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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欺骗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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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23:05: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欺骗性


——认识法律、法的性质和法的本质


一、认识法律是什么?


列宁曾说:“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所谓意志,是指愿望和要求。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决定,物质利益是由它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法律的内容也就是由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要求全部占有奴隶的生产资料封建社会,地主阶级要求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要无限的追求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要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这些都是各个历史阶段统治阶级的意志。

社会的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切阶级的意志是由它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而法是这种意志的体现,是保障这种意志实现的统治工具。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在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8页。也就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资产阶级的剥削制度(意志)以及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整个阶级的共同意志、共同愿望和要求,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某些人的愿望和要求。马克思说:“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292页。统治阶级的个人意志不能通过法律正式表现出来,任何个人的意志不能任性地左右阶级的共同意志。即使是统治阶级的领袖人物的所作所为,如果违背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恣意横行,也迟早会被本阶级所抛弃资产阶级是这样,无产阶级也是这样。但如今在中国复辟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政治局里,有些人把修正主义的中央某位领导人划为“另类”, 比作是当代的红太阳——毛泽东式的人物,甚至说的第二个毛泽东,把资产阶级领导人当作无产阶级领导人看待。说这些话的人,一是故意把代表两个阶级性质的领导人混为一谈,二是故意混淆是非抹杀阶级性,三是一些不论姓资姓社的基本群众的糊涂认识。在资产阶级占领导地位的中央,整个资产阶级能允许一个不拥护资本主义的人当中央领导人吗?如果在位的中央领导人违背了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意志,就如前面所说的,迟早会被本阶级所抛弃,这是绝对的。所以看问题要看同一事物的同一性的客观性,不能用抽象的眼光去看待领导人曾经的个人出身背景,要辩证的去看人的思想变化和他所处的阶级地位。一句话,在资产阶级的政治局里绝不会产生无产阶级领袖,这个逻辑关系是事实不可改变的。

在阶级社会里, 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愿望和要求,但是除了统治阶级外。其他阶级的意志是不能上升为法律的,因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不可能同时把两者意志统一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只有统治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即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权力所及的一切地方,一体遵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次是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统治阶级的专政。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它还通过国家政权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为了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又制定出多种多样的行为规则、即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等,这些规范也是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而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所以列宁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列宁全集》第25卷第75页。统治阶级的意志一旦上升为国家法律就会形成一定的权威性,也就是法律直接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为政治服务,实现阶级专政的工具。所以,法律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又有鲜明的政治性,法律决不是什么超阶级的,脱离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当前一些基本群众(上访群众)的利益受到官僚资本和地痞流氓(地方黑社会组织)的侵害,总想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总以为法律能主持公正,可是恰恰在资产阶级占国家统治地位时法律是没有公道的,法律不是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为标准而制定的,可是一些基本群众没有阶级意识,无法判断法律制定的阶级标准,只是盲目的迷信法律存在那欺骗的公道。法律是资产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意志表现,是为统治阶级保护自身利益而制定为国家法律,再通过法律去巩固它的政治经济地位,老百姓只有服从和遵守,按照资产阶级制定的法律条文和行为规则做所谓的守法公民,既是自己的利益受到官僚无赖的掠夺也无处讲理讨回公道,(千百万上访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占的事实,已经说明了法律对老百姓是没有公正的)。在资本主义国度里被压迫阶级的利益和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只是维护统治阶级少数人的利益。所谓国家法律,实则是资产阶级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设立的私法而已,是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的一个专政工具。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国家认可或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即法律。法律是有阶级的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同国家一样,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法律和国家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现象,它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只是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的一个产物。

