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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国企与工人生死存亡的报告(之二)

2012-1-12 14:04| 发布者: 长征战士| 查看: 1226| 评论: 7|原作者: 退休工人王满和|来自: 原创

摘要: 我们呼吁,长沙船舶厂这起惊动党中央、国务院,轰动全国的兼并诈骗大案,并非是美光公司麦炳瑜一人之力所能为的,被掩盖的集团诈骗犯罪及腐败盖子至今没有揭开。全厂一千多名职工“反诈骗、反腐败”的举报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没有予以平反,恢复名誉;含冤死去的举报职工没有得到昭雪。现请求上级机关和领导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
国企与工人生死存亡的报告 

之二  

  我们呼吁,长沙船舶厂这起惊动党中央、国务院,轰动全国的兼并诈骗大案,并非是美光公司麦炳瑜一人之力所能为的,被掩盖的集团诈骗犯罪及腐败盖子至今没有揭开。全厂一千多名职工“反诈骗、反腐败”的举报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没有予以平反,恢复名誉;含冤死去的举报职工没有得到昭雪。现请求上级机关和领导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1,依法查明及认定长沙船舶厂一千多名职工“反诈骗、反腐败”,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有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救厂举报行为是正确的;摘掉带在长沙船舶厂一千多名举报职工头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帽子,予以平反,恢复名誉,还一千多举报职工一个清白;对含冤死去的举报职工予以平反昭雪,给予一定的经济抚恤补助。

 

  2,依法查处及揭露诈骗犯麦炳瑜企图翻案,再次吞并长沙船舶厂巨额国有资产的阴谋;立案查处美光公司兼并我厂己涉嫌集团诈骗犯罪的首犯、主犯和胁从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立案查处在我厂兼并中涉嫌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的犯罪人员。

 

  3,依法查处我厂国土收回时减少的60余亩土地(现市场价达4亿余元)国有资产的去向,尽快归还长沙船舶厂。

 

  六、再次制止私企吞并国企的“承债式兼并”毁厂事件

 

  历史就是一面镜子,真实地反映长沙船舶厂多次兼并改制被诈骗,被吞并的始末。事隔几年后的2005年,长沙市交通局又批复同意长沙船舶厂“采取承债式兼并”进行企业改制,开始了官商勾结再次瓜分国有资产的毁厂行动。对此,全厂职工密切关注着与自己命运息息相关的长沙船舶厂整体拆迁和企业改制。我们必须搞清楚什么是“承债式兼并”?我厂将被什么样的企业兼并?被兼并后的后果怎么样?

 

  2008年10月15日,《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企业改制工作方案》实施步骤中说明已完成的工作其中有:“2001年7月职代会通过《企业改制申请报告》;2005年8月长沙市交通局批复同意长沙船舶厂‘通过招商引资,采取承债式兼并’的方式对企业实施全面改制。2006年4月与长沙创普公司签订了《并购意向书》”。

 

  长沙船舶厂是否可以采取“承债式兼并”的方式实施全面改制,必须要让全厂职工知道和明白“承债式兼并”的真实意思,并购方“长沙创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兼并的后果。

 

  其一,什么是“兼并”,依据1989年国家体改委等《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又依据1996年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兼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从而说明,国企长沙船舶厂被兼并后就不再存在了。

 

  其二,目前我国企业之间的兼并形式主要有:

 

  1、“购买资产式并购”: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实现的并购,一般在企业净资产大于零的情况下。如:美光公司1996年整体收购式兼并长沙船舶厂就属此类兼并(最后因被诈骗而收回国有)。

 

  2、“承债式并购”: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方只需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不需要另外支付代价,而目标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的并购。承债式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资产一般都小于零或等于负债。承债式并购方在并购中获取现实利益,主要是税收优惠,偿还银行债务的优惠条件(银行贷款停息、挂帐、几年后还本)等。

 

 3、“控股式并购”,一般以购买目标企业51%以上的股权,获取目标企业的控投权的兼并。企业法人地位没有改变。

 

  4、“吸收式并购”:吸收式是指将目标企业的股东吸收为收购方的股东,目标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并购。

 

  其三,并购(意向)方“长沙创普”的企业概况:

 

