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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有别墅?请辟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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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0-17 19:40:13 |显示全部楼层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7 19:33
好奇问一下,若章子怡只是一个符号,那你母亲呢?你母亲怀你也没选择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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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能拿轮子造谣和“干”来说事了,别人问候你母亲自然也就顺理成章了。
再问一次,若章子怡只是一个符号,那你母亲呢?你母亲怀你也没选择权吧?若如此,我豁然明白了,章子怡只是一个没选择权的符号,你母亲也是没选择权的符号,怀你也没选择权,你毛毛其实是个没选择权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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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0-17 19:44:46 |显示全部楼层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7 19:29
嗯,将“青楼戏院”当作“青楼妓院”,这位毛毛果然就是“大脑萎缩,小脑发达”一个很好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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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大脑萎缩,小脑发达”犯错的是你,我占你便宜“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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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0-18 10:22:20 |显示全部楼层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7 21:36
章子怡的官司很快在美国开庭,你的谣言要被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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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丫对章子怡没兴趣,对她干了啥也没兴趣,那你拿章子怡说事“干”吗?
难道你的“公器”和“私产”要靠污蔑诽谤造谣攻击他人才能“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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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10-18 10:40:16 |显示全部楼层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8 10:06
连刑法都没有,叹啥犯罪率。
比这是不伦不类的脑残表现。
没有刑法条件下,只能看社会整体被毛体制枪毙和 ...


你咋知道没有“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不就是“刑法”的一种嘛,自己无知还到处乱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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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10-18 11:03:57 |显示全部楼层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8 10:48
你连最基本的条例和法的区别都搞不清。
刑法在任何社会,都是仅此于宪法之下的社会秩序保障的一个根本性 ...

果然脑残,当“条例”被国家机器赋予刑罚效力时,“条例”就是刑法。
还有,以色列和英国连宪法都没有,依你逻辑,岂不是它们也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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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10-18 11:20:07 |显示全部楼层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8 11:08
你自己愿意,狡辩是没有意义的,取决于你自己的定义。
你如何定义是你的自由。
但不要强迫别人接受你定义 ...

哪里狡辩了?
你若认为我狡辩,不妨具体指出来,不然,你就是耍赖。
还有,请不要断章取义毛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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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10-18 11:46:09 |显示全部楼层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8 11:24
和毛左谈话,最痛苦的就是,所有定义因为他自己搞一套,根本不是一回事儿,没办法深入谈问题的实质。
我 ...

既然和毛左谈话这么痛苦,你还跑来这里受虐干嘛,难道你有SM癖习?
各国国情制度不尽相同,毛时代中国的法律和英国,当然不可能完全一样。可这又如何?能由此得出英国有刑法,中国没有吗?
毛泽东审判自己?毛泽东犯下杀人罪?不知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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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10-18 11:56:23 |显示全部楼层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8 11:10
如果毛是个尊重法律,有法制观念的人,他自己都要被他自己制定的法律,枪毙无数次了。 ...

有趣,你不是说毛时代没刑法吗,没刑法又如何会被自己制定的法律枪毙?
看来你果然有很严重的SM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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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10-18 12:12:31 |显示全部楼层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8 11:43
我说的很清楚,现在中国的奴隶社会,我是要斗争,但看根源,还在于毛把中国变成了原始的猴子社会,没办法 ...

哦,原来毛时代是“猴子社会”啊,那日本的“奴隶社会”要不要毛来负责呢?
我看丫有病,先编出一个子虚乌有的“奴隶社会”来攻击毛时代,结果被我“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揭穿后,却发现日本比中国还“奴隶社会”,于是又赶紧发明一个更加不知所谓的“猴子社会”来继续圆谎。
真是卑鄙无耻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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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10-18 12:25:58 |显示全部楼层
毛毛 发表于 2012-10-18 11:51
我说了,公有制体制下,饿死一个人就是杀人罪。
毛教唆未成年人杀人,亲自接见,亲自鼓励,并指示不能抓 ...

“公有制体制下,饿死一个人就是杀人罪。”——哇靠,好强大的理由,公有制体制下饿死一个人就是杀人罪,难道私有制体制下饿死一个人不是杀人罪?
如果与体制无关,“饿死一个人就是杀人罪”,那么古今中外,人类历史漫漫长河中,没有哪个国家领袖能逃脱这个罪名。
另外,你哪只眼睛看到“毛教唆未成年人杀人,亲自接见,亲自鼓励,并指示不能抓。”?
你哪只眼睛看到“毛把枪发个工人和农民,对射,死伤无数。”?
请拿出确凿证据来,否则你就是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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