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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怎样确定和变动的?

2013-8-9 01:2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926| 评论: 0|原作者: 韩德强|来自: 正道网

摘要: 韩德强:工资是怎样确定和变动的?日期:2013-08-08 18:19:08 作者:韩德强 浏览:53 评论:0概括地说,工资其实是价格的一种,和其他的价格一样,工资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复杂的力量较量的平衡点,该平衡点有利于掌握较量主导权的强势方。由于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庞大的错综复杂的金字塔式的主导与被主导关系,在每个人都利用主导地位谋取利益的情况下,工  编者按:本文选自韩德强老师著作《萨缪尔森经济学批判》的第8 ...
韩德强:工资是怎样确定和变动的?
日期:2013-08-08 18:19:08   作者:韩德强    浏览:53   评论:0
    概括地说,工资其实是价格的一种,和其他的价格一样,工资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复杂的力量较量的平衡点,该平衡点有利于掌握较量主导权的强势方。由于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庞大的错综复杂的金字塔式的主导与被主导关系,在每个人都利用主导地位谋取利益的情况下,工

  编者按:本文选自韩德强老师著作《萨缪尔森<经济学>批判》的第8部分。本文标题及文中字体为编者所加。

  九、工资是怎样确定和变动的?

  工资是劳动的报酬。如果劳动的含义不能确定,则工资的含义同样不能确定。如果劳动是争夺主导权,则工资便是主导权所带来的收益,其额度取决于主权导的高低强弱。如果劳动是精巧地利用自然,则工资便是自然提供财富的一个份额,其额度取决于该物质能量变换过程所带来财富的数量和质量。如果工资和利润的实质是不同层次主导权的收益,则工资和利润的差别就不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收益的多少。而从根本上说,在不存在道德约束的情况下,某人收益的多少取决于他在全球错综复杂的物质能量变换和争夺体系中的所拥有的主导权的层次高低和力量强弱。

  我们先来看普通体力劳动者的收入是怎样形成的。普通体力劳动者今天仍然存在,特别是在服装、制鞋等行业,中国的农业也仍然以体力劳动为主。虽然这些行业的主要生产环节已经机械化甚至自动化了,但仍然有一些环节需要用体力型劳动。

  据报道,

  珠江三角洲城镇的外来打工者有1000万人之多。这些外来工从事当地生产一线最脏、最累、最苦的工作。然而,广东的外来打工者,处境却不容乐观。据广东省总工会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以来,全省共受理职工电话、信件投诉74万多件,处理和平息工人上访、罢工事件11500多宗,涉及人数达一二百万人。工人权益被侵害的范围之大,人数之多,可见一斑。许多在外企的打工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保障线,有的每月工资只有100多元。工资低还被拖欠。据统计,工会及劳动部门受理的劳资纠纷案件有80%-90%是拖欠工资的。1998年与1997年相比,珠海市此类案件增长一倍,广州市增长131%。拖欠时间短者两三个月,长者半年、一年。在欠薪严重的中山市,有的外资和个体私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长达两年。深圳、珠海、东莞、佛山等市的外企私企欠薪额均达两三千万元,中山市劳动监察部门近年来为工人追回欠薪达1.19亿元,广州市劳监大队仅1998年就追回欠薪9700多万元。至于打工者没有向工会、劳监部门申诉或申诉后并未追回的欠薪,估计有10亿元。一些老板长期欠薪后逃逸,使打工仔、打工妹陷入生活困境。今年2月6日,广州市越秀区多彩酒楼老板欠薪后携款外逃,17名身无分文饿了两天的打工仔无处安身,流落广州火车站。

  珠江三角洲城镇的外来打工者有1000万人之多。这些外来工从事当地生产一线最脏、最累、最苦的工作。


  工资低,同时超时劳动,加班加点现象十分惊人。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制衣、皮革、玩具、电子企业,老板强调赶交货期而无休止地要求工人加班加点,有的甚至三四个月不安排一天休息,每天强迫加班4-5小时。《劳动法》规定工人每月加班延时不得超过36小时,而不少企业人均月加班在60、80、100小时,个别企业人均月加班140--150小时,极少数企业甚至高达180小时,致使一些体质虚弱的员工昏倒在岗位上。去年11月,在深圳某手袋厂打工的江西青年徐景水由于连续加班,劳累过度,吐血不治身亡。去年12月22日,中山市三乡镇外资企业慈航玩具厂21岁的河南打工妹黄铭因日夜加班,生病不准请假,病倒后又被厂方赶出宿舍,致使在返乡途中死亡。

  一些老板视工人生命如儿戏,无视劳动保护,工人劳动环境相当恶劣。佛山一家化学品生产厂的女工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操作,双手变成畸型。东莞市清溪镇一家台商电脑机箱厂由于设备陈旧又无保护措施,工伤事故严重,许多工人的手指被机器切掉。有关文件规定:集体住宿的工人每人住宿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而有些工人宿舍10平方米的房间住着20多个人。有的老板在市场专门买价低发霉的米给工人吃,有的工人长期以菜叶下饭,三月不知肉味。