  依据“长沙创普”网上公布的概况是:企业全称为:“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属私营企业,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资金3100万元,2004年12月组建成立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级等级为三级,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经纪、实业、科技投资、酒店管理业务等。公司地址:长沙市友谊路55号星语林·名园会所4-5楼,公司技术人员40余人。董事长林某某。

 

  从上述几个方面情况可以认定,长沙船舶厂不能与私营企业采用“承债式兼并”的方式实施改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长沙船舶厂的资产情况看,不属于采取承债式兼并的范畴。如上所述“承债式兼并的目标企业,一般净资产是小于零或等于负债。也就是在企业严重亏损,没有起动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承债式兼并,由并购方注入资金,引进现代企业管理来救活企业,解决职工就业等问题。而长沙船舶厂不属于负债企业,特别是固定资产由于厂区土地使用权价格上升,总资产已近10亿元。1996年资产评估,净资产为1.7亿元。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价不断升值,长沙船舶厂净资产已成倍增加,完全可以在本企业资金实力的基础上,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国有职工当家作主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合理利用资金,重新新建和起动湖南省最大的国有造船企业,发展我省造船产业。

 

  (二)、由私营企业采用“承债式兼并”长沙船舶厂将造成巨额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如上所述“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创普公司)的企业性质属私营企业,企业的资产属私人所有,如果让其作为并购方采取“承债式兼并”长沙船舶厂,其结果是长沙创普公司不需要承担长沙船舶厂任何债负,而可以获取长沙船舶厂近10亿元国有净资产,也就是说长沙船舶厂近10亿国有资产将顷刻之间全部变成私有资产。将造成巨额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三)、并购方不具有生产经营管理现代造船工业的经历、经验和实力。

 

  长沙创普公司是一家以经营房地产为主的建筑企业,不具有生产经营管理现代造船工业的经历、经验和实力。特别是在当前全国刮起房地产经营危机风暴,大批房地产企业倒闭之际,长沙船舶厂没有必要卷入这场危机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以上事实说明,长沙船舶厂不能与私营企业采取“承债式兼并”进行改制。不能再次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历史悲剧重演。因此,当时我厂将这次企业改制已完成的企业兼并意向和改制工作事项作为“企业改制培训学习”资料大量印发,向全厂职工和职工代表进行宣传。眼看我厂将被私企吞,再次毁厂迫在眉际。

 

  为此,我厂离退休职工分别于2008年5月、2008年12月向国务院、省、市有关部门呈报了数万字的《关于国有企业湖南省长沙船舶厂拆迁和改制违法违规问题的职工意见书》,与当时极力主张兼并的市交通局及我厂个别领导展开了无形而激烈的斗争。从而引起了上级相关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第二次成功的制止了私企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公司吞并国企长沙船舶厂巨额国有资产的阴谋。

 

  特别是兼并破灭后,当时极力主张长沙创普公司兼并长沙船舶厂的个别厂领导,某副厂长竟然被长沙创普公司高薪聘请,跑到长沙创普公司上班去了。可见这起私企“承债式兼并”国企的陷阱有多深。一旦兼并成功,国企长沙船舶厂就成了某些厂领导、市交通局及创普公司瓜分长沙船舶厂近十亿国有资产大蛋糕的盛宴!因此,应依法查处私企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公司意向兼并国企长沙船舶厂的内幕,揭露将我厂国有资产私有化的阴谋,防止我厂国有资产再次流失。

 

  七、国企长沙船舶厂改制不能搞“两个置换”

 

  国企长沙船舶厂改制不能搞置换国有企业身份,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 “两个置换”,坚决制止国有资产私有化;坚决制止国有职工从主人变成打工仔及失业者。

 

  2008年11月,我厂印发了《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企业改制培训学习手册》。其主要内容为:(一)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4]35号)《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6]12号)《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三)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办通知[2008]9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稳定工作的通知》;(四)长沙市交通局(长交企改[2008]221号)《关于同意长沙船舶厂改制的批复》;(五)长沙船舶厂(长船[2008]6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企业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企业改制政策问答。从上述内容我厂职工发现,长沙船舶厂此次企业改制所依据的政策最高级别是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交通局的文件,没有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一级的文件及地方性法规,没有国务院的法规及国务院各部委的法规,更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依据。特别是这些政策文件的实施都是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实施之前,而且有些政策规定与现行法律明显相冲突。可见长沙船舶厂此次改制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之嫌,从而引起长沙船舶厂全体职工高度关注、疑虑和警惕。

