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如何看待“现代社会”?
“现代社会是一个追求科学、民主、法治的社会” 马克思说,所谓“现代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岂能是这样的“现代社会”?社会主义只能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不是什么“追求科学、民主、法治的社会”,而是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最后实现共产主义。 特色所谓“科学”,无非是背叛科学社会主义,给唯生产力论的“发展”披上“科学”的外衣!所谓“民主法治”不过是资产阶级专制!
8,如何看待“现代执政”?
“现代执政必须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谁也绕不开的社会现实,谁也避不了的执政环境。” 所谓“现代执政”不过是马克思批判过的所谓“现代国家”的别称。资本主义的现代国家早就腐朽了,早就是历史的绊脚石了!如果说是“绕不开的社会现实”,“避不了的执政环境”的话,不过是必须推翻的社会现实,必须打碎的国家机器!
9,特色荒谬的“执政科学化”
“适应现代化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要求,把市场的手和政府的手协调起来,体现执政的科学化;” 只有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才是唯一的科学执政。 所谓“市场决定作用”,一是掩盖剩余价值规律的决定作用,二是在经济领域排斥党的领导作用,哪有丝毫科学可言? 资本主义爆发最后总危机,宣布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凯恩斯主义的统统破产!宣告了市场经济的“市场的手和政府的手”的两手的统统破产!哪有丝毫科学可言?
10,特色荒谬的“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和“执政的民主化”
“适应现代化对政党、社会、民众之间关系的新定位,以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体现执政的民主化;” 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是唯一真正多数人的民主。 资产阶级民主不过是资产阶级专制的遮羞布!哪有什么“民主新定位”?哪有什么“执政的民主化”?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对立的社会里,哪里有什么“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
11,荒谬的特色“执政的法治化”
“适应现代化对秩序、规则、程序的新定义,把法律作为治国重器,立法治权威、破法外特权,体现执政的法治化。”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不过是阶级专政的机关,没有超阶级的国家,也没有超姐的法律!超阶级法律更不是什么超阶级的“治国重器”!如果是资产阶级民主是资产阶级专制的遮羞布,那么,特色的“执政的法治化”不过就是国家的资产阶级专制化,是特色撕去遮羞布自己去充当遮羞布罢了!
12,荒谬的特色“破”和“立”
“只要执政,就会有“破”有“立”。科学执政,得破非科学、伪科学之政;民主执政,得破非民主、假民主之政;依法执政,得破无法无天之政。” 在科学上,特色所谓“破”,破的是科学社会主义,所谓“立”不过是给唯生产力论披上一件“科学”的外衣;在民主法治上,特色所谓“破”,破的是无产阶级专政,所谓“立”不过是代之以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
13,资产阶级“法律至上”不过就是维护资本剥削秩序至高无上罢了!
“古代治理,权大于法;现代治理,法大于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大”,法比权大。” 人类历史不是从“古代”到“现代”的超阶级的历史,而是有着具体阶级更替的内容的。用所谓“法大于权”与“权大于法”的区别是解释不了历史的,更是掩盖不了历史的阶级性的更替的。 所谓“法律至上”不过是资产阶级专制的观念,并不是永恒的真理!无非是把资本剥削秩序标榜为所谓“自然法”而用宪法固定下来,资产阶级所谓“法治”“法权”“法律至上”不过就是维护资本剥削秩序至高无上罢了! 无产阶级专政岂能实施如此荒唐的“法律至上”?无产阶级专政只能是无产阶级意志至上,即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至上!
14,哪里有什么“民族”的“命运共同体”的“国家”?
“科学判断国体政体的性质,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逻辑起点,也是执政党建设的逻辑起点。我们党、我们国家、我们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党兴则国家兴民族兴,党强则国家强民族强。” 不讲国体政体的阶级性,还哪有什么“科学判断”?“现代”和“古代”岂能成为“国体政体的性质”的“科学判断”?如此“逻辑起点”岂不是最荒谬的逻辑? 国家从来是阶级的专政,哪里有什么“民族”的“命运共同体”的“国家”?哪有如此荒谬的“国体政体的性质”的“科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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