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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信济南中院纪检监察处

2013-9-6 12:53|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3099| 评论: 5|原作者: 王铮

摘要: 感谢贵院对庭审内容的相对公开,让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众多关心薄熙来的群众,有机会了解了此案的基本真相!但如果在真相面前法院不能做出公正判决,那么此案的公开审理非但不是我国法治的进步,反而将开启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司法恶例。

无意追责,但求公正判决
 

——致济南中院纪检监察处
 
济南中院纪检监察处负责人:
 
8 月22日至26日,在贵院审理的薄熙来案举世关注。感谢贵院对庭审内容的相对公开,让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众多关心薄熙来的群众,有机会了解了此案的基本真 相!但如果在真相面前法院不能做出公正判决,那么此案的公开审理非但不是我国法治的进步,反而将开启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司法恶例。
 
为此,本信特将部分群众和律师发现的贵院有关工作人员在此案审理中存在的违法事实,反映给贵部门,以期在该案判决前及时予以纠正。
 
1. 根据《刑法》第168、397条,被告身份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但贵院工作人员却违法受理了公诉人对被告的强加。
 
公 诉人指控被告滥用职权罪是指被告以重庆市委书记身份实施的行为,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任何一级党委书记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因此,按照《刑法》第168条和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不能作为该罪的适格主体。依此,济南中院在受理此案前应要求公诉人 取消这项指控或不予受理此案。
 
根据《宪法》第101条,重庆市副市长应由重庆市人大任免,但2012年3月15日,人民网和新华网却报: “中共中央决定: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职务”(证据1)。如果说被告薄熙来召开党委会议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是滥用职权,那么中共中央上 述行为则是更严重的滥用职权,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类似行为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 被告要求将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合理合法,但法官没有依法排除,违反《刑诉法》第54条。
 
公诉人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薄熙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但事实上,被告于2012年4月9日就失去了人身自由。4月10日至9月28日期间,中纪委以调查为名,对被告进行了非法拘禁(证据2、3),并对被告进行了威胁和引诱。
 
被告7月26日的自书材料,是在非法拘禁期间所做,自书之前曾被几次提示:如不配合就发红色通缉令抓瓜瓜回国受审!如果你态度好,可以保留党籍,其实中央对你的态度还是有保留的。态度好就是主动提供两个大单……非法拘禁期间被告还曾多次晕倒。
 
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被告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显然是中纪委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检察人员和法官对此都十分清楚,依法应予排除。但无论被告在庭前庭上如何反复要求将此自书材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最终合议庭和公诉人都未予排除。
 
3. 法庭将薄谷开来作为主要证人,违反《刑诉法》第60条第2款。
 
《刑诉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薄 谷开来在尼尔伍德案件中已被鉴定为“患有精神障碍”,即“精神上有缺陷”!而其在法庭视频证据上所表现出的轻松与兴奋,恰恰证明其当时已“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任何一个尚能辨别是非的女人,在举报自己丈夫有罪时都不可能那样轻松、兴奋,何况那些事原本都是她自己所为。身为知名律师,完成那样一个 有悖伦理的举动,竟然对笔录看都不看就要签字,可见其头脑已“不能辨别是非”到何等程度!因此,谷开来在此案中依法不能作为证人!但贵院审判人员违反了这 一法律规定。
 
另据被告薄熙来的强烈要求,法庭曾要求谷开来出庭作证,但被谷拒绝。那么,根据《刑诉法》第59条,谷开来证言未经被告人、辩护人查实,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 此案庭审过程没有人民陪审员,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刑诉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 果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此案的合议庭组成,选择“审判员三人”,还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济南中院有自由裁量权。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第2条“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规定,限制了济南中院的自 由裁量权。薄案的社会影响不是“较大”,而是“非常大”!所以该案的第一审必须有人民陪审员!但贵院连续五天的庭审中均没有见到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保证司法公正的优秀制度,“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以及“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规定,使人民陪审员的存在能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鉴于该案件情节复杂,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严重,故以上举报无意追究任何人责任,只求贵院纠正错误,公正判决,还被告一个清白!给百姓一个交代!
 附件:
 
证据1:中共中央决定: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副市长职务
 
http://leaders.people.com.cn/GB/17397810.html
 
证据2:4月10日,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熙来立案调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4/10/c_111761745.htm
 
证据3: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的调查结果移送司法机关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9/28/c_113248574.htm
 
证据4、5、6:公民对中共中央非法限制党员人身自由的公开追究
 
举报人:王铮
联系电话:13810849783
 2013年9月3日
 

原载《中国民主社会主义》网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60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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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nina 2013-9-7 14:33
王铮说的有理有据有节,如果习总真是法学博士,就该赞同,否则异然。
引用 signal 2013-9-6 17:56
雄辩有力!
纵观济南庭审,薄案就是冤案,违法事例自始至终。根子在上边。高检,高法,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全都装聋作哑。自封是法治国家,贻笑大方。
引用 闲花落地 2013-9-6 17:47
了不起的女子,令无数男儿汗颜。
引用 广龙 2013-9-6 13:14
王铮代表了中国真正健康的政治力量, 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心声。 这个政治力量必将在反动独裁的倒薄集团严打之下壮大, 习公公对健康的政治力量严打得越狠, 证明习公公代表的势力越反动越渺小
引用 远航一号 2013-9-6 12:56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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