 

  长沙船舶厂改制的主要依据是2004年7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4]35号)《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一)、企业改制时,所有职工都应与原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企业整体改制时,对不签订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国有企业人员,可实行社会就业,补偿金只计不发,本人愿意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可按企业整体改制时计发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二)、解除劳动合同后,未能竞争到工作岗位实行社会就业人员以现金支付补偿金,标准为:1、1984年前招收的员工,前10年工龄每年补偿500元,从第11年开始每年补偿9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2、1984年以后招收的合同制人员,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长沙船舶厂改制依据该《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违反了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强制解除国有职工劳动合同,买断职工工龄,实行“两个置换”没有法律依据,如前所述,改制有多种形式,“兼并”只是改制中的部分形式。改制并不是原企业法人资格必须消灭。国有企业通过自身的改制同样可以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同样可以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有利条件和各种优势。因此,不能把国企改制认为就是“卖企业”。不能认为国企改制就是把国有资产私有化。不应置换国有企业的身份,不应置换国有职工的身份。“两个置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不能借理顺劳动关系为由,强行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国有企业改制强行解除所有国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是严重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长沙船舶厂改制所依据的长沙市政府办公厅2004年35号文件规定:“企业整体改制时,对不签订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国有企业人员,可实行社会就业,补偿金只计不发。”这一规定表明,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愿意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同样要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样要被强制置换国有职工身份,国有职工没有任何可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还要受到经济制裁,“补偿金只计不发,”直到国有职工被迫走投无路,主动放弃自己国有职工的身份,权利和劳动关系时,才能得到补偿。对此,我们认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以下相关规定。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说明,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面违法强行解除国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更不能对国有职工实行经济制裁和逼迫就范。

 

  2、长沙船舶厂整体改制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进行大量裁员。

 

  其一,长沙船舶厂不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其二,长沙船舶厂生产经营不存在发生严重困难及资不抵债的情况。

 

  其三,长沙船舶厂易地新建造船厂继续发展造船产业,不存在企业转产等仍需裁减人员的情况,因为新建造船厂规模更大,不但不需要裁减人员而且还要大量招聘人员。

 

  其四,如前所述,长沙船舶厂不存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因此,长沙船舶厂在整体改制时,不能大量裁减国有职工,不能买断所有职工工龄,不能置换国有职工身份。

 

  3、对于个别职工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处理。这与长沙船舶厂整体改制没有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更不能作为大量裁员的理由和依据。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就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就是要完善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在内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国有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突出了我国立法精神,“扶弱限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最终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

 

  5、《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其中包括国企改制、企业兼并等各种形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均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包括国有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能违法解除。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不是强行与所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7、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长沙船舶厂改制应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在整体改制中,长沙船舶厂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因兼并变更投资人等事项,均依法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均不能买断国有职工的工龄。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8、《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国有职工在长沙船舶厂连续工作满十年工龄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国企改制如出现依据破产法进行破产改制等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国企职工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长沙船舶厂是“自行改制”,故不存在这种情况。因“主辅分离”及工种变动,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3)、长沙船舶厂连续与职工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长沙船舶厂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长沙船舶厂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必须经国有职工与长沙船舶厂协商一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国有职工应与长沙船舶厂各执一份。

 

  因此,长沙船舶厂改制应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不得违法解除全体国有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买断国有职工的工龄,不得置换国有职工的身份。

 

  (三)、企业改制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也就包括长沙船舶厂所制订的企业改制方案、决定、规定及各项补偿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有职工合法权益。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长沙船舶厂应按法律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职工执有保存。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长沙船舶厂必须在整体改制中依法与国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向职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且,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长沙船舶厂不能以整体改制为由,违法解除或终止国有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只有国有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且长沙船舶厂必须依法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沙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依法审批、指导、监督长沙船舶厂进行国企改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长沙船舶厂改制中,全厂职工及职工代表不允许任何故意违反及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发生。

 

