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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王铮同志《致信济南中院纪检监察处书》谈两点看法及“非法审判”的问题
首先,笔者同意、支持王铮此文中,对大部分法律关系问题的分析。
提出2点不同意见:
1,“济南中院”受理该案时,依法不对公诉方的公诉意见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查。依法只对公诉方提出的案件本身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作审查,不对案件本身作实质审查。公诉方在公诉书中是否违背了现行的法律,以及所提供的证据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是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质证、辩护和庭审合议时审查。因此,第1条无论[根据《刑法》第168、397条,被告身份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是否成立,济南中院的工作人员都不存在“违法受理”的问题。
2,这里请注意,《公诉书》是由检察院制定,而非由法院制定。 “济南中院”对“检察院”,是在司法层面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没有行政上的管辖关系。不能靠想当然就将检察院的对错与否扣在法院的头上。这里王铮的举报信应投书制定公诉书的检察院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它的上级单位,又或是上级的“政法委”。
以上看法请王铮同志斟酌。
(另外,向王铮和所有去《中国民主社会主义》网的网友提出警告。前不久本人发现,登陆《中国民主社会主义》网时,被要求安装Windows Media文件。后又改变为要求每个会员更换头像。无论是安装Windows Media或安装图像后,都存在一种可能,即在用户电脑和网站之间,多建立了一条通道。如果是这个目的,即便是在多层代理的情况下,从网站也很容易进入用户的电脑。我现在还不能断定《中国民主社会主义》网这么做的目的,但多此一举的做法,在那个超级版主的管理下,还是要加点小心的。)
另外说一下“非法审判”的问题
公诉方是否提出无理的,甚至是违背现行法律或依据非法取证所编纂的公诉书,这一行为的出现,还不能作为判断法院的审判是否合法的依据。只有在法院依据违背事实的公诉书,做出了违背法律的判决时,才能称之为非法审判。
目前,就“济南审判”而言,这一工作还在进行之中。在未形成最后的判决书前,不能将“济南审判”的庭审过程称之为“非法审判”。
即便是“济南中院”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依照现行的法律,有容错和就纠正错误的机制。这就是被告方有上诉的权利。只有在被告人上诉,并做出“终审判决”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滥用法律法规的判决时,才能被称之为“非法判决”。
8.14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这个意见出的及时,在“济南审判”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执行。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是谁也抹煞不了的事实。从“济南法院”五天庭审的事实中任何人都可看出,没有习主席这一届新班子的努力,薄公至死都不会有说话的机会,人民绝对不会了解到事实的真相。如果在7.25-8.22之间不了解中国的司法程序,说了一些过头的话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如果在明明白白的看到8.22-8.26五天庭审记录后依然妄评是非,那绝对就是无耻!从7.25后,一些披着挺薄外衣的混子(如:广龙之流),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时,千方百计地将“济南审判”描绘成“非法审判”。其目的是明显的,就是要将“挺薄”与习主席这一届新班子对立起来。以达到混淆视听,令真正的敌人温家宝脱罪。这种做法不仅是无知的,而且绝对是无耻的!
大度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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