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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薄的方法与彭真的方针,既南辕北辙又一脉相承

2013-9-1 14:13| 发布者: 05txlr| 查看: 995| 评论: 1|原作者: sglljw

摘要: 这里想多说一句:不是一再信誓旦旦地宣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吗?要是一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触犯了宪法、法律,应该由谁来管呢?
  水陆洲先生的《文革系列专题》之七“对彭真、陆定一的审查”,记录了文革后彭真的情况,以及他关于“林、江两案”审理方针的讲话。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七日,中共中央为彭真平反。
  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一届四中全会,彭真当选为政治局委员。
  彭真复出以后,即担任“林、江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
  一九八〇年三月某日,彭真作关于两案审理方针的讲话:

  【我看了对“四人帮”的起诉书和材料,没什么意见。对这帮人要有充分的估计:他们做了多少坏事?他们知道,我们不知道。所以,在预审中不能轻敌。轻敌就要打败仗。按司法程序办事,公安部要搞好预审,检察院要搞好起诉,法院要搞好审判……
  要通过预审先核对事实,弄清每个案犯承认多少罪行,不承认多少。在会上决定的事,要弄清是谁提的方案,第一个是谁提出来的,谁办的,谁拍板的,要搞得清清楚楚。调来预审的人,一个组对付一个人,人员不够还可以借调……一定要经过预审来核实。
  还有口供问题,法律上有证言,但我们办案一定要重视证据,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苏联在证据问题上有沉痛的教训,只靠口供,搞了不少冤、假、错案。我们办这个案子同审理其他案子一样,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判。
  公安部要打头阵,检察院是第二道程序,法院出来就扎实了。起诉书要拿到书记处讨论,要报中央常委批准。
  一定要搞好预审,时间不要限制得过死,以搞好为标准。不要匆忙。不要过早登报。
  假定“四人帮”罪行有一百条,挑最重要的上二、三十条就可以了,写三五条也可以判。要按法律程序办事。我从公、检、法的角度可以管,但情况不熟。彭冲同志也刚来,“两案”审理领导小组要抓到底。
  起诉书应当以证据做后盾,以预审做基础。四道程序把关,公、检、法是三道关,中央领导小组是第四道。现在的起诉书(草稿)不能拿出去,要把罪行列出来。
  有不少是路线问题,我们是审理罪行的,路线问题我们管不着,公、检、法没有资格审查党的路线问题,也不应过问这个事……
  从事实做起,从调查研究做起。离开事实,谁讲也不算数。经过调查研究,有什么算什么。只有事实,案件才靠得住。林彪、“四人帮”他们搞专案,是先戴帽子,后搞材料。我们不能这样干。
  一定要注意三条:一是要客观,二是要全面,三是看本质。全面有两种,一是历史的全面,二是现实的全面。历史是指这个人一贯表现怎样?现实是看整个“文化大革命”中怎样?有个外国人讲,中国人非常怪,好的占百分之五十一就是好,坏的占百分之四十九就算坏。这样复杂的案件,不从事实出发怎么行。
  希望你们搞案子的同志,要很好学习毛主席《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那一篇文章,要有这样的认识论,我们党如果能按《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讲的观点办事,我们党的问题就好解决了。
  要有个专门班子看原始材料。现在看原始材料的同志,将来审判时可以当顾问。必须把好人办错事和坏人办坏事区别开来。谁也不可能不说一句错话,不做一件错事。有的人把几十年前讲的话拿出来用今天的眼光去批判,那行吗?几十年以前的事,谁能看得那样准?】

  当然,今天的审薄和当初的审“两案”,不可同日而语,不能等量齐观,但既然是审判,而且是审党的原高级领导人,就有共性,有相通的地方。
  为什么说审薄的方法与彭真提的审两案的方针,既南辕北辙又一脉相承呢?
  先讲南辕北辙:
  例如,彭真强调,“要通过预审先核对事实”。这个负责预审的是谁?应该是当时的最高检和特别法庭吧。而现在审薄,预审的似乎是中纪委,不然为什么薄在庭上否认了在中纪委的自书内容,就被认定是翻供呢?
  又如,彭真说,“办案一定要重视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判”。不管当时判两案是否如此,现在至少应该做到吧?但人们看到,对薄的指控,一是绝大多数是口供,没有物证; 二是主要口供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三是所有证人全有污点,主要证人全部在押; 四是主要口供全部来自有精神疾病的老婆,且庭方不让她出庭作证。法庭会不会仅仅据此就作出判决呢?拭目以待。
  再说一脉相承:
  例如,彭真确定,“假定罪行有一百条,挑最重要的上二、三十条就可以了,写三五条也可以判”。这个数量关系不知道是怎么算的?而现在薄被审的罪行就是“三五条”,以前斩钉截铁公布的这个罪那个罪,都不见了,反正罪行不管“一百条”,还是“三五条”,判出来的结果都是一样一样的。
  又如,彭真强调,“我们是审理罪行的,路线问题我们管不着,公、检、法没有资格审查党的路线问题,也不应过问这个事”。这样划分的根据是什么?薄和当时两案人犯,作为曾经的党的高级领导人,路线问题和刑事罪行之间,能划一条楚河汉界吗?看来是能的,审薄时就丝毫没有涉及重庆市委、市政府应该反思的“文革余孽”问题,真是神了!
  这里想多说一句:不是一再信誓旦旦地宣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吗?要是一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触犯了宪法、法律,应该由谁来管呢?
  好了,就说这些。审薄的方法与彭真的方针还有什么南辕北辙,或者一脉相承的地方,还是恭请诸位网友指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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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远航一号 2013-9-2 03:08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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