  因此,国企长沙船舶厂改制不能搞置换国有企业身份,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 “两个置换”,坚决制止国有资产私有化。

 

  八、长沙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我厂国企改制

 

  长沙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向重庆学习坚持促进国企发展,全国首创“第三财政”的经验,依法指导我厂国企改制。据了解,2003年至今的8年时间里,重庆国有企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中,重庆国有资产总额由1700亿增至目前的1.46万亿元,资产负债率下降了近40个百分点,国有资产利润总额翻了六番多。由重庆市国资委直管的集团企业连续3年实现了全部盈利,国有企业的形象从以前的“包袱”变成了经济“骨干”。重庆国企在全国首创“第三财政”,年均贡献超1000亿元,其中税金约200亿元,上交收益约200亿元,上缴比例全国最高。已引起了全国各方关注。薄熙来特别指出了重庆坚持国企发展的理由。

 

  薄熙来特别指出:“即使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先富裕起来了,还有百分之四十九,也就是六亿多人仍处于贫困之中,也不会有稳定。中国搞资本主义行不通,只有搞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发展。过去30多年,低成本劳动力为经济快速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这不仅在经济上难以持续,也将带来道义上的后果。企业长期依赖廉价劳力搞加工贸易,也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伴随着国内外经济的进步,这种落后的发展方式已经越来越行不通,走不动了。三个差距,特别是贫富差距拉大,会导致人心涣散,侵蚀党的执政基础。 单靠市场不可能自动实现共同富裕。欧美搞市场经济二三百年了,可谓十分成熟了,但到现在也没有自动修复。从几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大国看,德国70%最贫穷的人口只拥有财富总额的9%;英国10%最富有的家庭占据私人财富的44%;美国20%的富人占有50%的财富,而千分之一的顶尖收入者掌握了美国10%以上的财富。这能说明市场可以自行修复吗?重庆要建开放高地,还要建道德高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越性。马克思在100多年前就提出,“新社会主义制度中,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毛主席在建国之初明确指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大家有事做,有饭吃,大家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说到底,和谐不是“管”出来的,而是“培育”出来的。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共富。如果一个社会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不但没有和谐,还会问题多多。“公道行,人心平,天下宁”,共同富裕是培育和谐社会的“沃土”,在此基础上,才能生长出和谐社会的“参天大树”。 我们坚信,迟早有一天,全人类都要走上这条共同富裕之路。这就是重庆坚持国企发展,共同富裕的理由。

 

  回顾早在1996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市交通局都十分关注和重视长沙船舶厂的企业改制工作,就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长沙市交通局作为长沙船舶厂产权代表的身份直接介入我厂与美光公司的整体收购式兼并工作。由于美光公司的诈骗犯罪行为及当时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至今给我们留下极其惨痛的教训。问题就出在没有坚持国企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从而造成国企改制目的是甩包袱,以权代法,缺乏民主监督;造成一个又一个国企被私企吞并,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工人大量下岗失业。

 

  因此,长沙船舶厂国企改制应坚持国企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当原地方性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改制,并进一步完善国企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

 

  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5号文件第四条涉及理顺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明显与现行《劳动合同法》相冲突,其中的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等都不能作为长沙船舶厂改制的依据。如第六款规定:“全体员工与改制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在新建企业竟聘上岗。竟聘上岗的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未能竞争到工作岗位的,也就事先已为自己掘好了下岗失业的陷阱。更何况竞聘岗位的个数、条件,全部是由“新企业”决定,说明白点就是“新企业”要裁员多少就裁员多少,要让多少职工下岗失业,就有多少职工下岗失业。国有职工的“生杀”大权完完全全地掌握在新企业的手中。因此,该政策规定是先强行将全体职工与改制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再利用竟聘上岗大量裁员;这完全与《劳动合同法》“自愿协商一致”的规定及“扶弱限强”的立法原则精神是相冲突的。

 

  2、长沙船舶厂印发的“企业改制培训学习手册”之所以没有印发相关法律、法规,是因为长沙市交通局2008年10月20日长交企改[2008]221号《关于同意长沙船舶厂改制的批复》中只要求长沙船舶厂按照长沙市政府办公厅的(长政办发[2004]35号)及(长政办发[2006]12号)两个文件进行企业改制。明知上述地方性政策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劳动合同法》冲突,却有意规避法律规定,批复长沙船舶厂违法改制。其用意和目的也许至今还没有浮出水面,但已经引起全厂职工的关注和警惕,因为市交通局的领导不可能是“法盲”。

