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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视野的远去与回归--以潘毅《大工地》为例

2013-9-3 01:42|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896| 评论: 0|原作者: 刘磊

摘要: 阶级视野的远去与回归--以潘毅《大工地》为例作者:刘磊发布时间:2013-09-01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字体:大|中|小近三十多年来,在全世界去阶级化的浪潮下,阶级分析方法日益边缘化,甚至被否定。潘毅等人的著作《大工地:建筑业农民工的生存图景》将阶级分析方法重新带回社会科学研究的中心,通过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细致展示城市建筑业农民工的艰辛的现实处境。 ...

三、维权话语的尴尬:法律作用之不及

  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大转型》的主题是:“这种自我调节的市场的理念,是彻头彻尾的乌托邦。除非消灭社会中的人和自然物质,否则这样一种制度就不能存在于任何时期;它会摧毁人类并将其环境变为一片荒野。”[16] 19世纪以前,人类经济嵌入在社会关系中,这时的经济是一种“伦理经济”。而十九世纪以后到二十世纪初的百年间,经济从社会“脱嵌”,人类社会却被嵌入经济关系中,经济凌驾于其他领域。这正是他所言的“大转型”。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社会混乱。现代社会之所以即便摇摇欲坠也能维系,因为它始终“由一种双向运动支配着:市场的不断扩张以及它所遭遇的反向运动(即把市场的扩张控制在某种确定方向上)”。[17]在波兰尼那里,反向运动主要指来自政治领域的规制,包括政府的调控、立法上的规制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也经历着这样的“大转型”,市场“脱嵌”于社会。当年的市场经济的共识得到的结果与人们的预期之间有着巨大差距,片面市场化的改革带来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邓小平当年的警告——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了两极分化,那就是走了邪路了——没有引起决策者的足够重视。在王绍光看来,“在1990年代短暂地经历了‘市场社会’的梦魇之后,中国已出现了蓬勃的反向运动,并正在催生一个‘社会市场’”。[18]除了低保、农业税费减免、城市廉租房等诸多社会政策纷纷出台之外,不少旨在制约市场和资本无限制扩展的立法也不断出台。各种劳工立法纷纷出台[19],有的在立法保护力度的层面上甚至已具有世界领先位置。但这些立法是否实际上达到了立法目标?

  本书通过调查新世界地产在内地的建筑工地,详细列举了在全国建筑行业中非常普遍的非法用工现象:劳动合同签订率几乎为零;层层分包;以罚款的方式实施管理和创收;实施极端的长工时;以“窝工”的方式变相剥削民工;低医保参保率,低工伤赔付率;生活环境恶劣,安全隐患严重;建筑工人职业病隐患严重;职业培训严重缺失;安全防护漏洞百出。(参见132-150)

  拖欠工资、各种权益受到侵害,对建筑工人来说,出路何在?在主流的视野中,法治维权话语是主要思路和表达。在这种思路中,如何维护工人的权利,这似乎只是一个法律权利如何界定的问题,而非宪法和政治层面的问题。但诸多立法却未达到实现保护建筑工人等农民工群体利益的立法目标。以《劳动合同法》为例。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已出台,但建筑工地上几乎所有建筑工人都无劳动合同。他们吃苦受累,竟不能按月领到工资,甚至不少人辛辛苦苦一年,到最后竟也拿不到工资,各种因讨工资而发生的跳楼、堵马路、爬塔吊的事件不断发生。对此,作者向人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什么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参见13-15)具体到建筑行业来说,“建筑行业有何特殊之处,可以长期凌驾于法律之上?建筑业拖欠工资的根源到底何在呢?”(88)

  依靠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提是,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要明确。只有在明确的劳动关系下,法律才可能发挥保护作用。但根据国务院2006年调查,尚有46.3%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建筑行业,据作者在北京的调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10%。这样一来,建筑工人与资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不明确,他们不仅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而且也无法享受任何社会保险。(73)

  这是书中写到的年轻建筑工人的深刻体会:

