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62-266节:国家和家庭、市民社会的双向运动——黑格尔的神秘主义 1、说明 262-266节中,黑格尔虚构出了一种国家和家庭、市民社会的双向过渡。在第一阶段,在理念内部展开了一种从国家到家庭和市民社会的运动,精神把自己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在第二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概念的家庭和市民社会,或者说作为精神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依托于本领域中的各种国家制度,将自己的单一性和特殊性与普遍性相连(可以简单理解为将自己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普遍目的联系起来)。 262节主要讲述了第一个阶段。263-266节讲述了第二个阶段。马克思在262节末尾评论说,“这一节集法哲学和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下面我们也主要以262节为例,揭露黑格尔的神秘主义。 2、262节怎么表现出黑格尔的神秘主义 262节:“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于是这种精神便把自己这种有限的现实性的材料分配给上述两个领域,把所有的个人当作群体来分配,这样,对于个人来说,这种分配就是以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为中介的。” 马克思分析黑格尔的逻辑,“黑格尔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国家的概念领域,即把它们看作国家的有限性领域,看作国家的有限性……所谓现实的理念(即无限的现实的精神)被描述成似乎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抱着一定的目的而行动的。它(笔者:即理念、概念、精神)把自己划分为有限的领域;它这样做是为了‘返还于自身,成为自为的’,同时,它这样做,是要使结果恰恰成为在现实中存在的那样。” 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唯心的,这首先就体现在现实世界是绝对精神的外化。在《法哲学原理》中,概念的国家(精神)将自身外化为现实的国家,这个国家中的一切均是理念的安排。为什么会有家庭和市民社会,因为理念(它是最完善的国家,概念的国家)把自己分成了两个领域,其一是家庭,其二是市民社会。“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马克思将这种十足的颠倒和胡言乱语称为“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是十分恰当的。 马克思说,“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 家庭和市民社会本来是构成国家的条件,“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笔者:变成了国家这个理念所安排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 也就是说,现实本来是第一位的,由现实中抽象出来的概念(概念是现实的产品,是由现实规定的、制约的东西)本来是第二位的,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概念(理念)却成了第一位,现实反倒成了“产品的产品”。一切都头足倒置了,作为出发点的事实并不是被当作事实本身来看待,而是被当作神秘主义的结果。 马克思说过,黑格尔的一大优点在于他的论述都是从对立出发。也就是说,黑格尔看到了矛盾。但是,黑格尔却惧怕矛盾,惧怕矛盾着的事物的相互斗争,于是,黑格尔解决矛盾的方式就是抛开现实的矛盾,回答精神层面,回到概念、范畴的运动中去,在概念、范畴的运动中去中介、调和矛盾。马克思说,黑格尔不敢直接从现实出发。也就是说,黑格尔不是在现实的辩证运动中去把握事物,而是把现实的运动削足适履地装入概念的运动中,做着无聊的哲学游戏。马克思批判这种无聊的哲学游戏说,“永远是同样的一些范畴时而为这一些领域,时而为另一些领域提供灵魂。总之,就是在替各个具体规定寻求适应于它们的抽象规定。” 逃避现实的矛盾,回到范畴的运动,这一特点贯穿黑格尔国家哲学的始终。之后我们会在很多地方再见这一特点。 有些朋友不看书,人云亦云,说什么不要纠结于唯物唯心之争,说什么用唯物唯心区分辩证法显得狭隘了。请这些朋友好好看看黑格尔是怎么头足倒置胡说八道的,也请这些朋友好好看看马克思是怎么批判黑格尔的。