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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薄熙来的处理决定,涉嫌多项违法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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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12 00:29: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王铮:中共中央关于薄熙来的处理决定,涉嫌多项违法犯罪2012-10-11 11:12:58[url=]阅读[/url](424) 评论(8)

中共中央关于薄熙来的处理决定,涉嫌多项违法犯罪

公安部刑侦局:
8月9日至9月24日,薄谷开来、郭维国、王立军等人案件以罕见的速度全部宣判完毕。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没有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但却无一人上诉,六人得到了怎样的承诺竟能如此默契?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终于告诉了我们答案——“薄熙来被双开并移交司法机关”。

“文革”式的权力斗争再次展现在世人面前:当权者首先用犯罪手段使对立目标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然后将设计好的罪名和所谓证据强加于他的头上,不让他有任何公开申辩的机会,不仅要置他于死地,而且要他身败名裂;最后当权者还要粉饰自己的行为,利用所控制的媒体,上演一幕“广大民众坚决拥护”他们违法犯罪的丑剧。

每位公民都有义务为避免历史悲剧尽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本人现就中共中央关于薄熙来处理的公开犯罪行为,公开报案如下:

1. 中共中央处理薄熙来的证据获取,涉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据9月28日官方报道:“201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了对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王立军事件)调查和对薄谷开来(薄熙来之妻)涉嫌投毒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案件复查情况的汇报。”
该行为明显触犯《刑法》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众所周知,王立军、薄谷开来案件自发生之日起,均属人民警察负责侦查的重要案件。在法院没有公开审理前,王、谷两案件均属国家法律严禁泄露的警务工作秘密(《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2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借权势之便获取该警务秘密都涉嫌违法。
中共中央只是政党机关(法律上与事业单位性质相同),不是人民警察的任何一级上级机关,与上述两案件不存在任何警务工作关系,但却依仗其成员中有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机关领导人,便指使部属(政治局成员及下级党务人员),违反职责(“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迫使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向非国家机关中共中央政治局泄露警务秘密,即“汇报”两案件情况。该行为明显违法,但中共中央却公开展示,以显示其“公开透明”。其后果如同向世界宣告:官员贪污是犯罪,但如果公开贪污就是政务公开透明,可以大行其道,这就是中国特色!
2. 中共中央公开捏造事实诽谤薄熙来,涉嫌“诽谤罪”。
中共中央决定称,薄熙来“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而事实是:
任命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长的不是重庆市委,更不是薄熙来,而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符合《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57条)!老百姓不懂这种人事任免的法律责任,24名政治局委员也不懂吗?封官时都抢着做顺水人情,出了事就都推得一干二净。用王立军失察失误显然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责任!如果追究地方党委推荐人选的责任,就好比公开指责一位母亲不该生下一个成年后犯罪的儿子!只有对法律极端无知的人,才会如此变态地推卸责任。
如果因为王立军私自跑到美领馆跟举报薄熙来有关,就认定是薄熙来“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大量法轮功学员跑到美国控诉江泽民,就更该认定江泽民“造成严重后果”,更该把江泽民拘禁起来,然后“双开”,因为控告江杀人的岂止一二。这种毫无职务关系的捏造,是典型的职务诽谤!
如果薄熙来真有中央决定中所称的一系列问题,那么真正“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恰恰是中共中央!因为薄熙来的重庆市委书记是2007年12月2日中共中央亲自任命的!
