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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律面面观之十二、十三、十四

2022-9-11 06:32| 发布者: biruxie| 查看: 7653| 评论: 0

摘要: 2022年8月按:前日,川普被抄家引发法律攻防战。20年前,鄙人曾于世界日报发表一系列有关美国联邦法律的文章;拙作发表后,赢得一致赞誉——业余达到专业水平!谨重新推出,供网众参考。
美国联邦法律面面观之十二、十三、十四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发法律攻防战。
20年前,鄙人曾于世界日报发表一系列有关美国联邦法律的文章;拙作发表后,赢得一致赞誉——
业余达到专业水平!
谨重新推出,供网众参考。
我的外祖父黄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教授、中国研究罗马法的奠基人;海峡两岸法学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门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对法律很感兴趣;文革乱世,我有幸跟从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干校的教科书刑事诉讼法,文革后又补习证据法、犯罪心理学、被害人心理学等等;凡此种种,几十年受益不浅。 

十二,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线民是警察的耳目,全世界都一样;他们脚踩官匪两只船,出生入死。警方最大限度地榨取其价值,视为随意差遣的鹰犬;而黑社会一旦侦知其底细,则处于残酷的私刑;告密者死!——从意大利西西里岛传出来的黑手党规训,早已行之四海;因此,线民往往醉生梦死,惶恐度日——他们是注定没有明天的。

在美国,为政府效劳的秘密线民必须定期向特别指定的检察官报告,并接受具有侮辱性的盘问——

你有无新的犯罪活动?

你是否发现新的犯罪活动线索?

重大案件的线民认罪后,转变为联邦检方证人出庭指证同案嫌犯;如若证人仍有继续潜伏的必要,则在法官允许下,证人得蒙面出庭作证(1992年,联邦参议院政府事务小组就全美亚裔帮派问题举行听证会,一重要帮派份子蒙面出席听证会)。检察官会向法官发出名为5k的求情信,线民获轻判后,大都是在有证人保护计划的特别监狱服刑;服刑期满后,那些没有美国公民资格的被告将可委托律师依法向移民局提出豁免被递解出境的申请,如获批准,将和有公民权的被告一样,依联邦证人保护措施改名换姓,远走他乡;他们将得到新的身份证件,去异地重新开始生活,除联邦主管人士,无人知悉其过去的犯罪背景。联邦证人保护计划行之有年,成为说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力工具,在联邦检方起诉意大利裔黑手党时,发挥过巨大的作用。


在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如果放弃法律所规定的沉默权而进行陈述,就可以作为当事人或一方证人在法庭上作证(通常为辩方的证人);而在美国情况则不同:法律禁止被告作为控方的证人;因而,联邦检方每每启用污点证人时,必先将其从被告名单中以另案处理为由剔除。

在美国,不仅把被告人、被害人看做证人,而且对证人与技术鉴定人也不加区别,将技术鉴定人也视为证人的一种;美国法庭把证人分为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即鉴定人),二者之间的区别不过是知识数量上的差别;普通证人只具有一般经验,而专家证人则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在美国,被害人参加诉讼,主要是以被害人状态陈述的形式出现,按照1982年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的规定,检察官呈交给联邦法院的调查结案报告中,必须包括一份被害人被害状态的陈述,从被害人的角度来阐述犯罪及其结果;这种对于被害人被害状态的陈述的限制性规定,目的是让法官在未曾见到被害人或未曾听取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不能审判被告。法官因被害人被害状态的陈述而充分注意到以下事实: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肉体、精神、经济、社会诸方面的损害;如此,法官可以全面考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况而量刑。 


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还规定:重大犯罪案的被告的逮捕、起诉以及在审判程序中的被释放等等,都应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根据司法部长的附加规定,司法机构还必须告知受害人,何时对被告人宣判以及有关刑罚等等,甚至罪犯在未来服刑中是否准予假释,也要有被害人的意见以供参考。

美国联邦被告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法院可以对罪犯判处作为独立刑罚的赔偿或在法定刑罚之外加处赔偿;如果法官决定不选择这种赔偿方法,则必须提出一份书面报告以阐明其理由。此外,在美国法院盛行的认罪交易这一结案方式中,控辩双方在谈判被告人的罪行性质和刑期长短时,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也往往包容其中,加以解决。

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还确立了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赔偿的制度;同时,在财政部专设一项嘉惠受害人的特别基金,由司法部长兼管这项特别基金;联邦犯罪案件中所判处的罚金收入,酌量于每年存入特别基金,其中一半转让给各州,用于赔偿被害人的财务计划。

各州政府接受联邦转赠的赔偿资金,必须用于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薪金损失及丧葬费用等等;本州居民的被害人与非本州居民的被害人应一视同仁。各州政府必须保证不得将联邦基金取代本州的赔偿被害人基金,而且,各州政府必须保证对家庭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被害人给予优先补助。