  从我出来这些年,大大小小也到过几十个工地,生活条件有好、有坏,这些还可以忍受,可是你干了一季或一年的活却拿不到工资。我想让谁也受不了,如果你去找劳动局的话,他们说你没签劳动合同,没办法管。可是你一去到街上或政府示威游行的话,劳动局和警察出面说:你们这是不对的,是违法行为,你们要通过正当法律手段来讨工资,可劳动局以没签合同为由推脱,这时真是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啊!(165)

  不知道这些执法者啊到底是帮工人呢还是帮老板呢。自古有句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现在当官的就是不为老百姓说话。(181)

  实际上,这不只是他们个人的遭遇和感受,在建筑行业中,这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建筑工自进入建筑行业的生产体系开始,其作为工人的身份就未曾得到合法的确认”。(66)

  一般认为,“黑心”包工头是拖欠工资的罪魁祸首。但潘毅等人的调查表明,包工头也常常成为被拖欠工程款的对象,“提及拖欠问题,不但普通的工人有诉不尽的苦水,许多包工头也迫不及待地想要分享他们不为人知的辛酸”。(88)可见,包工头本身并不是建筑工地上普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根源所在。

  作者通过详细考察建筑行业的历史发展过程,剖析建筑业劳动体制,找到了建筑业拖欠工资的真正根源,即:层层分包的劳动体制是当前中国建筑行业劳动体制的基本特征,也是建筑业普遍存在的拖欠工资现象的根源。层层分包的劳动体制本身并不是建筑行业生产特性必然要求的劳动体制。在新中国六十年的建筑史上,分包体制曾两度被废除(分别是于1959年和1970年被废除),占主流地位的建筑组织形式是以国营建筑企业为主的正式用工体制。建筑业分包体制的重新出现,是80年代以来城市改革的伴生物。(95-96)而且,现在的分包制也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分包制不同,“今天的分包生产模式并不仅仅是为了资源整合与专业协作,充分发挥不同专业队伍的资源优势,而是资本为了实现灵活积累所采用的一种遮蔽劳动关系的生产体制”。(100)也就是说,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资本的灵活积累而人为制造的制度选择。作者指出,今天的包工制以包工头为核心,主要通过“逐级垫付、资本卷入”——“责任下放、风险转移”——“化整为零、削减势力”这样的三个环节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帮助资本积累的目的。(参见106-111)这样的包工制,掩盖了剩余价值的产生过程,也掩盖了劳动关系。建筑工人根本难以知道资方的老板是谁,而多是错将包工头认作是“老板”。在这种包工制下,建筑工人的劳动关系根本不可能明确,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被隐藏,浮现在表面的只是层层分包下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非正式关系。这无疑又极大地增加了建筑工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难度。包工头与建筑工人之间多存在乡邻关系,有着不同程度的“亲人”、“熟人”这样的乡缘关系。这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由此发展出来的是一套异化劳动方式。“劳动关系和人际关系交叠在一起,使工人经常只能看见人际关系,而无法看清楚根本性的劳动关系。分包劳动体制造成了建筑业农民工残缺不全的劳动关系,使得建筑业农民工在生产领域的劳动关系变得模糊不清”。(113)资方正是利用这种复杂微妙的关系,巧妙地遮蔽了工人与资方之间本应存在的法律关系,同时,也缓冲了工人与资方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但是,“一旦进入讨要工资的环节,包工头难以满足工人要求,资本从幕后走上前台,真正的老板出现,劳资双方正面碰撞时,乡缘意识就不再是资本利用包工制度约束工人阶级意识的枷锁,反而成为工人迅速团结的社会基础”(187)。

  这样的分包制在马克思那里是没有的,但在中国当代,分包制却成了更大限度地榨取剩余价值的一种方式。在马克思笔下,资本主义劳动体制只是遮蔽了剩余价值的产生,而劳动关系则比较明确。但是,当前中国存在的分包制不仅遮蔽了剩余价值的产生,还遮蔽了劳动关系。当然,这也只是在劳资对立关系之间人为添设了一个缓冲地带,而非消除了劳资对立。分包制本身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阶级结构中内在的利益对立问题”。(178)劳资冲突迟早会爆发。

