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注:为了探讨“宪政民主”等问题,本网编辑远航一号与网友木水、亦云、大度胖子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这里,将几位网友讨论的相关内容发表出来,供广大网友参考。早在2011年12月,在红色中国网上就曾经进行过类似的讨论,当时李民骐曾经以“什么是所谓的宪政民主”为题专门写过一篇短文、澄清一些概念,也附在这里(见下页),供大家参考。中国人民在未来的革命斗争中,势必根据中国实际的政治情况,创造出各种新鲜的人民革命政权形式。我们不必拘泥于前人的经验,更不必照搬洋人的教条,一切要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人民掌握实际的政治和经济权力出发。
远航一号: 宪政在理论上、政治上是有特定含义的,并不是说有宪法就是宪政。社会主义在历史上存在的时期,无论是中国、苏联还是其它各国,都不是宪政,但是都有宪法。苏联成立以前,列宁领导时期,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也有宪法,但不是宪政。所谓宪政,是说国家的主权除了来源于人民之外,还必须服从于一些更根本的、更普遍的原则。这些更根本的、更普遍的原则,在二十世纪以前,就是自然法,现在就是所谓“普世价值”。这也就是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法理来源。所谓实行宪政,不仅是说宪法来源于人民,而且是说宪法必须保障“普世价值”(如资产阶级财产权以及这些财产权派生的资产阶级对媒体、宗教等的控制)不受“多数暴政”即不受民主的侵犯。所以,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对民主的限制与束缚。否则在民主前面加个“宪政”不是多此一举吗?西方政体中的所谓“自由民主体制“(Liberal Democracy)也是一样。这里,Liberal与constitutional一样,都是修饰、限制民主的,而不是与民主的同义词。 ...
木水: 好了,这里就宪政民主,谈仔细一些。按照远航的定义,宪政民主就是那种对私有财产进行完整保护的宪政,那我的意思就完全不同。我以为,宪政民主是一套政治规则制度,完全是工具性的,如果资产阶级用于保护私有财产,那么人民群众也可以用于人民民主来管理公有制经济。或者说政治规则,其中基本上是独立于阶级性的。
亦云: 宪政民主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个观点是正确的。资产阶级的宪政民主经历了几百年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宪政民主是宪法原则与一系列制度体系的统一。远航一号指出,以往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有宪法没有宪政,我认为这也是事实。根本的问题就在于各国都没有真正从制度上确立和实现宪法原则至高无上的的地位。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主要教训之一,就是社会主义不仅需要宪法,也需要宪政。没有宪政,人民的意志不能自动地上升和形成国家意志,执政党和国家机构的官僚主义化倾向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制约和克服。而一旦执政党的最高权力被修正主义者把持,社会主义宪法就成为只能用于装点门面的一纸空文。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基础逐步得到建立和巩固,社会上兴起源于西化的宪政民主思潮是必然的。由于与现行体制之间的尖锐冲突,宪政民主的主张正在受到当局的拒绝和批判。本来,从理论和历史的角度说,资产阶级的宪政民主当然也包含着合理的成分,社会主义者应当做的就是吸收其合理成分,再加上自己的特殊内容,建立更高层次的社会主义的宪政民主理论与制度。但是,现在当局能做的只是笼统的拒绝前者。这是为什么?究其根源,恐怕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本身已经背离了社会主义,宪法与社会现实矛盾太突出。二是确立社会主义的宪政民主与官僚垄断集团的利益无法协调。所以,关于社会主义宪政民主的问题在今天的中国更多地只具有理论意义,缺乏实践意义。 ...
远航一号: 答木水,宪政不是我的定义,我是说关于宪政的理解在理论上、学术上、政治上是有传统的,有约定俗成的。简单说,人民主权高于宪法,还是宪法高于人民主权。前者是民主,后者是“宪政”。在民主前硬加个宪政,颇有狗尾续貂之感。当然,一般劳动群众,不会纠缠这些字眼。但是在实际政治斗争中仍然表现出来。在中国具体条件下,只有“唱红打黑”,才有人民民主的条件;否则贪官横行、黑社会泛滥,如何民主。而反对唱红打黑的,不正是满口宪政的法律党吗?他们讲的宪政,不就是诬蔑重庆黑打吗?数日前,我写的“薄熙来与中国人民的最低共同纲领”
答亦云,宪法本身当然不能至高无上,这是基本的政治和法律问题,宪法只能是派生的,主权(或曰一切国家权力)只能属于人民,而不能属于“宪法”。从实际政治来说,宪法只能是承认和反映现有的、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而不能超越现有的、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来决定社会发展方向。建议木水、亦云有机会了解一下西方政治理论,以便对宪政的概念和来源有所认识。
请亦云、木水考虑,我下面这段话,说的是宪政吗? “第四,在上述三项条件实现的基础上,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在自由、公正的条件下,通过民主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产生宪法。由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少数精英的意愿或者抽象的‘普世价值’来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通过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即大民主或曰“多数暴政”的办法,来确保宪法的实施。”
我再强调一遍,我现在说的不是“宪政民主”的阶级属性的问题,而是按照历史以及实际政治所形成的、一般世界上所公认的宪政概念,就是对人民主权的部分否定与限制。阶级属性问题不谈,在形式上、在法理上,就存在着一个人民主权先于宪法,还是宪法先于人民主权的问题。换句话说,宪政的实质,不是宪法可以束缚少数人(如官僚)的权力,而是要承认宪法可以束缚多数人的权力。典型的,如美国最高法院可以裁定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在历史上,罗斯福新政曾经被裁定违宪。所以如果要坚持彻底的(形式)民主,势必就要反对民主受宪政的限制与束缚。
附文:李民骐,“什么是所谓的宪政民主”(见下页) |
yaofuhua: 是 “民主——宪政” ,而非仅“宪政”,君主立宪的宪政就非“民主宪政”。
signal: 我理解“宪政”就是宪法政治,即是说政府机构依照宪法产生并依照宪法管理国家。宪政不是大众民主而是精英治国,每个选民投票给自己信任的党派这种间接的参与产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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