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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轼所犯罪名、罪状和犯罪证据的法律根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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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1 22:43: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大法学教授:茅于轼所犯罪名、罪状和犯罪证据的法律根据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闻之思 | 点击:4699 | 时间:2013年6月11日 12:08


请政府和司法部门不要再继续包庇犯罪分子茅于轼了!


  ——茅于轼所犯罪名、罪状和犯罪证据的法律根据


北京大学 法学教授、法学博士  闻 之 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仇视中国共产党和侮辱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的犯罪分子茅于轼,犯有侮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茅于轼犯罪的具体事实(罪状)和证据如下:
  一、茅于轼于2011年4月26日在“财新网”发表《把毛泽东还原成人》一文,以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恶劣手段,诽谤、侮辱已故的中国共产党的缔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领袖毛泽东,极其严重地侵犯了毛泽东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茅于轼在文中写道:
  1、毛泽东“他做的一件大事就是文化大革命。这是他对三年灾荒责任恐惧的反应。中国饿死三千多万人,超过中外历史上和平或战争时期饿死人的最高记录。”“毛泽东的阶级斗争和资产或无产根本不相关。他所谓的资产阶级实际上就是他所不喜欢的人,大部分还是真正的无产阶级。”“毛泽东搞阶级斗争,死人无数,在所不惜。”
  2、“毛泽东奸污过不计其数的妇女。原来他在神坛上,他的人性的兽欲方面谁也不敢说。”“其冷血性无与伦比。其心理的阴暗实在叫人吃惊。”“他的冷酷无情,没有起码的人性。”“他的真正目的是见不得人的,他的心理非常阴暗。
  3、“毛泽东从一个政治家沦落为处处和人民相对立的人民公敌,就是因为他被权力的迷信所控制,丧失了起码的理性。”“权力欲彻底毁掉了毛泽东,使他完全丧失了正常思维,把国家的事看成了自己一家的事。”“毛泽东之昏庸和他极高的智力相结合,把中国搞成一个不成为国家的“国家”。在毁坏国家上他的能力发挥到了极致,无人能及得上他的百分之一。”
  4、“毛给中国带来的是使人痛苦,然后死去。不但自己用尽办法叫人痛苦,而且动员全国人民互相斗,互相制造痛苦。”“毛泽东还把人间一切美好的东西加以破坏。中国几千年积累的文化,理想,道德,艺术,全部被否定。可移动的古董,绘画,雕刻,统统烧掉砸碎。”
  5、“毛泽东的目的在于全世界都因他而痛苦。如果每个人的痛苦可以相加的话,毛泽东的目的是全社会痛苦的极大化。 “毛泽东不但做到了在国内制造痛苦极大化,而且输出他的理论,让全世界都要残酷斗争。他鼓励在东南亚搞武装革命,制造死亡。”
  6、“他的理论非常具有欺骗性,所以会有那么多的人上当受骗。至今还有人高举他的牌子做事。”“大家吹嘘毛的高瞻远瞩,其实毛是鼠目寸光。”“但是四人帮的头头,这祸国殃民的总后台还在天安门城楼上挂着,在大家每天用的钞票上印着。中国的这幕滑稽剧现在还没有真正谢幕。”(以上均见附录1)
  茅于轼的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构成侮辱罪,并符合第2款规定,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茅于轼于2008年12月积极参与、策划并签名《零八宪章》,积极配合国际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势力,颠倒我国历史、煽动说“新中国造成连绵不断的、一系列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束缚了中华民族的发展,制约了人类文明进步”,其目的在颠覆国家政权。
  茅于轼积极参与、策划和签名的《零八宪章》诬蔑说:“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名义上是‘人民共和国’,实质上是‘党天下’。执政党垄断了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制造了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打压民间宗教活动与维权运动等一系列人权灾难,致使数千万人失去生命,国民和国家都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 “在当今世界的所有大国里,唯独中国还处在威权主义政治生态中,并由此造成连绵不断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束缚了中华民族的自身发展,制约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以上均见附录2)

  茅于轼声称:“我根本不在乎拿外国人的钱,我也不在乎拿资本家的钱。我不拿他的钱,我拿谁的钱?谁给我钱?政府的钱,我们很难拿到。”(以上见附录4)
  上述事实并联系到茅于轼为董事长的北京市天则经济研究所长期接受外国机构资助的背景和最近又获得外国机构奖励的事实(见附件5),茅于轼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106条,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茅于轼于2012年2月7日发表谈话,直言不讳供认他自己在山西省的非法集资的行为。
  茅于轼说:“犯法的事情,我也仍然在干。我相信不是我错了,是法律错了。”“小额贷款吸收存款是犯法的,这是要坐牢的。人民银行给我来信,让我停止,提醒我这是犯法的,但是我不去管它。” “我就敢于吸收存款,不合法啊,但我不怕,……人家为我担心,说你吸收存款,要坐牢的,我就不信,是我坐牢还是你改法律?”(以上均见附录3)
  茅于轼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茅于轼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05条第2款、第106条、第176条规定,已经构成侮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国家司法机关,真正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切实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惩处犯罪分子的话,茅于轼绝不会逍遥法外!
  2013年5月29
书面(因特网)证据: 
附件1:《把毛泽东还原成人》——读《红太阳的陨落》茅于轼
出处:http://club.st001.com/thread-1173-13852515.html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11291889
附件2:《零 八 宪 章》
http://www.2008xianzhang.info/chinese.htm[url]http://www.2008xianzhang.info/chinese.htm,2013年5月27[/url]
附件3:茅于轼:《吴英非法集资罪名不成立 我就做了好多年》
http://www.cfi.net.cn/p20120207001494.html
附件4:茅于轼:《我不在乎拿资本家的钱》
http://maoyushi.blog.sohu.com/115847051.html
附件5:《茅于轼获奖不妨炒炒》
http://roll.sohu.com/20120331/n339486573.s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a3971d0102dzy2.html
(注:上述附件国家机关很容易掌握,为了不扩散其影响,仅列名称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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