  打工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也受到践踏。不少工厂,外有高墙和铁丝网,内有狼狗和打手,工人进去就别想出来。打工者的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等有效证件被老板非法扣留并对工人进行非法搜身。许多打工者说,不少台湾老板限制工人的自由,连吃饭、入厕都要限定时间。还有些私企在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不完成生产定额不准上厕所。据抽样调查,1997年在外企工作被搜身工人多达10.4%。在一些韩商、台商企业,工人被辱骂、罚跪的不胜枚举。

  工会本是工人的娘家,但在珠江三角洲不少外企老板一再拒绝建立工会,有的甚至以撤资或将工厂迁往他地相要挟。有些外籍老板不择手段地打击热心工会工作的员工,扬言谁提建工会就炒谁的“鱿鱼”。企业无工会,投诉无门的打工者就像一群没有娘的孩子一样,任人欺负。法律的不健全和执法力度不够,常使打工者无法讨到公道。在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关职能部门出面调解的时候,因受种种因素制约,财大气粗的老板却常常占据主动地位,弱小无助的打工者却常处于被动地位。劳资纠纷调解协议通常是“各打五十大板”,老板虽然给付一定赔偿,但吃亏的还是打工者。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劳动法》将劳动争议的申诉时间由国务院原先颁布的《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中的6个月改为60天,时间大大缩短,这对于那些没有文化、不懂法律的打工者是不利的,他们在受到侵权后还没有反应过来,就超过了申诉时限。《劳动法》中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起诉,对劳动仲裁部门没裁决的案子,法院不予受理。此条款既同宪法相悖,也限制或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

  此外,劳动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也使打工者在权益受到侵犯后,很难及时讨回公道。据调查,偌大的深圳市仅有劳动监察人员60人,广州市36人,拥有约150万打工者的东莞市只有16人。人力如此不足,别说监督检查,就连突发事件都难以应付。

  还有,政府对企业劳动管理不到位。理论上,外来打工者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在实际操作上却被列入另册。一些地方政府和少数基层干部片面强调吸引外资,担心保护工人权益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因而对外企管理抓得不紧,甚至以牺牲工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来发展外向型经济。有些干部对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置若罔闻,与外籍老板称兄道弟,对外商的一些违法行为姑息迁就,甚至偏袒。个别外籍老板自恃有当地干部“保护”,有恃无恐地对工人的合法权益随意侵犯。

  珠江三角洲打工仔的处境令人想起十九世纪上半叶英国曼彻斯特纺织工厂里的工人。时隔近两个世纪,那残酷的一幕居然在中国南方以及其他许多地方重演,给我们思考工人工资的形成以极好的例证。一言以蔽之,工资是工人与老板进行力量、勇气与智慧较量的产物。而在这场较量中,老板实现了赢家通吃。由于生存所迫,工人的选择余地小,了解信息不充分、不真实(这需要支付信息搜索和比较成本),不太可能货比三家,挑挑拣拣,并且抱着“工厂总比农村好”、“有工作总比没工作好”的念头,常常是随机地、自愿(但被肚子所迫)地接受一份工作。相反,老板却有可能有足够的信息、经验和时间来挑选工人(人事部负责)。工人多,岗位少,工人急,老板不急,工人信息不充分,老板信息充分,这就使老板在与单个工人的力量对比中处于强主导的地位。老板完全可凭借这一强主导地位充分压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工作强度,减少或干脆不提供劳动保护。这一图景是放任自由市场经济的逻辑必然,只要是双方自愿,一切都悉听尊便。由于强弱力量对比的悬殊,弱者的自由就是自愿当奴隶,弱者的生命或者是饿死,或者在当奴隶过程中被摧残、枯萎直至死亡。相应于工人低工资的,则是老板的高利润,这利润的来源就是老板的强主导地位。这是赤裸裸的弱肉强食。
 

  珠江三角洲打工仔的处境令人想起十九世纪上半叶英国曼彻斯特纺织工厂里的工人。时隔近两个世纪,那残酷的一幕居然在中国南方以及其他许多地方重演,给我们思考工人工资的形成以极好的例证。

   曼彻斯特的工人们后来组织起来了,他们捣毁机器,因为机器是老板强主导地位的来源;他们罢工,弱者联合起来削弱强者的主导地位;他们禽兽不如的处境得到了像马克思、欧文这样有道德感和正义感的知识分子的同情;他们的暴动威胁到了强者的生存。因此,强者作了让步,议会立法限制最高劳动时间,停止雇用童工,要求老板提供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限定最低工资,允许工人成立工会组织。这样,强者有所忌惮,弱者有所保护,弱肉强食的法则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工人得以点滴地分享大自然提供的财富,社会也有了一点文明可言。也就是说,如果存在财富增长所带来的点滴下流效应的话,这种效应也不是放任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是工人运动和国家干预的产物。可见无论是工资,还是利润,都是双方力量对比与较量的产物。

