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童之伟报告中的“希尔顿酒店股东彭治民案” “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人大代表彭治民案”在重庆打黑中最受各方瞩目,除了彭治民的人大代表之类的身份背景外,传闻香港某些著名女明星、女艺人牵涉其中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而“彭治民案”也是童之伟调查报告用来抹黑重庆经验的主要的事实依据。我们来看看童之伟如何描述“彭治民案”: 童之伟调查报告中第一处描述彭治民案的相关内容是:[6] 【打黑的这一突出行为后果已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请注意如下统计数字:重庆第一大的私营企业家、“身家数十亿的地产富豪”彭治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童之伟调查报告中第二处描述彭治民案的相关内容是:[7] 【事实上,重庆组织的这些审判往往让社会各界疑窦丛生,忧心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内容在重庆已遭改变或破坏。以彭治民为例,警方抓他时发表的谈话就给人以选择性办案和主观入罪的强烈印象。人们注意到,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总队长周某就逮捕时任人大代表的彭治民这件事对外发表了下列谈话:“彭治民等部分人员认为‘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已告段落,并以为自己有背景,有人大代表身份,诽谤打黑除恶成果,挑衅司法尊严,甚至对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实名登记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动公然表示不满、故意制造事端。一方面,彭治民等人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开绿灯,另一方面却故意曲解公安部门的管理政策,刁难正常旅客,造成旅客对公安部门现行政策的不满。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警务工作,影响了重庆形象。”[1](童之伟报告注释:[1]《专案组披露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涉黑案细节》,2010年6月23日,来源: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23/c_12253447.htm) 从上述指控看,警方抓彭治民的原因,主要不就是当时的人大代表彭治民对打黑提了些批评意见么?且不说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依法享有言论免责权,即使在其它场合,即使是普通公民,这些言行也大都不应当受刑事追诉嘛!试想:人大代表“诽谤打黑除恶成果”犯什么罪?“挑衅司法尊严”犯什么罪?“造成旅客对公安部门现行政策的不满”犯什么罪?“影响了重庆形象” 犯什么罪?重庆警方发表的这个谈话让法律、法学界人士听起来几乎无不感到莫名其妙。此后,公众没有看到彭治民委托的律师做一个像样的辩护,审判公开也没有一个透明的体现,控辩双方有什么交锋都没见一个报道,最终人们只在报上看到一个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通稿。显然,这么简单地走走司法程序,一个资产几十亿的私营企业家就被判了无期徒刑、其全部财产就被没收,这在多少有些法制观念的人们看来,如此这般就人财两空,形同儿戏,甚至连儿戏都算不上!】 童之伟调查报告中第三处描述彭治民案的相关内容是:[8] 【过去几年媒体上倒是经常有重庆的人大代表被捕的报道见诸媒体,而警方在抓捕他们时的发言,对各级人大代表进行恫吓、威慑的意味有时似乎完全不加掩饰。如前文引证过的,重庆市公安局抓捕彭治民时,其发言人就将“以为自己有背景,有人大代表身份,诽谤打黑除恶成果,挑衅司法尊严,甚至对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实名登记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动公然表示不满、故意制造事端”和“故意曲解公安部门的管理政策,刁难正常旅客,造成旅客对公安部门现行政策的不满”,“严重干扰了警务工作,影响了重庆形象”等原本属于人大代表正常行使监督权或作为公民正常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列入了受刑事追诉的活动的范围!后来人们看到,彭治民果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两者联系起来考虑,重庆哪个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敢监督重庆警方?敢不“拥护”重庆警方及其首长?这就难怪重庆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会时,从无代表或常委对“唱红”的规模、经费使用情况和“打黑”过程中外界批评甚多的刑讯逼供等现象表达一点不同意见或展开一点监督活动,而是一片鸦雀无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如此气氛下工作,要不被边缘化是很难的。】 至此,笔者已经将童之伟调查报告中描述彭治民案的相关内容全部摘录完毕。 童之伟认为,警方抓彭治民的原因,主要就是当时的人大代表彭治民对重庆打黑提了些批评意见。