  这样的结构性和制度性问题不单是依靠法律就能解决。建筑工人们用他们的行动告诉了我们,还存在其他选择:“在‘还我们血汗钱’等诉求引导的讨工钱的行动中,工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积累的怨恨在最后的关头爆发,让他们显示出惊人的力量。”(179)工人们用他们的无论是个体还是团结一致的实际抗争行动,逐渐摆脱了模糊不清的人身依附关系,通过这样的行动认清了劳资之间的对立。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20]就建筑工人的抗争而言,目前虽基本是非政治性的,但如潘毅等人所指出的,仍有可能的政治化倾向,“在后社会主义转型的背景下,国家与资本密切交织,工人行动的政治化更是无法避免”(180),“国家角色的内在紧张,令工人行动的政治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并显现激进化的倾向”(184)。如何将这种抗争纳入到体制中,通过组织性的渠道,法制的方式疏通、减缓这些冲突?这应成为中国政府亟需面对的问题。

  建筑工人们不仅通过这样的行为认清了劳资之间的对立,还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获得对法律的感知和对国家的认识,也就是说获得了他们自己的法律观和国家观。他们并不只是通过法律文本上的规定来认识法律和国家,而更主要是通过实际的遭遇来认识。

  中国建筑工地上的工人正是在抗争行动中逐渐认识到了国家法律面对强大的资本和权力的联合时所体现出来的虚弱(虽然未必是虚伪)。[21]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基本国策并进入宪法的当下,这样一幅画面或许也是一种对目前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的反讽:

  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行政渠道是用来调和劳资矛盾,规避阶级斗争的一种制度设计,当后社会主义的中国强调‘依法治国’的时候,其实也暗含着类似的考虑;吊诡的是,地方政府亲资本的立场和做法事的法律行政渠道对工人几乎封闭,结果反而将工人推向阶级抗争的轨道上,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复杂性和国家角色的自我矛盾,无意中成就了工人的阶级行动。(184)

  由本书的研究可知,如果仅限于法律上的劳资关系和维权思维,就很难深入认识建筑工人所面临的这些难题,也就不可能真正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此,作者指出:“工资拖欠牵连的矛盾和冲突需要我们放宽视野,直面建筑工地背后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引入阶级这一既老套又新鲜的视角”(169)。

  四、阶级视野与法治难题

  早在2008年,冯象就向法学界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学如何上升为史学,法学如何重新出发,如何得以开展对社会以及对自身的批判?[22]在最近的一篇访谈中,冯象提醒道:

  “皇帝的新衣”遇上了小孩的眼睛,谎言业已戳破——形式法治未能好好侍奉它的资本主子,正在被新世纪互联网时代全球化竞争中的资本所抛弃。结果便是方兴未艾的法治多元化,连同旧普世主义价值的衰落。这是时代的潮流,是学界无分左右都必须“认真对待”的。[23]

  阶级视野的回归,或许是促使法学上升为史学,促使法学重新出发并承担起社会批判责任的一条有益的道路。潘毅等人的《大工地》等著作将阶级分析方法带入社会科学研究的中心,这定会给法律人以及正在进行的法治带来不小冲击。冲击是有的,不过更多的则应是启示和告诫。

  (一)扩展法律社会学研究

  近些年,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获得迅速发展。虽取得不少成绩,但并非不存在问题。针对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状况,苏力指出:

  法律社会学仅引入到司法制度研究中还不够,应该适当地转向,即研究对象不应限于司法,而是整个中国的政治—社会问题;研究方法也不应限于法律社会学,也要引入社会理论、政治学的方法。这些转向应当有助于立法、公共决策和公共舆论的形成。[24]

  从这个角度看,《大工地》一书所研究的也不仅是劳资纷争问题,还包括了当前中国的诸多政治—社会问题,所关注的不只是农村或城市中的法律社会科学问题,而是在当前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体制以及社会转型下联结城乡的结构性问题。本书的学术追求不仅是学术性的,也是政治性的。作为政治性的学术追求,其指向不只在于学术成果本身,还在于指向公共决策及公共舆论。

