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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奸是谁?--评张宏良《伊拉克、阿富汗已经开始清算‘汉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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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21 19:55: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发--汉奸是谁?--评张宏良《伊拉克、阿富汗已经开始清算‘汉奸’》 ...
2012-1-17 01:22| 发布者: 82508456@qq.com| 查看: 127| 评论: 1|原作者: 喘凉气人
摘要: 喘凉气人:汉奸是谁? --评张宏良《伊拉克、阿富汗已经开始清算‘汉奸’》前几天,已发表了一篇文章:“喘凉气人:汉奸是谁?--评张宏良《打倒汉奸-中国大众民主运动的伟大宣言》。” 那篇文章指出:张宏良用点出小汉奸的办法,保护大汉奸。为了保护大汉奸的需要,不惜丢掉“主义”和“制度”。这样一来,张宏良的“伟大宣言”就成了张宏良跟主义(马列毛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告别的独白宣言。现在这篇是续 ...
喘凉气人:汉奸是谁?
--评张宏良《伊拉克、阿富汗已经开始清算‘汉奸’》

    前几天,已发表了一篇文章:“喘凉气人:汉奸是谁?--评张宏良《打倒汉奸-中国大众民主运动的伟大宣言》。”
    那篇文章指出:张宏良用点出小汉奸的办法,保护大汉奸。为了保护大汉奸的需要,不惜丢掉“主义”和“制度”。这样一来,张宏良的“伟大宣言”就成了张宏良跟主义(马列毛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告别的独白宣言。

    现在这篇是续篇,评张的《伊拉克、阿富汗已经开始清算‘汉奸’》(下简称“张文”)。现在这篇张文,其错误的严重程度不下于前一篇。
    在谈正题之前,先捋顺一个语文的语词问题:汉奸。汉奸是出现在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与此性质相同的社会现象,在别的国家也会出现,当我们谈论别国(例如伊拉克、阿富汗)的这类现象时,仍用“汉奸”一词,有点别扭。应改用“伊奸”“阿奸”或“内奸”较好。其实,张文中后头的附二(刘锴写的新华社电稿),所用的词就是“阿奸”,而不是“汉奸”。
    下面,回归正题。本文认为,张文存在三个错误。

    张文第一个错误,是关于“伊奸、阿奸是谁?”的问题
    张文没有明确指出伊奸、阿奸是谁,但张文给出了这样的线索:“所附两篇文章《美军撤离伊拉克,‘带路党’成为‘弃儿’》《美承诺为阿富汗‘汉奸’办理签证,现在撤离之前拒签率却是百分之百》,报道了伊拉克和阿富汗人民开始或准备开始对美军占领期间的‘汉奸’进行清算……”
    我们顺着张提供的这个线索即两篇附文去寻找,得到的伊奸、阿奸有:翻译人员、使馆工作人员、承包商、雇员、农产品项目高级物流经理、“阿富汗盟友”项目招募的阿富汗人、受雇美国政府的阿富汗人、先后递交申请签证去美国但难以获准的人,等等。
    这些,就是张告诉我们的“美军占领期间的‘汉奸’”。这些人是伊奸、阿奸或内奸吗?应该说,是。但只是“小奸”,不是“大奸”。张把“大奸”隐去了。
    为什么说他们是小奸?因为他们是平民,他们不执政、不掌权,他们所起的作用有限。
    那么,伊、阿两国的大奸是谁?本文认为,是这两国的伪政府、伪军警,特别是伪政府和伪军警中的高层一小撮。这高层一小撮执政、掌权,所起的作用很大。
    张文列举了美军侵略战争的杀人暴行,如:伊拉克……200万,阿富汗……50万。除了张文指出的这些之外,还有美国掠夺资源,还有网友(华执殳)撰文揭露的“数千亿美元……战争赔款……用伊拉克人的话说一百年都还不清”。美帝国主义的这些罪行,固然要由美军雇请的翻译、雇员等内奸的帮助来进行,但主要的是由美军扶植的傀儡政府来替他完成。
    把那些翻译、雇员的“小奸”行为同傀儡政府的“大奸”罪行相比,是小巫见大巫。
    顺带提一下,张文中有一段,较晦涩,弄不清楚。张文:“中国汉奸势力的政治领袖,站在北约国家土地上,深情讴歌正在伊拉克、阿富汗进行大屠杀的北约国家伟大的普世价值……”这段张文所指的“中国汉奸势力的政治领袖”是谁呀?是个官还是个民?如果是官,是大官还是小官?从张提供的信息线索来看,空间线索是“站在北约国家土地上”,北约国家多达二十多个;并且说他是“站在土地上”,没说他是站在政府官厅上;时间线索是“正在伊拉克、阿富汗进行大屠杀”,这个时间段长达八、九年。如此空泛的信息线索,很难猜。
    不管怎样,就算张点出了一个“官”汉奸吧,这种仅点出个人、分子,没有指明是什么阶级或阶层,仍然是回避大汉奸、主要汉奸。

