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加拿大广播公司14日报道,2012年,谢伦伯格曾因持有大麻树脂和冰毒,以及把持有的可卡因和海洛因用于毒品走私交易,而被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官尼尔·布朗判处2年有期徒刑。考虑到他已服的刑期,最终他被判服刑16个月零12天。 走私毒品在中国是重罪。本世纪以来已有多名外国人因在中国走私毒品而被判处死刑,其中日本籍的就至少有6人。巴基斯坦裔英国籍公民阿克毛2009年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后引起西方舆论的广泛关注,时任英国首相布朗亲自为阿克毛求情,但他还是被执行了死刑。 谢伦伯格的上诉审理发生在华为高管孟晚舟在加拿大遭扣押之后,加拿大和一些西方舆论在第一时间就将此案与孟晚舟事件联系了起来,宣称中方在拿此案向加方施压。这种无理的推测是对中国法律的粗暴轻视。 在14日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之前,很多西方媒体已经预感到谢伦伯格有可能被判死刑,这说明当他们了解了中国刑法和之前毒贩遭到的判决之后,自己就形成了这一推测,因为谢伦伯格参与走私的冰毒数量222.035千克实在是太大了。 加拿大方面却对法院判决进行了价值判断,而不是法律对照。他们要对照也是对照自己的法律,而不是中国法律,加拿大法律没有死刑,但中国刑法对毒贩的死刑规定十分严厉、明确。近来加拿大舆论一直在说中国将谢伦伯格案“政治化”,然而加拿大方面恰恰在做将法律政治化的表演。 事件一开始,作为美国的附庸的加拿大就扮演出手绑票的不光彩的角色,配合美国办了个政治案,通过绑架华为高管来打击与美国有竞争关系的中国公司,而谢伦伯格案遭到判决以后,又贼喊捉贼,诬称中国将谢伦伯格案“政治化”,还想纠集一些西方国家组成“舆论八国联军”对中国施压,这个特鲁多应该醒醒了。 而尤其耐人寻味的是,作为所谓的“中国法律界精英”的“贺老鹤”居然通过曲解“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来里应外合配合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施加压力。 我是法律的门外汉,看到“贺老鹤”的微博以后,马上上网,查询到了关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如下——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有利于消除被告人因担心加重刑罚而不愿或不敢提出上诉的思想顾虑,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因上诉而恶化,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辩护权。上诉不加刑也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大量的刑事案件通过上诉,可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办案水平。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但是,法律又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并不是对所有的判决起作用的,假如出现上面所说的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那么“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作为法律门外汉的我都能够从这一条规定中看出了问题,只要上级法院发现二审的时候“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发现新的罪行,或者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那么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连我这个法律的门外汉都能够看出来的问题,一个堂堂北京大学法律学教授、专家,中国法律界的所谓“精英”都看不出来?而他偏偏曲解“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来对法院审判进行舆论干预,他到底是水平低还是别有用心? (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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