在阶级社会里,产生过不同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法”,都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但剥削阶级在随着资本主义发展逐渐地走向崩溃,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代替资本主义制度,剥削阶级的法律必然要被社会主义法律所取代,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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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9-28 23:06:37 |只看该作者
中国资产阶级复辟,制定的法律即是维护改革,又是保护特权阶层的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和强化资本主义制度的。在中国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法律,所制定的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特权利益的法,是维护私有制剥削制度的。中国在现行制度下根本不可能实行法制制度,因为中国根本就不是一个民主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更别说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群众也根本没有民主,而且是普遍的受资产阶级压迫。“依法治国”的主张实际是封建时期代表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和西方资产阶级法的混合体而已。“以宪治国”和“依法治国”,其一是资产阶级为巩固它的统治而欺骗群众的一种手段,当前的政治路线和国家政体全部都是违背《宪法》的规定,只是打着社会主义《宪法》的旗号,实质干的是资本主义,而且是最坏的资本主义;其二是在掩盖阶级斗争,引起社会矛盾,任何问题都解决不了的混淆是非的伎俩;“依法治国”的主张它即不能消灭阶级又无法调解阶级矛盾,还无法给社会带来公平、公正,而且制造阶级对立,使社会矛盾更加激化。这种依法治国会越治越乱,实则是资产阶级强权政治的主张。然而,社会主义法治是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使社会得到良好的氛围和风气。社会主义法治是保护广大人民利益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可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给社会带来最大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是一种新型的最高类型的法,是保护生产资料公有制,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法代替剥削阶级的法,是法的发展史上的一次深刻的革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体现,是保障人民民主和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的工具,是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的完全消灭,国家的消灭,法律也就失去存在的条件而自行消亡。法律的发展也是充满辩证的,它不是一成不变,也不是永恒的,它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所有人都学会自己管理社会生产,人们的道德普遍提高,自觉的维护公共规则,形成普遍的社会规范,自然就会形成习惯的去遵守公共规则——即群众共同议定的社会公约。所以法律在共产主义社会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二、 法的性质

法的性质是由产生它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一定社会的法律内容则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利益和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反映剥削阶级的生产关系,保护私有制,保护剥削制度。也就是有什么样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恩格斯指出:“每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的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有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和宗教的、哲学的和其它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由这个经济基础来说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6页。因此,法的产生是根据它的经济基础来决定。

人类自原始公社解体以来,社会有过四种依次更替的不同类型的生产关系,与此相适应,就有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类型的法律,封建制类型的法律,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这四种类型的法律,前三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后者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把这四种类型的法律归结为两大类,即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剥削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上,社会主义法律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上,也就是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和不同性质的经济基础产生不同性质的法律。

法律不仅是随着经济基础的更替而更替,就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出现某些局部的变化时,法律也会相应地发生一定的变化。这是因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经济基础的要求,否则就不能达到为其基础服务的。这说明上层建筑的法律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就这个问题,我们来从改革以后资本主义复辟实行私有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时期谈法律是如何变化的。

我们都知道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是保护公有制和社会主义革命制度,与资产阶级法是相对立的。当中国从1976年10月资产阶级发生政变以后,走向复辟的资本主义道路时,政治路线和经济路线基本在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就确立了走资本主义路线,中国就进入了全面私有化经济道路,随之保护资本主义的法律就出台。首先从19797,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2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23,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重要的是198212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修改后,把原来1975年《宪法》中的三十条改为一百三十八条,重要的是把1975年《宪法》中的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有第十三条中的无产阶级四大民主“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给取消,这是改革把国家带向整个历史的倒退。我们再看资产阶级依次制定的法律,国籍法、国务院组织法、商标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试行)、统计法、专利法、会计法、森林法、兵役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法律。还制定、修改了一批条例如律师暂行条例、逮捕拘留条例、开采海洋资源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在制定相关法律的同时资产阶级还废止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1年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法》,1952年4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革命法规相继取消。(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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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9-28 23:08:14 |只看该作者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短短几年时间里,资产阶级就制定了八十三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在那几年里还制定了六个有关外资的法律。可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立法速度发展最快的时期。这些法律都是围绕改革进入私有化市场经济制定的,是产生新型的资产阶级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保护官僚资产阶级占领国家重要经济部门、侵吞国家财富以及与国外垄断资本联合垄断中国市场的快速发展的合法化。到80年代末至90年代法律出台更存出不穷,还制定了《民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行政法》、《保险法》等等,为中国尽快进入资本主义保驾护航。从80年代中国官僚资产阶级和民间资本得到迅速发展;从自由发展到垄断资本到官僚垄断资本在90年代的发展,中国的重要经济部门基本被权贵阶层全部占领并瓜分了国企工业;到2000年国内外金融资本与官僚垄断资本联合对国家金融以及重要资源的抢占,如银行、股票、证券、稀土、煤矿、石油、天然气等,最后掠夺是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土地。为了它们的非法抢劫成为依法和合理征用,镇压人民群众的极力反抗,就制定出依法治国的方针来维护它们的非法行径。依法治国的政治路线是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到最后阶段压迫人民的残酷手段,它们为了进一步掠夺榨取人民血汗,实行依法治国的手段利用国家机器来捍卫资本主义经济道路,用法律来掩饰自身的卑鄙,强化法治制度来维护它们的无耻统治,实质是为已经上升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开辟国际经济航线,为实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达到永远统治中国和实现世界霸权的目的,成为世界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领头羊。依法治国的资产阶级政治路线不是单纯的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专政,它已经是实行了法西斯专政。持法为刃就已经表明了法西斯的穷凶极恶。“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说明统治阶级要把它的统治工具训化成永远忠实主人的“卫士”,来维护这个已经腐烂了的资本主义。我们从复辟的资本主义看法律在同一条政治路线和同一社会形态里的经济变化中,它同样发生着变化,以此来为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服务。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后的中国法律现在已经达到五万多条,可以说资产阶级制定这五万多条法律,在中国条条都是杀人的刀。所以马克思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29页。现实中,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已经手拿着依法治国的屠刀举向人民。依法治国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到最后的一道防线,“‘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29页。依法治国是助长了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剥削更残酷,压迫更严重,但是阶级斗争的规律不是随着资产阶级的意志为转移的,哪里有资产阶级的压迫,哪里必然就有被压迫阶级的反抗,这是阶级斗争的基本规律。