 

  为此,我们向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交通局提出意见,在国企改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要把全体国有职工看成是企业的负担和包袱,不要把企业改制的重点放在违法解除我厂所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上,要相信国企职工不是企业改制的阻力,而是国企改制的强大动力。做到真正相信国有职工,依靠国有职工。承认国企职工是国企主人翁的地位。

 

  国企职工创造了长沙船舶厂的昨天和今天,同样能创造长沙船舶厂更美好的明天。“国企职工”不是政治运动的产物,而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主力军,是社会主义工业战线最强大的生力军。难道长沙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就真的没有国有职工立足之地?真的容不下国有职工的身份?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有职工的劳动创造的,有国有资产就有国有职工,“资在人在,人随资走”。为什么在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今天,要将国有企业职工扫地出门,“赶尽杀绝”呢?!对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交通局等决定政策的人们来说,只要设身处地想一想,按照长沙市政府办公厅35号文件规定,解除一个国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置换其国有职工身份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2万元。如果用不超过2万元的补偿金解除你们的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买断你们的工龄,置换你们的身份,你们会同意吗?事实上,就是再增加10倍的补偿金,你们也绝对不会同意的。

 

  因此,对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5号和2006年12号两个文件,以及长沙市交通局2008年221号批复文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应予以纠正。任何以强行、威逼、诱骗方式解除国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改制均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长沙市政府及市交通局应坚持国企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依法指导我厂国企改制。

 

    九、长沙船舶厂完全有条件有能力作为国有企业发展造船工业

 

  长沙船舶厂新建,已列入长沙市新型工业化产业和长沙市重点工程。在望城县靖港镇征地580余亩,建设规模项目按1级Ⅲ类船厂规范标准建设,预计总投资5亿余元。这就为长沙船舶厂带来了重建现代造船企业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随着长江三峡大坝的建成,改善了长江流域水系的通航交通运输能力和条件。湖南省的湘江、资江、沅水、澧水四大水系共有通航河流370余条,通航总里程达1.2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三位。而且随着对河道的整治,其通航能力还将进一步提高。位于我省最大的河流湘江下游霞凝港深水码头重点工程已建成投入使用,进出港口码头的船舶相应增多,水运业的发展必将带动造船业的发展,这就为我省新建现代造船企业的需要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先决条件。

 

  随着世界能源的日益紧缺,船舶交通运输已成为节约能源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这主要是由于船舶相对于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为言,其优越性在于船舶载重量大,耗能低,还可以利用水流的动力,而且水运航道称之为炸不断的交通线,在自然灾害及战争时期,船舶交通运输能发挥其它交通工具不可替代的作用。均为发展我省造船产业的有利的客观条件。

 

  随着世界陆地面积的不断开发利用,以及受到海洋、河流水域的限制,特别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大量房地产开发商及交通运输制造业逐步将资金转向对海洋、河流、湖泊等水域开发投资,在水上打造安居、旅游、交通、运输等新的发展空间。为造船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以上历史性机遇、先决条件、有利的客观因素及广阔的前景都是长沙船舶厂作为国有独资企发展我省造船产业的有利条件。也是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国资委、长沙市交通局应该下决心将长沙船舶厂新建作为重大基础工业投资项目的战略决策时刻。

 

  从60年代初,世界造船业的国际分工向亚洲转移,当时主要转移地是日本,到80年代朝向韩国。由於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从90年代中後期开始向中国转移。1980年中国造船产量仅30余万吨,到2000年达到300万吨。到2005年就完成造船产量1,200万吨,占世界造船份额的18%。近年来,内陆地区城市船舶业产业条件和环境已基本形成,造船业从2003年开始便向内陆转移。到2010年我国造船完工量占世界总量的40%左右,超过韩国成为世界造船第一大国。

 