童之伟进而对重庆相关部门大力攻击:“人大代表“诽谤打黑除恶成果”犯什么罪?“挑衅司法尊严”犯什么罪?“造成旅客对公安部门现行政策的不满”犯什么罪?“影响了重庆形象” 犯什么罪?重庆警方发表的这个谈话让法律、法学界人士听起来几乎无不感到莫名其妙。” 童之伟这个“法律、法学界人士”、“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实在是有点无知、无耻、可笑兼莫名其妙。读者可去认真看看,童之伟的论据主要是新华网的报道《专案组披露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涉黑案细节》。而童之伟所采用的手段主要是断章取义、恶意曲解,他只引用了此报道的前一部分的一段,而对关键的主要的后半段内容完全砍去。我们看看报道的全文:[9] 【新华网重庆6月23日电(记者 王晓磊)23日记者从侦办重庆希尔顿酒店涉黑案的“091”专案组获悉,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彭治民已被刑事拘留,该酒店股东涉黑、容留妇女卖淫,并曾向涉黑罪犯、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彭长健行贿30万元人民币,同时涉嫌倒卖土地以及经济犯罪、贿赂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 “091”专案组此前曾负责侦办文强案。参与办理希尔顿酒店涉黑案的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总队长周京平表示,彭治民在去年6月以来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涉嫌与涉黑犯罪分子彭长健、王小军等人勾结,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警方多次调查、传唤。当时警方掌握的线索和证据还没有达到对彭治民等人追究刑责的程度,警方对彭治民等人的违法行为采取了警告、震慑等措施,没有纳入重庆市第一批次打黑除恶的查处对象,但对彭治民等人的调查一直没有停止过。 周京平说,彭治民等部分人员认为“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已告段落,并以为自己有背景,有人大代表身份,诽谤打黑除恶成果,挑衅司法尊严,甚至对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实名登记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动公然表示不满、故意制造事端。一方面,彭治民等人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开绿灯,另一方面却故意曲解公安机关的管理政策,刁难正常旅客,造成旅客对公安机关现行政策的不满。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警务工作,影响了重庆形象。 周京平表示,彭治民等人利用希尔顿酒店的娱乐场所,为妇女提供容留卖淫的平台,从娱乐场所到客房,都形成了默契的配合。有的行李员、保安员也从中获取不法利益。6月19日,重庆警方在掌握希尔顿酒店违法犯罪线索证据后,采取突击清查行动,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卖淫嫖娼、涉枪、涉赌、涉毒人员。 周京平向记者介绍,经查,彭治民曾于2009年4月,在重庆希尔顿酒店向涉黑罪犯、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彭长健行贿30万元人民币,以求庇护。不仅如此,他还涉嫌倒卖土地以及经济犯罪、贿赂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 另外,彭治民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头目王小军共同开设娱乐场所,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彭治民团伙成员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容留、介绍卖淫罪等。 2010年6月20日,根据彭治民等人的大量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重庆市公安局“091”专案组决定依法对彭治民等人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显而易见,重庆警方抓捕彭治民的主要原因是“涉黑、容留妇女卖淫,并曾向涉黑罪犯、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彭长健行贿30万元人民币,同时涉嫌倒卖土地以及经济犯罪、贿赂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但是这些主要内容都被童之伟阉割掉了,在断章取义的童之伟调查报告中,彭治民被抓捕则成了因为“人大代表彭治民对打黑提了些批评意见”,在童之伟看来,这些都是“人大代表正常行使监督权或作为公民正常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 童之伟如此颠倒黑白、指鹿为马,可谓史无前例、闻所未闻。如此“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实在是中国人的耻辱。 