  不过,目前学界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大多集中于对乡村法治的关注,也有一些研究的研究对象是城市中的法治问题,但对每年不断往返于城乡之间的两亿多农民工这一庞大群体所遭遇的法治困境却鲜有深入关注。这不能不说是当前法律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缺憾。这一群体的工作环境与单纯的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都有很大不同。这种特殊的工作生活环境及其特殊的身份使他们所遭遇的法治问题也可能有很大的特殊性。

  现在中国法学(包括理论法学和一些部门法学)教材中一般还保留以“马克思主义”为名的分析方法的介绍,包括阶级分析方法。虽然一方面并不否定法律的阶级性,但在教材行文的分析中,阶级分析方法基本上不再被提及,更少谈得上运用。可以说,阶级分析方法在当前中国法学研究中被弱化、虚置,被集体“遗忘”。之所以如此,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过去历史中过于机械、教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给学术研究和实践过程带来了损害,使马克思的理论方法在实际运用中日益僵化,逐渐失去理论活力。

  就阶级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而言,既要对具体问题得以展开的宏观的历史社会背景和现实条件进行分析和把握,还要对问题本身的内在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如果离开了这些,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就很可能只是走向流于表面的、常识性的情绪性批判,而少有具有深度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社会批判。以建筑工人群体所面临的问题为例,潘毅等人展示出了阶级分析方法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所体现出来的强大的解释力和学术活力,揭示了诸如讨薪难这样的问题得以产生的内在深层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大工地》一书将马克思主义这一宏大社会理论着落在了中层研究上,使这一宏大理论有了更为具体的抓手。通过对建筑工地劳资关系互动机制的揭示,更为细致地展现了宏大理论中所言的剥削关系,进而有助于我们在微观机制的层面上推进对建筑业劳资问题的认识。

  在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认识实际运行中的法治问题时,如何避免这种运用只是成了对既有理论资源(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消费或者多是基于政治信仰而采用,避免由此走上机械适用的道路,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从这方面来看,潘毅等人的探索相当成功,不仅体现在对相关阶级分析理论资源的娴熟精到的把握上,还更体现在他们在实际研究中能够发现一些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中很少得到关注的问题和运行机制。之所以能这样,与其具体的研究方法有很大关系。潘毅等人的研究方法结合了人类学民族志方法与社会学方法。他们并不只是在研究室中依靠狭窄的经验认知而展开“学术想象力”,用理论前见填充现实生活,而是深入扎实地进行了大量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获取了丰富的经验认识。[25]潘毅等人的研究不仅对经验材料本身有很深入的把握,而且对经验材料得以呈现的社会背景等结构性因素也有深入了解,这无疑有助于其对经验材料的分析。全书看下来,很少会有其结论只是基于理论前见而非基于经验材料而得出的感觉。这就避免了以往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时极易产生的僵化、教条的弊端。可以这样说,潘毅及其研究团队正在进行的这些探索,也会为阶级视野在当前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回归并获得新生开辟一条道路。

  潘毅等作为社会学学者,并不专门研究法律和法治问题,但在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研究问题时却触及到了当前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程序正义”法治观的病痛之处。[26]虽然这是批判性的,但这也确实是他们对中国法治做出的一些贡献,也意味着可能是对当前法律社会学研究做出的学术贡献。相比于《大工地》这样的著作,法学人确实做得还很不够。

  (二)谁之法治?何种困境?

