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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律面面观之十八、十九、二十

2022-9-20 06:52| 发布者: biruxie| 查看: 5592| 评论: 0

摘要: 米兰达警告的法源根据,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即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发法律攻防战。
20年前,鄙人曾于世界日报发表一系列有关美国联邦法律的文章;拙作发表后,赢得一致赞誉——

业余达到专业水平!

谨重新推出,供网众参考。
我的外祖父黄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教授、中国研究罗马法的奠基人;海峡两岸法学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门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对法律很感兴趣;文革乱世,我有幸跟从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干校的教科书刑事诉讼法,文革后又补习证据法、犯罪心理学、被害人心理学等等;凡此种种,几十年受益不浅。 


十八,米兰达警告及其法源根据自证其罪条款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随着好莱坞警匪电影泛滥四海,美国法律中的米兰达警告已经为全球妇孺皆知:每个执法人员在拘捕疑犯时,都要机械地重复一遍米兰达警告,其内容是: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所说的一切,均有可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三,你有权在接受问话时,请自己的律师到场;四,如果你无力聘请律师,可以给你提供免费律师;五,在警察审讯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要求终止。

美国法律是习惯法,也就是不成文法;其案例犹如夏夜苍穹星辰满天,不可胜计;而且,每年还有成千上万的新案例出现。

米兰达案件的重要性,有若北斗星。 


1963年,一个22岁的名叫安纳斯托米兰达的失业青年,由于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偷窃一名银行职员的8美元而被捕;这个原本属于轻罪的小案件,却节外生枝:米兰达与其他嫌疑犯排成一行,由一个年轻姑娘指认谁是绑架和强奸她的罪犯;那个姑娘指了米兰达。经过警察连续两小时的疲劳审讯,他终于承认这一罪行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这个案件最后送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拒不接受这个证词,因为警方事先没有告知米兰达:按照宪法修正案第5条,他有权利不作可能导致自己有罪的证词。

米兰达警告的法源根据,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即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

美国司法界对此的解释有一个发展过程;起初,这只是不得强迫受审的人做不利于自己的证明,而后随着司法实践的丰富,这一条款的解释被大大地扩充了。

目前,这一条款保护人们不得被强迫回答任何政府机构——哪怕并非司法单位——所提出的证罪问题;这一条款还保护人们在某些法律、特别是税收法面前保持沉默。

例如,假如回答政府机构提出的问题,将使回答者自证其罪、被迫提供不法行为的证据;那么,该人可以拒绝回答。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马尔沙诉美利坚案中认定:不得强迫职业赌徒交纳有关职业赌博的特别消费税;因为,那样做会直接地提供他们从事不法行为的证据。

在这里,直接是至关重要的;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加利福利亚州诉贝尔斯案中认定:自证其罪条款不得阻止州政府要求肇事司机停车,并报告汽车所有者及应对受损财务负责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因为这是一般的法律,并不直接针对所暴露的不法行为。


还有,自证其罪条款不保护未发生的违法行为;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利坚诉福利德案中认定:国会可以立法要求出售或赠送武器的人士,将自己的姓名、地址和指纹在联邦当局存档;这一资料不能作为对过去和现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诉讼的证据;但是,如果拒绝将这一资料存档,就像使用未经登记的武器一样构成犯罪。

自证其罪条款亦保护人们不因持有私人文件而被传讯和审问。在这里,有两个要件:一是私人文件,二是个人收藏,两个要件缺一不可。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科沃特诉美利坚案中认定:存在会计师处的财务账单不受自证其罪条款保护。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博利斯诉美利坚案中认定:由工会官员保管的私人文件或者属于哪怕是规模很小的法人团体的文件,都不受自证其罪条款保护。

自证其罪条款只是保护人们不提供作为证据的口供。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利坚诉马拉案中认定:自证其罪条款不保护拒绝提供笔迹或者声音录音的权利,也不保护拒绝提供指纹的权利 。


 这就意味着,人们若不服从警察的上述要求,将会受到惩罚;而警察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笔迹、声音录音及指纹,可以作为呈堂证据。