  但是为什么珠江三角洲的工人们连法律赋予的权利都得不到落实呢?为什么那里的老板得以重享最充分的压迫工人的自由呢?老板不让工人组织工会,打击热心于组织工会的工人,这是意料之中的事,因为这与老板的利润有密切关系。意料之外的是,在号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度里,工人组织工会的合法权利居然形同虚设。政府有关部门完全站在资方立场上,怕保护工人权益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向外商屈服或干脆成为外商欺压工人的后台老板。由此可见,政治及意识形态(发展外向型经济)直接影响着工人与老板的利益冲突,成为调节工资与利润比例的重要因素。

  此外,还必须考虑外商以金钱、美女结交有关官员的因素。外商之所以心甘情愿地将部分收益转给官员,则是因为官员依照法律享有解决外商侵权事件的主导权,该主导权的行使将导致外商利益的更大损失。但是,如果该官员不徇私利,秉公执法,则外商将无机可乘,工人的合法利益就能受到保护。就这样,官员的道德因素也介入了利益冲突。

  不仅官员的道德因素影响着工资和利润的分配比例,工人的反抗精神、组织水平、道义勇气更是直接影响因素。如果说工人多一些反抗精神,少一些“好死不如赖活”的奴才相——即“经济人”相;多一些团结意识,少一些自私自利,我很难想象老板们能如此肆无忌惮地欺压工人。遗憾的是,二十多年来,那些不择手段发财致富的人成为社会各层次学习的榜样,“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哲学重新深入人心,连偏远的农村和山区都深受其害,这就使跑到城里来打工的农民孩子们缺乏足够的团结精神。

  这就是工资的本质,它是工人和老板力量、勇气和智慧较量的平衡点,也是相关的政治、文化和军事力量较量的平衡点。这一平衡点常常很不利于工人,但通过斗争也是可以变化的。例如这一平衡点在欧洲就比美国更有利于工人,在北欧又比欧洲其他国家有利于工人。变化的极致是工人掌握企业领导权。

  不仅工人的总体工资水平是较量的结果,而且单个工人的工资也是各种因素和力量角逐的结果。我们知道,同是受雇于人,熟练工的工资高于非熟练工,工长的工资高于普通工人,车间主任的工资又高于工长,会计的工资可能高于车间主任。熟练工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可能都高于非熟练工,这意味着熟练工对于工作对象诸要素的把握更准确,从而有更强的末端主导性;工长在直接把握工作对象的同时,还要把握本工段的设备、材料、工艺、质量、进度以及掌握工人的动态等,这样,工长凭其工段内的主导性增加了讨价还价的资本。主导权的层次进一步上升,则需协调的因素越多,自由度就越多,损害老板利益而不被发现的空间就越大,谈判的地位就越强,工资就越高。反过来,为了降低雇员的谈判地位,作为老板就必须以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尽可能缩小雇员的自由度,使雇员不容易损害老板利益而不受惩罚,即没有空子可钻。在推行“科学管理”的工厂里,一线工人受到严格的训练,每一个动作的姿态、幅度、频率都可能被规定了。这样的工人就成了标准化的工人,最容易被替代,因此讨价还价的余地也最小,工资也最低。

  但是,总有一些工作是有灵活性的、非标准化的工作,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而且管理人员的层次越高,所需要协调的因素越多,自由度就越大。在不可能进一步缩小雇员自由度的情况下,视自由度的大小及其影响的程度确定报酬支付方式及多少。一般来说,小企业、新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员工的自由度较大,老板经常为如何缩减员工自由度而苦恼。中国乡镇企业中推销员的自由度最典型。销售人员常常是单独行动,无论是住宿、交通、就餐花销,还是价格、回扣、贿赂的金额,只有推销员自己知道。因此,在许多企业,推销员的报酬就不是固定的工资,而是按比例提成,或者规定基本价格,超过基本价格部分归推销员。因此,推销员的实际收入常常比车间主任还高。特别是那些形成了一定客户群的推销员,更是轻轻松松日进斗金。对于这些推销员,连老板都惧怕三分,因为他们手里掌握着大批产品订单,离开了他们产品就失去了销路。有时候甚至倒过来,个别推销员对市场的主导性强到了这种地步,以致老板成了推销员的打工仔。其基本标志就是推销员的收入高于老板,而且其工作就是每天打几个电话,有时候出差巩固一下与客户的感情。而老板却要处理企业内部的诸多事务,要应付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关照。事实上,这种情况不仅是中国特有。就谁掌握更高层的主导权谁就是更大的老板而言,这具有普遍意义。像美国沃尔—马特百货公司,年营业收入1400亿美元,占美国零售业的1/3。它以OEM方式向中国厂商下西服生产订单,每套10美元,然后贴上沃尔—马特规定的商标以50-100美元的价格在美国市场上出售。这不是中国西服厂给沃尔—马特这个特大推销商打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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