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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未审先判 涉嫌干扰审理

2013-8-26 21:4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55| 评论: 0|原作者: 美华|来自: 美华博客

摘要: 不管是中国法律还是西人法律,一名被告无论是否在法庭翻供,都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不应该被粗暴地剥夺。即使是某人的翻供涉及违规,仍应由法院通过进一步举证去确认,才符合法制中国精神。

美华:媒体未审先判 涉嫌干扰审理

来源:美华博客 | 作者:美华 | 点击:18122 | 时间:2013-08-26 08:41:14

  “世纪大案”首日就出现翻供戏码,跌破多人眼镜。若干官媒竟然在审理落幕前充当判官,对涉嫌被告大肆抨击。央视网称“诡辩”,还说“异常狡诈也不轻易投降。如此未判,与中央“依法治国”的国策,大相径庭。

  不管是中国法律还是西人法律,一名被告无论是否在法庭翻供,都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不应该被粗暴地剥夺。即使是某人的翻供涉及违规,仍应由法院通过进一步举证去确认,才符合法制中国精神。也就是说,在法院尚未做出最后判决之前,若干媒体利用公权发表上述那类“定调”文章,等于充当炮筒宣示了官方对被告的看法,此种“钦定”让观者瞠目结舌,睡还敢期待法院最后判决是公正服人?!

  Renmin网评论更更穿越,说被告玩弄文字游戏,推翻不了违法犯罪事实。民众会问,谁有权宣判被告违法有罪?是媒体,还是法院?办案者若想通过办一铁案去型塑黄金十年法制进步的一面,就应该先让不懂法理者噤声,从排除审判前,宣判前的干扰做起。


  附相关新闻背景:

  薄熙来案开审首日结束之后,「光明网」当晚发文《无赖与狡辩:虚伪最后的疯狂》,狠批薄熙来是“无赖与狡辩”,是虚伪兼「最后的疯狂」,甚至使用“诡计多端、飞扬跋扈、两面三刀”来形容薄熙来。随后各大官方媒体头条转发。(另外,类似的还有人民网文章《庭审首日昭示天下:薄熙来犯罪证据确凿》、凤凰网文章《演员薄熙来好大喜功与睚眦必报》)。

  人民网:薄熙来犯罪证据确凿翻供会翻倒自己;

  光明网:薄熙来诡计多端、飞扬跋扈、两面三刀;

  央视网:薄熙来面对法庭毫无敬畏之心、毫无悔改之意;演员薄熙来:好大喜功与睚眦必报。

  中央网络电视台8月23日新闻标题《庭审首日昭示天下:薄熙来犯罪证据确凿》

 

  附文: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

  来源:http://www.sg.fjqz.gov.cn/apas/portal/new/open_red.jsp?dunid=5CE6BD30475AB788B108AAF3F7A05361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单位,要精心组织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

 

  九、切实搞好司法审判的报道。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审判的报道,要考虑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报道有争议的内容时,要认真核对事实,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准确把握分寸。对一些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备受关注的重特大案件审判的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拿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相关文章:

·文汇报评薄熙来庭审:依法审辩,何来“翻倒”?

·文汇报评最高法沈德咏“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震人心魄,为你鼓掌!

 



文汇报评薄熙来庭审:依法审辩,何来“翻倒”?

来源:上海《文汇报》 | 作者:袁夏良 | 点击:47548 | 时间:2013-08-25 20:41:23
 

 

  只有事实,没有“翻倒”

  日期:2013-08-24 作者:袁夏良 来源:文汇报


薄熙来案第四天庭审结束,明天上午继续进行

文汇报评薄熙来受审:依法审辩,何来“翻倒”?

 

  薄熙来案连续两天在济南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彰显了法治精神,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决心。“刑不上大夫”,拜拜!

  这是中国迈向法治社会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

  法庭调查正处于“现在进行时”,有人立于“高处”告诫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的薄熙来:如果蔑视事实翻供就会翻倒自己!