  就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而言,可以由此开发出哪些有意义的研究问题?能够揭示并解释怎样的法治困境?由于阶级分析方法本身具有的一些特点,可能更多的是可由此发现法治建设中的种种张力,承担起一定的社会批判功能,推动法学研究及法治发展。

  若将阶级分析方法与阶层分析方法相比较,其特点会很明显。阶层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方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对社会不平等是什么的假设不同:前者的基本假设是功能论的,认为社会为满足整体的需要而对资源实施差异性分配;后者的基本假设是冲突论的,认为统治阶级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实施强制剥夺。这是二者在本体论上的差别。在这个根本区别基础上,二者在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又存在差别。[27]社会学中对于冲突功能的评价并不一致,有学者回避对冲突做价值评价,有学者对之做否定性评价,还有学者对之做肯定性评价。而在法学中,则很少对冲突做出肯定性评价。这不仅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理论预设有关,更主要是与法律所要发挥的社会功能有关。法学“从现存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出发认识社会冲突的反社会性,从而把社会冲突视作一种消极存在”。[28]也正因为法学视角与社会学视角在这一问题评判上存在的差异,可能为法律社会学研究中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提供学术契机,或许可以从对诸多法治问题的研究中发掘自由主义法治观的内在张力和悖论,从而探寻新的法治出路。

  当然,阶级分析方法也仅是冲突论视角中的一种理论方法资源,而且也并不是对任何问题都有很大的解释力。但阶级分析方法(特别是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对一些问题确实具有比较强的解释力。在社会学界,有学者认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再形成就是影响整个社会结构变迁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进而提出要“把工人阶级带回分析的中心”。[29]在《大工地》中,虽然潘毅等人的关注重点在建筑工地上的工人(主要是农民工),但他们研究的也正是当代中国工人阶级再形成的问题。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他们讨论了“阶级分析的本土社会学意义”。有的人主张用阶层视野来认识当代中国的农民工问题,并质疑阶级视野对此的解释力。对于这种质疑,潘毅等人的回答是:

  目前占据主流地位的阶层视角与新兴的阶级视角之间的分野,不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否存在于中国的认识上,而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社会性质和社会矛盾的判断,以及对当下的社会矛盾是否建立于根本的利益对立,是否可以调和与避免的认识上。(171)

  当然,作者也意识到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并非易事,他们指出:

  阶级结构、阶级意识和阶级行动之间(存在)复杂多变的关系,自在到自为是一条充满荆棘、与主流意识形态不断角力的艰难历程,但是所有这些都无法取消阶级分析的必要性和中心性;我们更进一步体会到阶级视野对于本土社会研究的重要意义。(172)

  中国的农民工现在还未实现马克思所言的“无产阶级化”,而只是“半无产阶级化”,这也是单靠马克思的理论难以处理的。“今天中国的无产阶级化不仅仅是一个资本操控的过程,更没有办法回避国家扮演的重要角色”(174)。在有些学者看来,近三十多年来,中国之所以能取得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成绩,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政府是中性政府: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而不是增加它所代表或与之相结合的特定集团的利益。[30]这种中性政府的界定或许有助于解释经济奇迹,但却难以有效解释为何有的阶层在这个过程受损,为何有的阶层在这个过程获益,为何利益分配的格局是这样展开而非那样展开等问题。此外,即便中央政府是中性政府,又何以保证各级地方政府也扮演着中性政府的角色?这种中性政府的解释将政府视作内部没有矛盾、同质的分析单位,忽视了中国各级政府、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难以解释众多政府行为的矛盾之处。若就《大工地》一书中关注的农民工维权问题而言,我们看到的恰恰不是中性的政府在发挥作用。

  如何认识政府(或国家)?国家,是法治的关键要素之一。阶级分析方法正有助于发现现实中国家角色的种种张力。如何认识国家,也必然会涉及如何认识法治。就法制变革、法治建设的进程来说,从主体来看,动力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自上而下的推动,其二是自下而上的推动。若就法治进程中制度变革的成本由谁承担来看,亦存在着上述两种视角。农民工并不是单靠纸面上言说的法律来认识法律以及法治,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中,在自己实际遭遇的法治困境中,来认识和感受法律以及法治,从而形成自己的法律观和国家观。虽然他们被宣称为“弱势群体”,但他们的这种认知对法治建设,进而对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意义绝不“弱势”。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同样也存在着一个“自上而下”地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和“自下而上”地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的区分。

