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研究员夏小林这篇文章值得重视来源:红歌会网 | 作者:夏小林 | 点击:17451 | 时间:2013-07-31 13:16:26 对深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思考 国家发改委研究所 夏小林 《管理学刊》2013年02 期发表 (说明:此文系作者原稿,个别文字与《管理学刊》所发版本有区别)
摘 要:2013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及《通知》,虽然说要“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却从头到尾没有提初次分配中严重影响收入分配状况的财富分配问题,以及调整劳资分配关系的“工会”和“三方机制”。这使得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出现明显缺失,特别不利于解决数亿工人(含农民工)的收入公平,或说不利于在劳资之间“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另外,该文件中一再出现的“机会公平”(也称“机会均等”、“机会平等”),在理论上一直受到一些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批评。它在社会分层固化的中国和一些欧美国家,绝不是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葵花宝典”。要破除对它的迷信。 建议:第一,在组织上要提高统筹解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谋划、决策层次。由党中央统筹制定指导性文件,其它各方(如国务院、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会等)按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第二,在政策上要围绕十八大的“共同富裕”目标制定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长远战略,纳入解决财富分配的问题。第三,在社会上要高度重视工会和三方机制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务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劳资关系;工会;三方机制;机会公平。
一、《意见》忽略了财富公平、工会和三方机制
政府在表示2013年要继续贯彻新、老“36条”的同时,也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及《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以求“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简言之,争取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上有明显进步。
但是,国内外的有关理论分析和经验都表明,在私营经济已占GDP 的60%左右,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资产构成中界线较明确的公有制企业占比仅为21.6%,其他成分占78.4%,而私企、外企和港澳台企的资产已超过国企50%以上(未计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城乡私人资本也在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快速发展,并主导城乡就业和“强资弱劳”的权利格局下,中国在未来十年、二十年继续像过去一样,靠大力发展各种私营经济来解决“绝对贫困”的范围将随着绝对贫困人口减少而越来越有限(也不排除出现美式“丰裕社会陷阱”的可能性),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则不可能。因为,与此同时,左右阶级关系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对贫困”问题将更加突显。 而如果新的“人的城镇化”快速推进,私营部门牵头的土地流转和农业新生产经营体制加快发展,将在全国更大范围内集中地突显劳资间“利润与工资”的古典冲突,并突出城镇低端服务业中大量工作不稳定的低收入者的相对贫困问题。而此时政府公共服务的财力,也将在经济增长减速时期迎来新的巨大压力。 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大国依靠使生产性财富在少数人手里高度集中和“强资弱劳”路径来解决“收入不公”、实现“共同富裕”的先例。西方曾有人说,在这种情况下“渗透效应”会发生一定作用,但这种观点继而也受到了严厉的质疑和批评。 至于更进一步的“共同富裕”问题,西方经济学是不承认的。而在“依法治国”的美国,法律则干脆禁止工会信仰、宣传主张共同富裕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政府对制裁这种 “信仰、言论自由”的“人权”身先士卒,对反对意见不屑一顾。而美国工人阶级为了追求待遇改善罢工游行,往往一再成为了市场经济中最大的违法主体,一再成为“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治国家”美利坚的最大牺牲品和讽刺。在政府帮助下,美国资本家对付工人阶级的经济战略和高科技手段是:尽快、尽可能地用机器代替活劳动。而被排挤出来的劳动力则由市场调节,大量进入了分散化的、不稳定的、低收入的低端服务业。今天的富士康,似乎也是在重复这种选择,准备用大量机器人代替可能跳楼的年轻工人。 由此来看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景,按照常理和经验推论,不能不说如何解决财富公平,如何发挥工会和三方机制作用解决劳资分配关系,将是两个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因素。它们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人们对于收入分配状况的前景就难以持乐观态度。就是大量农村人口进入了城镇的低端制造业和服务业,政府也仍需直面充分就业、低收入及相关贫困问题的难题,防止“城市化陷阱”。 当然,少数经济学人认为,解决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重点是反垄断、反腐败和反灰色收入。