前面我们看到依法治国其法律的性质即是维护它的经济基础又由经济基础所决定。法律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但法律又反作用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这种反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着社会形态处于上升时期,法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和进步作用;一种是在社会形态处于衰退时,法就会起到阻碍、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就起着反动作用。法律一旦对社会起反动作用,也就是不能适应生产力的要求。因此,统治阶级为保护它的经济利益,就在法律条文上制定种种限制和规定,通过国家暴力机关强制力实施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又由此产生社会矛盾,从而引起激烈的阶级对抗,由此矛盾的总根源有法律来承担,将引起生产力与上层建筑的法律发生相对抗的政治运动,这不是随着某个阶级的意志为转移,是社会矛盾和两个阶级斗争的必然趋势。

法律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一切剥削阶级的法都是反科学、反人民的,都是为剥削阶级利益辩护的。当今中国的现行法律是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与之相适应的也只是资产阶级,它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是相对立的,法律是有鲜明的阶级立场。我国现在是典型的带有封建性质的资本主义,是少数人掌握特权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垄断资本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垄断资本主义中国的垄断资本现今占据着统治地位,依靠掌握的特权与世界垄断资本相联合(相互勾结)而发展起来的。如今,垄断资本占据着国家统治地位,法律任由它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                                                           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都是被剥削被压迫阶级,是雇佣工人和奴隶。在资本主义国家,被剥削和被压迫阶级连国家公民都算不上,公民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拥有一定民主权利,还可享受国家一部分福利待遇,这才算是国家公民。可是中国的无产阶级是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资产阶级可以任意剥夺工人阶级的生存权和劳动权,迫使工人下岗,工人阶级没有任何民主权利,国家也不给工人阶级表达自己的民主诉求的权利,广大底层劳动人民普遍没有民主,都是被压迫阶级,凡是没有民主的被压迫阶级都不能算是资本主义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因为被压迫阶级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受法律保护的阶级都不能算是国家的公民,只能是资本主义国家承担义务的奴隶。而今,中国的工人不再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其他劳动阶级不再是国家的主人,都是资产阶级剥削和奴役的对象。因此,法律的制定对劳动人民没有任何保障,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我国资本主义复辟已经走到历史的衰退时期,资产阶级法律的制定极大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激起社会矛盾的尖锐化,社会的公平正义普遍受到资产阶级法律的压制,使正义得不到伸张。依法治国实质是依法治民,资产阶级在依法犯罪。维稳就是在打击有诉求的群众,人民群众已经对这个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基本看清了它的本质并持有极大的的愤慨,阶级矛盾的尖锐化正在引起阶级斗争的蓬勃发展。因此我们看透资产阶级法的性质与无产阶级是根本对立的阶级关系时,就能掌握法律的性质,由此我们在实践中就能掌握一条阶级斗争的原则和阶级斗争的根本动力。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剥削制度、剥削文化和私有制经济基础,统称资产阶级意志,