司法部长本人则有权动用联邦联邦特别基金的5%的资金援助联邦犯罪的受害人 。


在美国,被害人仅仅是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其出庭的暂短时间内,仅限于回答检辩两方的提问而已,他无法向法庭陈述自己对犯罪行为的感受、以及对惩罚罪犯的要求;因而,被害人实际上是作为旁观者被置于法庭之外的。近年来,这种情况略有改变;被害人已拥有获知指控被告罪名、理由的权利,并向检察官陈述犯罪影响和状态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害人在审判过程中得到了高于普通证人的参与权。

至于污点证人,他们在法庭上无一例外地接受辩方的严厉诘问;他们原本就是被告的同伙,是犯罪案件的参加者和知情人,短处甚多,正好成为辩方律师猛烈攻击的活靶。通常,辩方律师对于污点证人的底细及犯罪记录知之甚详,将在法庭上向陪审团抖出污点证人的丑恶历史,摧毁其可信度以保护被告。


辩方律师对控方证人的盘诘,往往是法庭上最精彩、最激动人心的场面;也是最能体分体现辩方律师的技巧、水平的重头戏。

在联邦法庭上,辩方律师先让污点证人就一些简单问题给出答案,再别有用心地将已知答案叠合起来,显示出污点证人应该采取何种行动;然后,单刀直入地质问污点证人究竟采取了何种行动,最后再问为什么;只要污点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词,与法律文件的内容稍有不符,辩方律师便可以借题发挥,大加攻击。尽管污点证人是检方手中的王牌,有经验的辩方律师总是有办法从其口中挑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污点证人在法庭上表现出任何一点纰漏,都是辩方律师的福音;如此,污点证人口中的真话也显得虚假、显得不可置信。然而,世上有矛必有盾;为检方精心调训的污点证人,大多会给自己找到能够自圆其说的借口。

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于1982年实施后,大大提高了联邦检方赢得胜算的机率,成为他们不可或缺的有力武器。 



十三,美国法律中的程序公正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在美国法律中,重视程序法、轻视实体法来是公认的事实。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特别强调程序上的合法性,强调程序上的保障措施;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忽视了被告是否有罪。

所谓程序法,也称为审判法、诉讼法、助法、手续法等等,系实体法的对称。程序法为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美国法律中有一重要原则:任何权力必须公平地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本人的意见。这就是自然公正原则。别国的法律中也有这项原则,名称不同而已。这个原则是自然法的一个表现;在司法上,自然公正原则表现为法官判案时,必须兼听双方意见,不能偏听一面之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法律术语称为听证,是公平行使权利的基本内容。

在美国,听证不仅是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且包括在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之中。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条规定适用于州政府。


美国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正当的法律程序是一个实体法的规则,称为实质正当法律程序。这就意味着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如果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时,法院将宣告这一法律无效。二,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程序法的规则,称为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这意味着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法学所讨论的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后者而言。

美国国会所通过的美国法典包括联邦的全部民法、刑法及诉讼法,多达220卷。美国法典第18部共17卷,则包括了全部联邦罪及联邦刑事诉讼程序。 


198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明确宣示:问题非常清楚,正当法律程序规定,某些实体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除非按照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不能剥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不同的范畴,否则的话,宪法上的这个规定就完全成为同义反复了。财产权的意义不能由规定其被剥夺的程序来界定,正如生命和自由的意义不能由规定其被剥夺的程序来界定一样;正当法律程序是宪法所给予的保障,不是立法的恩赐。

美国法学院对程序最为强调;法学院学生在一年级时都必须学习民事程序,并被要求牢记这样一个说法:程序是法律的心脏。

法律公正包括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二者究竟孰轻孰重呢?我们看到的情况是:在州司法系统中,为强调程序公正,常常不惜牺牲实体公正:而在联邦司法系统中,为追求实体公正,常常罔顾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包含许多因素和要素。这些因素和要素有时彼此相互矛盾,或者与其他一些重要方面相抵触;譬如一件复杂的案件所需要的时间,往往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延迟的公平等于没有公正。 


在美国,司法程序充满了矛盾和妥协,程序公正使得程序在时间和金钱两方面都不胜负荷;但是,要减轻这种负担,则不仅削弱了司法程序,也动摇了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

人们知道,在大陆法系中,成文法是法官判案的指南;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所倚重的是大批的司法判例。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长足进步,法律制度的趋同化也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固然首先考虑有关的法律规定,却也越来越重视案例;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固然首先想到看上去与之相关的案例,却也越来越重视成文法。由此可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实有取长补短之必要。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把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扩大到了假释犯人。假释管理委员会如欲取消假释的决定,必须举行听证。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假释犯人的自由虽然不确定,然而包含许多自由的核心价值,终止这种自由,对于假释犯人以及其他人是一种严重损失;这种自由是可贵的,应当认为其在宪法修正案第14条保护范围之内;而终止这自由,需要某种有秩序的程序,不论如何,非正式也可以。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把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进一步扩大了,甚至监狱内部对囚犯做出比较重大的纪律处分,也要举行听证。