把现实变成了第二位,把现实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神秘化,变成了产生一切现实的源动力,“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这一切被马克思成为“神秘主义”的理论,不是唯心主义又是什么?马克思力图从事物本身的关系出发发现矛盾,痛斥黑格尔的神秘主义,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争论,不是唯物和唯心之争又是什么? 二、267-274:政治情绪和国家制度(一)267节:马克思再次批评黑格尔的唯心主义267:“理想性中的必然性就是理念内部自身的发展;作为主观的实体性,这种必然性是政治情绪;作为客观的实体性则不同,它是国家的机体,即真正的政治国家和国家制度。” 马克思说,在这里主体是“理想性中的必然性”,谓语是“政治情绪”、“政治制度”。事实上我们应该这样理解这个问题,即政治情绪是国家的主观实体,政治制度是国家的客观实体。但是“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理念当作主体,而把真正的现实的主体,例如政治情绪变成了谓语。而事实上发展总是在谓语方面完成的。” 这里再一次体现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把理念作为第一位的。马克思说的“发展总是在谓语方面完成的”,也就是说,发展总是首先是客观的发展,而不是理念的发展,理念只能是客观实际的能动反映。但问题还不止于此。在这里我们能看出黑格尔对国家的理解是肤浅的,是停留在19世纪初的,后面我们将详细分析。 (二)268节:爱国心和超阶级的国家观268节:“政治情绪,即爱国心本身……这种政治情绪一般来说就是一种信任,是这样一种意识:我的实体性和特殊的利益包含和保持在把我当作单个的人来对待的他物(这里就是国家)的利益和目的中,因此这个他物对我来说就根本不是他物。我有了这种意识就自由了。” 这一段充分反映出《法哲学原理》的时代局限性。黑格尔的时代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是民族主义兴起的时代。资产阶级通过统一的民族市场,对抗分裂的封建势力,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民族国家。封建社会的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等级制固定下来,因此国家对多数人而言体现为一种直接的“异己性”,这是你的国家,这不是我的国家。但资产阶级的民族国家,是一个鼓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封建等级制在法律的形式上已经消失了,它只隐藏在财产造成的不平等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资产阶级把本阶级的利益宣扬为全社会的利益,把首先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国家宣扬为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国家。 在封建国家中,国家是直接“异己的”,被统治的臣民要奴隶般地屈从于统治阶级的法律,个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封建统治者法律的必然性的约束。但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消灭了封建等级制度,所有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那为什么自由的个人还需要遵守强制性的法律呢? 也就是说,资产阶级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怎么看待人人生而自由,但是又要遵守政府强制性的法律,即个人的自由意志和法律的必然性之间的矛盾,应该怎么解决呢? 社会契约派通过权利让渡的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每个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的侵犯,自愿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共同组建政府行使公权力,并自愿遵守公权力的约束。”在社会契约派的理论中,个人自由意志和普遍的必然性的法律结合在了一起,即当法律的基础是我自愿让渡的权力时,我遵守法律(即受到必然性的约束)就是在遵守我的自由意愿。 社会契约派看似辩证地解决了公民意志自由和法律必然性之间的矛盾,但其实只是在形式上解决了这个矛盾。以当今社会为例,我们可以把投票视为对权力让渡的确认,但是投票永远只能成为法律形式上的基础。每一张无产阶级的选票,不论选的是谁,都只能获得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而这个法律在本质上又是反对无产阶级的。