以上反复提及的所谓人们,指享有完全自由的公民;而在押犯人、缓刑犯人以及为政府效劳的污点证人则不在人们之列。

通常,联邦当局给予为检方效劳的污点证人免诉豁免权;这种官样文章的格式如下:美国司法部认为可以给某某某先生在某某案件里免诉豁免权。 某年某月某日

拿到这样一种文书,污点证人如从拿到了逍遥法外的尚方宝剑;然而,他们同时也失去了免于自证其罪的宪法权利。污点证人必须在秘密的大陪审团面前作证,供认某某案件的罪行;之后,与此罪行有关的嫌犯都会被拘捕,有时,连污点证人也在内,以利于他们从同党那里刺探更多的内情。当这套把戏完结后,污点证人必须在公审同党时为检方出庭作证;否则,他们仍然可以被起诉,而且罪加一等。

有些时候,联邦检方为了取得证据,不得不放弃对某些被告的公诉;美国国会批准记录免除这种做法,意味着强迫某人回答问题,则不能根据这种逼供对其进行起诉;由于联邦检方使用免诉豁免权种做法太多太滥,1970年,美国国会限制了这种免诉豁免权不再对已经暴露的罪行豁免;而给予豁免权仅仅是由于联方检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以及强迫手段获取的口供。取得免诉豁免权的人,同时失去拒绝回答对自己不利的问题的特权。如果他们后来被起诉,则政府必须证明其所提出的起诉证据,是从与强迫口供无关的、独立的合法来源取得的。

这一规定被延伸适用于检方与有可能成为线民的人士所进行的秘密谈判;无论谈判是否成功,政府都不可以将该人的谈话作为反对他的证据。 

在美国联邦司法实践中,为检方效劳的污点证人的宪法权利是模糊不清的;一般情况下,污点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将判处藐视法律罪。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已经得到豁免的污点证人,也可以合法地拒绝作证。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一名证人、哪怕是得到豁免权的证人,面对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情报所提出的问题,可以合法地拒绝回答。

近百年来,美国司法界完成了由野蛮向文明迈进的缓慢而艰难的历程;20世纪初,美国警界流行一句行话:电话簿是嫌犯的好朋友。意思是警察拘捕嫌犯后,为求口供,常常令嫌犯头顶厚重的电话簿,一边用重锤击之,一边严词发问;而嫌犯往往被打出难以查验的内伤。20世纪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付出巨大努力,取消了通过拷问、拖延时间的心理折磨、违心招供、诱骗等方法获取证据以判罪的做法,废除了上述野蛮程序。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哈尼斯诉华盛顿案中认定:采用逼供的方法所获取的口供,无真实与否,都是要严加禁止的;因为使用这种口供的做法是触犯法律原则的。 


米兰达警告的实施为执法人员带来很大不便;他们审问嫌犯受到限制,而这种审问恰恰是侦破犯罪的最基本的手段。这种呼声不可能不引起美国最高法院的注意,从而对米兰达警告的某些内容进行紧缩性质的处理。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哈里斯诉纽约市政府案中认定:以违背米兰达警告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罪证或起诉书的主要内容;然而,它们却可以在作为驳回被告在证人席所做的陈述的依据;米兰达警告不能被曲解为是被告提供虚假口供的许可证,被告应承担对比前后自相矛盾的口供的危险。

自证其罪条款也适用于法庭。无论问题是否导致自证其罪,被告均有权拒绝回答;而法院必须告诫陪审员团,不得从被告的沉默中得到反对被告的结论。至于检察官,他甚至不能向陪审团指出被告沉默这一事实,否则有可能导致整个审判无效。

自证其罪条款的保护对象是所有嫌疑犯。在美国法庭审判的对抗性原则中,检察官如欲证明某被告有罪,就必须拿出检方自行获得的证据,而不能强迫强迫被告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

顺便提一下,米兰达因其案件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而获释并名满天下,他灵机一动,将米兰达警告印刷成明信片,并且冠以你有权保持沉默的标题,四处发售。然而,米兰达毕竟是米兰达,恶习难改,终于在一次酒吧斗殴中丧命,永远沉默了。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发法律攻防战。
20年前,鄙人曾于世界日报发表一系列有关美国联邦法律的文章;拙作发表后,赢得一致赞誉——

业余达到专业水平!