法的本质首先是它的阶级性和它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历史上各种剥削阶级的法律都是保护私有剥削制度,保护少数剥削阶级的利益对绝大多数劳动人民实行专政的工具。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律又都是压迫劳动人民、套在人民头上的枷锁。

我国当前的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以及以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政治路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民主、法制、平等……”二十四字方针,都是统治阶级欺骗广大人民的法律观念,以麻痹人民群众的思想而达到更好的统治,其实质都是维护资本家的利益,维护资本主义统治地位,因此,他们用最美丽的词藻伪装他们的假民主。但是无论资产阶级采取何种形式也掩盖不了法律的阶级本质。看看1982年《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对照当前中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吗?近40年来复辟的资产阶级搞权贵资本主义已经是全世界公认的事实!中国早已成了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怎么可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而我们的工人阶级早被资产阶级打下社会最底层,从国家的管理者享受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待遇的劳动工人基本被赶下岗 ,改为合同工(雇佣工人),有的被推向社会自谋职业,成为资产阶级剥削的奴隶,但资产阶级在《宪法》上还挂着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这就是修正主义的反动伪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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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9-28 23:09:57 |只看该作者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再对照:从中央到地方人民代表中工农所占比例仅不到 1%,绝大部分人大代表都是官僚、富豪和精英阶层,如今的中国人民连自身的人权都被剥夺,从国家的主人地位被贬为奴隶,人民不再是国家的主人,管理国家的权力还属于人民吗?劳动人民在官僚资产阶级眼里都成了“垃圾人口”,是被待宰的“羔羊”。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对照一下我国现在的形势,完全是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实行专政,广大群众根本没有发言权,普遍没有民主,要表达自己的诉求,举行游行、示威,国家机器马上就进行镇压。而且现在许多代表民意的网站不断被封。这种以宪治国的欺骗手段如何能掩盖你们的伪善?

在现实中我们的家园被强拆,土地被开发商强占,而法律保护强拆和开发商,以损失老百姓的利益来保护资本家的利益,即是群众上访通过法律渠道也讨不到公正的说法,甚至根本就不允许上访,这样的法律是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还是保护资本家的利益?这就让人一目了然。还有学校的学生被凶手害死,法律保护杀人凶手;医院把人治死,法律保护无良医;我们的工人阶级、两参老兵,维权群众,为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举行罢工、游行、示威,只要哪里有工人罢工,群众维权,国家机器——警察、特警,就出现在哪里进行武装镇压。警察是执法者,执法者应该打击杀人凶手和违法者,保护受害群众的基本权益。可是现在的执法者是颠倒的,尽然保护犯罪,保护犯罪就是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这说明国家的法律也是颠倒的,是保护特权助长犯罪。这很明显的说明法律和国家机器就是维护权贵资本,维护犯罪集团,是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工具。一句话,资产阶级法律就是保护资本家掠夺和剥削的合法工具,以国家机器武装力量的暴力机关作为后盾来实现它的统治职能。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在经济上的垄断,在政治上必然是反动的,因为资产阶级的暴利获得,主要手段是靠它拥有的特权进行占有人民的生产资料、抢劫、压榨和剥削人民的财富。由于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激起了无产阶级的反抗,资产阶级就在政治上进行武装镇压,因此资产阶级的反动性就反映在维护它的经济利益上。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而法律又是直接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要为它的经济基础服务,这就是剥削阶级法律的本质。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渐产生的。法和国家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共同担负着阶级统治的任务。国家与法两者密不可分,国家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国家。不存在没有国家的法,也不存在没有法的国家。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实体,即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恩格斯说:“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列宁全集》第11卷第98页。 然而,法是组织政权,建立国家机构的有效手段,又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工具。更形象点说,国家这部机器是沿着法律的轨道进行运转的。法的制定是以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为前提而构成的上层建筑。因此,马克思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师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21—122页。也就是统治阶级的立法必须围绕它的经济基础,为经济基础服务。

