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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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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审判薄熙来第四天(直击叛徒要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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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8-25 11:18:0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13-8-25 11:18 编辑

@叫花子1号: 簿深知500万取性命,不顾一切了。此款背景很深,双方原来都绕着走,但控方逼得太紧,坏了规矩,他不得不警告之。说了穿了,这是上级单位的一笔回扣,需要到下面走帐。王,马,薄,赵等都清楚,实际受款人与他们无关,故证据中无银行出帐凭证。这类事在那时非常普遍。再审便报上级大料。

点评

pads  很强烈啊。  发表于 2013-8-25 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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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8-25 11:30:22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证人出庭的必要性2013-08-24 23:12:52阅读(79) 评论(2)

马力

在所有对薄熙来的三个指控中,谷开来都是关键证人。尤其在薄贪污500万元的指控中,如果没有谷的证词,王正刚前后矛盾的证言就成了孤证。奇怪的是,如此重要的证人,法庭居然允许她拒绝出庭认证自己的证词和进行对质。

今天互联网上有人指出济南中院在8月24日发布的微博记录里有这样一句话:“在此期间,我有过外遇。” 但据参与庭审的人员透露,薄的原话为“在此期间,谷怀疑我有外遇。”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司法过程中有意无意的出错是难免的。法庭可能修改记录,公诉人也可能修改证词。因此证人出庭对质除了证明证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确认审讯中例举的证词是否是本人的真实供词。通常法庭会当着证人的面读出证词全文或直接让证人过目以确定证词本身的真实性和原始性。在证人确认自己的证词之前,还需要发誓所说的都是真实的想法,否则甘愿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证人出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否则无法确定有无伪证和非法取证,甚至无法确定证词是否伪造或遭到修改的情况。由于这些重要原因,在证人有条件但拒绝出庭对质的情况下,证人证词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法保证,因此不符合证据的要求,须被剔除出证据链和法庭记录,以保证司法的质量和公正。

本人在“又见文革”一文中说过:“中国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可以拒绝作证是为了维护家庭伦理的需要。但在直系亲属本人要求作证时,这条法律并没有现实意义,法庭因此可以坚持家人作证。何况谷开来已经在外人的要求下‘自愿’多次作证,就更没有理由拒绝家人的要求。” 从法庭修改记录一事可以想像,法庭允许谷开来拒绝出庭对质和认证本人的证词是否又是一个具有偏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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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8-25 11:54:30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看来就这么多“料”了。估计明天法庭进入辩论阶段。红色中国网将继续保持关注。

初步印象,三天半庭审,薄公取得了初步胜利,革命人民志气大涨,反动势力气急败坏。薄案将成为左右派、广义进步势力与一小撮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之间政治斗争的长期焦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认可薄公政治路线、认识到薄公清白的人将越来越多,终成汹涌澎湃之势。一旦立刻抢的反动经济政策导致经济危机提前爆发,伪共进退失据之际,平反薄公、请薄公主持大局必将成为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不可抗拒的意志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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