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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教授:茅于轼所犯罪名、罪状和犯罪证据的法律根据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闻之思 | 点击:4699 | 时间:2013年6月11日 12:08
请政府和司法部门不要再继续包庇犯罪分子茅于轼了!
——茅于轼所犯罪名、罪状和犯罪证据的法律根据
北京大学 法学教授、法学博士 闻 之 思
茅于轼声称:“我根本不在乎拿外国人的钱,我也不在乎拿资本家的钱。我不拿他的钱,我拿谁的钱?谁给我钱?政府的钱,我们很难拿到。”(以上见附录4) 上述事实并联系到茅于轼为董事长的北京市天则经济研究所长期接受外国机构资助的背景和最近又获得外国机构奖励的事实(见附件5),茅于轼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106条,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茅于轼于2012年2月7日发表谈话,直言不讳供认他自己在山西省的非法集资的行为。 茅于轼说:“犯法的事情,我也仍然在干。我相信不是我错了,是法律错了。”“小额贷款吸收存款是犯法的,这是要坐牢的。人民银行给我来信,让我停止,提醒我这是犯法的,但是我不去管它。” “我就敢于吸收存款,不合法啊,但我不怕,……人家为我担心,说你吸收存款,要坐牢的,我就不信,是我坐牢还是你改法律?”(以上均见附录3) 茅于轼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茅于轼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05条第2款、第106条、第176条规定,已经构成侮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国家司法机关,真正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切实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惩处犯罪分子的话,茅于轼绝不会逍遥法外! 2013年5月29 书面(因特网)证据: 附件1:《把毛泽东还原成人》——读《红太阳的陨落》茅于轼 出处:http://club.st001.com/thread-1173-13852515.html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11291889 附件2:《零 八 宪 章》 http://www.2008xianzhang.info/chinese.htm[url]http://www.2008xianzhang.info/chinese.htm,2013年5月27[/url]日 附件3:茅于轼:《吴英非法集资罪名不成立 我就做了好多年》 http://www.cfi.net.cn/p20120207001494.html 附件4:茅于轼:《我不在乎拿资本家的钱》 http://maoyushi.blog.sohu.com/115847051.html 附件5:《茅于轼获奖不妨炒炒》 http://roll.sohu.com/20120331/n339486573.s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a3971d0102dzy2.html (注:上述附件国家机关很容易掌握,为了不扩散其影响,仅列名称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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