资本主义法是阶级社会最后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然而,世界已经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特别是中国垄断资本主义在特色社会主义假面具的掩护下,所制定的法即带有欺骗性又反映垄断资本主义的意志和利益,而且带有封建性质的立法和资本主义的立法,这种立法其一,是延用西周时期的“刑不上大夫”的等级原则,(奴隶主贵族侵犯了平民利益是不受刑法的),以及法不惩恶、资本和官僚,(我国当今的权贵资本家侵占农民的土地以及瓜分国营企业,资本无偿剥夺劳工就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四川阆中地方法院把我们的讨薪民工推向审判台,就已经说明了当今法律是维护资本权贵阶级的封建特权性,以维护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利益为准则,目的是要延续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长期发展;其二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定和执行的虚伪性和反动性。资产阶级的法律看似在某些方面反映工农阶级利益的法律条文,规定公民的某些平等、自由权利,但都是资产阶级为缓和群众反对资产阶级斗争的一种手段,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一项措施;而另一方面却又作出种种规定加以限制,或直接用武装镇压,这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来说,不能不是虚伪的。资产阶级的反动性和法律文件与现实执行完全是相悖的,他们高举“依法治国”的幌子,在实践中制造一切压迫人民的残酷形式,用法律条文或形式上的平等来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在法律适用方面更是不平等,由于资产阶级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是按资产阶级原则训练和培养出来的,或者直接来自资产阶级,“因此他们袒护自己的同类,都是劳动人民的死对头”。就近年发生轰动全国的山东聊城于欢案和郓城曾凡锦案来说,山东最高法院对于欢的判决就极其不公。(于欢案的发生过程我们基本都知道,这里就不详述),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山东省最高法院在2017年6月份的终审判决中,还是判了于欢故意伤害罪5年有期徒刑。这对一个主持正义抗暴救母的青年,司法的判决是如此不公。如果不是社会的普遍舆论,按原地方法院荒谬地判决无期徒刑,于欢就要一辈子蹬在监狱里,而真正实施犯罪的黑社会团伙就会逍遥法外。于欢案基本揭开了当今司法部门的腐败和黑暗,也检验了法律是否公正和它的阶级性。于欢案爆出后遭到全民公愤,这就说明当今法律根本没有公正,而是被司法部门任意践踏,说明司法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司法人员都是按资产阶级原则训练和培养出来的,为资产阶级服务,所以法律在这些人手里是没有公正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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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9-28 23:12:25 |只看该作者

法律的最高权威是在于它的公正,如果法律不主持公正,不能辨别社会的是非曲直它就是反动的。公平正义它一直伴随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不是有你司法部门判决它存在或不存在,而恰恰社会的公正就是衡量法律的规范和司法是否执行公正。社会的发展在需要法律的历史阶段里,法律必须维护公正,才能给社会的发展带来进步和文明。于欢案既是衡量法律的公正也是衡量社会的道德。通过于欢案我们看到司法的黑暗和法官判案的荒谬不公以及司法界整体道德素质的低劣。法官保护罪犯(黑社会)就是犯罪,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原则。法律自古就是惩恶扬善,可是于欢案法律却是惩善扬恶颠倒是非。十几个社会道德败坏分子在实施犯罪在践踏法律、践踏人权和道德,法律反而判决主持正义的青年有罪,既是于欢在维护他们母子的人权时没有误伤犯罪分子,法律也要对这些道德败坏的犯罪分子进行惩治或重判,这样法律在群众中才有公信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公平正义。通过于欢案看到了社会的道德是如此的败坏,然而,也是衡量政法界的道德的一个标准,不难看出是沆瀣一气。社会道德的败坏主要是国家体制的腐败,是权贵阶层整体素质道德败坏而造成的结果。我们再从山东另一位蒙冤者——山东第一冤案,是受世界媒体关注的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指导员曾凡锦,从他的案件中,就能看到国家体制的腐败和道德败坏以及地方官僚的强权司法是多么的黑暗。曾凡锦是一位为国家付出了40多年辛勤工作的而且是很廉洁的地方行政干部。2009年春,他率领35名同事举报了郓城县委书记(贪官)刘国生投资污染项目而被非法抓捕。由于实名举报得罪了县委书记,刘国生竟滥用职权,依靠上下行政权力机关(公检法)和地痞流氓团伙,在2009年3月22日凌晨,出动几十辆警车把曾凡锦住所团团包围,一群不明身份的人闯入曾凡锦家中,在没有任何拘捕手续的情况下对曾凡锦实施抓捕,后来把曾凡锦关进看守所时就伪造传唤证等刑事拘捕证,更残忍的是,非办案人员对曾凡锦连续40个小时非人性的审训。更离奇的是此案后来上诉到菏泽市中级法院,在没有开庭,没有告知诉权,没有宣判的情况下,竟判了曾凡锦三年牢狱,这完全属于无效判决,没想到当今中国的司法还有这么强权和荒谬,简直是世界司法史上的一大笑话。这群人,就是中国现存在的封建残余官本位思想行为的沉渣泛起。