  《大工地》一书中揭示了法律维权话语在农民工讨薪过程中的孱弱。在这种情况下,维权话语、法律话语与建筑工人捍卫自身利益之间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这或许应当成为当前中国法学发展以及法治建设中需要思考的一个可能带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在一定的阶级结构中,上述二者是否兼容?维权话语、法律武器能否有效地维护工人们的利益?当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维护工人权利的作用的时候,是否也发挥着对工人进行规训的作用?工人诉求中所包含的正义诉求不只是法律上的正义,还更包含政治正义。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正义与政治正义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维护一个个分散开来、彼此缺乏联系的个体的权益诉求与维护阶级等群体的整体诉求之间有无张力?立法是一个政治过程,是各种政治力量角力的结果,这一点从《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最近几年颁布的法律的出台过程就可明显看出。[31]除立法之外,司法、执法过程也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性。离开政治性的视角,就很难比较完整地展现权益保护的过程。阶级分析方法,正是政治性思考的一种理论资源。

  具体到法律的实际运行过程来看,法律,在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发挥着怎样的作用?伯尔曼说:“法律如果不被信仰,那就形同虚设。”那么,他们的法律观又是怎样的?法律观背后的国家观又是怎样的?我们不能把国家及其看作是铁板一块,特别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社会主义传统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农民工经历过的劳动争议实际上是如何处理的?法律在此过程中在被怎样运用着?来自西方的法治理念中的种种前提预设在农民工实际经历中怎样显示出来?在农民工群体那里,维权意识如何产生?较之于其他社会群体,他们的维权意识有何特点?目前针对农民工群体所提供的法律维权服务的实际状况怎样?等等。这些都是法律社会学可以不断研究的重要话题。

  五、尾声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这是执政集团对人民的承诺。《大工地》一书主要研究了建筑工地工人的现实状况及其遭遇的种种困境,并将此作为透视当前中国政治—社会问题的一个视角。目前我国法律资源的配置与分享存在失衡现象,强势群体在立法、司法、执法等领域都争夺并获得了尤为丰富的法律资源,弱势群体在上述各领域实际获得的有效的法律资源则非常缺乏,难以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自身的合法权益。[32]法律资源配置失衡,只是当前中国法治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中的一点,但这也足以促使法律人—政治家(lawyer-stateman)进一步思考中国法治如何建设、中国法治往何处去。阶级视野适当回归法学研究,对中国法治或许是一件幸事,至少给人们敲响了有关法治的警钟。虽然在当前中国社会,阶级矛盾矛盾不是主要矛盾,社会中尤为突出的是基础性矛盾[33],但如果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没有处理得当,则可能会使阶级间的矛盾激化,使社会的基础性矛盾激化,进而影响恰当处理当前的主要矛盾。如果是那样,或许是中国法治的不幸,同时也更是中国的不幸。

  [参考文献]

  [1] 其早期作品《中国女工》一书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后现代理论分析方法的特点。但近几年,潘毅越来越感觉到马克思的理论对于把握社会中的一些结构性问题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潘毅在回顾自己学术历程时曾指出:“这本书(指《中国女工》)没有把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处理好就跑得远远的。比如,我当时没有处理好中国社会结构的问题,没有处理好中国的社会关系的问题。我在没有处理好中国宏观的结构性问题的时候,就跑到非常微观的层面去了……我没有在中国变成世界工厂这个比较宏观的层面下来看中国的问题,也就造成我整本书没有处理阶级形成的问题,而是把阶级问题边缘化了。这是我那本书最严重的缺点。我回国后开始回到马克思……这时我发现,我原来把权力放到个体及身体这种微观层面去的时候,往往忽略了一个大的环境、一个大的空间,而这时的权力还来得更加赤裸裸。”(潘毅等:《农民工:未完成的无产阶级化》,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6期。)

