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或大多数common law体系中),当警察根据适当证据而有“reasonable doubt (适当怀疑)”,相信一个人可能(约30%概率)从事了某种犯罪活动时,就有权力对该嫌疑人进行有限制盘问。当超过约50%概率时,警察可以向法官申请搜查和逮捕令。陪审团在有超过“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确凿、令人置信证据)”时,会判决有罪。 有些人说,纽报提出的所谓证据完全是猜测、不可信。但,作为政治人物,“适当怀疑”的标准还要降低。即使不降低,纽约时报提出的证据也远远超过了最低限度30%概率的”适当怀疑”,所以温应该至少接受质询和调查。 先不论可行性,如果依赖一个报纸来提出足以完全确定罪行的“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还要检察院做什么?作为舆论,如一份报纸,提出“适当怀疑”的证据,就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剩下的工作应该是国家机器来做。 温说不惜以死证明清白。又有传闻说温得知第一次报道后就“立即写信给中央”,“坚决要求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暂不谈所谓的“中央”是谁,但既然死都不怕了,还会怕“中央”不同意?也有传闻说温早就想要公布自家财产,所以一直迫切要求早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问题是,即使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最多就是官员们不能被强制公布自己家财产,和温自愿公布有任何关系吗? 此次风波以来,温拐弯抹角地表“风节”了不少,但一次都没直接针对案情本身(即未质疑纽报提出的证据本身真实性,或证据之间联系推理的逻辑性)。作为美国的大学法学专业出身,正伦一向(努力)在法律案件中不带有任何偏见。对温的“改革派”政治立场本身也非常支持。但温真如自诩那般高风亮节,再不直面回应就真是非正义的了。 追求真理的途径只能是公开地讨论;制止谣言的方式也是。以“制止谣言”之名而进行的言论管控只能说明当权者对真相恐惧。 最后再普及一个常识:腐败的定义,应该是当权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个私利具体是为自己或家人,甚至是任何其他其所特别在意之人,并不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