    张文第二个错误,是关于“对这些伊奸、阿奸如何惩罚?”的问题
    张文:“但愿这次伊拉克、阿富汗对“汉奸”的惩处力度足够严厉,严厉到能够让以后所有要做汉奸的人想起来就发抖的地步,如同南北战争时期的美国和二战后的法国那样。”
    张文告诉我们,伊、阿惩罚内奸的严厉程度不如美、法。这个论断没有多少历史依据。应该说,世界各国、各民族惩罚内奸的严厉程度都是差不多的。二战后的法国,惩处法奸的严厉程度如何?据说暴尸街头。伊、阿呢,同样是狠狠地杀。中国呢,抗战时期,民间割下汉奸的头颅,挂在树上,让人围观,不乏其例,其严厉程度不次于法国。(在此,捎带指出一点:张文中的“美国南北战争”是否“美国独立战争”之误?这个问题不是本文重点,略过)。
    马列毛主义认为,汉奸(或内奸)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个社会问题,不是什么生物学、动物学、生理学问题。产生内奸有其社会的原因,它是由人类利益的不一致、由生产资料私有制而分裂成不同阶级的利益冲突、由这种阶级利益的冲突而导致胁迫、争吵、打斗、暴动、战争……由此,内奸就产生了。联系当代中国的具体实际,就是由复辟资本主义搞私有制新生一个大资产阶级、由这个大资产阶级对内剥削工农对外依赖帝国主义、由这个大资产阶级鼓捣那一套战略伙伴、合作共赢、韬光养晦、贱卖国资、购买美债,共克时艰、同舟共济、救美救欧,由此,一大批汉奸产生了。
    由是之故,当代中国要消灭汉奸,就是要消灭新生的大资产阶级即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所谓消灭阶级,就是剥夺它的生产资料、夺取它的政权。至于这整个阶级数以百万、千万计成员的生物学意义的肉体生命如何处置,那是另一个问题。有一小部分是要处死的,但大部分不会处死。就算要处死的那部分,其处死的方式是枪毙,还是绞刑,杀头,这都不是本质问题。难道把枪毙改成五马分尸、碎尸万段,就能促使汉奸消失了吗?
    抗日战争中,就有伪军调转枪口打日本。满洲国的傀儡皇帝后来也被改造成在文史馆里工作而自食其力的平民。
    面对当代各国的内奸问题(即我国的汉奸问题),张脱离阶级分析和制度考察,抽象地谈“奸”,把锄奸的着重点放在仅拿几个小奸来处以肉体酷刑,实际上是空谈,是言不及义,隔靴挠痒,没挠着痒处。
    把张文的第二个错误与第一个错误联系起来看,张的严惩办法是否令“小奸”吓得“发抖”,那暂且不论;但张的严惩办法让“大奸”乐得发笑,却是肯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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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21 19:56:32 |只看该作者
(接前) 张文第三个错误,是关于“中国怎么办?”的问题

    前面讲的张文两个错误,是关于外国人的。这里讲的张文第三个错误,是关于中国人的,这就当然引起我们更大的关注。并且,张文的这个错误,是个很大的错误,本文的重点,也就是批张的这个错误。

    请看张文:“目前中国人民面临的最紧迫历史选择,就是如同伊拉克、阿富汗那样,在付出巨大代价之后再清算汉奸,还是如同美国那样,现在就制定类似的《爱国法案》(反汉奸法案),恢复82年之前中国宪法中惩办卖国贼的条款,在灾难到来之前,在还没有血流成河之前,在绝大多数中国人还没有死于战乱和劫难之前,除掉中国的汉奸势力,消灭美国的‘第五纵队’?”

    张为我们设立了两项选择:一项是像伊、阿现在干的那样清算汉奸;一项是像美国最近干的那样通过立法除掉汉奸。张用一个问号,冷冷地问我们选哪一项。从张文的语气来看,张不赞成前一项选择,而推荐后一项选择,即“如同美国那样”立法除奸。





    那么,这个被张推荐的美国“法”,是个什么宝贝玩意儿呢?
    请看张文美言推介的“广告”词:“最近美国出台了专门防范和惩处‘汉奸’的一系列法案,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爱国法案》和《国防授权法》,这两个法案的作用概括起来,就是剥夺‘汉奸’的所有人权,法律规定对‘汉奸’实行‘三不主义’--只要政府官员认为某人有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就可以采取各种措施,而不需要出示任何证据,不需要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不承认对方具有任何宪法权利。”