谨重新推出,供网众参考。
我的外祖父黄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教授、中国研究罗马法的奠基人;海峡两岸法学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门下。受家庭的熏陶,我自幼便对法律很感兴趣;文革乱世,我有幸跟从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干校的教科书刑事诉讼法,文革后又补习证据法、犯罪心理学、被害人心理学等等;凡此种种,几十年受益不浅。 

十九,美国联邦刑法中的串谋(conspiracy)罪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在美国联邦司法实践中,串谋(conspiracy)罪是普遍使用的一种犯罪罪名;在美国法律界,对此进行的理论探讨连篇累牍。

在历史上,犯罪共谋在普通法中是一种行之久远的犯罪。最早见于14世纪的判例,主要是用于叛逆罪。几百年后,犯罪共谋的范围逐渐扩大了,除叛逆罪外,还用于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欧洲封建时期,刑法明文规定与犯罪有某种牵连的范围广泛的人,都以不同身份承负刑事责任;而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1810年,法国刑法典对共同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开资产阶级刑法之先河。法国刑法典大大缩小了共犯的范围,并且严格规定承负共同犯罪责任的条件,与野蛮株连的封建刑法相比,这不能不说是走向文明的历史性的进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同为封建刑法,中国的唐律令、宋律令、元律令、明律令、清律令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造意(指教令或唆使他人犯罪,与教唆同义,又称制造犯意)、共谋(为犯罪而同谋共议)以及知情(知道犯罪情事,但未参加同谋共议)有所区别,所受到的惩罚也不相同。就这一点说,中国封建刑法领先于欧洲封建刑法;当然,这仅仅是针对一般刑事犯罪而言,而对于政治上的叛逆,则施以族诛、连坐、籍没、缘坐、随坐、相坐等等名目繁多、惨绝人寰的株连。 


放眼四海,各国对共犯承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同,而且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变化。有的国家采取共犯从属性的刑法理论,认为在共同犯罪者之间,只有正犯才具有直接进行破坏法律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而其他共同犯罪者只有从属于正犯的性质,正犯以外的共犯行为没有独立意义——属于客观主义的刑法理论。

有的国家则采取共犯独立性的刑事理论,认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都是人的恶性的体现;每个犯罪者都构成独立的犯罪,并由于自身恶性的体现而承负刑事责任。因此,除正犯外,教唆犯、帮助犯都因其固有的犯意而承负刑事责任。即使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拒不实施教唆、帮助的犯罪行为,未遂罪也应成立——属于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

在美国联邦司法实践中,串谋罪是被普遍用于起诉的罪;这个罪是一个不完整的罪,使得被告在远远未完成其所意图的犯罪行为时,即可成为独立的犯罪。这个罪大大降低了联邦检方证明被告有罪的难度,这个罪的要害在于有组织犯罪对国家和社会所造成的威胁。联邦法律对于这个罪常常是过于严厉的,打击目的是把有组织犯罪扑灭于萌芽状态;对于共同犯罪的预备行动甚至是前预备行动绝不姑息。

由于串谋罪的目的不一定是实行实质犯罪,有些时候,仅仅是为了实施民事过错行为的协议,即可以成立犯罪共谋,而对犯罪共谋的惩罚,甚至可以重于作为目的的罪。

在犯罪构成理论所阐述的犯罪构成要件上,不同法系各国大体相同,那便是:犯罪行为和结果、犯罪行为侵害的权益、犯罪行为的主体、犯罪行为时的有罪心态等等;据此衡量串谋罪,就会很容易地发现不够严密、妥贴的地方。

犯罪共谋有以下四个要件: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士之间的协议;

二,该协议是关于实施犯罪,或者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以犯罪手段完成一个本身不是犯罪的目的;

三,涉案者必须有执行这个计划的意图;

四,必须有表明涉案者意图的外部行为。

在美国法律界,有一派学者认为共谋犯罪从整个犯罪的客观过程来看,有时相当于犯罪的准备行为,有时甚至是犯罪的准备行为之前的行为;而从犯罪的结果来看,有时是犯罪未遂,有时甚至根本不是刑事犯罪。处罚过重则失之于不公平。还有一派学者认为,犯罪共谋罪偏重于对言论、思想的惩罚,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相抵触。

