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处处以美国为典范,对于我关于美国式道路的讨论,有长段精彩批判: 本来列宁讲的“美国式道路”只是以民主方式在俄国公平解决土地问题以发展资本主义的一个比喻,与美国的真实历史并无太大关系。但吕新雨先生技痒难耐,关于美国一谈就是两万字。同样是硬伤密集。我就没法引整段了。就引一句吧:我说美国农民“是自由的家庭农场主而不是依附农民”,吕新雨煞有介事地反驳道:“美国的农民主要都不是自由的家庭农场主,而是租佃农场主。”就这一句话就有三处错:其一,自由农场主与依附农民当然是两回事,但自由家庭农场与租佃农场难道是互不包含的两回事,可以说什么“不是……而是”?租地农场主“不是”自由的家庭农场主,难道是农奴不成?其二,吕先生此驳意在说明美国农民很不幸,她大概认为只要指出他们是“租佃”户,就成了我们所说的“苦大仇深的老贫农”,就像她只要指出苏联农民减少了,就断言他们肯定成了我们这里那种“农民工”一样。我上文说过这位“左派学者”不懂列宁,现在看来她更不懂马克思,不知道马克思《资本论》中讲的典型资本主义农业主正是“租地农业家”,不仅家庭农场,甚至大农场在马克思笔下也是租地经营的!其实在市场经济中,农场主为了增加资本流动性,避免大量资本冻结为地价,而选择租地经营,就像企业家从银行贷款投资、而不仅仅用自己的钱投资一样,是很容易理解的事。吕先生不会指一个企业家因为贷款融资就“不是自由的企业家,而是杨白劳”吧。其三,尽管资本主义农场租地经营本不值得大惊小怪,但如果说英国农场都远远不全是马克思描述的那种租地农场(这方面当代的研究成果很多),美国就更不用说了。美国当然有租地农场,但整体而言却与吕新雨强调的相反:美国租佃农场历史上最高也只占到农场总数的37%,现在只有10%(董正华:《关于现代农业发展的两个理论问题》,《科学与现代化》2005年第五期)。相对于英国等一些欧洲国家而言,农场主自有地的比例很高无疑是美国农业的特点之一。
这里答复如下:一,秦先生认为列宁说的美国式道路,是“民主方式”在俄国解决土地的资本主义发展问题,但秦先生的“民主方式”在列宁那里体现为土地国有化和土地社会化的结合,——这却被秦先生批判为反动的民粹主义,所以,秦先生已经阉割了列宁的美国式道路的真正涵义。而接下来说秦先生自我招认道:列宁的美国式道路只是一个“比喻”,与美国的“真实历史”并无关系,——这不过证明了我的七万字并非无的放矢,我要说明的恰恰是什么是真实的“美国式道路”。通过把列宁的概念与历史事实进行脱钩,就能证明秦先生的正确性了吗?恐怕正相反。 二,秦先生故意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租佃制度,即资本主义农业的“级差地租”和为了生存的“粮食地租”,而这个区分恰恰是本人文章的立论基础。本人七万字长文中特别强调了俄国经济学家杜冈-巴拉诺夫斯基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对此的区分,杜冈批评马克思把工业研究的论断用在农业方面,即资本主义大农业必定战胜小农是不准确的。他通过两种租佃制度的区分,深刻地指出:李嘉图的级差地租学说,即土地占有者通过对土地进行资本主义耕作而得到的地租,与租佃土地不是为了利润而是为了糊口的“粮食地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斯托雷平改革后的俄国出现的租佃形式,是典型的“粮食地租”。粮食地租价格的高低不是由该地农业的纯收入决定,而是由农民对土地的需求程度决定的,人口越稠密,农民越需要土地,地租就一定更高。所以,高地租的原因正是农民日渐恶劣的处境,它与农业经济的生产力提高没有关系。农民怕失去赖以维生的土地只好忍痛支付高额租金,“俄国处处都可以看到高额租金与农民需求这种密切联系。农民得到土地的保证越小,他们的份地越少,越贫穷,则他们迫于情势支付的地租就越高。”
