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来说,如果不给自由,就要给福利。香港对小摊小贩的管理很严格,自由相对少,但自由限制了,就要给福利。2013年,港府向立法会申请拨款2.3亿港元,这笔钱给了4300个小贩,让他们搬迁,离开居民区,每户小贩最高可获6.4万港元资助。
[img][/img]香港居民区楼下的商贩被要求搬迁,但政府掏钱
如果不给福利,就要给自由。2014年,印度总统签署了“街头小贩法”,该法案规定,在没有搞清小贩的生存状态前,禁止强行清除摆摊者,并将为小贩颁发营业许可。可以发现,该法的起草、筹备工作,由印度政府住房与城市减贫部负责。
而像上海黄浦区监管部门这种“既不给自由,也不给福利”的做法,自然是最不能接受的。这种做法,不仅体现在对小摊小贩的监管上,而是一种行政基因,在横扫城中村、驱赶流动人口等方面皆有体现。
最差劲的行政执法的第二个特征,叫“隐形规则”占上风。法律学者吕尚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逻辑做了详尽分析,他总结,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因素远不止法律一个,还包括上级意志、行政习惯与经验、利益诱导、大众传媒等等,前两个是最强大的因素。正是这些“隐形规则”的存在,削弱了法律的约束力。
华商报有一则报道,曝光陕西安康交管部门给交警下达罚款任务,“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元,如果没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绩效工资和480元的加班费,拿到手只有900元。”随后,当地交管部门回应称,该罚款任务实为上级要求的量化考核。如果唯上级考核要求是从,交警为了完成指标,势必会出现过度执法的情况,“公正执法”会受到影响。
2012年,陕西电视台进行了“警察设伏抓嫖调查”的报道,记者发现,为了抓到更多嫖客,警察非但不依法查处卖淫场所,还与“小姐”串通一气,钓鱼执法。这类钓鱼执法的行政执法经验,虽然有“效率”,但完全无视法律严禁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最差劲的行政执法的第三个特征,叫“罪罚不相当”。“罪罚不相当”有两种,第一种是明明很轻微的情况,惩罚很严重。比如这次事件中罚款数额的问题,15万相当于这些人5年的伙食费(按照他们搭伙做饭的标准),这个惩罚是不是也太重了?他们所犯的“错误”和这个罚款的数额,匹配吗?第二种,明明很恶劣而且不当所得颇丰,但惩罚很轻微。比如证监会在处罚一些内幕交易行为时,只罚款3万。
正是由于在罚款问题上可以动心思,徐州检察院认为,从已查处的行政腐败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工程招标代理、交通运政稽查、食品药品督察、企业税务纳税申报等和行政罚款密切相关的部门。
回到本次事件,是很符合第一个特征“自由福利一个都不给”的,至于第二个特征,即执法动机问题,我们目前不能妄自揣度。但在罚款额度上,是不是可以考虑下减免,哪怕不允许工人朋友搭伙,也不必如此严厉吧? 长按二维码支持激流网 [img][/img] 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关注网站的老师和朋友,激流网现推出会员制度:详见激流网会员办理方案 为了避免失联请加+激流网小编微信号jiliu1921 [img][/img](作者:张德笔。来源:今日话题。责任编辑:邱铭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