  贪污受贿数额究竟是多少?在法国的“枫丹·圣乔治”别墅是怎么来的?手中的职权是如何滥用的?一切有待法庭审理后依证据最后确定,依法律做出判决。法庭调查审理的过程,是证据一一呈现的过程,民众在关注,在等待。

  薄熙来作为被告,法律赋予他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对于他在法庭上发表的任何辩护词,都不应从道德审判出发,将其斥之为“不老实”、“狡猾老练”。

  公开审理,审的是证据,是法律事实,而不是薄熙来本人的“认罪态度”。通过审判,在证据链的基础上,还原犯罪的所有细节,定罪量刑。“蔑视事实翻供就会翻倒自己”,此言莫名,一无法治精神,二无逻辑。啥叫“蔑视事实”?啥叫“翻倒自己”?以此“告诫”,就不需要法庭调查审理的司法程序了,也不该给薄熙来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了;以此“告诫”,早已翻倒了的薄熙来会因为“坦白从宽”、“老实认罪”而“立”起来吗?不是因为蔑视事实而“翻倒”,而是事实才能将他“翻倒”。

  不能再按老旧思维老旧习惯脱口教诲啦。要懂得尊重法律,提升现代法治精神,学习用法言法语说话。大喝一声的舆论审判,简单的情感批判,代替不了法律的审判。相信薄熙来案决不会被“翻倒”一说所影响,依法该怎么判还是会怎么判,但过往,我们见过太多慷慨激越的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事件,反思才好,别落在了社会法治理念的平均水平之下!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以更多具有法理精神的舆论引导社会,引领民众法治自觉,这是媒体的责任。“薄熙来案的公开审理,是一堂生动的、高水平的司法专业公开课,对于公诉人、法官、辩护人,是一次水平和能力的大检验。”这是网友说的,真好!


相关文章:

人民网:薄熙来犯罪证据确凿 翻供会翻倒自己

原题:庭审首日昭示天下:薄熙来犯罪证据确凿  作者:贾国庆 2013年08月23日01:22    来源:人民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庭审期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实时播报庭审情况。22日上午和下午休庭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通报了庭审有关情况。

  公开审理,微博播报,传递的信号很明确,司法正义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薄熙来案关注度高,既在于薄熙来曾经的显赫身份,也在于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正因如此,公审薄熙来并实时播报体现了法治公开、透明,也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

  纵观庭审现场,公诉人从容不迫,义正词严,公诉的内容翔实而可靠,当庭出示的书证、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等有关证据,充分展示出薄熙来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还可看到,法庭对薄熙来当庭提出的所有发言申请均予以准许,这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充分尊重。遗憾的是,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薄熙来极力狡辩、避重就轻、几近全盘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然而,事实胜于雄辩。苍白的辩解,敌不过确凿的证据;玩弄文字游戏,更推翻不了违法犯罪的事实。一味否认,只会把自己埋进陷阱之中。我们不会忘记,去年3月9日,薄熙来在接受记者集体采访时表示,对于其子在国外读书开法拉利的传言,连用两个“一派胡言”,并“感到非常气愤”,称儿子在国外读书的资金问题,“全额奖学金!”这真是弥天大谎,不仅境外媒体很快做了否定回应,薄谷开来在受审时已经坦白了。

  观看今天庭审的一位著名媒体人称,“薄熙来在法庭上所表现出来的‘义正辞严’与‘言之凿凿’,不由人不感叹他的演技如此之神。撒谎的境界如此之高”。但纵观薄熙来在法庭上的诸多言辞,面对检方缜密、严谨的举证、证人证词的确证,无论薄如何表演、如何撒谎,都是色厉内荏的表现。面对严肃指控时的“记不清了”、“违心承认”等各种狡辩、耍滑头,都只能再次证明他“人品极差”,丝毫不能有助于他逃脱法律的惩罚。

  当然,薄熙来有替自己辩解的权利,也有全盘翻供的“自由”,但是如果缺乏真诚,辩解就成了笑谈;如果蔑视事实,翻供就会翻倒自己。

 

  证据确凿,狡辩就是徒劳。明天还将继续开庭,薄熙来犯下什么样的罪行,事实和证据会说话;该承担什么样的刑罚,法律会公正裁决。



文汇报评最高法沈德咏“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震人心魄,为你鼓掌!