这就出现了贫瘠地区土地的租金反而要高的奇怪现象。所以,斯托雷平改革后,农民对地主的依附不是减少而是加强了。否认杨白劳的存在,只承认农业企业家的级差地租式的租佃制度,也是秦先生自己的理论前提所决定的,这与他否定中国土地革命的理论是一致的。 三,本人文章在讨论美国式农业问题时,清楚地区分了1862年“宅地法”期间拓荒者的租佃与之后资本型经营式租佃的区别。为了澄清问题,我把原文附上: (秦先生)歌颂美国西进农民“那吱吱作响的大车,把资本主义制度从大西洋岸一直推到了太平洋岸”,“美国的民主制度正是在农民占人口总数80%以上的时代建立起来的。在这一进程中农民并没有表现出所谓‘小私有性’、‘小生产者’或小资产阶级的保守性或反动性,相反,正因为他们是独立的小私有者而不是宗法共同体成员,是自由的家庭农场主而不是依附农民,一句话,是真正的小‘资产阶级’而不是宗法农民,他们才能起上述进步作用。” 但实际上,美国的农民主要都不是自由的家庭农场主,而是租佃农场主,虽然有1862年“宅地法”近乎赠与的土地,但租佃农民的比例还是很高,他们全部或部分地耕种租来的土地。这是因为这个法律出现得太晚,在十九世纪上半叶,美国实行的是以联邦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土地现金拍卖,它是以整块地段(Section)以至镇区(Town-Ship)形式进行的,从而使得土地商品化的出售方式与大地产投机活动结合在一起,东部土地公司凭借其在殖民地后期形成的雄厚资本在土地拍卖市场上肆意购买大片国有土地,然后以高价向移民进行小块零售,这些垄断集团作为中介进行了国有土地的二次分配,并从中获得巨额利润,所以“美国式道路”的起点并不是“无偿分配的自由土地”,它同样表现为土地垄断权同资本的合二为一。
只是在大块拍卖方式无法吸引足够的移民进入东部,政府才被迫逐步缩小地块出售的单位面积。但土地投机商已经占有了大部分肥沃的土地,早期拓荒者买不起,而宅地法的土地多数是贫瘠的土地,“在1862年以后,可供出售和拓居的公地,大部分都是位于现在我们称之为大平原地带的半干旱地和贫瘠土地。在这些地区接受了宅地法的数十万户家庭,因旱灾而使几个季度的辛勤耕耘令人心碎地失败之后,结果不得不回到土地比较湿润的地区去”
。这使得许多拓荒者宁愿耕种租来的肥沃土地。1880年租佃农场占全国农场总数的25.6%,以后逐年上升,1900年达到35.5%,1920年38.1%,1930年达到42.4%的高峰,其后,完全的租佃农场主逐渐减少,而拥有部分农场但主要租用土地进行经营的农场主却持续上升,五、六十年代达到45%左右,七十年代超过了50%,九十年代以后增加到60%以上,全部拥有的农场主比例下降,到1999年只有25.6%。 最重要的原因是小农场主资本短缺导致的对资本的依附,使得不在地主使用权与租佃农场主的经营权相分离的租佃农场现象成为“美国式”道路的关键。 不在地主使用权与租佃农场主的经营权分离的美国式道路,并非我的杜撰,黄伟仁教授在《美国西部土地关系的演进——兼论“美国式道路”的意义》一书中其实已经详尽论述。这里,我的资料主要来自他的研究,脚注中已经清楚注明。只是这次秦先生却丧失了核查原文的耐心,为了增加新的“硬伤”证据,甚至没有把我的数据与董文的数据进行对比,就匆忙认可了董正华教授的结论,,——“美国当然有租地农场,但整体而言却与吕新雨强调的相反:美国租佃农场历史上最高也只占到农场总数的37%,现在只有10%(董正华:《关于现代农业发展的两个理论问题》,《科学与现代化》2005年第五期)。相对于英国等一些欧洲国家而言,农场主自有地的比例很高无疑是美国农业的特点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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