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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关于香港普选问题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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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9-1 05:36: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多年前,北京答应香港在「一国两制」安排下最终可以实行普选,然而北京食言了。2014年8月3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简称831决定),其中规定2017年香港特首选举方法分别是:提名委员会人数为1200人,按原有四大界别选出;特首参选人须获得半数委员提名;委员会只能选出2至3名候选人。

这是当代香港政治命运的转捩点,此3项被称为「落三闸」的「831决定」,虽允许所有香港公民选出下一任行政长官,但它隐藏的明堂是,满是亲中派的提名委员会将替北京严格把关特首人选,意即北京对于香港的行政长官人选依然拥有最终决定权,泛民代表在提名阶段「入闸」的可能性为零。

为什麽香港人要「争普选」?

「普选」事实上是北京对香港白纸黑字清楚写下的法律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的选举制度应循序渐进向普选方向改革。因此港府2007年、2008年及2012年曾相继「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提议,其中2012年落实了一部分改革措施,但尚未达到普选的目标。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宣布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立法会选举也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831决定」意味着北京食言

然而2014年北京做出「831决定」所传达的讯息是,香港无法实施「真普选」,仅能实行「有限民主」,特首永远只限于「爱国爱港人士」。这再度阻断香港人推动选制改革的道路,「雨伞革命」随之爆发,不少年轻人的命运因此转弯,走上街头、呼喊「争普选」。

香港立法会的亲民主派议员于2015年6月力阻「831决定」成为香港法律(政改方案),因此2017年的第五届行政长官选举沿用旧制,由一个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决定,亲北京的林郑月娥以66.81%得票率当选。

《纽约时报》(NYT)指出,一些香港中间派人士与西方学者表示,「831决定」可能有助于推动民主,这整个决定对香港来说可能没那麽遭。另有学者认为,儘管依此决定举办行政长官选举的话,2至3名特首候选人都会是亲北京立场,但这些候选人为了争取香港市民的支持,在竞选期间可能会变得不那麽倾向北京,也可能会互相竞争,做出更多「民主承诺」,从而赢得大多数民众的选票。

5周年前夕的830大抓捕

5年后的现在,北京意志左右香港政策的程度加深,香港面临「一国两制」变成「一国1.5制」的危机,特别是香港当局6月执意迳自审议《逃犯条例》,爆发「反送中」抗争运动,上百万香港市民再度走上街头,大规模罢工、发起干扰地铁与机场等公共交通系统的「不合作运动」。

今年,香港民运组织想在「831」举行一场大规模游行,却遭到香港当局拒绝发放许可证。8月30日,香港民族党前召集人陈浩天、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副秘书长周庭、沙田区议员许锐宇、立法会议员郑松泰、港大前学生会长孙晓岚等6人,分别因不同指控被捕。

香港民间人权阵线(简称「民阵」)召集人岑子杰表示,无法保证参与人士安全,只能取消「831大游行」。但市民仍可能以其他方式进行抗议,《纽时》指出,830大抓捕将示威者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再升级,831这天一旦有集会举行,暴力冲突上演的可能性很高。

831仍有法律效力?现在北京还会支持此决定吗?

《纽时》分析,北京5年前所做出的「831决定」是种妥协,那时习近平刚掌权不到2年,仍在巩固权力的阶段,北京希望给予香港「有限度的普选」,进一步满足港人对民主的要求,并阻止示威者上街佔领中环──儘管这企图完全失败。

北京与香港的政局在那之后都出现变化,香港的抗议者更愿意诉诸暴力;而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积极拓展权力,取消自己的任期限制,在军事与国安部门安插信任的人马,展开「709大抓捕」剷除异己,中国网路上被「和谐」的词彙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脉络下,香港「本土自决派」的崛起令北京非常不舒服。

面对香港溷局未解,民主派人士仍希望北京方面能给他们提供更好的条件。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刘慧卿表示:「我希望北京能知道,让步其实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展现大国风范。」不过,中国不乏对香港政策持保守、强硬态度的人士,这些人也开始质疑,北京当局是否还有向民主派让步的需要,比如允许由北京控制候选人的普选。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说,由于人大常委会从未撤销过「831决定」,因此它仍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理论上依然适用于香港。但他也表示,「我完全不认为『831决定』会被民主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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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9-1 05:36:5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19-9-1 06:13 编辑

供参考 以了解香港所谓831游行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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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9-1 05:54:45 |只看该作者
基本法中关于特首选举的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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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9-1 05:59:40 |只看该作者
基本法附件一(其中第七点是关于修改办法):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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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9-9-1 06:07:12 |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全文见:
http://redchinacn.net/portal.php?mod=view&aid=3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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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9-9-1 06:08:32 |只看该作者
其中,有关普选的内容是: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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