杨作营同居一事,就以胡氏“私奔另嫁,拐带逃跑”为由,告到区政府,区政府将案件介绍到丰县法院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陈老汉认为胡氏是他“用一石二斗麦子买来的”,丰县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等其他司法人员,对于向封建婚姻制度斗争、争取婚姻自由的胡氏并不予以积极支持,反附和了陈守端的错误控词。 认为胡氏因不堪虐待而逃出的行动“非法”,胡氏与杨作营结婚“违法”,擅将胡氏扣押十八天,搜去人民币四万元,并将帮助胡氏逃出火坑的陈老汉侄子也扣押了一个多月。 另外,还判令胡氏要在全区扩大群众会上公开检讨,将七岁女儿判给陈老汉,并称胡氏走出时携带衣物为“非法”,判令胡氏如数交还男方。 丰县妇联不同意丰县法院判决,将情况通告给藤县法院,滕县法院立刻命令丰县法院纠正错误判决,丰县法院不仅不纠正,反而同情起陈老汉来。 然后滕县法院撤消了丰县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全部判决,重新判决为:胡氏与陈老汉离居,女儿归女方抚养,陈老汉负担儿女生活教育费每月五十斤粮食,直至女儿十八岁为止,女方带走的白布衣物归女方所有,任何人不得讨取。 这种判法咱们现在看起来很正常,几十年过去,丰县的法官们好像没啥长进,依然在吃女人,特别是外地被拐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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