来源:文汇报 | 作者:袁夏良 | 点击:25485 | 时间:2013-08-25 21:46:55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语出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两天来,沈德咏发表于媒体上的这段话,总在眼前晃动。法律教科书上“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今天被中国最高法官的一个“天”字,让每个没进过法学院的公民深感震撼,对现代司法理念的真谛若有所悟。

  话题十分沉重。一段时期来,不断有刑事冤假错案被披露,更有“刀下留人”的惊天冤案被曝。每个冤案,对受害人一生造成的精神摧残永难平复,对其家庭带来的毁灭性灾难永难弥补,也一次次伤害了民众对于国家法治的信心。

  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在艰难中前行。冤假错案公之于众,天塌不下来;不能直面反思,还要掩饰,天倒会一片片压下来!

  冤假错案一再发生,必有系统漏洞,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错。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如何通过程序公正达至司法公正,法学家可以写出洋洋洒洒的论文,也可以举办种种“论坛”,不是这里几百字能说清的。多年前美国的辛普森案,被国际司法界认为是“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这也不是我们所要回顾研究的。我们只是有感于“天”,为我国最高法院领导能有这种直面冤案的精神感到一丝欣慰,为最高院领导能大胆地说出这样震人心魄的话鼓一次掌,因为我们从中看到了今日手握审判大权的最高院的司法理念。有人说,不觉得晚了点吗?是迟来的声音,但这是一种实在不能忽视的珍贵进步。这样的进步,其意义深远,关联每个国民。我愿意相信,坚定这样的司法理念,对中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会产生巨大影响。

  脚下是地,头上是天。我们生存于天地之间,没有地无可立足,没有天陷于死黑。天庇佑我们,天赋人权。苍穹下,人人都有人格尊严,都是直立的“I”。愿完善而又严密的法治,为每个公民撑住头上的那片天。

  “天”说,一定会写进中国当代法治编年史!向沈德咏致意。

  

原题:天 日期:2013-05-09 作者:袁夏良 来源:文汇报 


 相关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2013年05月07日16:57 来源:半岛都市报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 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 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

 

  近期一些冤假错案相继被曝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撰文予以回应。

  沈德咏称,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 ,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 ,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 ,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

  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存在极大的可能性,或者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 ,天就塌下来了。

 

        错放一个罪犯天塌不下来!

  最高法副院长: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时间: 2013-05-07 01:46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深圳特区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署名文章。文章称,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法院往往面临巨大压力

  文章称,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

  文章分析,现实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应当说,现在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文章同时指出,应当清醒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任何迁就都可能酿成大错

  文章强调,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

  文章指出,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及时把真相告诉老百姓。消除疑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刑事审判要适应时代要求,注重司法全过程的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及时主动公布真相,让人民群众用心中的那杆秤去衡量和评判。

  文章称,充分依靠党的领导切实做好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对公检法三机关而言,加强配合是必要的,这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制度优势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要坚决摒弃,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坚决杜绝。

  错放一个罪犯天塌不下来!

  最高法副院长: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时间: 2013-05-07 01:46 来源: 人民法院报深圳特区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署名文章。文章称,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法院往往面临巨大压力

  文章称,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

  文章分析,现实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应当说,现在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文章同时指出,应当清醒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任何迁就都可能酿成大错

  文章强调,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

  文章指出,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及时把真相告诉老百姓。消除疑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刑事审判要适应时代要求,注重司法全过程的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及时主动公布真相,让人民群众用心中的那杆秤去衡量和评判。

 

  文章称,充分依靠党的领导切实做好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对公检法三机关而言,加强配合是必要的,这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制度优势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要坚决摒弃,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坚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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