自1972年以来,正当法律程序适用范围虽然迅速扩张,却也不是一面倒,而是时有曲折。美国各级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正当法律程序所应保护的利益,有时看法相左;因而,法院的判例有时相当抵触。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十四, 美国刑事律师的庭外作为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为被告服务的辩护士;而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则出现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

虽然美国的法律制度大多源自英国,然而,两国的律师制度却大不相同;英国把律师分为专门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类,而美国则没有出庭律师(barristers)、法庭律师(courtroom )与不出庭律师(solicitors)、写字楼律师(office lawyers)的区别;在美国,任何律师都可以自由地从事庭内庭外的法律活动,他既可以出庭,也可以在庭外草拟法律文件。

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明文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可以得到律师协助、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由一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193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约翰逊诉吉尔博案裁定:既然律师协助是宪法所赋予的一项权利,那么,提供律师就不一定非有请求不可。从此以后,当局对于所有受到任何类型拘留性羁押的人,必须提供律师协助——有义务告知被告有权获得律师协助;如果他们自己无力聘请律师,当局则会免费为他们指派律师。

著名案例迈西起诉美国的官司,从联邦地区法院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华伦裁决,撤销对一个毒贩的有罪认定,只因政府侦探在没有律师在场时诱使被告招供。

除非出现这种情况:被告是在完全了解有关权利的情况下,自动放弃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否则,无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是违反宪法的。


这里面又存在一种特例:如果被告是在完全了解有关权利、请求在无律师协助的情况下进行诉讼,而法官又否决了被告自我辩护的权利,那么该刑事诉讼应视为违反宪法。

当被告被指控为犯罪即应得到律师协助,其后的每一个司法环节——预审、庭审、最后判决乃至第一次上诉,都必须有被告律师协助;如有证据说明公派律师失职,被告可据此上诉推翻原判。

超过一次以上的上诉,则被告无权要求免费律师了;如果被告后来有能力偿付聘请律师的费用,当局还可以要求他交付律师的诉讼费。

十个指头有长短,律师的水平有高低。在美国,三分之一的职业律师是单独挂牌设办事处的;有时候,几名这样的律师合用一个事务所,分摊费用,但彼此并非合伙人。大牌律师往往合伙开办大律师事务所,在纽约等大都市,许多著名律师事务所结构庞大,雇佣众多律师(甚至多达百名律师)及助理,以致被称为法律工厂。


在英国,有一个律师组织——法学协会(Inns of Court ),这是英国出庭律师的严密的执业组织。在美国,律师由所在州的最高法院准许其在本州职业。律师获得执业许可后,便可以自由活动了。

在英国和美国,对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看法有云泥之别——在英国,他们之中的佼佼者能够得到爵士称号;而在美国,却常常得到骂名,甚至有不少律师被控犯罪!

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为被告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法律服务,使之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惩恶扬善绝非律师的职责。

早在1820年,英国著名律师亨利布莱姆曾说过: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件,就只对其一个人负责;辩护士应当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其免受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的得到安全;这是辩护士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为了保护辩护士的委托人,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在所不惜!


这段话淋漓尽致地道出了律师的职责。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帮助法官和陪审团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审视案件;而在审判开始之前,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官提出各种审前动议: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已在当地公众中形成偏见,则可以要求变更审判地点;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方的某项证据不具备可采信性、或者取得证据时有违法行为,可以要求法官排除该证据。另外,辩方律师还有权要求公诉方在审判之前提供其预计使用的证据及控方证人名单。书写审前动议有一定格式,否则法官根本不予过目。

美国社会流行一句名言:金钱可以买到最好的专家律师,而最好的专家律师能帮你打赢官司。

此话言过其实。莫提平民百姓,即便是有钱有势的大人物,与联邦政府相比,他所能动员的力量以及金钱都是微不足道的;尽管他们较之穷苦人强过百倍。

虽然,无罪推定即被告被证明有罪之前必须推定其无罪,是美国法律的基石;有经验的被告辩护律师,一般总是先假定其有罪,然后据此展开工作;好的律师总是为他的客户预见到最坏的结果,而后不遗余力地争取最好的结果。

在这里,完全不存在道德上的考虑;司法正义不仅仅是目的,而且也是一种秩序;为了确保这秩序是公正的,所有被告都必须拥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由于被告对繁复的法律问题难于理解,且自身资质良莠不齐,他们理应得到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的协助;那种将被告分为三六九等的做法,实际是由当局决定谁人可以得到协助、谁人无权得到协助,而这恰恰是最大的司法不公。