    看到没有?听到没有?只要“政府官员”认为某人是“奸”,就可以采取措施,不需要证据,不需要法律程序,不承认任何宪法权利。哇--,哈--,好样的,这个美国的“三不”法,不就是宋朝秦桧的“莫须有”法吗。

    对待美国的这种秦桧法,应抱什么态度?暂且不说我们毛派的态度,先看一下张的态度。张文:“在如何对待‘汉奸’的问题上,亚洲人永远应该向欧美人学习,在这个问题上,什么时候亚洲人完全西化了,亚洲人和欧美人之间的狼羊结构,就会彻底结束。”

    对待汉奸问题,姓张的态度,不含糊,很清晰,“向欧美人学习”,“完全西化”。

    对待汉奸问题,姓张的态度,不犹豫,很坚定,“完全西化了”,中国的汉奸问题就解决了;“完全西化了”,美国与中国之间的狼羊结构,就会彻底结束。

    虽然,上面引述的张文提到:“恢复82年之前中国宪法中惩办卖国贼的条款”。但问题是,为什么我们不能独立自主地恢复82之前的宪法?为什么在恢复82之前的宪法的时候要“完全西化”?为什么要“如同美国那样……制定类似”美国“三不”的秦桧法。难道我们的82之前的宪法有何不妥,要用美国的秦桧法来修正吗?作为左派,搞这种“修正”正确吗?披着马列毛社共的外衣,搞这种用资产阶级专政的法来“修正”无产阶级专政的法,不就是修正主义吗?

    退一步说,就算82之前的宪法有不够完善或需要发展之处,我们也只能按照马列毛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总结近几十年阶级斗争的新经验来进行改进,而不能拿资产阶级法来修正无产阶级法。

    马列毛主义认为,“法”、“国家机器”等都是有强烈阶级性的东西,是要对其进行阶级分析的。美国的《爱国法案》,是帝国主义国家的法,是为大垄断资产阶级、金融资产阶级服务的。我们只能把它作为批判性的参照物,不能把它照搬过来,不能让它通过“西化”把我们“化”掉。

    在此,连带提一下“民主”,也与此同理。我们要的是无产阶级民主,不是资产阶级民主;不许通过“完全西化”,学习欧美民主,把我们无产阶级民主“化”掉。

    如果有人要在中国搞“反汉奸”立法,并要求“应该向欧美人学习”,“完全西化”,“如同美国那样,现在就制定类似的《爱国法案》”,那么,这个人,就是汉奸。张尚未这样做,不能说张是汉奸。但张写了文章,肉麻吹捧,竭力推荐,这就说明张有那种思想,即汉奸思想。

    下面作个假设:张没有汉奸思想,张思想纯正、满怀热情地要进行“反汉奸”立法。那么张仍然是错误的。错在哪?错在张要求把它作为:“目前中国人民面临的最紧迫历史选择”。在当前中国的政治环境下,要紧迫地进行这种立法,什么意思?

    首先,能立这种法吗?

    二、三十年来,法律这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就是工农大众的利益不能往里装。原有的“汉奸”条款没了,“四大”民主权利没了,官员财产向民众公示的法怎么挤也挤出不来,物权法倒是硬拱出来了。

    其次,能执行这种法吗?

    二、三十年来,法律这个筐,什么都可以从里面往外端,就是工农大众的利益不能往外端。有汉奸诽谤中伤毛主席,诽谤罪端不出来;什么数万人的签名公诉,人家根本就不理睬;有网友发起“评选‘当代十大文化汉奸’”活动,据说,诽谤罪倒端出来了,人家就要用诽谤罪恐吓恐吓你。

    这些历史事实,说明了一个道理。在当前中国的政治环境下,立法、释法、执法以及监督法的权力都掌握在走资派即汉奸卖国贼手中,不可能产生反对损害无产阶级专政的、反对损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反对损害工农大众利益的“反汉奸法案”和从上而下的反汉奸法律行为。

    如果硬是按照张文的办法搞,弄出来的极可能是保卫“朝廷官府”卖国行为的法。谁反对“朝廷官府”卖国,就定谁是“汉奸”,要证据吗?“三不”,“莫须有”。--毛骨悚然!

    至此,可以表明我们毛派对张文的态度了:

    我们对姓张的这种汉奸主张,不含糊,很清晰地说:不!

    我们对姓张的这种汉奸立法,不犹豫,很坚定地说:不!

   

    预告下一篇后续文章:“汉奸是谁?--评《张宏良……按语》”。

    张宏良的按语是很“有趣”的,下一篇文章就指出其中“有趣”之处,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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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22 10:03:59 |只看该作者
伊拉克、阿富汗本来就是美国扶持起来的汉奸政府,张宏良居然要大汉奸去清除小汉奸,这不是咄咄怪事,他的思维从来就是抓小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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