山东郓城是所谓的“中国第一夫人”彭丽媛的家乡,地方政法尽然对一个敢于举报背叛国家、背叛人民的贪官的廉洁干部进行无证拘捕和无效判决,这中间是否有权钱交易或官官相护?如果没有的话,被举报后的刘国生却步步高升,还被提拨为菏泽市副市长?如果没有的话,在没有刑事拘捕证,根本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连刑拘都是错误的情况下,郓城县法院院长张万松竟敢说“没罪也要逮捕” 刘国生对法院说“判错了有国家赔偿,管你法院屁事”?(资料来源:国际新闻网)。权力的野蛮,地方政府已是为所欲为,它们与人民之间的矛盾,就是官大于民,权大于法,可又是什么使地方官的权力这么大?依靠谁给他撑腰?难道就是权大于法?依仗权力可以任意逮捕无罪的人或任意判决无罪的人有罪?这里有太多不得不使人质疑。曾凡锦出狱后至今连判决书都没见到,而且此案经过的县、市、省三级法院执法犯法60余处,至今都无人解释,这是多么荒唐的司法。也就是国家政法部门的执法者在颠覆国家法律,把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中或踩在脚下。法律如果判一个没有违法、犯法的人,就是法官在犯罪,就是法官用非法的手段在违法、犯法。从一桩桩案件中我们看出,所谓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者眼里根本就没有法律,以权代法,权力(政治)腐败造成了司法腐败。当今,权力机关就是滋生一切腐败的土壤,它们就是一群贪赃枉法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垄断司法的一个“黑帮”组织,它们利用权力把司法私有化并把司法审判权力当成打击群众的工具,这群人简直就是狼狈为奸、违法犯罪分子。2011年曾凡锦释放后被双开,连工资都被取消,申诉6年多,冤案一直没有平反,没有得到公正的说法。一个为国家付出40多年的行政干部为了一份责任,保护一方百姓的利益和维护生态环境而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却被法律判决有罪,而且是无效判决,现在连生存出路都不给,这是闻所未闻的千古奇冤,而且地方法院法官也创造了司法史上的“奇迹”,在没有个人签字,没有家属签字,没有单位签字,就把曾凡锦判了3年冤狱,这不是地方法院、法官创造的“奇迹”又是什么?《刑法》上哪条规定在没有个人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自裁对当事人执行判决?如果《刑法》没有这条规定,那么,国家法院就是地方法官和权力机关的私设“公堂”。 曾凡锦是国家干部,如果真有问题先通过行政处罚,交给本单位处理,可是地方的权力机关和法院却把曾凡锦按刑事案件来处理,而且是伪造证据、无效判决。请问,曾凡锦是否触犯了举报贪官罪?国家有这条法律吗?不难想象曾凡锦能率领35名经侦队员集体公诉县委书记,就清楚了贪官刘国生给郓城造成的危害是人神公愤,他们亲眼目睹了2009年春,刘国生为投资的污染项目所进行的一场大规模的拆迁中,利用政法机关镇压人民,进行强拆强占、停水停电,大片民宅被夷为平地,万顷良田毁于一旦,并打死、打伤村民,还有被拘留,曾凡锦等人亲眼目睹了那场惨无人道的强拆,心中都无比愤怒……。于是,他和35名同事举报了这个罪魁祸首,郓城县委书记刘国生极其他的腐败行为。……而后曾凡锦被抓后,这个污染项目就急急上马扩建,后来这个污染项目(宏大化工厂),把周围环境污染得是人畜都不能生存,水被污染得连牲畜都不能喝,群众都要到外地买水给牲畜饮用。刘国生给当地村民和社会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像这样祸害一方百姓的恶霸贪官,法律应该判他重刑(无期或死刑),可是刘国生落马时法律仅仅判他8年徒刑,这就是当今国家的法律在保护犯罪,审判正义!!