从形式上看,代表着必然性的法律似乎把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意志纳入其中,公民遵守法律就是在遵守自己的自由意志;但是从实质上看,整个国家本身只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它首先需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作为必然性的法律它首先只体现为阶级的自由意志。而这一切的现实基础,就是社会分裂为阶级。这是社会契约派还不能理解的,因此它们只能从形式上而非实质上来解决自由意志和法律的必然性之间的问题。 黑格尔的错误与之类似。为什么爱国,因为国家保护了每一个人的特殊利益(“我的实体性和特殊的利益包含”在国家的“利益和目的中”),因此爱国就是爱自己(这个他物对我来说就根本不是他物)。在这样的爱国之中,个人的自由意志和普遍的必然性就结合起来了(我有了这种意识就自由了)。然而,土地贵族的利益包含在了国家的利益之中,小资产者和无产者的利益,却与国家的利益背道而驰。 黑格尔把国家视为超阶级的产物,视为保护每一个公民特殊利益的共同体。他并不能认清国家的阶级性,更不能看到国家首先是保护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共同体(因而也是镇压每一个被统治阶级的共同体)。这个他物只有对统治阶级而言才不是他物,他们“与国同体”,这个他物对每一个被统治阶级来说都是他物,这一点马克思在《宣言》里面有过经典的表述,“工人没有祖国”。 (三)269节:政治情绪的神秘主义269节:“政治情绪从国家机体各个不同的方面取得自己特定的内容。这一机体就是理念向它的各种差别及各种差别的客观现实性发展的结果。由此可见,这些被划分的不同方面就是各种不同的权力及其职能和活动领域,通过它们,普遍物不断地(因为这些差别是概念的本性规定的)、合乎必然性地创造着自己,又因为这一普遍物也是自己的创造活动的前提,所以也就保存着自己。这种机体就是政治制度。” 马克思说,“把政治国家看作机体,因而把权力的划分不是看作机械的划分,而是看作有生命的和合乎理性的划分,这标志着前进了一大步。”然而,除此之外这一段全是糟粕。 黑格尔再一次把理念当成了第一位的,整个现实又变成了这些神秘理念的外化和发展。马克思在本节中痛批黑格尔的神秘主义,“本来的意思是:国家或政治制度向各种差别及各种差别的现实性的发展是有机的过程。前提、主体是政治制度的现实的差别和各个不同方面。谓语是这些不同方面的规定,即有机的规定。可是在这里理念反而变成了主体;各种差别及各种差别的现实性被看作理念的发展,看作理念发展的结果,实则恰好相反,理念本身应当是从现实的差别中产生出来。” “他把身为理念的主体的东西当作理念的产物,当作理念的谓语。他不是从对象中发展出自己的思想,而是按照做完了自己的事情、并且是在抽象的逻辑中做完自己事情的思维的样式,来制造自己的对象。黑格尔要做的事情不是发展政治制度的现成的特定的理念,而是使政治制度和抽象理念发生关系,使政治制度成为理念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这是露骨的神秘主义。” 《法哲学原理》国家部分的几乎每一段都在体现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偶尔的闪光和精彩论述都被窒息在这种无穷无尽的神秘主义糟粕之中。这种神秘主义不仅仅导致头足倒立,还导致黑格尔著作中经常出现牵强附会的逻辑联系。关于牵强附会这一点,恩格斯和列宁不止一次指出。在这里我们看看马克思是怎么说的。在本节中,黑格尔讲到,“这一机体就是理念向它的各种差别及各种差别的客观现实性发展的结果。由此可见,这些被划分的不同方面就是各种不同的权力及其职能和活动领域”。马克思说,“利用‘由此可见’这几个字造成连贯、演绎和发展的假象。假如追问一下,‘由哪里可见呢?’……我们在这里可以注意一下黑格尔在文体上的一个特点,这个特点是随处都可以见到的,它也是神秘主义的产物。” 随后马克思举例讲解了黑格尔文体的神秘主义,讲解黑格尔是怎么牵强附会地把各种范畴、现实联系在一起。 不仅仅是《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小逻辑》也是这样。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唯心的,也就是说,他不是从事物本身的运动发展中去寻找事物变化的根据,去寻找决定、制约事物发展的矛盾,而是从一套预先定制的范畴中去演绎概念的变化,并将现实削足适履地嵌套在这套范畴的变化之中,这就使得他经常用一些牵强附会的逻辑把不同的范畴联系起来。这一点在《逻辑学》和《小逻辑》中随处可见。 马克思及其以后的众多经典作家,去除了这种糟粕,大大发展了辩证法,而现在又有人说什么要学马克思就必须要先学黑格尔,要学辩证法就必须要回到黑格尔,这就仿佛在说要吃饭就要把饭和屎混在一起才好吃。如果有人那么喜欢吃屎,那就让他去吃,但我们要吃的是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