  造船属我国基础工业的骨干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具有产业链条长,上下游关联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大的特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必须促进造船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国民经济全局,促进经济平稳转向较快发展。一个国家如此,一个省、一个市也是如此,要重视我省水运交通位居全国第三的有利优势;要把长沙船舶厂做大、做强,不要老是想让私营中小企业来兼并国企长沙船舶厂。要在条件成熟时由长沙船舶厂来兼并其他目标企业,要让长沙船舶厂从国有中型企业向国有大型企业发展。这不仅仅是长沙船舶厂几代造船工人的愿望,更是我省优越的水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长沙市政府、市交通局应多听听‘沉默的大多数’----职工群众的意见,要先听群众怎么说,再定怎么干,群众的很多思想,基层的很多创造,已经走到领导干部前面,在此情况下,要坚持发扬民主,发动群众参与,通过凝聚群众智慧,接受群众监督,才能防止形式主义,避免一些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失误决策。这对于长沙船舶厂拆迁和改制,特别是对新厂建设,职工群众的意见都是难得的良言与忠告。不要让国有资产即全厂职工的血汗钱在失误的决策中痛心疾首地流失。不要让毁厂事件在新厂建设中重演。

 

  因此,长沙船舶厂没有必要非被兼并不可,没有必要让数亿国有资产顷刻之间变成私有资产;没有必要让私企和腐败分子再在长沙船舶厂的国有资产中捞一把。难道长沙市交通局就容不下一个国有独资企业的存在?!难道国企改制就必须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难道就一定要置换国有企业的身份和置换国有职工的身份?!!!

 

  根据全国各地国企改制的经验,国有独资企业同样可以实行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施行现代企业的产生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充分发挥国有职工主人翁的作用,坚持相信国有职工,依靠国有职工,承认国有职工是国企主人翁的政治、经济地位。对国企改制实行一厂一策,从实际出发。要把长沙船舶厂新建和发展放在自身力量的基点上,从维护国有企业利益、维护国有职工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不再流失的原则出发,把长沙船舶厂建成一个具有现代管理制度,现代经营机制的我省最大的国有独资造船企业。并逐步从国有中型企业向国有大型企业发展。

 

  因此,建议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根据我国《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下大决心将国企长沙船舶厂重建新厂作为省、市重大基础工业投资项目的战略决策全力打造,彻底改变我省水运及造船工业的现状。

 

  十、以“鞍钢宪法”精神实施国企现代化管理,真正实现工人当家作主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鞍钢宪法”? “鞍钢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 其中“两参”就是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一改” 就是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 就是实行工人群众、技术人员、领导干部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命中三结合”。

 

  其次,我们要搞清楚“鞍钢宪法”的方针是否适用于现代国有企业;是否适用于现代国有造船企业;是否适用于我们长沙船舶厂。

 

  我们先有必要了解“鞍钢宪法”的基本情况。1960年3月22日,中央转发《鞍山市委关于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报告》的毛泽东批示:“鞍山市委这个报告很好,使人越看越高兴,不觉得文字长,再长一点也愿意看,因为这个报告所提出来的问题有事实,有道理,很吸引人。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职工十多万,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地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他们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一九六○年三月)的这个报告,更加进步,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毛泽东所提出的“鞍钢宪法”作为企业的管理原则,主张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工人群众、技术人员、领导干部三结合,是鞍钢宪法的闪光点。它所体现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至今也应当坚持的原则,而且就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人本观念、全员参与和责权管理等的原则。这些合理的管理思想是以鞍钢为代表的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在实践中的创造,也是毛泽东探索我国工业企业发展模式的重要成果。

 

  《鞍钢宪法》在其诞生后的大约20年间,指引了并鼓励了群众性“双革”的积极性,我国在工业、科技领域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果。最好的证明,是到2000年国家设立“最高科技奖”之后,才发现十年间所能颁发的获奖者成果无一不是在“科技、教育、文化改革”之前的成果。在16名最高奖得主及最高奖其他得主的主要成果,则无一例外是毛泽东在世时完成的!中国人的创新能力在改革开放前后的反差是巨大的!