从山东这两起案件中我们看出中国的上层建筑(政府权力机关)法律、法院和法官是多么的荒唐可笑,就是一群地痞无赖私设“公堂”滥用职权在执行犯罪,法不惩恶却镇压正义。苛政猛于虎,官剥胜于盗!这一句用在它们身上一点不为过。把一个两袖清风人民的公仆推向审判台,这严重侵犯了行政法规和基本人权,也践踏了法律,这就是中国当今法律史上创造了世界黑白颠倒的“奇迹”。请问中央最高法院院长,曾凡锦像你挑战你还有什么话可说?所以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要不人道得多。因此“依法治国”的路线是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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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8 23:13:35 |只看该作者

我们在看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利用权力和法律在经济上的掠夺。中国当今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一个疯狂的地步,他们利用法律这一统治工具和武装暴力工具进行对国家资源以及重要经济部门的垄断,如生产资料、生产工厂、交换市场的垄断,还有金融、交通、电力、通讯、石油、化工、外贸,以及各个领域的垄断。垄断是为了扩大资本家的剥削范围,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随着世界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如此之快。一方面,中国的垄断资本还带有封建残余等级权贵思想的存在,对权力的欲望和地位的贪婪以及利益驱动下,利用改革先分权、再分赃,在拥有特权和法律这把打伞的保护下侵吞和瓜分国家财富,滥用手中的权力支配国家政权和银行系统,然后利用国家财政兼并和变卖国企工业和国防工业,也就是中国垄断资本主义直接跳过世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历史阶段,直接进入金融垄断资本统治。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一夜之间就跃聚世界金融寡头位置,邓氏家族几十年侵吞人民财富达5万亿美元之多,(邓氏家族的财富大的能购买美国的华尔街),堪称能与从原始资本到垄断资本积累了200年之久的美国洛克菲勒家族和摩根财团相比的财富。另一方面,由于地球资源的匮乏,能源的缺乏,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利用手中的权力,无原则的垄断、占有和侵吞国家资源,加紧盘剥劳动人民,使他们想长期的统治中国,甚至有称霸世界的野心。

通过对中国复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分析,对资产阶级法律的分析,法律对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来说,就是它们巩固经济基础和政权的一道强有力的工具。了解法的阶级性和法的本质,更使我们看清了当今立法机构的阶级本性和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立法机构从十八大以来制定的依法治国政治路线,是在强化法律制度,目的是捍卫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继续深化改革巩固资本主义制度。710在贵州贵阳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中,习近平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传达习近平重要指示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相关配套改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来源:新华社   2017年7月11日发布

司法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强化法西斯专政,以稳定压倒一切加强武装镇压广大群众的反抗,以其来巩固它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这是资产阶级司法制度改革的一条根本路线。它们的文件基本都是冠冕堂皇,装出伪善的样子继续行鼠窃狗盗之事。我们的毛主席一句话揭穿了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毛主席说:“对最广大的劳动人民,是保护还是镇压?是共产党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是无产阶级专政同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区别!”今天国民党又回来了,中国当今的司法部门比蒋介石的国民党还要坏,公检法就是政府部门制造一切犯罪的国家机构,所谓的中央最高立法机构就是资产阶级的大本营,是制造一切压迫劳动人民罪恶的源泉。罪恶是整个人类的公敌,迟早有一天会被正义审判!!

                                              作者 : 旁观者

                201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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