“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如此隐私的问题,没有公安介入,证据哪来?9月28日前,薄熙来尚未移交司法,公安对薄熙来取证就是严重违法!男女关系不涉及违法,就是最重要的个人隐私。克林顿当年的丑闻,不是因为和莱温斯基的不正当关系,而是因为克林顿的不诚实。在中国,男女关系是比西方更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刑诉法》第52条明确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而“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中共中央在正式决定里对薄熙来使用上述言词,岂止是侵犯个人隐私,已涉嫌《刑法》第246条【诽谤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哪个人没有不堪的隐私,中共中央装什么假正经!如果公开做出中共中央决定的24名政治局委员的性关系,他们会不会觉得受辱?堂堂执政党中央,用如此下流、变态的手段诋毁党内干部名誉,除了证明执政党的无知、变态还能证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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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12 00:30:47 |只看该作者
3. 中共中央捏造事实将薄熙来移送司法,涉嫌“诬告陷害罪”。
(1)使用薄谷开来替身出庭,用以做出使薄熙来受刑事追究的言词证据。
据谷开来家人称,谷开来确实患有精神病。官方庭审纪实也称:“专家鉴定组在查阅病历、讯问笔录、证人证言,与被鉴定人薄谷开来单独交谈并进行讨论分析后认为,薄谷开来曾先后因‘慢性失眠症’、‘焦虑抑郁状态’、‘偏执状态’等接受过治疗,使用过抗焦虑抑郁、镇静催眠药物,甚至合并使用过抗精神病药物治疗,但疗效并不持久,并且对镇静催眠药物也形成了一定的躯体和心理依赖,并致精神障碍。”
基于上述事实,为保证谷开来在法庭上“正常表现”,有人使用了替身代替薄谷开来出庭。
 全国身份证系统核实的薄谷开来身份,与法庭上的严重不符。
官方庭审纪实称:“被告人薄谷开来,曾用名谷开来,1958年11月15日出生”,这是经法官和被告本人当庭确认的。但经全国身份证系统查明:根本没有1958年出生的薄谷开来,只有一个1963年11月15日出生的薄谷开来,身份证号码为110101196311150546,且照片与法庭上的薄谷开来相貌完全不符。
国家身份证系统信息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最直接有效的法律证据。身份证容易造假,但系统信息不容易造假,无论谁修改信息,系统里都会留下痕迹;信息若有误差,不会差出5岁之多,而且是在管理相对规范的首都;如果信息确系造假,那么这个国家就没有任何信息是真的,也就没有任何人能证明法庭上的谷开来是真的!因为即使做DNA鉴定,鉴定结果也可能造假。
法庭上的薄谷开来如果是真的,如果精神正常,不可能忘记她身份证上的信息以及它的法律效力。
 法庭没有播放能证明真谷开来声音的录音证据。
“11月14日中午,薄谷开来在自己住处当面向王立军讲述了其投毒杀害尼尔·伍德的具体经过,王立军进行了秘密录音”。如果该录音真实存在,它是识别法庭上真假谷开来的重要证据。官方报道称:“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录音材料显示:该音频资料的对话人为王立军和薄谷开来”。但事实是,该音频资料根本没有当庭播放,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只是整理过的录音文字稿(在大屏幕上显示),即法官没有让谷开来当庭辨认那个录音是不是自己的声音,所有旁听人也都没听到这个最重要的证据。
中共中央故意采信一个替身或精神病患者的供述,以及她提供的他人违纪违法线索,并将之作为把薄熙来移送司法的证据,显然是捏造事实的诬告陷害。
(2)中共中央涉嫌与王立军共谋陷害薄熙来。
2011年7月的一天(11·15案发前4个月),王立军曾亲眼目睹谷开来犯病情形。
那天,谷开来突然在家中指着空调,硬说空调里面有毒气,说有人要害她,闹着要人给她测毒气,折腾了好一阵,薄熙来和王立军为此都赶到了家里。即谷开来的病情王立军在案发前完全知晓。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谷开来即使对王100%信任,也绝不可能在“作案”后将详细过程告诉王立军,除非其正在发病!这一点王立军应该比谁都清楚。14日中午,谷主动对王讲述“作案”详细过程时,王就应想到谷在发病,无论以刑警的职业习惯,还是私人关系,王当时都应立即为谷寻医以鉴定其行为能力,但王却故意秘密录音搜集证据,显然是早有预谋。其后,又迅速将尸体火化,这一切显然不是为保护谷开来,而是为制造构陷谷开来的证据创造条件。
公诉人提供的心血等物证,脱离监管数月,却只证明“保管正常”便被法庭采信,而事实上由于尸体已被火化,并不能证明该物为死者身体之物。最高检在任法医王雪梅,关于“尼尔•伍德死于氰化物中毒的结论,严重缺乏事实与科学依据”的结论,也证明了关键物证严重失实。
而酒店服务员对谷杀人过程的证词:“离开1605室时将‘请勿打扰’的提示牌挂到门把手上,还叮嘱酒店服务员不要打搅房间的客人”,则更证明薄谷开来当时完全处在发病状态!因为任何正常人都不可能在刚刚杀完人之后如此从容;而在两天内自己搞到作案用的毒品和“三步倒”毒药,对一个精神病人更是不可能;“2011年11月12日,经与薄谷开来等人商议,王立军以尼尔·伍德涉嫌毒品犯罪为由,安排对其实施监控”,以及“11月13日当晚12时许,王立军与薄谷开来通电话,得知其在酒店与尼尔·伍德见面、喝酒等情况”,均证明:谷开来12日至14日的行为完全是在王立军一手操控下完成的,杀人主谋显然是王立军!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王立军利用谷开来病情,借职务之便构陷谷开来的事实明显存在。面对有病的妻子被人如此耍弄和欺凌,作为丈夫,任何时候回以耳光都天经地义!