 

  改革开放后,为什么我们民族的创新能力却日益下滑了呢?我们认为这是因为迷信金钱、崇洋媚外,忘掉了《鞍钢宪法》。只相信“有钱能叫鬼推磨”,却不懂得“鬼”是搞不出革新成果的。

 

  我们看看周总理当时是怎样讲的:“人民群众,这正是一切帝国主义分子、资产阶级分子以及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所不可能了解或者不可能完全了解的力量。我国有极为广大的人力,而作为劳动者和生产工具的创造者、使用者的人,是社会生产力中的决定性的要素,是最宝贵的‘资本’”。 邓小平1988年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之后,中国人的创新能力却持续下滑,其原因就是否定了人是社会生产力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马克思和毛泽东都曾说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但谁也没有说过是“第一”生产力。只有“使用和制造工具的劳动者”才是第一生产力。这是依靠“从外国引进科技”,还是依靠“人民自己创造力”发展国有企业的分水岭。周总理说“人是社会生产力中的决定性的要素”,完全没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意思。尤其要注意给“人”所加的几条定语:“劳动者”、“生产工具的创造者”、“生产工具的使用者”。从而说明,想发明技术,发展生产,就必须与“劳动者”、“生产工具的创造者”、“生产工具的使用者”结合。否则,就无异于闭门造车,就不可能创造出可以使用的技术和工具,还谈得上什么“生产力”!这就是对《鞍钢宪法》“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最好诠释!

 

  因此,现代国企管理必须真心诚意地相信和依靠工人群众,坚持“以人为本”。抛弃《鞍钢宪法》,实际上是抛弃工人群众,闭门制定的改革方案终究是要失败的。作为国企长沙船舶厂不能再次失败而被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四十余年过去了,“鞍钢宪法”经历了“墙里开花墙外香”的过程。先是日本,在七十年代,日本的丰田管理方式,日本的全面的质量管理和团队精神实际上就是毛泽东所倡导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鞍钢宪法精神。随后是欧洲和美国,许多工业管理学家认识到,“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即对福特式的僵化的、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分工理论的挑战。“鞍钢宪法”提出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用今日流行的术语来说,就是“团队合作”。如瑞典的Volvo汽车公司,为了发挥“团队合作”的效率优势,于1988年开始,将“装配线”改造为“装配岛”,使工人不再象从前那样在装配线上重复单一的劳动任务,而是8至10人一组,灵活协作,组装整车。从这一点来看,特别适合生产产品周期长的造船生产作业。随后美国也不甘落后,1995年2月1日国会开始辩论“团队合作法案”。 对毛泽东这一批示的鞍钢宪法,后来被美国的管理学教授评价说:毛的主义是“全面质量管理”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因此,“鞍钢宪法”能够成为我们民族工业振兴的精神与组织资源之一,其“经济民主”的精神实质仍是中国21世纪的宝贵精神资源。

 

  胡锦涛总书记为了加快、改变国家发展方式,在2011年2月3日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全篇竟然用了50个“加快”来凸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之“刻不容缓”,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我们怎样实现这50个“加快”的目标呢?无论是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还是自主创新以及一切其它“改变”,统统都需要群众的创新能力。因此,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那就必须以《鞍钢宪法》的原则将职工群众发动起来。否则,依靠少数所谓的精英是绝无能力实现这五十个“加快”的!

 

  现在“国有企业”在生产关系中就只剩下“所有制”一条还没有变色,而且只要政策上风吹草动,那些国企董事长、总经理们就会完成最后一轮的“国有资产流失”。我们长沙船舶厂几代造船工人创造的国有资产决不能再次流入私企富豪的腰包。只有恢复社会主义变革,胡锦涛总书记所提出的50个“加快改变发展方式”才具有根本保障。我们长沙船舶厂就是要发扬长沙“敢为人先”的精神,举起“鞍钢宪法”的旗帜,创立国企现代化管理的典范,为真正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而作出努力和贡献。国企长沙船舶厂只有实施“鞍钢宪法”企业管理,才能真正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

 

  “鞍钢宪法”体现必须由职工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这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具体实现,更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的。而不由职工当家作主、不实行民主管理,公有制就必然会变质。“两参一改三结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为优越的中国社会主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现在在国企,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本质精神已极少为人认真提及。工人失去管理生产资料的权力,企业现行的管理方式成为私有制的客观基础,应由工人参与管理的国有企业,变成厂领导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少数管理者掌控支配企业的国有资产,工人失去了参与管理的权力,连建议权、话语权也没有了,这样有其名,无其实的国有企业,最终将演化成私有企业。

