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届七中全会 第二次郑州会议以后,按照统一部署,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都要召开六级干部会议,贯彻这次会议精神。毛泽东留在郑州,就近了解河南六级干部会议的情况,同时指导全国。 会议结束的当天(三月五日)晚上,毛泽东在河南省交际处会议室,同出席六级干部会议的省、地、市委的一些书记谈话,了解会议情况,七日凌晨又在专列上听取省委领导人的情况汇报。八日,他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转发了《河南省委六级干部会议关于人民公社的体制问题、分配问题、穷队富队问题和几个具体政策意见问题的综合材料》。九日凌晨,又在专列上约吴芝圃、胡乔木,谈他对《河南省委六级干部会议总结提纲》和根据综合材料制定的《河南省委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若干政策的规定》的修改意见。 谈完意见,已是凌晨两点。毛泽东听说湖南省委要到三月十六日才开六级干部会议,觉得太迟了,又提笔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写信,催促他们尽快召开本地区的六级干部会议。他要求各地召开的六级干部会议都应通过一个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决议,第一书记还要作一个总结性的讲话,“以便又深又透地解释人民公社当前遇到的主要矛盾和诸项政策问题”。 三月八日至十日,毛泽东先后批转湖北、安徽、湖南、广东省委关于贯彻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的报告,再次强调六级干部大会宜早不宜迟。“把方针一放,几天工夫,情况就会明白了,思想就会弄通了。会议早开早结,于农时也有利。” 三月十一日,毛泽东来到武汉。当天下午,在专列上向王任重了解湖北六级干部会议的情况。十四日和十五日,又两次听王任重汇报。十七日,在洪山饭店接见参加六级干部会议的全体人员。 这时,毛泽东陆续收到一些省市区党委关于六级干部会议的情况报告,觉得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这就是基本核算单位究竟放在哪一级。郑州会议上定的是生产队,即原来的高级社;但现在有两种不同的主张,河南主张以生产大队(管理区)为基本核算单位,湖北提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到了武汉,他找来湖南省委第一书记周小舟,同王任重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周小舟表示赞成河南的办法。接着,毛泽东又收到广东省委的报告,和湖北的做法大体相同。 究竟哪一种主张较好呢?或者是二者可以并行呢?其实,毛泽东是倾向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但他认为还需要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们商量。为此,三月十五日又写了一个《党内通信》,写道:“我感觉这个问题关系重大,关系到三千多万生产队长小队长等基层干部和几亿农民的直接利益问题,采取河南、湖南的办法,一定要得到基层干部的真正同意,如果他们觉得勉强,则宁可采用生产队即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不致使我们脱离群众”。“河南虽然已经作了决定,但是,仍请省委同志在目前正在召开的县的四级干部会议上征求基层干部意见,如果他们同意省的决定,就照那样办,否则不妨改一改。《郑州会议记录》上所谓‘队为基础’,指的是生产队,即原高级社,而不是生产大队(管理区)。总之,要按照群众意见办事。无论什么办法,只有适合群众的要求,才行得通,否则终久是行不通的。” 不久,毛泽东接到河南省委三月十八日的报告,报告说,在各县召开的五级干部会议上,生产队、作业组和大多数社员坚决主张以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省委决定改变原先的决定,同意以生产队即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三月十九日,毛泽东对这个报告写了批语:“河南改变方针,以原来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得到广大群众拥护,请各省、市、区党委注意。”不久,这个报告转发全国。 三月十七日,毛泽东写给各省市区党委第一书记第三封《党内通信》,进一步提出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问题。信中要求各地在开过六级干部大会以后,还要接着开县的四级或五级干部会议,除了继续贯彻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还要讨论一个问题,就是“除公社、管理区(即生产大队)、生产队(即原高级社)三级所有、三级管理、三级核算之外,生产小队(生产小组或作业组)的部分所有制的问题”。他说:“这个问题是王任重、陶鲁笳两位同志提出来的。我认为有理,值得讨论。”他切切叮嘱全国的公社党委书记同志们:“一定要每日每时关心群众利益,时刻想到自己的政策措施一定要适合当前群众的觉悟水平和当前群众的迫切要求。凡是违背这两条的,一定行不通,一定要失败。” (责编:而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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