不过,经济学常识是,垄断国企是可以消灭(如英、俄等国的私有化),不正当垄断行为可以反(也可以不反,如欧美就鼓励一些垄断企业跨国扩张),但垄断本身作为竞争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反不掉”的。由此,难道收入分配问题就永远悬而不决了?而高调指责“行政垄断”者,往往避开了回答三个基本问题:国内还有几个行业没有中、外私人资本的渗透或私营企业?私人垄断能够解决两极分化问题吗?G7哪个成员国曾把本国垄断行业拆分成竞争性行业,并以此“政策”来解决严重的贫富差距?有关文献中还有一个提问:“前30年”国企很多,怎么没有出现如今这种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至于腐败、灰色收入是中国收入分配差距主要原因的观点,在定量研究上就饱受争议,没能得到政府的认可。 另外,在生产性财富于少数人手里集中带来的收入差距面前,这些观点也显得十分软弱无力,不能自圆其说。例如,据2012年国家工商局的统计,私营企业存量资产达31.1万亿元。这些资产的运营会给投资者个人带来多大的利润和其他收入? 2012年,仅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私营企业就获得利润18172亿元,个人财富同比增长20%。而在利润更高的一些房地产和服务行业,私人企业主获利还多。例如,“胡润2013年富豪榜公布,中国超美国成十亿富豪最多国。……中国富豪中财富来源最多的行业仍然是房地产”。另外,一些大中型私企经营者年薪也高达数百万、上千万乃至近亿元。而我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均工资才2.1万左右,这些低收入者的其它财产或非常少,或没有。一个经济学人总不能说,这些私营企业主和高管手里快速增加的数十万亿元的巨量人民币,及其不断带来的其它相关收入,对中国财富和收入分配基尼系数的贡献率=0,或者贡献微不足道吧?城乡收入之间的3倍差距,在判若鸿沟的劳资差距面前仅仅是一杯黄土,——它掩盖不住财富和收入分配中真的大问题。例如,进城入户后的农民工,除了一点点难以维持生计的城里人福利,直接面临的就是劳资之间远不止300倍的财富和收入差距。 再反过来看,被美国政府和国内少数人恨不得立马消灭掉,以“解决收入分配公平”的国资委下属的百十家央企,2010-2011年其负责人65万元至70万元之间的平均年薪与私营企业主的财富或高管年薪比较,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即使按70万元和一国企2个主要负责人计算(即董事长、总经理),117家央企的234个主要负责人一年才总共拿到1600多万元人民币的年薪,还不及马明哲、杨元庆近亿元的个人年薪高。再把数量增加一些,就算这些央企高层负责人的年薪总共拿到一个亿,那也才超过杨元庆的个人年薪一点点,等于私营企业资产的三十一万分之一。这些央企负责人的年薪(或再加上部分人的少量持股及分红),对拉高中国财富和收入基尼系数的作用有多大?估计其作用微乎其微,甚至于可以忽略不计。更何况,央企的主要资产都是国家而非个人所有的。少数几家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高管的年薪较高,100万出头或再高一些;个别在香港等地的金融机构或其它企业的高管名义年薪有上千万的。但由于这些人更少,在总量上的影响也是非常小的。对国企高管的收入“限高”、“规范”,有一定理由,但又能够解决多少全局性的问题呢?进一步说,谁又能够真的对“市场自由定价”的马明哲、杨元庆们“限高”呢?至于在哪天真正对国企高管“限高”了,在十多亿中国普通老百姓面前,私企富豪们就完全茕茕孑立,形影相吊,有可能成为唯一的众矢之的了。 “全民瓜分”国企更没用。2011年工业领域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所有者权益为10923.21亿元,年末人口134735万,人均分得810.7元就解决“收入公平”了?就是加入五大商业银行等的所有者权益再平均一下,也就人均千把块钱,发烧打点滴一次就可能没有了。加上国企的利润分光吃净,全国人均所分再加上一千多元,今后不过日子了?那么,卖给私人, 99%打工仔对1%所有者,与美国一样“1%的人所有﹑1%的人治理﹑1%的人享用”,就不“收入不公”和不“两极分化”了? 所以,以反垄断、反腐败和灰色收入为理由来回避或淡化财富公平、劳资分配关系,是缺乏道理的,也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解决公平问题,腐败和灰色收入要反,不当垄断行为也要反,但更必须直面财富分配状况和劳资关系调整两大基础性问题。那种国企私有化的主张则只能是适得其反。 但是,对工人群体特别是对其中最大多数低收入的雇佣工人而言,在国务院批转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中,一方面提到了反腐败、规范收入和完善二次分配等问题;另一方面,却不仅忽略了初次分配中直接影响收入分配不公的财富分配不公问题,令人奇怪的还有,虽然全国总工会有关职能部门等参与了该文件的制定,但文件在有关部分,却只说收入分配“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就是没有出现“工会”、“三方机制”两个关键词,更不用说要加强或充分发挥工会、三方机制在调节劳资收入分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了。 并且,文件在最后的“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部分,仅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国有企业、行政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等相关重点领域改革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列为“突出重点”,要求“强化实施”,却仍然不提工会和三方机制,真正做到了从头到尾的只字不提它们。 如果在这次全国性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工会和三方机制真游离在外了,《工会法》也失灵了,那么,在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从业的绝大多数工人阶级,将靠谁的“组织领导”来解决其“集体协商”和“收入分配不公”呢?这可是比规范国企收入更重点、更难的问题。 显然,仅由于以上缺陷的存在,就已让人们对文件预期能够取得的良好效果产生了疑惑。 |
远航一号: 只要是坚持私有化,其它一切诸如什么社会托底、公平正义都是骗人的鬼话,只能一步步走向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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