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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请《炎黄春秋》遵守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普世标准

2011-12-19 07:52|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1251| 评论: 0|原作者: 周军|来自: 双石茶庄

摘要: 本庄主原本想请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来说事儿,但倘如此,一定会有人要说本庄主这个五毛是想用“独裁专制国家”制定的律条来借势压人。那么好,本庄主这回请出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普世标准”,请《炎黄春秋》编辑部及其洗地粉丝对照着进入查错纠错的程序。本庄主保证,这两个“普世标准”跟“独裁专制国家”半毛钱的关系也没有,绝对地“普世”,绝对的“民主”,呵呵…… ...

本庄主原本想请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来说事儿,但倘如此,一定会有人要说本庄主这个五毛是想用“独裁专制国家”制定的律条来借势压人。那么好,本庄主这回请出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普世标准”,请《炎黄春秋》编辑部及其洗地粉丝对照着进入查错纠错的程序。本庄主保证,这两个“普世标准”跟“独裁专制国家”半毛钱的关系也没有,绝对地“普世”,绝对的“民主”,呵呵……

一、美国报业信条

(美国编辑人协会1923年制订)
  
前言

  

  人类一切活动、感觉与思想,均有赖于新闻报道,而互相了解,这是报纸的最基本的任务。所以担负此项任务的人,必须有渊博的知识,广泛的见闻与经验,以及天赋与专业训练而成的深刻观察力以及最明确的理解力。新闻记者有立言记事的机会,必须尽到教导者与解释者的责任。美国新闻界有优良之传统与远大之理想,为提纲挈领便于信守起见,特作为守则七条如下:
  

一、责任
  

  报纸有争取读者吸引读者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必以为公众利益考虑为范围。报纸吸引读者愈多,其对读者所负的责任愈大。报社工作的每一同仁,均分担严肃的责任。既然读者信赖报纸,若报纸利用读者的爱戴,实施自私自利的企图,谋求不正当的目的,实在有负于这种崇高的信任。
  

二、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人类基本的权利,应受保障。凡是法律上未经明文禁止的事项,报纸都有权评论。这种权利,不容置疑,即限制自由的各种法律,是否必要,亦可讨论。
  

三、独立
  

  报纸对于公共利益必须尽职尽责,对于任何方面都不可接受委托与义务。这种不受约束的自由极为重要。
  ⒈报纸若为任何私人的利益作宣传,违反公益,则不问其藉口如何,均有违反诚言之旨。私人方面交付的稿件如予发表,必须确实能证明该稿件之内容与形式,均有新闻价值。不然,亦应使读者明了此稿件是何方面所送刊的。
  ⒉社论不可稍有偏颇,若有意颠倒是非,实属违反美国报业的高尚传统精神。新闻的记载,亦不可稍含偏见,以致破坏报业的基本原则。
  

四、诚信
  

  凡一切新闻事业,当以对读者的诚信为其基础,故必须诚信、忠实与正确。
  ⒈报纸为争取读者的信任,在任何条件下,都要力求正确。凡为报纸力所能及,而未能作完全与正确之报道者,这种报纸,确实不可宽恕
  ⒉报纸的标题,应与代表的新闻内容相一致,不可稍为夸大失真。
  

五、公平
  

  新闻的记载与意见的发挥,两者是区别的,不可混淆。意见与事实分开,是美国报界的优良习惯,每一新闻不可掺杂任何私见或带有任何偏见。惟特写之类,显然是为鼓吹某事而写的某种新闻稿,用记者个人签字发表,其中结论与释义,记者本身可负责者,则不在此限。
  

六、正直
  

  报纸发表文字,涉及他人名誉及人格者,除有官方文件可资依据者外,均应使受害者有申诉辩驳的机会,除司法诉讼已有裁判者外,凡报纸对于他人有严重指责,均应给予这样的机会,此为良好的习惯。
  ⒈报纸不可侵犯私人的权利与伤害私人的感情,以满足大众的好奇心。公众的好奇心与公众的权益,二者截然不同。
  ⒉
报纸的言论与记载,如发觉有错误之处、不问其原因何在,均应作迅速与彻底的更正更正一事为报纸的权利,也是报纸的义务
  

七、庄重
  

  若报纸假借道德的理由,对于社会伤风败俗,如奸淫掳掠的犯罪事实,着意描写,迎合低级趣味,煽动低级情感,此类报纸,显然不符公共利益的要求,实无逃于不诚实的罪名。我们虽然没有制裁此种不良报纸的规定,但是我们在此不得不严重宣布,凡诲淫诲盗的报纸,必定因读者的反对与同业的谴责,而日趋于失败。
  

二、《记者行为基本原则宣言》

(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1954年通过,1986年修订)


  
  此项国际宣言,经正式宣布为从事新闻采访、传播、发行与评论者,以及从事事件之描述者的职业行为标准。
  ⒈尊重真理、尊重公众知晓真理的权利,乃记者之首要职责。
  ⒉在履行此职责的过程中,记者应当在任何时候捍卫诚实采访新闻、出版新闻的自由原则,捍卫公正评判的权利。
  ⒊记者只能依照他(她)了解根源的事实进行报道。
记者不得压制必要信息或者篡改文件
  ⒋记者只能通过公正的方式获得新闻、图片和文件。
  ⒌
记者应尽最大努力改正已经出版但发现严重不准确的信息。

  ⒍记者应当严守职业机密,保护秘密获得的新闻来源。
  ⒎记者应当警惕通过媒介扩散偏见的危险,并且应当尽力避免有利于传播偏见的行为。这些偏见混杂于其他事物中,常与种族、性别、性倾向、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见、民族和社会传统有关。
  ⒏
记者应视以下行为为严重职业过错:剽窃;恶意曲解;诬蔑;诽谤;造谣;没有根据的指控;接受任何形式以出版或压制出版为目的的贿赂。
  ⒐无愧于记者称号者应当把忠实地遵循上述原则视为自己的职责。记者应当在各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承认同行的司法权并排除来自政府或者其他方面的干预。
  
惟有符合职业原则和尊严的任务,才能指派给报业及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新闻事业的经济与商业活动人员承担。发表任何消息或评论的人,应对其所发表的内容负完全责任——除非在发表时已明白否认这种责任。个人的名誉应予以尊重,有关个人私生活的消息与评论,可能损及个人名誉时,并非有助于公共利益,而仅仅是迎合公众好奇心理者,则不应该发表。如果对个人的名誉或道德人格提出指控时,应当给予答辩的机会。
  (1954年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大会通过。1986年世界大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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