王立军作为一名直辖市公安局长,竭力构陷一位精神病人,其目标显然不是谷开来,而是薄熙来!而中共中央竭力采信王的构陷,并在王、谷案开庭时,故意不让薄熙来出庭对质或旁听,显然存在与王立军共谋构陷薄熙来之嫌,而非法拘禁薄熙来长达半年之久,则更有迫害之实。
可见,中共中央关于薄熙来的处理,已涉嫌《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6条【诽谤罪】、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等多项罪行,若不严惩,将是中国法治史和政党史的莫大耻辱。
法律给中共中央的权力很有限,但他们权不大,势大!如果他们对薄熙来的处理是依法的、公正的,为什么要对薄熙来非法拘禁?为什么不允许他旁听妻子的庭审,为妻子辩护?为什么罢免他的重庆市人大代表职务却不允许他当面申辩?这些都是他的法定权利,中共中央凭什么剥夺?中共中央若是坦荡,为什么不敢让薄熙来自己出来讲话?
在21世纪的今天,我不知道还有多少国度的执政党中央,会把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称为“英明的、正确的、果断的”!究竟是谁“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究竟谁该被“双开”?究竟谁的手该“被捉”?天知道!地知道!公安部,你们也知道!

报案人: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王铮
联系电话:13810849783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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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0-12 08:40:41 |只看该作者
支持王铮女士的质疑,胡温资本主义复辟集团对改革探索者的政治迫害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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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0-17 23:05: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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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0-18 00:59:29 |只看该作者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7 23:05
确实如此,支持王铮女士,建设法治。
胡温之手段,实不及毛之万一。
这点角度,我个人对胡温表示理解。 ...

你到底看了这篇文章没有?大概你缺钱花,只知疯狂发帖,连看都不看,可怜的五毛,一贴只挣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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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0-18 07:51: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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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0-18 08:27:10 |只看该作者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8 07:51
毛左和毛右,相互指责对方是五毛,也是奇观。
老实讲,我对薄熙来没啥兴趣,小人物罢了,历史很快会抛弃 ...

"老实讲,我对薄熙来没啥兴趣," ? ?那你还只知疯狂发帖,连看都不看,可怜的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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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0-18 08:43: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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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0-18 09:01:38 |只看该作者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8 08:43
你愿意找五毛打嘴仗,是你个人的自由,别拉上我。

看你只知疯狂发帖,就知你是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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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0-18 09:09: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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