在美国,辩护律师对被告的态度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积极投入辩护和消极应付差使。前者堪称优秀律师,为了替被告争取最佳后果,不惜转守为攻,对政府的不合宪法修正案的行为进行起诉;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将政府置于被告地位,但是,宪法修正案第4条限制政府搜查、逮捕、没收,宪法修正案第5条禁止政府强迫任何人出庭作证反对他自己。美国最高法院据此制定了排斥法规,即陪审团和法官不能考虑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这种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法律界被习惯性地称为毒树之果。

自然,与政府作对的律师会受到政府的五花八门的刁难和报复;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很容易将被告利益置于脑后追求知名度,期望以牺牲被告利益来与检察官达成某种默契;甚至,对案情的复杂性独特性忘乎所以,一心要使本案成为法律教科书上的经典案例,却对被告所承担的悲惨后果漠不关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糟粕律师充分暴露其无能、懒惰、缺乏热情。


优秀律师是能够在法庭内外发挥实力的律师,善于随机应变,使出十八般解数处理各种情况,甚至抓住检察官和法官在司法程序上的错误,以便在上诉中加以利用。这样的优秀律师才能在庭外与检察官达成最有利的协议;而那些只会做庭外交易、怯于出庭的庸常律师,往往被检察官看清本来面目,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格。

许多庸常律师常常怂恿被告以罪结案,不仅因为无能,还是出于私心杂念;在律师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认罪比打官司所花费的时间、精力要少很多;对于庸常律师来说,自然比较划算。只是,他们在嘴巴上不会这样说,却诡称是为客户着想;其实,他们根本不具备与检察官进行庭外交易的实力。

检察官看重的,是那些敢于在法庭上硬碰硬决一雌雄的优秀律师;检察官对他们心存三分忌惮,准备做出最大的让步,以免于庭上败北的风险。可是在美国,如此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不足千人,而且收费昂贵,非一般人所能问津。

面对大千世界的种种诱惑,很多名牌律师难免失足落水;他们把律师业务与客户的商业活动搅在一起,以接受客户公司的股份代替律师费;成为客户的生意合伙人,在法律咨询之外插手商业活动;担任客户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收取客户公司名目繁多的津贴等等。如此,律师不恰当地与客户的商业活动缠在一起,一旦后者出了问题,就要被牵扯进去——轻者吊销执照,重则锒铛入狱。

在美国律师队伍中,也有一些败类;他们向法官和检察官行贿,结果被抓住判刑了。另外一些家伙则欺骗被告,声称自己与法官和检察官有私交,索取额外钱财以打通关节;事实上,却是把钱放进了自己的腰包。美国报纸上不时披露这一类丑闻。

按照美国法律,客户与律师进行任何谈话都将严格保密,绝不能向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泄密;但是,这种特权也有限制:这种谈话必须是律师与客户的单独谈话,而无其他人在场;只能是有关法律咨询,而且这类法律咨询只能包括已发生的罪行、而不能牵扯到未来可能进行的犯罪活动。另外,律师不能泄露与客户的谈话,而客户却不受限制,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向任何人透露这些谈话内容。

有时候,某个名牌律师成为联邦检方的眼中钉,后者自有妙计剥夺前者的辩护资格。

举例:黑手党教父甘蒂的私人律师柯特勒思维敏捷、口才极好,曾经两次在法庭上为甘蒂成功地进行无罪辩护,深受甘蒂信任;联邦检方便以釜底抽薪之计,先行解除柯特勒为甘蒂辩护的资格,再将甘蒂入罪。联邦地区法官里奥格拉斯判决:柯特勒无资格担任辩护律师,理由是从FBI录下作为呈堂证供的某些录音带中,可以清楚地听到柯特勒的声音,说明他是黑手党某些活动的可能证人,因此不能为甘蒂出庭辩护。

在美国,有一个全国性的律师组织——全国律师公会(Nationnal Lawyers,Guild),现有会员数目不及全美律师总数的一半;该会会员多是有一定知名度、经济上比较优裕的律师;因而,他们对许多法律问题持保守态度。 


美国各城市也有律师公会,最有作为的当推纽约市律师公会;该会对法律研究的贡献不止一次引起全国同行的瞩目。

所有律师公会都设有职业道德委员会,以指导职业律师;还有投诉委员会,受理对律师的投诉;如果该委员会认为某个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控诉,以便处分该律师。处分包括谴责、暂时停业乃至取消律师资格;据统计,每年被取消律师资格的律师不及律师总数的万分之三。

在美国,律师踏入政界是很自然的事情。美国国会里,超过60%的众议员和参议员有律师资格;美国的许多总统也有律师执照,最新的一个例子是克林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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