显而易见,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总队长周京平认为彭治民“诽谤打黑除恶成果”、“甚至对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实名登记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动公然表示不满”等言行,显然不是孤立的,这是跟他“利用希尔顿酒店的娱乐场所,为妇女提供容留卖淫的平台”等行为联系起来才作为罪证之一的。其实想想也很简单,正常的人大代表、干净的人大代表怎么会对“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实名登记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动公然表示不满”?不正是因为他自身涉黑、涉黄吗? 我们看到,如果单独看童之伟所引用的新闻报道内容,童之伟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基本成立的,但是如果整体分析新闻报道的上下文,童之伟的调查结论完全是恶意曲解、中伤、造谣。童之伟为了抹黑重庆经验、为了替重庆首富彭治民鸣冤,竟然把重庆警方周京民那么多完整的话中单独摘录个别段落来断章取义,完全不顾上下文的联系和完整的语意。 事实上,即便是童之伟所摘录的内容中也有“一方面,彭治民等人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开绿灯”等内容,尽管单独看这些内容无法明确地证明什么,但是作为学者、教授的童之伟为何如此粗心大意或者故意视而不见呢?难道童之伟真的是要刻意欺骗读者、刻意欺骗最高层吗? 童之伟调查报告中出现这样的大乌龙、大漏洞将整个报告彻底击烂。从好的方面考虑,这可能是童之伟教授能力、智商低下的缘故,或者是他看不明白报道的内容,或许是他粗心大意。笔者注意到,新华网的报道是分页的。第一页的内容恰好到童之伟所引用的“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警务工作,影响了重庆形象”[10]为止,剩余的内容在第二页。[11]或许,粗心大意的童之伟没有注意到第二页的内容。 如果是这样,自由派反共势力为中伤重庆经验所抛出的集大成者的重磅炸弹、“对重庆打黑内幕已经有全景式描述”、“为抹黑重庆打黑整理的全景式材料”,竟然是如此智商、能力极其低下的人制造的如此粗制滥造、颠倒黑白的东西。要知道,纵览调查报告全文,“彭治民案”是该报告主要的事实素材和论据! 当然,笔者相信,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童之伟的能力和智商没有那么低下。童之伟这么做显然是别有用心。因为即便是在新华网报道的第一页的开头部分,也有“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彭治民已被刑事拘留,该酒店股东涉黑、容留妇女卖淫,并曾向涉黑罪犯、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彭长健行贿30万元人民币,同时涉嫌倒卖土地以及经济犯罪、贿赂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等概述性内容。童之伟把整篇报道前后都剪裁掉,单单选用中间的一小段,答案最有可能的就是,他要试图别有用心地欺骗读者、欺骗最高层。 童之伟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是断章取义地方式为重庆涉黑、涉黄首富彭治民鸣冤,而且童之伟还上纲上线地认为,重庆打黑打掉首富彭治民,是危害当前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方式。童之伟还引用宪法条文认为:【重庆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社会政治制度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及其相关方面。宪法序言确认:“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些内容当然是对宪法及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恶意曲解。宪法坚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在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2]。而对私有财产没有同等地位的描述。在宪法看来,共有财产地位高于私有财产、公有制经济地位高于私有制经济。这显然是一个必然的合理的逻辑:因为公有制经济其产权属于全体人民,私有制企业其产权属于一小撮资本家。如果法律把私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放在同等地位,那么就是把一小撮资本家的利益跟全民的利益放在同等地位,这显然是给资本家特权。不要说社会主义国家,即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也不敢太这样赤裸裸地乱搞。中国宪法写得很清楚,中国保护私有财产、保护私有制经济,但是绝不保护那些不法资本家的利益。但是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童之伟,为了替涉黑、涉黄的大资本家们辩护,竟然如此颠倒黑白、断章取义地歪曲历史,甚至还曲解《宪法》为其张目。 如此的宪法学会副会长,如此的教授和学者竟然还有渠道去影响中国最高层,这实在是毛泽东所缔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悲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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