 

  回视历史、反思现实,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告诉了我们:符合社会主义运动规律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鞍钢宪法”是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及国企现代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国企长沙船舶厂要振兴,现在虽有了一定的新厂建设资金,但必须高度重视挖掘人力资源。同时,需要进一步弘扬奉献精神,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树立国企职工是企业主人的“无私奉献”精神支柱。将以人为本和注重人的全面发展的原则注入国企长沙船舶厂的生产实践,我们不但要解放发展生产力,而且要“以人为本”,促进国企长沙船舶厂的健康发展。

 

  因此,长沙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我厂保持国企公有制性质的现代化管理改革;支持并指导国企长沙船舶厂以“鞍钢宪法”精神实施国企现代化管理,真正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

 

  十一、关于我厂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问题

 

  长沙船舶厂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决定我厂整体拆迁, 重建新厂,改革管理,职工权益等有关重大事项。

 

  (一)、长沙船舶厂召开此次职工代表大会,事关企业生死存亡、职工权益等有关重大事项,全体职工代表应担负起全厂职工的重托,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发扬国企主人翁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为我厂整体拆迁, 重建新厂,改革管理献计献策,为维护企业及职工权益当好代表。

 

  (二)、被美光公司兼并诈骗犯罪期间强行下岗的近400名国有职工,依法应属于长沙船舶厂在册职工,除已正常退休的外,应按其现有在册职工人数,按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依法参加我厂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工代表的审议及表决权等各项权力,履行其义务。

 

  (三)、由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全体离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应由厂离退休职工选出代表列席我厂职工代表大会。

 

  因此,我们全厂职工寄希望于此次职工代表大会能成为我厂重建新厂、发展国企的新起点,全厂职工当家作主的新局面。

 

  综上所述,长沙船舶厂改制诈骗的惨痛历史教训至今记忆犹新;职工下岗失业、毫无尊严的处境刻骨铭心;违法、野蛮、暴力征收拆迁的恶梦还历历在目;重建新厂的期盼更是喜忧交加,国企发展的前途还迷雾重重。总之,我厂的前途命运牵动着每一个职工的心。当我们整理完《长船报告》这些造船工人发自内心的意见与建议时,已泪流满面,深深的感到职工的意见是真心实意的、是爱憎分明的、是无私无畏的!希望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厂领导,能从职工的意见与建议中感受到国有职工一颗颗主人翁爱国、爱厂、爱工友的赤诚之心。为此,我们现将《长船报告》以上职工意见呈报有关领导,希望能予以关注和重视,请有关单位及领导依据法律及国家《信访条例》给予书面答复,并妥善解决职工提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此致:

 

  造船产业工人崇高的敬礼!

 

  报告人: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在职及离退休职工

 

  执笔人:退休工人王满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联系电话:0731—— 86486259;

 

  邮箱地址:Li_xiangfe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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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长征战士 2012-2-2 01:38
请你们以人民公仆的崇高使命和责任,读一读国企生死存亡的报告;听一听工人爱厂如家的呼声;给国企一条出路;给工人一条生路;给我厂四千多职工家属一个合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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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长征战士 2012-1-19 21:21
千府貪風,萬民怨飄
引用 长征战士 2012-1-16 22:14
灭豺狼虎豹還看今朝!
引用 长征战士 2012-1-16 02:37
长沙船舶厂改制诈骗的惨痛历史教训至今记忆犹新;职工下岗失业、毫无尊严的处境刻骨铭心;违法、野蛮、暴力征收拆迁的恶梦还历历在目;重建新厂的期盼更是喜忧交加,国企发展的前途还迷雾重重。
引用 长征战士 2012-1-14 22:32
国有企业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两千多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永远也不会忘记被诈骗兼并毁厂的历史惨痛教训。
引用 长征战士 2012-1-13 23:57
国企改革的决策者们:

  
  请你们以人民公仆的崇高使命和责任,读一读国企生死存亡的报告;听一听工人爱厂如家的呼声;给国企一条出路;给工人一条生路;给我厂四千多职工家属一个合理的答复。
引用 刘金华 2012-1-12 15:30
网络左派要转变,到工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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