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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七年之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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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23:51: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的“七年之痒”[color= ] 破土整理
来源:破土首发  2015-12-06 09:55   点击:268次 

【破土编者按】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执行,到目前即将进入第九年。在过去的一年里,对这部法律却受到了不少争议——很多企业家开始质疑,对劳动者权利如此的保护,会使得经济发展放缓,拖累企业。应该把包袱甩干净,企业彻底不对工人负责。但这种方法真的会利于经济发展吗?劳工学者说:保护劳动者权益,不仅是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也是经济发展的必要需求。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三章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经历了复杂的立法过程之后,《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全票通过,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七年之痒”: 主流经济学家质疑《劳动合同法》

如今,《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已七年有余,即将完成八年服役。然而七年之后的这一年里,这部法律却没逃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七年之痒”,争议之声不断,加之本年度经济发展指数走低、出口导向型市场的活力不足、人口红利逐步降低,不少人更是把这笔账算到了《劳动合同法》身上。

相比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多方面有了改变,包括对签订书面合同的强调、对试用期的规定、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的放宽、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需支付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增加限制、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等。

对于市场派而言,最“痒”的莫过于此。他们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质疑:第一,《劳动合同法》是否对劳动者的保护过度倾斜?这尤其表现在解除合同方面。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补偿金(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但是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要经历复杂的程序,并且需要支付不菲的补偿金。第二,《劳动合同法》是否过度干预了市场自由合约,尤其是用人单位的选择权?这主要表现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和对解除合同的限制等方面。

他们认为,世间并不存在很强的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干预劳动市场合约的理由,而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根本就应该与它分崩离析。

劳工学者:质疑《劳动合同法》才是破坏经济发展

这样的提法引起了不少劳工研究学者的反驳。他们认为,对《劳动合同法》的质疑是根植于对市场自由化的无底线崇拜,但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而言,还是出于稳定劳动关系,确保生产率的提升的考虑,《劳动合同法》不仅不能废除,还要加紧落实。

有学者仔细分析了当前国内经济状况,认为中国经济下滑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而两个最重要的原因,一方面是外部需求萎缩,出口乏力;另一方面是内需不足,低工资导致国内工薪阶层消费者缺乏购买力。“他们拿《劳动合同法》来说事儿,其实是为低工资、低人权的发展模式找了一个不恰当的替罪羊而已。”他说。

有学者进一步分析,认为购买率低跟几个方面因素相关:一是社会保障政策的未来不明朗,人们需要为未来储蓄。二是工薪阶层因为低工资政策缺乏购买力,中产阶层的财富被股市掏空。与《劳动合同法》其实关系不大。

同时也有学者指出,这种低购买率也与畸形的经济发展的结构有着密切关系,过去十几年房地产业一支独大,透支了普通家庭未来二三十年的购买力。“从根本上来说,这就是没有计划的生产,必然会导致过剩,低端产业激烈竞争,依靠超强度剥削榨取超额利润,不断突破底线。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却还主张让市场进一步放任,甚至连《劳动合同法》都要废除,想要完全不控制地去毁灭产能,这同时也意味着彻底毁灭底层的生存空间。”同时,他进一步指出,这个过程主要消耗的是前三十年所积累的国有资产。

而这种放任型经济发展方式背后,就是一些地方政府所倡导的不正确的“唯GDP”论。这是值得批评的。政府不应光考虑资本家的利润率危机,还得考虑自身的合法性危机。

因此,劳工学者们普遍认为,不仅仅单纯从劳动者权益保护、捍卫工人主人翁地位的角度出发,即使是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我们与《劳动合同法》不仅不能渐行渐远,还要更加紧密地抱团。

人社部:加以调整、继续执行、很有必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提出,确实需要进一步调整这部法律,来应对“七年之痒”。根据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们的意见,他们认为鉴于管理成本和风险防控等因素,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体系需要慎重研究;同时要增加劳动者违约金条款的意见,而且已经制定了相应条文规范;对于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建议有合理性,可在不损害劳动者经济补偿利益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制度设计;针对欠薪问题,除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外,将通过建立用人单位信用记录、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应急周转金等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从人社部的表态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执行七年多以来,其必要性已经非常突出,今后,国家会进一步推动其更具体、有力度的落实。无论是20年的《劳动法》,还是“七年之痒”的《劳动合同法》,增强其法律效力、严格遵守维护法律,保护劳动者利益,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须行为,更是走出当下经济困境的有效手段。

编辑: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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