  [2] 这也正是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与种种阶层分析方法的关键区别。现以韦伯、涂尔干、布迪厄的分层理论为例。韦伯立足于市场关系,倡导的是一种多元分层理论,以财富、权力和声望这样三位一体的标准来划分人们所属的社会分层。理解韦伯阶级(或分层)理论的核心词汇是“生活机会”,不同的阶级处境所面临的是不同的“生活机会”。布迪厄的阶层结构包含了全部职业分工,而不只是生产领域,依据人们的资本(特别是经济资本+文化资本)构成来划分的,基于不同的构成因素以及构成因素不同的组合方式而划分出不同的阶级。他超出了从经济方面定义阶级的马克思和韦伯。“场域”、“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符号资本,其中尤其以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为重)、“惯习”是布迪厄“阶级”理论中的三个核心概念。涂尔干虽然也是从生产领域中对“阶级”做出考察,但是基于功能主义的立场,涂尔干认为,由于财产的分配不均而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具有合法性。(参见[英]罗丝玛丽·克朗普顿:《阶级与分层》,陈金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美]埃里克·欧林·赖特主编:《阶级分析方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下册,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00页。

  [4]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上册,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5页。

  [5] 参见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霸权的多重构成与六十年代的消逝》,载《开放时代》2007年第2期。

  [6] 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174页。

  [7] 潘毅:《阶级的失语与发声——中国打工妹研究的一种理论视角》,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页。

  [9] 参见李北方:《新工人,怎么办?》,载《南风窗》2012年第12期。

  [10]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上册,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2页。

  [11] 关于自在的阶级和自为的阶级,马克思在很多地方有过讨论。他在《哲学的贫困》中写过这样一段话:“经济条件首先把大批的居民变成劳动者。资本的统治为这批人创造了同等的地位和共同的利害关系。所以,这批人对资本说来已经形成一个阶级,但还不是自为的阶级。在斗争(我们仅仅谈到它的某些阶段)中,这批人联合起来,形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他们所维护的利益变成阶级的利益。而阶级同阶级的斗争就是政治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3页。)

  [12] E.P.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钱乘旦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4页。

  [13] E.P.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钱乘旦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1页。

  [14] E.P.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钱乘旦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1-2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87页。

  [16] 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17] 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18] 参见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19] 如:《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此外,涉及保护劳工利益的法律还有《工会法》、《保护妇女权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

  [20]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上册,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2页。

  [21] 其实,这种法治难题或困境也不只是在当前中国存在,实际上,也可以说这是一个普遍性难题,在那些在新自由主义浪潮下进行社会转型的国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法律的阶级倾向问题。对此,可参见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第87-89页。当然,马克思对于法律的阶级性批判就更为丰富。也正是如此,现在才更需要重新正视并重视马克思曾经做过的批判。

  [22] 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载《读书》2008年第9期。

  [23] 冯象:《法学的历史批判》,载《北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13卷•第2辑。

  [24] 侯猛:《编辑手记》,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55页。

  [25] 例如,潘毅等人最近编著出版了《我在富士康》一书。该书是一项集体研究、集体创作的成果,潘毅等人带领他们的研究团队成员奔赴全球最大的代工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在中国内地的多个工厂展开实地调查,他们通过填写问卷、深度访谈、亲身体验打工生活等方式,收集到了有关富士康科技集团劳资关系问题的大量一手资料。(参见潘毅等人编著:《我在富士康》,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26]关于对自由主义法治观的讨论,可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27] 冯仕政:《重返阶级分析?——论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的范式转换》,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5期。

  [28] 顾培东:《社会冲突和诉讼机制》(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29] 参见沈原:《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2期。

  [30] 参见姚洋:《中性政府:对转型期间中国经济成功的一个解释》,载《经济评论》2009年第3期。

  [31]有关《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可参见刘贻清、张勤德主编:《“巩献田旋风”实录: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大讨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讨论,可参见常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常凯:《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常凯、 邱婕:《中国劳动关系转型与劳动法治重点——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周年谈起》,载《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10期;以及,张五常:《论新劳动法》,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2] 参见顾培东:《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资源分享问题》,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33] 参见顾培东:《试论我国社会中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原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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