20世纪50年代,在美苏冷战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联邦检方根据犯罪共谋法律,对美国共产党的头面人物提出司法起诉;其证据是他们在各自著作中鼓吹马列主义的暴力革命理论以及党纲党章党的会议等等;然而,案件送入法院后,法官们认定这只是一种政治学说,并无武装颠覆联邦政府的即时的、可以预料的危险性。同样,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共产党管制法,宣布剥夺共产党享有合法团体的权利;但是,该法并未真正实施,美国最高法院也未就该法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定。 


在美国联邦法典第18章联邦刑法中,犯罪共谋罪突出了有组织犯罪危害性,降低证明标准,增加了联邦刑法的威慑作用;而用于州法律的模范刑法则温和得多:认为犯罪共谋实际上是处于着手执行犯罪以前的初期预备行为,只是不完整罪。

犯罪共谋罪的另一个引人非议之处,则是抹杀了主犯与从犯的角色区别,处以相同刑期。举例来说:在武装抢劫银行案中,持枪强盗与分派在远处望风的人,承负x同样的刑事责任;如果持枪强盗杀了人,那么望风者亦将根据连带责任这一法律理论而接受严惩。尽管望风者并没有开枪杀人的故意,并没有策划杀人的行动,并没有扣动导致死亡的枪支的扳机,并没有控制杀人现场事态发展的能力等等;但是这些都无关紧要,望风者与杀人者同罪。 


在美国以外的许多国家,对共犯的分类各有不同,但对共同犯罪者是加以区别的。如法国刑法典采用二分法,把共犯分为正犯、从犯两种,而教唆犯和帮助犯都归入从犯论处。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1908年日本刑法、1937年瑞士刑法典等都是采取三分法,即把教唆犯自从犯中分离出来,三分者:正犯、从犯、教唆犯。前苏联于1922年实施苏俄刑法典,将共犯分为三类: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但1958年的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则把共犯分为四类: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1980年刑法施前,中国政府颁发的刑事立法中,对于共犯未做专门的规定和明确的分类;但是,在实际上却已经对各类共犯加以区别,使其承负不同的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将罪犯区别为组织者、指挥者、罪恶重大者、积极参加者等不同情况,并派以不同的刑罚。该条例所规定的反革命挑拨煽惑罪,可以被视为教唆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中国某些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条例,例如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更是直接地明文使用共犯这个法律名词,且把共犯划分为主犯、从犯或直接参加者、帮助他人者等等。1980年后,中国刑法按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把共犯分为四类: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并规定处以不同的刑罚。

通常,美国联邦法官对陪审团解释串谋罪的法律定义是:被告必须是具自愿(Wilfully)、知情(Knowingly)、违法(Unlawfully)这三个要素,很显然,这与法律上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颇有出入。

不同法系的各国刑事立法给犯罪下定义有三种主要方法:一,按照形式上的要素下定义,即以行为应判何种刑罚为标准来确定是否犯罪或属于何种罪;二,按照犯罪的实质下定义,即直接回答为什么这种行为属于犯罪范畴;三,按照折中形式和实质的要素下定义。

在历史上,资产阶级刑法为反对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主义,提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犯罪心态、犯罪结果、因果关系、情节和刑罚。

而在美国联邦司法实践中,串谋罪的证明标准,有时偏重于尚未外化为行为的主观意图,而主观意图是无法录音也无法录像的,很多时候只能由法官和陪审团员的自由心证来决定。 


二十, 911后美国联邦司法实践中的恶变 毕汝谐 (作家 纽约)


911事件改变了美国;布什总统于事件后说过:现在的美国,与9月10日的美国已经不一样了。

911事件是中东回教基本派丧心病狂地攻击美国,而后美国亦无所不用其极地回击中东回教基本派分子;美国联邦司法实践因而出现了新的动向。

911事件之后,美国联邦执法机构大肆拘捕中东裔人士,数目接近6000人;这些人被关入联邦监狱和或押在地方监狱,无法与亲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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